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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制约机制的检察权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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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制约机制的检察权论文

一、当前我国检察权运行面临的主要问题和困境

(一)监督上存有“重权力配合、轻权利保障”倾向检察机关在执法办案过程中重视党的领导、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新闻媒体监督以及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而往往忽视诉讼内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及当事人、律师对检察权的监督制约。在实践中,公、检、法三机关“配合有余,制约不足”的问题仍未从根本上解决。一些检察机关在行使检察权时,往往存在着忽视“权利保障”的问题。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诉讼中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但在辩护律师权利受到极大限制的前提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检察机关行使侦查权、逮捕权、公诉权的程序参与非常有限,难以起到监督作用。“律师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的问题仍未从根本上解决。部分干警对辩护权的保障存有抵触心理。办案干警对公安机关侵害律师合法权益的行为,因人少案多等原因“无暇顾及”。刑事诉讼法虽然肯定了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当事人的地位,但只规定其享有申请抗诉权,而没有上诉权,而且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对被害人如何行使该权利均无具体规定,导致被害人难以有效行使抗诉请求权。

(二)检察权内部监督制约功能受限近年来检察机关通过设定一系列报批制度,不断强化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监督,但上下级检察院之间在权力配置上不平衡,上级检察院获得了更多的权力,而给下级检察院留下了更多的责任,不仅违反“权责一致”原则,而且有违司法的亲历性。检察机关各业务部门间的流程性监督,如控告申诉部门、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之间存在制约监督关系,但大多流于形式,缺乏对执法办案活动的有力监督。纪检监察和相关部门通常无法掌握案件办理进度、案件处理情况等。加之,上述机构职能重叠、边界模糊、职责不清等原因,检察权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在实践中要么造成重复监督,要么导致监督工作相互推诿,从而缺乏必要的独立性和权威性,难以起到真正有效的监督。

二、加强检察权监督制约的背景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专门规定了“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加强检察权监督制约对于依法规范国家权力有效运行,提升检察执法公信力,维护司法公正,具有特别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加强检察权监督制约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内容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要内容,是我国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重大任务。检察权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权,设定的初衷就是要督促和监督有关执法主体和司法主体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法治中国是从有法可依向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转型升级;是从过去单纯地强调政府严格执法向强调共同推进、一体建设的转型升级;是从规范执法行为向由行为到程序、由内容到形式、由决策到执行一体规范的转型升级;是从事前授权、事后纠错的控权方式向建立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体系的转型升级;是从严格司法向公正司法的转型升级。从本质上说,加强检察权监督制约契合了法治中国规范权力运行的基本要义。

(二)加强检察权监督制约是全面加强反腐败斗争的必然要求全面加强反腐败斗争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报告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必然要求,也是广大人民群众对推进依法执政、建设廉洁政治的殷切期盼。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等方面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加强检察权监督制约就是要切实增强做好检察机关反腐倡廉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深刻领会党中央对反腐倡廉建设的新要求,把保持党的纯洁性要求贯穿于反腐败建设的各个方面,正确把握检察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依法查办涉及民生领域的职务犯罪,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确保公正廉洁执法。

(三)加强检察权监督制约是提升检察执法公信力的客观需要加强检察权监督制约的目的就是要通过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促使检察机关在法定权限范围内行使检察权,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回应和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逐步在社会公众中形成良好的信任度和影响力。这就要求检察机关必须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依法严格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强化刑事立案、侦查、审判和执行监督以及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工作,推进检察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加大办案力度,着力查办利用国家权力以案谋私、贪赃枉法的案件,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超期羁押等任意侵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案件,违法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款物案件,以及严重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廉洁从检若干规定案件,切实解决自身执法不严格、不规范、不公正的突出问题,不断增强执法公信力。

三、加强检察权监督制约的基本路径

加强对检察权的有效监督制约,就必须在现行监督制约的基础上,坚持权力监督与权力制约并重、权力监督与权利监督并重、程序外监督与程序内监督并重,坚持党的领导,自觉接受人大监督,进一步加大内外部监督制约力度。

