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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历史唯物主义与国际法
我们尝试将马克思主义方法论和社会学方面的观点运用到国际法和国际机构的研究中。资产阶级国际法研究具有以下四个特征。首先,他们给国际法下了一个形式化的技术性定义,即国际法是规范国家间关系的准则。资产阶级学者往往抽象地研究国际社会中的国际法现象,而无视它在各个历史阶段的具体特点、社会内容以及与其相应的形式。其次,资产阶级学者的理论假设为:国家是超越国内各集团、利益和阶级之上的;国家的一个主要功能就是调节它们之间的冲突,以实现“国家利益”。这两个假设有助于把国际法描述为一个超越国家和阶级之上的中立物,这显然与国际法和国际机构的历史发展不符。第三,资产阶级国际法学以承认国内政治生活和外部政治基本脱节为前提:前者在主权的协调与安抚之下进行;后者受无政府状态支配。这就使得资产阶级学者忽视了一国内部组织与其对外政策之间的联系。第四,资产阶级学者没有看到资本主义的超国家性质,认为国际体系是独立于资本主义世界经济运行之外的国家间关系。
与资产阶级国际法学的研究方法不同,马克思主义国际法学研究方法有以下四个命题:首先,马克思主义国际法研究方法与其国际关系理论密不可分,国际关系的本质归根到底取决于各国内部的组织方式。马克思、恩格斯说:“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取决于各国生产力发展水平,社会分工和内部交往的发达程度。”第二,一国外交政策与其对内政策密不可分,其阐述和执行离不开该国在主要生产方式基础上建立起来的特定社会经济形态。第三,它否认抽象和空洞的“国家利益”概念,认为国家在其对外关系中所寻求实现的并不是“国家利益”,而是特定群体和阶级的利益。第四,它并不认为当代国际体系只是其各组成部分的简单相加,而是有其独特性。这种独特性是由根植于世界市场和国际分工这两大世界经济组成部分的资本主义的超国家性质所造成的。总之,马克思主义国际法方法的上述论点就是要表明:国际法和国际机构是为部分全球利益服务的工具,国际法的历史证实了这一点。
关于当代国际法体系,我们总结了以下三点:第一,生产关系由法律加以规范仅就法的定义来说才有意义。马克思本人强调指出:财产关系与现有生产关系的联系是如此密切,以至于“财产关系只不过是现有生产关系的法律表达。”于国际法而言,生产关系的确受国内法调节。但仅以此就认为所有的国际法只不过是一种意识形态则是完全错误的,因为它可以直接决定国内法的内容。第二,国际法体系有其自身的内部结构和动力,它们决定着国际法的内容和话语。例如,只有通过被认可的国际法渊源,国际法才能得以发展。以此认定的特定国际法形式决定了其适用范围;任何在该范围之外的内容都被认定为非法。第三,国际法规则一旦通过,就能从达成此规则的各国那里取得一定程度的自治权。虽然权力在决定法律内容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它也会严格制约各国的行为。国际社会设立了一系列国际(和国家)机制来迫使各国遵守国际义务。因此,即使是国际体系中最强大的国家也必须用国际法证明其行为的合法性。当然,忘记国际法和国际机构是为国际体系中占主导地位的社会阶级和国家服务这一点同样也是错误的。国际体系中,形式上的平等与实质上的不平等并存,民主原则和标准与新殖民主义并存。本文主要从民主原则和标准与新殖民主义并存这个层面阐述国际法。下面,我们主要从其经济和政治层面回顾国际法和国际机构的新近发展,这些发展体现了全球化时代的新殖民主义政策。
二、全球化和国际法(一)
自80年代初,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本国强势跨国资产阶级的引领下,借助转移到第三世界的国家资本,促使国际经济法发生了一系列变化,这些变化为全球化时代资本的积累奠定了法律基础。这些变化可以说有两大目标:(1)通过消除“地方”障碍扩大和深化资本的全球统治;(2)取消基于市场干预所形成的国际分配法。我们来看看,为实现这些目标,国际法领域内所采取的各种措施:A.扩大和深化资本统治过去20年内出现的诸多新情况均在寻求深化和扩大资本的统治。首先,要提到的就是第三世界公共部门的私有化。这一目标是通过国际货币法这个工具实现的,国际货币法使国际金融机构强加的条件合法化并得以执行。
