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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省灌南县检察院对一起非法捕捞案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作为非法捕捞案件生态损害的技术评估方,个人谈五点体会。
一、一次完善法律技术支撑体系的开创性
探索中央深化改革的相关决议及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明确了生态损害责任方赔偿原则,即“谁损害谁赔偿”,从法律层面解决了“谁来赔”的问题。但对于“怎么赔”的问题,由于“生态损害”以不同的行为方式体现,不可能有“标准答案”,这是操作上无法绕开的问题。客观来讲,只有通过一个个具体案例经验的累积,才能逐步构建起“怎么赔”的技术框架。在处理该案时,江苏省海洋水产研究所技术团队应对挑战的决心是坚定的,心态是理性、客观的,在谋划思路和确定评估方法时对专业学科的遵循是认真、严肃的,力求在理念、思路和方法层面为处理类似案件提供参照或启发。经过充分酝酿和反复研究,在多种方案中,确定了“捕什么还什么、捕多少还多少”原则,从而有效避免了因“过于抽象”或“过于具体”可能导致“生态”意涵无法精准体现的困惑。
二、一次从应用层面推动法制完善的行动倡议
该案是针对非法捕捞行为的公益诉讼,其既是检察机关践行党中央战略决策的使命担当,同时也可理解为司法层面依据生态学内涵弥补法律短板的一次倡议。现有法律规定对于生态环境损害的描述多偏重于污染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方面,对于非法利用资源行为所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则存在内容上的缺失,更没有明确、清晰的规定可以遵循。需要指出的是,在海洋领域,除林林总总的环境污染行为外,各种非法捕捞以及对资源的不当利用对生态系统的损害不容小觑。
三、一次普及生态学常识的社会宣传
当今,对于资源与生态两个层面的认知依然有相当程度的片面或狭隘。某些资源作为捕捞产品确实不值钱,但就其在水域中所提供的生态服务功能而言,却有着重大的生态价值,它是整个生态系统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一旦被不当利用,生态系统必将受到损害,且影响是长期的、全方位的,需要引起足够重视。
四、一次“以案释法、以案普法”的公益行动
根据生态损害评估原则,该案的犯罪行为对海洋生态的损害,有的可以定量,有的难以定量而只能定性。现有条件下不能定量的生态影响,包括海底生境破坏、激荡悬浮物影响、洄游驱赶效应、逃脱损害程度等多个方面。生态损害评估过程中,技术团队始终秉持“科学”二字,慎重地开展专业化评估论证工作,以客观、公正揭示受损生态情况。虽然涉案行为一定程度上与体制不完善、机制不健全、法治不完备、民众法律意识淡漠,以及违法成本低、对生态的认知模糊等多种因素有关,但应当明确,这不应成为行为人开脱罪责的理由。如果通过案件审理能够让存有侥幸心理者切实认识到破坏生态环境行为的严重后果,并就此收手,不失为一种效果。如果能够借助案件办理让更多民众树立生态保护意识,并转化为保护生态环境的自觉行动,也称得上是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一大进步。
五、一次自然科学与司法深度融合的创新实践
个人赞同检察机关建议法院针对被告人的不同赔偿能力及其认罪态度,判令其承担修建海洋牧场、增殖放流的费用,并结合劳役代偿、警示教育、赔礼道歉等多样化形式,尽可能满足被修复海域的种群比例合理性和生物多样性需求。对于一切有利于生态环境法治完备的“多元化”或“立体化”理念、措施,实践中都应持开放态度,这也是恢复性司法理念的要义。
作者:仲霞铭 单位:江苏省海洋水产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