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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明确人道主义干涉的概念
一直以来,国际法上都没有明确规定何谓人道主义干涉,这不但对国际秩序的稳定与和谐有很大程度的影响,还导致了实践之中认识的不统一。国际社会首先必须明确人道主义干涉的概念,才能更好的维护世界的和平与发展。这个概念应该包括以下几点内容:(1)主体。联合国安理会是人道主义干涉最高主体,在他国出现大规模侵犯人权的现象时,联合国安理会享有进行人道主义干涉的权力,也负有进行人道主义干涉不可推卸的责任。并且,安理会是决定是否需要进行人道主义干涉的唯一主体。(2)性质。目前,国际关系中的干涉包括两种:主要包括:一、出于人道主义目的实施的强制的集体行动。当出现大规模侵犯人权的行为时,,全球性国际组织或区域性国际组织可以依据《联合国宪章》第7章实施或经其授权实施集体干涉;二、未经同意或授权的单方面干涉,它一般以人道主义干涉为幌子,侵犯了别国主权,且一般另有所图。这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干涉被统称为人道主义干涉,容易造成混乱,混淆是非,显然是不妥的。(3)范围。当大规模侵犯人权的行为已经发生时,可以进行人道主义干涉。一个非常值得重视的问题就是:大规模侵犯人权的行为即将发生但还未发生时是否可以进行人道主义干涉。个人认为,如果“大规模践踏基本人权的行为”即将发生有着充分的证据,如果不采取有效的干涉行动,大规模侵犯人权的行为就既然会发生,那么人道主义干涉可以在这种情形之下进行。(4)干涉的形式。纵观国际历史,人道主义干涉的主要干涉形式是诉诸武力,在这一点上,国际法学界似乎早已达成共识。但是,近年来,道义上的劝说、经济制裁、政治孤立、外交孤立等等非武装性的手段成为人符合国际法的人道主义干涉形式。因此,我们还需要思考一个问题,即除了武力干涉之外,道义上的劝说、经济制裁、政治孤立、外交孤立等等可否成为人道主义干涉的合法手段。
2、明确人道主义干涉的前提条件
人道主义干涉不能恣意进行,必须满足几个条件:(1)人道主义干涉的基本前提是人道主义灾难确已或即将发生。即大规模的侵犯人权的现象已经出现或即将发生。(2)干涉行动确实出于人道主义动机。人道主义干涉存在的最基本的前提就是其动机,干涉只能出于人道主义动机,政治、经济、意识形态等因素不应被考虑或是这些因素只能属于从属地位。(3)须被干涉国政府已沦为“失能政府”。国际社会在一国政府无力控制和制止已经出现或即将出现的大规模的侵犯人权的现象时,或者政府已达到失职无能的状态,或者放任自流甚至助封为虐的时候才能进行干涉。(4)须遵循“救济耗尽”原则。即使是经联合国授权的真正出于人道主义目的干涉行动,人道主义干涉只能在各种和平措施均宣告失败后才能启动。这是因为武力干涉或使用武力相威胁一般都会造成大规模的破坏,国际社会有义务也有责任将伤亡和灾难程度降到最低。
3、明确人道主义干涉的必要限度
人道主义干涉是有必要限度的,否则就会成为干涉别国内政的接口。人道主义干涉的适度性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体现:(1)干涉的方式和手段要适度。人道主义干涉达到其目的后就应当终止,尽可能的使被干涉国、相关国家以及对国际社会的影响降到最低,尽可能的维护被干涉国、相关国家以及对国际社会的正当利益;(2)干涉的范围要适度。人道主义干涉只限于人道主义范围,不能将其任意扩大到国家利益层面、政治权力层面、意识形态层面等其他涉及被干涉国主权和内政范围的层面上;(3)干涉时间要适度。只要干涉的预定目的达到了,干涉力量就应该尽快撤出被干涉国。
作者:廖婕单位:兰州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