其次,国际法不断发展,以使跨国资本能够突破空间和时间的制约。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建立以及工业化国家与第三世界之间双边投资保护协定的缔结解除了跨国资本发展的后顾之忧。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和服务贸易总协定则是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贸易谈判最后文件的组成部分。如果将这些文件与世界银行外国投资指南和经合组织提出的多边投资协议联系起来,我们就会看到这样一个明显的趋势:资本正在摆脱其在市场准入、创办实体以及运营等方面的束缚。第三,国际技术体制已被私有化。在这方面,《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以下简称TRIPS协议)的通过是至关重要的一步,协议序言开门见山地说:“知识产权是私有权利”。TRIPS协议赋予专利持有人———主要是跨国公司———更多的权利,却无视这样一个事实:大幅度提高药品的价格(包括基本的救命药品)将给欠发达国家的穷人健康带来严重后果,因为这部分穷人无力承担高昂的药价。
第四,全球公域已经屈从于私有化进程。我们来看一下规范海洋使用的“国际海洋法”的发展情况。在经历了10年谈判之后,第三次联合国会议于1982年通过了《海洋法公约》。根据公约,人类共同财产原则适用于专属经济区(延伸至200海里)和大陆架以外的海底非生物资源和底土。这一原则是通过平行开发制度实施的,该制度(参见第153条)规定将每一个区域分成两部分:一部分由提出申请的开采公司开采,另一部分由根据公约建立的联合国国际海底管理局交给其企业部开采。在1982年我们就曾指出,人类共同财产这个革命概念包含着反动内涵,因为其基本设想是对国家管辖之外的海底资源进行私人开采。然而,这种批评意见并没有被接纳,原因是平行开发制度的建立能够实现技术从私人开采集团向企业部的转移。但是1994年随后通过的一份协定,却取消了有关技术转让的条款。而且,企业部的行动也受到了其他方式的限制。因此,正如一位评论家所言:“涉及全球公域的国际法仍然受制于法人财产权”。第五,工业化国家还试图将全球公域观念延伸到环境领域,包括第三世界国家的资源(如森林)。
在这个问题上,代际问题并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这就意味着财产权的分配发生了不利于第三世界国家的改变。因为,“过去,由于工业国家获得了发展,全球私有权被赋予了污染者;现在,却要求发展中国家同意对这些财产权进行重新分配,却无法获得对已耗竭资源的补偿”。第六,新的争端解决机制已经建立,旨在取代各国法院,解决跨国公司和国家之间的争端。今天,跨国公司都乐于采用国际商事仲裁方式解决争端。毫无疑问,国际商事仲裁在处理国际商事交易等普通案件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它却并不适于解决国家经济生活核心领域的争端,如对自然资源的探测和开采。正因如此,第三世界国家对国际商事仲裁一直心存疑虑。但是世界银行和国际商会等追求资本利益的国际机构仍然为国际商事仲裁的发展而不懈努力。B.重塑国际分配法作为努力创建国际经济新秩序的一部分,国际社会曾形成一些原则和协议,旨在为传统国际分配法注入公平和正义成分。但随着扩展和深化资本统治的国际法的发展,上述原则和协议已受到攻击。两个例子足以说明这一点。第一个例子是,主张给予第三世界国家优惠待遇的“特殊和差别待遇”(SDT)原则遭到拒绝。在1979年结束的GATT东京回合贸易谈判中,工业化国家不顾穷苦国家的反对,通过了一项决议:在特殊差别待遇原则中加入臭名昭著的毕业条款。最大的冲击来自乌拉圭回合的最后文件,回合所通过的一系列协议和谅解极大限制了特殊差别待遇的授予。
事实上,这种否定特殊差别待遇的做法就是要挤压第三世界国家独立自主发展的空间。第二个例子是,里根和撒切尔分别在美国和英国执政以后,一场对“国际商品协定”(ICA)的猛烈攻击开始了。ICA的基本目的是利用出口配额和/或缓冲库存机制干涉国际市场,稳定初级产品的价格。但里根和撒切尔政府却认为这些做法扭曲了自由市场。1985年“第五次国际锡协议”不幸瓦解,国际商品协定这一手段由此被完全否定。冷战的结束还消除了支持ICA的战略考虑。美国是在60年代初古巴革命后才开始支持国际商品协定的。由于担心“卡斯特罗主义”的蔓延,肯尼迪总统组建了“拉丁美洲工作组”。该工作组特别建议美国参与缔结合作协定,以减小拉美出口价格剧烈波动可能产生的政治影响。“现实存在的社会主义”的解体是美国不再支持国际商品协定的主要原因。
