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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建设生态文明是国家发展的重要目标,已经写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环境法治具有重大意义。面对环境治理法规制度不够健全的现状,需要深刻认识生态文明的法治内涵,提倡公民参与环境建设,政府依法行政来承担环境责任,以推进依法治理改善环境的建设与发展。
关键词:生态文明;环境;法治
在生态文明时代,环境问题已成为重大的民生问题。不仅关系政府的宏观发展目标、企业的经济任务、并且对于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和公民个体的利益的保障也起到重大作用[1]。“环境法治”,依法治理保护环境,是解决日益严重的生态危机的有效手段,也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部分,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诉求。目前,我国已经推行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条令,例如2015年的号称史上最严的《环境保护法》(修订本),2016年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本)、《“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201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这些相关的法律规章是环境治理的民主与法治进程中可喜的进步,但是真正实现法治目标还需要从政府到公民的更加深入的努力。
1生态文明的发展历史
生态文明基于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是与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相对的独立存在的一种社会形态。自古以来,我国一直提倡天人合一的思想,重视人与自然的关系。早自西周时期,即有体现天人合一本质与思维方式的“以德配天”的思想。其后,儒家、道家、墨家等从形而上的本体论到形而下的宇宙论等不同角度都提出了“天”“人”相“合”的论述。北宋哲学家张载认为“因诚致明,故天人合一”[2],第一次明确地表述“天人合一”这四个字的观点。认为人的道德理性和知识理性“神化”[2]自然界的物质属性,“以其德合阴阳”[3],以个体不断的道德修养提高实现人、自然与社会的一致协调的相通与统一。历经多年的发展,天人合一虽早已成为融合了不同思想流派的复杂体系,但人与自然的一致是其基本的内涵之一,代表着中华传统文化的价值理念与思维方式。只是这种相通本质上“是指人对自然万物在情感上息息相通、浑然一体,这是圣人的境界”[3],没有成为国家治理的制度与民众普遍的追求。通过法治进行生态文明的建设,健全社会主义法治,是实现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目标的有力保证。进入工业文明时代之后,经济快速发展和财富大量积累前所未有地提高了人们的生活水平。但是资源短缺、环境污染等生态环境的极度恶化,促使人们反思人类幸福的真正内涵,深刻意识到“绿色发展”的环境友好型的文明形态是取得国家长远发展的根本大计,需要通过法律手段而不是一部分人的主观意识来进行治理。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明确提出“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将生态文明建设写入国家根本大法,从立法上宣告生态建设是国家的根本制度,具有庄严神圣不可动摇的地位。
2公民参与生态文明建设的必要性
公民参与环境建设,是国家生态文明和法治建设发展的基本内容之一。生态文明建设被写入宪法,环境保护成为国家的意志,也是人民群众享有美好生存环境的根本权利的体现。生态文明建设提倡执行“以人为本”的保护改善环境和发展生态文明的指导原则,在城乡建设、经济发展的决策中实行宜居宜业的以人为核心的发展途径。让公民参与到这些环境建设工作中,能够更好地体现人民对环境建设的需求,协调政府与人民的环境保护行为。《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是“服务公民”的主体,公民则依法“在日常政治生活中有持续参与的权利”[4]。因此,公民参与是环境法治建设的重要标志。但是,有关公民参与环境建设的制度仍未被纳入法制体系,有关公民环境权入宪的呼声也日益高涨。因此,通过宪法和有关环境的专门法的修改与制定,以立法形式保障公民能够获得参与环境建设中的信息权、参与权和起诉权。
3生态文明中政府职能的重要性
建设依法行政的法治政府是推进法治国家方略的重要内容,环境法治的必由之路。作为社会主义国家主权机构中的行政机关,政府代表广大人民的利益,受人民的委托治理国家。政府行使行政权所开展的组织管理公共事务和提供公共服务的各项工作,都应体现并遵从人民的意志。因此,积极施行环境保护的各项政策措施,既是宪法规定的政府应该承担起的环境法律义务,也是被社会普遍公认的政府责任。在环境治理建设中,政府需要依法承担环境责任。环境责任指“在《宪法》以及相关环境法律中明确规定政府环境保护的职权、职责、类型、标准、方式等,即政府责任法定”。《宪法》《环境保护法》对保护和改善环境都做出了规定,并明确政府要采取措施保证并提高环境质量。一方面,政府要改变传统的经济发展至上的理念,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转变政府职能,树立绿色的生态文明建设观,从而切实履行各项政府环境权力和政府环境义务,建设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经济与和谐社会。另一方面,进一步采取有效的制度措施,落实政府的环境责任。围绕新《环境保护法》中的“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建立行之有效的环境保护绩效评估体系,将环境建设的远景规划真正落实到政府的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中。生态文明是有别于原始文明、工业文明的更高级的社会形态,是社会经济常态化下我国提出的关系民生的重要建设目标,对我国的社会、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发展都具有开创性的前瞻意义。依法治理环境,提高生态质量,从法治制度的建设与发展上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方针,公民参与环境建设,政府依法承担环境责任,从顶层设计的整体战略到执行监督问责的具体工作中,保证生态文明建设的有效有序开展。面对目前的环境危机和经济转型的种种困难,治理建设环境需要从人民到政府的共同努力,走法治之路,以实现对美好生活追求的梦想。
参考文献
[1]史玉成.环境法学核心范畴之重构:环境法的法权结构论[J].中国法学,2016(5):281-302.
[2]张载.张载集[M].北京:中华书局,1978:16.
[3]金富平.“天人合一”确切内涵之界定——解析“天人合一”生态意义认识分歧的症结[J].河北学刊,2014(3):175-178.
[4].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4-9-22(10).
作者:徐启森 单位: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