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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不干涉内政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源于主权原则,指国家相互交往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的事务。本文首先简述了不干涉内政原则的产生与发展,继而界定其范围及其在全球化时代遭遇的挑战。
关键词:不干涉含义挑战
不干涉内政原则(principleofnoninterventionofinternalaffairs)是从国家主权原则中引申出来的一项国际法基本原则,该原则指国家相互交往中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干涉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的事务,也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自己的意志、社会制度和意识形态;该原则也包含国际组织不得干涉成员国国内管辖事务之义。
一、不干涉内政原则的产生
不干涉内政原则源于主权原则,主权原则是现代国际法的基石,主权是国家固有的权利,是国家最重要的属性。国家主权,是指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其内涵包括对内具有最高统治权和对外具有独立权两个方面。一个国家根据其主权,享有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不受他国的干涉,这样,一国主权范围之内不受他国干涉的内部事务就是内政。
国家主权概念的形成经历了一个较长的演进过程。主权最早是一个宪法学(国内法)上的概念,法国著名古典法学家、哲学家、政治思想家让·博丹于1577年在其名著《论共和国》一书中第一次比较系统地阐述了“国家主权学说”。其后,洛克和卢梭等思想家分别提出“议会主权”和“人民主权”概念,但他们所强调的主权还只是国内法范畴,没有涉及到国际法的问题。
1648年欧洲各国为结束三十年战争而签订的《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标志着近代主权国家的诞生。它第一次以多边条约的形式确认了所有与会国的独立与法律上的平等,主权概念正式应用到国际法领域中。18-19世纪,在反对欧洲封建统治和反对他国干涉的斗争中,欧美国家学者的著述和政府文件都强调了国家主权的原则。20世纪,国家主权在反对武装干涉、维护民族自决和促进国际友好合作中发展为国际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主要表现在1919年《国际联盟盟约》和1945年《联合国宪章》对国家主权原则的确认和强化,该原则确认各国有权决定其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制度,保证各国处理其国内外事务的独立自主,禁止外来的侵略和干涉,尊重各国政治独立、领土完整和经济权益。
二、不干涉内政原则的含义
(一)内政的含义与范围
内政的概念最早出现在1793年法国宪法中,该宪法第119条规定,“法国人民决不干涉别国的政治,他们也不容许别国干涉自己的政治”1945年《联合国宪章》对内政的表述是:“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内管辖之事件”,该表述后经1965年《关于各国内政不容干涉及其独立与主权之保护宣言》、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以及1981年《不容干涉和干预别国内政宣言》等国际文件的确认和沿用,成为权威的表述。一些国家在某些公开的国际场合对“内政”的解释也类似于《联合国宪章》的解释。
但何为“在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国内外未有一个公认的确切说法。正如阿库斯特在《现代国际法概论》中指出的那样:联合国宪章中对内政解释引起的争论比宪章的任何其他规定都更多,但是,在实践中,这一条的解释迄今始终是不确定的。为什么对内政的解释始终是不确定的呢?有学者认为原因有三个:(1)内政的范围不断发生变化,这样给内政下定义比较困难;(2)各个国家由于社会制度、国家利益不同对内政的解释也就不同。
国际法上的内政不是一个地理概念,判断一个行为是否属于一国内政,其标准是既要符合国内法,更要符合国际法及条约规定的应履行的国际义务,二者都符合,尤其是在不违反国际法及条约规定的应履行的国际义务的前提下,才是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之事件,只符合国内法,而不符合国际法及国际条约规定的应履行的国际义务的行为,就不是内政。
必须指出,内政的范围不是固定不变的,它是随着国际关系的变化及国际法的发展而不断变化及发展的。
(二)“干涉”的界定
实际上,在国内外许多国际法学者的著作当中,对干涉正式进行界定的并不多见,而且至今还没有取得比较一致的意见,这恰恰从一个侧面折射出国际法界定干涉的困难。
不干涉内政原则的精华即禁止干涉的主体是国家和国家集团,包括联合国及其所辖机构;禁止干涉的范围是内政、外交事务和各国选择其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制度的权利;禁止干涉的方式是武力、经济、政治等措施。从国际法上对不干涉内政原则的界定,可以看出国际法上不干涉内政原则有两层意思:1.是对于在本质上属于一国国内管辖之事件,别国或国际组织不能列入议事日程,也就是说不能讨论;2.是对于在本质上属于一国国内管辖之事件别国或国际组织无权介入。
三、不干涉原则在全球化时代遭遇的挑战
全球化的直接结果是使整个世界更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形成了一个各国利益相关体,使得原本属于一国内政的事项变为国际共同关心事项,如在人权、关税、汇率、反恐、禁毒、网络、环境、能源、疾病预防和惩治犯罪等,在全球化的作用下,其范围和影响都是世界性的,在全球化时代“集体利益,就是国家利益”。对于上述任何关涉全球利益的问题的解决需要国际社会的协调合作,而合作的形式就是签订双边的或多边的条约,明确彼此的义务和责任,这又使得本属国家内政问题变成了国际问题。
四、结语
国家主权是现代国际法的基石,即使是在全球化的背景下,主权概念和不干涉内政原则仍然是国内政治和国际政治得以维系的核心价值。新晨
1981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不容干涉和干预别国内政宣言》更是强调该原则“对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和实现《宪章》的宗旨和原则都最为重要。”可见,宪章和其他国际法律文件对国家内政的维护是明确的和一贯的,它没有也不可能为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干涉他国内政提供法律依据。在全球化时代的国际关系中,切实遵循不干涉内政原则,既是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的保障,又是发展国际合作的基础。
注释:
[1]贺鉴.“人道主义干涉”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冲击.河北法学.2006(11).
[2]李伯军.论国际法上界定“干涉”存在的问题—以《联合国宪章》为视角.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7).
[3]阿库斯特.现代国际法概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281页.
[4]王庆海,张蓝图.国际法上的内政及不干涉内政原则新论.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1(7).
[5]殷仁胜,李国际.挑战与对策:全球化时代的不干涉内政原则.全球视野理论月刊.2007(2).
[6]江国华.近代主权概念的演进及其元价值.湘潭大学学报社科版.200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