三、全球化和国际法(二)
随着国际经济法的变化,出现了一种新兴的国际“政治”法。后者特别致力于:(1)使全球种族隔离制度合法化,以保护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一部分公民的巨大特权。鉴于此,国际法规则进行了改写,以限制自愿或被迫的向西方国家移民;(2)在第三世界推进“低强度民主”,维持外国投资的有利条件。推进“民主化”和“善政”的国际法新规范被确立下来,以便在独裁政权不再需要支持的历史时刻赋予合作政权以合法性。下面,我们详细分析这两种情况。
A.对国际法的排斥:庇护受到威胁国际难民制度从一开始就是冷战的产物。它被看作是围困前苏联及其盟国的工具。冷战的结束意味着难民失去了意识形态和地缘政治价值。下面我们概括地分析一下20年来为了封堵难民而出台的几项法律措施和法律解释。无论是在用词还是在精神上,它们都违背了所有西方国家都参加的1951年《联合国难民地位公约》。
第一,实行限制性签证政策和承运人制裁制度,后者使得航空承运人很容易因搭载无正当身份证件的乘客而受罚。第二,在机场划定“国际区域”。在国际区,实际居住不等于合法居留,并允许对难民进行即刻和随意的迁置。第三,在国家内部(如伊拉克北部和前南斯拉夫)建立安全区,阻止庇护寻求者外出寻求避难。第四,1951年《联合国难民地位公约》第33条的基本原则———“不驱回原则”被极其狭隘的理解了。一个极端退步的例子是美国最高法院在塞尔诉海地中心理事会案中作出的判决。该案中,美国最高法院裁定:在公海上拦截海地难民并将其遣返回原籍国———尽管这些难民声称有充分的理由担心受到迫害———的行为并不违反1951年《联合国难民地位公约》第33条。第五,自1997年4月1日起,大多数欧洲国家和美国都在推行“安全第三国”的做法。这种做法给庇护寻求者带来了严重后果,因为它会导致驱逐出境的连锁反应,而难民通常最终会回到其逃离的国家。第六,还是这个问题,欧洲开始尝试对各国程序加以协调。结果是两大公约———《都柏林公约》和《申根公约》获得通过并已生效。第七,寻求庇护者被安置在境外营地,这些营地对外宣称是权利自由区。例如,美国开始在关塔那摩湾———租自古巴的一块土地安置海地和古巴难民时,美国上诉法院对“古巴美国律师协会诉克里斯多夫”案作出如下裁决:在美国以外“避风港”营地的难民不享有宪法规定的正当程序权或平等保护权,也不享有不受强制遣返的权利。第八,在庇护寻求者能够克服这些困难的那些国家,1951年公约中“难民”的定义被给予了极为限制性的解释。比如,从前南斯拉夫逃离出来的庇护寻求者大多数都符合1951年公约的难民定义,却被否认了难民身份。总之,这些解释和措施意味着对当前的庇护制度的威胁和否定,体现了对国际法的排斥。
B.多元民主、干涉和国际人权法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利用国际人权法以支持全球经济扩张,却并不考虑国际经济关系是否公平。首先,为了使有利于外国投资并为其运行提供稳定社会政治环境的国内指令合法化,国际人权法受到了特别关注,以支持“低强度民主”或者说是“多元民主”。“多元民主”是指这样一种政治制度:一小群人实际掌权,大众参与决策仅限于在社会精英所控制的选举中选出领导人。”“这种制度仅能得到民主的形式,却无法获得民主的内容”。弗兰克等国际法专家认为,有一种新兴的权利———民主施政权能够实现政府的合法性与自由公平的竞选过程接轨。“合法”的狭义概念迎合了跨国资本的利益,跨国资本希望看到法治盛行,而不是将其转化为人民的参与权。因此,尽管工业化国家形式上承认经济社会权利与政治和公民权利同样重要,却几乎未在国际层面上付诸实施,这不足为奇。
其次,人道主义干涉权已在国际人权法的框架中形成,它使得入侵第三世界国家的主权政治空间变得合法。换言之,在那些“低强度民主”失败的国家(“失败国家”),工业化国家赋予自己干涉(通常通过联合国)的权利,以重建“多元民主”。北方强国还打着人权幌子对没有实行低强度民主的国家(“流氓国家”)进行道德谴责,对它们采取惩罚性的措施。在尼加拉瓜案中,国际法院坚持:“不会因一国选择某种特定的意识形态和政治制度而考虑制定新规则赋予他国干涉该国的权利。”然而近年来,在国际人权法框架内,干涉权正在形成。