(一)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一是公安机关要对检察机关不予批准逮捕案件进行监督。公安机关要对检察机关不予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对认为有错误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依法要求复议。如果意见不被采纳接受的,公安机关要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二是人民法院要加强对检察机关行使公诉权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要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为避免以撤回公诉代替法院无罪判决的现象,要加强对检察机关撤诉权的制约。同时要加强对检察机关抗诉权的制约,避免抗诉案件质量不高、抗诉权滥用的问题。三是刑事执行机关要对检察人员在监管场所依法履职的情况进行监督。完善办案安全防范预案审批、看审分离、办案工作区管理等制度,健全办案医疗保障协作机制,组织开展安全防范检查,切实消除办案安全隐患。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在刑罚执行中,对于检察人员监督不力或涉嫌违法犯罪的,要依法检举、揭发。

(二)严格规范执法办案行为一要加强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紧紧围绕领导干部的用人权、决策权、财经权和管理权,进一步明确权力的内容、边界、行使方式和程序、与权力对等的责任等,强化监督制约,防止权力滥用。二要突出对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针对容易发生执法不严、司法不公问题的重点领域和关键岗位,进一步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控、执法办案说情报告通报、廉政隐患摸排预警、重点岗位轮岗交流、防止利益冲突、回避等制度,最大限度减少权力出轨、个人寻租的机会。三要细化执法办案操作流程。明确工作职责范围,使每一个执法岗位、每一位执法人员都有明确的职权范围和应当承担的职责,使执法办案的每一个环节都有明确的履职规则和运作标准,彻底解决检察执法工作中存在的制度不健全、职责不明确、履职不规范的问题。四要严格规范涉案款物的处理和管理。严格执行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规定,严禁违法违规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及与案件无关的合法财产,切实防止受利益驱动办案。

(三)要为当事人及诉讼人、辩护人提供方便有效的救济机制一要加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尊重和保障人权,对非法取证手段具体化,明确规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所取得的供述证据不具有合法性,应当予以排除。二要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检察机关要高度重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尤其要听取对于证据真实性、合法性的意见。对犯罪嫌疑人罪轻或无罪的辩护,对其提供的证据要认真对待、仔细甄别,对于正确的意见要予以采纳。三要加强对被害人的权利保护。为了更好地保护被害人的申请抗诉权,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对被害人抗诉请求权的告知义务。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环节听取被害人及其委托人意见时就要当面告知抗诉请求权,如不能直接听取意见的,应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害人及其人既可以以书面提出抗诉申请,也可以以口头形式提出抗诉申请。

(四)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一要保障检察机关监督机构的独立性。要让检察机关内部的纪检监察部门在制度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充分的权力,始终把查办检察人员违纪违法案件放在自身反腐倡廉建设的突出位置,对违纪违法行为做到“零容忍”。加强检察人员违法违纪重大案件剖析和通报,严肃查办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滥用职权、越权办案,吃拿卡要、索贿受贿,插手经济纠纷,为违法犯罪活动开脱、包庇、提供保护,滥用强制措施、乱收费、乱扣押、乱摊派等问题。实行办案责任倒查制度。对有案不查、压案不办、瞒案不报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探索建立办案说情报告和通报制度、执法办案部门廉政监督员制度,严格规范检察人员对外交往行为,努力从源头上预防执法不公不廉问题的发生。二要加强案件管理和检务督察。全面推进案件管理机制改革,健全检察业务管理制度,完善案件集中管理模式,细化执法办案流程,明确执法办案标准,严格执法办案监管,实现对执法办案全过程的集约化、动态化管理。三要加强执法办案部门之间的相互制约。检察机关内部的业务部门之间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发挥好权力制约的价值功能,运用法律规定的手段,并依照法定程序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切实防止检察权的滥用。

(五)深化检务公开检察机关要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际,细化执法办案公开的内容、对象、时机、方式和要求,建立健全主动公开事项和依申请公开制度,除法律规定需要保密的以外,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办案过程和检察机关终结性法律文书一律要向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和社会大众公开,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让群众在公开中监督。检务公开的重点包括:一是相关人员的权利义务告知,除法律有明确规定不得告知的情况外,应做到该告知的权利义务全部告知,及时告知。二是案件在检察机关各个环节的办理情况,特别是应公开容易滋生问题、引起群众质疑的重点执法环节。如职务犯罪不立案,不起诉,撤销案件,已扣押、冻结的赃款赃物的处理情况。三是社会普遍关注的案件,重点是职务犯罪案件,追捕、追诉和抗诉案件,涉检舆情案件和其他具有广泛社会影响的案件。

作者:杨贤宏龙清海张玮单位: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湘西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