四、全球化与国际机构
当前国际机构的发展有三个主要特点。一是经济决策主权由民族国家转到国际经济机构。二是透明、民主的决策程序的建立遭到抵制。三是联合国系统出现促进跨国资本利益的倾向,包括增强公司部门在联合国中的作用。总之,这些特点限制了国家间关系以及国内关系实现真正民主化的可能性。
A.“国际国家机器”的作用不断扩大GATT/WTO体制是权力向“国际国家机器”转移的最好例子。在国家经济生活的主要领域,过去是一国最高法院的裁决为终裁,现在则是WTO争端解决机制作出的裁决为终裁。由于具有GATT中所没有的新特点,WTO争端解决机制得到了极大强化。一整套制裁体系(包括跨部门交叉报复制度)已经建立,以使不服从的国家能遵守争端解决机制的裁决。争端解决机制已经由GATT下的权力导向机制转向WTO下的规则导向机制,这是事实。争端解决机制对主权进行了重新定位,WTO却无需向各国人民承担任何责任,尽管这些国家受到WTO的监督和管理。在立法过程和争端解决过程中缺乏民主参与。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不允许非国家行为体介入,听证会以及证据对外不公开。WTO的民主缺陷极大打击了第三世界国家人民,他们正努力往国际体系的功能中注入更多民主成分。
B.抵制民主决策: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为缺乏民主运作也是国际金融机构的特点。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为例,其决策过程建立在加权制基础之上,这就剥夺了第三世界国家在决策中的发言权。1993年,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吹嘘有175个成员国。尽管第三世界国家构成了世界货币基金组织会员国的绝大多数,但它们作为一个整体仅拥有世界货币基金组织34%的投票权。如果不包括石油输出国组织的国家(它们是机构的债权国),这个比例将下降到24%。自70年代初,第三世界国家发起了一系列反击,以寻求变革“基金”的决策制度。它们希望第三世界国家作为一个整体在决策过程中发出有力声音。与过去决定配额的做法不同,这点可以通过增加基本投票权以及/或为投票权拟定不同的标准来实现。比如,将人口因素考虑在内。这将增大有关国家有效参与的可能性、增加决策的透明度,又无碍于发达贷款国的主导声音。
C.联合国系统的私有化当前,所有国际机构都被用来促进跨国资本的利益。值得一提的是联合国系统在全球私有化过程中发挥的重要作用———这同样也推动了联合国自身的“私有化”。虽然联合国在口头上仍继续支持全球贫困国家,但其主要目标已转变为促进国内、国际私人资本的利益,并呼吁要服务于全球正义事业。尽管国际金融机构的政策倾向性从未受到质疑,但私人利益的确已对更多的联合国部门产生了影响。而且,目前还在讨论商业部门在参与联合国政策制定过程方面的授权范围,以及在如何使用联合国发展援助资金和追求可持续发展目标方面进行合作的问题。也许这些发展变化将最终使联合国由公共组织转变为私人组织。
D.国际机构的合法化功能国际法研究中,人们没有研究国际机构的意识形态作用,这是个重大缺陷。国际机构的意识形态功能———或者可以称为合法化功能———有多种表现形式。其一,该机构代表其制度,并对外界予以关注。其二,它积极推行有利于目标实现的国际行为准则。其三,它拟定集体讨论的问题,并提出具体对策建议。其四,它确定谈判的要点,以弥补规范框架的不足,适应外部环境的变化。最后,它根据成员国的权限和关注的问题,来评估成员国的政策。国际机构的知识生产与传播功能由主要的社会力量联盟和国家控制,以使其世界秩序构想合法化。只有反对派联盟才能发表反对言论,破坏和挑战霸权式构想。例如,关于国际经济新秩序的讨论是由第三世界国家发起的,得到了前苏联的支持,途径是:要么建立苏联在其中发挥主导作用的机构(如联合国贸发会议),要么通过全球政治联盟迫使主要国家在其他机构中关注他们的声音。“现实存在的社会主义”的解体、过去20年里困扰第三世界经济的危机以及77国集团的日渐式微已转化为私有化和市场的通用语。这种话语上的强迫共识亟待受到质疑和挑战。
五、国际法、霸权与武力的使用
大国在国际体系中维持统治地位并非靠使用武力,而是通过提出某种世界秩序构想,并使该构想作为一种自然秩序为其统治下的各国统治阶级和人民所接受。但若有必要,也会使用武力来应对体系受到的威胁,而且总是从国际法的角度证明武力使用的合法化。尽管《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4项)禁止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但允许使用武力进行自卫(第51条)。在如何理解侵略、使用武力以及自卫等概念上也存在许多问题,这给任意解释留下了空间。由于国际关系中缺乏由第三方强制解决国际争端的程序,因此就不存在一个场所使人们可以对大国所作的解释(证明其使用武力的合理性)进行质疑。如果存在这样的场合,比如尼加拉瓜将美国告上国际法院,美国就会拒绝履行法院的判决。实际上,在尼加拉瓜一案中,自从国际法院不顾美国的反对,同意受理该案开始,美国就拒绝参加进一步的诉讼活动。国际法院的判决则使美国从此不再接受国际法院的强制管辖。然而,国际法院继续审理此案,并裁定美国“违犯国际习惯法所规定的不干涉他国事务和不对他国诉诸武力的义务”。国际法院还裁定美国有侵犯他国主权的罪行。当然,美国拒绝遵守国际法院的判决。然而,它毕竟表明国际事务中的法治理念并非空虚无物。
另一方面,当国际体系面临严峻挑战时,霸权国家从不回避使用武力,海湾战争或许是这一结论的最好例证。在这次战争中,霸权国家使用武力来捍卫现存的新殖民主义国际体系。战争期间,联合国安理会成了美国国务院的延伸,安理会行动的法律框架得不到应有的尊重。事实上,安理会放弃了其责任,因为它无法控制联合国的军事行动。武力的使用具有明显的不相称性,而且最后都被用来对付逃亡的敌人。国际人道主义法被抛之脑后。伊拉克平民受苦受难,而这些并不是由于伊拉克战败、投降或军力削弱造成的。这就是帝国主义国际法的两面性特征———既野蛮又文明。
六、结论
本文的目的是使人们认识到国际法和国际机构在当代国际体系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随着资本主义进入全球化时代,国际法所发挥的作用,正类似于国内法在资本主义早期克服资本积累的地方障碍时所起的作用。国际法不仅被用于决定国家在经济、政治和社会生活等重要领域立法的内容,还实现了权力从主权国家向国际机构的转移,以便利国际机构的监督和执行。这些都极大侵蚀了第三世界国家独立自主发展的能力。在(20世纪)70年代的某个时期,曾有人乐观地认为,可以通过第三世界国家的全球联合实现国际法的转变,以符合他们各自的需要。人们曾寻求制定公平的国际分配法,途径是采用特殊差别待遇原则以及发展国际商品协定以实现公正价格。为了规范跨国公司和技术转移,为了修订《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还发起了国际谈判并起草了行动准则。
在制定规范海洋使用之规则的过程中,还提出了“人类共同财产”等激进概念。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也尝试实现决策过程的民主化。然而,面对新殖民主义,这些行动举步维艰。自80年代起,国际经济环境日益恶劣,第三世界国家放弃了全球联合战略。同时,资本主义已进入全球化时代。现在则是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寻求国际法的变革了。这些变革包括:一是拒绝建议。这样的建议曾在(20世纪)70年代出现过,即国际经济新秩序和《各国经济权利义务宪章》方面的《行动纲领和宣言》。二是呼吁通过国际法文件,破除跨国资本所受的时空限制。三是制定建立在市场道德基础上的国际分配法,使得向国际经济关系注入公平因素已不再可能。四是在比较重要的国际法律制度中开始变革,以便能对自愿及被迫移民加以严格控制。五是寻求建立国际国家机器,确保规则的有效执行,促进资本在全球化时代的积累。
国际法的这些变化反映了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中跨国资产阶级的统治地位。全球进步力量要想阻断跨国统治关系的产生,他们就必须想出办法,增强其在国际法制定和执行过程中的作用。这就需要人们比现在要更加关注国际法的发展。反过来,国际法战略必须成为国际反霸事业的组成部分。虽然国际反霸事业继续在各国斗争中拥有根基,但它已开始构建跨国联盟以抵制全球资本主义的发展。
作者:B·S·契姆尼 蔺运珍单位:印度新德里贾瓦哈拉尔尼赫鲁大学国际研究院外交山东师范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