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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十八届四中全会全面提出依法治国,并提出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回顾我国三十年来法治教育,存在着教育形式单一、法治教育师资薄弱、法治教育重数量轻质量等诸多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中小学亟需开展更加有效的、常态化的法治教育。
关键词:
法治;依法治国;教育;普法
在2014年10月20日召开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又一次明确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明确提出“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从青少年抓起,在中小学设置法治知识课程。”的战略构想。法治教育对任何一个国家的稳定与进一步发展都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另一方面,法治教育在建立的初期阶段则面临着巨大的困难。当前,我国法治教育的开展已经进入了深水区,其所要承担的不仅是教育公民遵纪守法,更包括了塑造法律人格,培养法律信仰的重任。
一、法治教育在我国的历史
虽然十八届四中全会又一次将法治教育提上日程,但是“法治教育”在我国并不是一个新鲜词汇。早期的“法治教育”称为“普法”,顾名思义,是以普及法律知识为主要目的的一种法制宣传活动。在1985年1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了、司法部《关于向全体公民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五年规划》。同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在公民中基本普及法律常识的决定》。由此,一次声势浩大的普法运动就此拉开了序幕。根据全国人大做出的决定,我国早期普法以五年为一个阶段,在不同的阶段具有不同的培训重点对象和培训重点内容。早期的普法活动也不是一以贯之,而是随着我国政策的转变、社会形势的变化以及对法治社会认知的加深而不断调整。但综合来看,早期的普法都以宣传法律知识,倡导群众遵纪守法为主要目的。这一目的的确定与我国的历史是分不开的。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我国面临着“”拨乱反正后法制尚未完善与改革开放逐步与世界接轨的矛盾,而解决这一矛盾的基本前提就是人民群众了解法律的作用、内容,逐步树立法律威严。另一方面,我国当时经济建设尚处于探索阶段,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薄弱的经济实力也决定了我国当时尚不满足全面宣扬法治思维条件。随着三十年的普法教育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在2014年10月20日召开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又一次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并且将法治教育提升到了国民教育体系的大局意识、塑造法律人格、培育法律信仰”为理念的《青少年法治教育大纲》。从上述理念可见,法治教育不再如以前以“使广大人民知法、守法,树立法制观念,学会运用法律武器,同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作斗争,保障公民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宪法和法律实施。”为目的,而是希望将法治理念深入我国民众的“骨髓”,使民众在生活中能够自觉运用法律思维解决问题。沿着法治教育演变的历史向前望,可以发现,我国当前法治教育亟需改革以谋求更加多样的教育形式,更加灵活的教育手段,更加丰富的教育内容。
二、我国法治教育的现状
(一)法治教育内容单一如果将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的法学教育定义为“法治教育”,那么从1986年至今三十年的法学教育定义为“法制教育”似乎更为适宜。以往的法制教育侧重于传播法律基础知识,法律意识的增强也多注重守法,以义务本位为特征。而法治教育则以现代法律蕴含的法治精神的教育为核心,虽然也包括对法律知识、法律原则及法律制度教育,但更强调现代法律理念的培育。通过课题小组的调研发现,当前的中小学法治教育大多集中于课堂上德育教育,授课教师以满足考试答题为主要目标,教育内容相对单一。
(二)法治教育形式单一法治教育不同于法律条文教育,不是单一的照本宣科传授法律文本,更不是要求学生死记硬背以求掌握条文,在现代法治教育中掌握条文式的法治教育方法只是法治教育的基础。如前文所述,法治教育强调具有公民意识的法学实践,因此,紧扣课本的教育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当代法治教育。“事实上,法治教育本身就是一种生活教育,也是一种道德教育,必须将法律的裁判规范融合成为一种生活及道德规范,以便学生遵循。故学校必须提供一个民主法治的教育环境,以达到“境教”的作用。”这种法治环境的营造绝非学校通过日复一日的课本教育能够完成的,相反,如果学校采取压力较大的填鸭式教学模式,反倒会使学生在巨大的压力之下丧失这种法治环境,从这个角度来说,法治教育优良环境的营造绝非仅仅局限在思想政治课的课堂之上,而更应当存在于日常的教学生活中。
(三)法治教育师资力量不健全法治教育具有法学与教育学交叉的双重属性,这就要求从事法治教育的老师不仅具有教育学的相关学科背景,还应当具有法学的学习背景或者至少是具有良好的法治思维和理念。在当前,法治理念在我国尚未完整建立,具有良好法治理念的人数量本身不多,其中甘愿投入中小学法治教育的人数更是屈指可数。甚至,有数据表示在当前从事法治教育的工作者中,对法律文本的掌握也良莠不齐。在2001年团中央青少年研究中心组织了一次针对全国10个城市中小学进行了大型社会调研,其中《教师问卷》调查显示:“中小学教师对有关保护儿童与少年的法律知之甚少,在370名中小学教师中,仅有4人知道《刑法》中有少年儿童保护方面的法律规定,占全部被调查人数的1.1%;知道《儿童权利公约》的占0.5%;知道《未成年人保护法》的才有82.4%。”以上数据充分的表明,我国当前中小学法治教育师资力量不容乐观。
(四)学校法治教育存在形式化近些年来,学校法治教育举行的数量有所上升,但因为法治教育成果的考评机制尚不健全,难免会出现学校在举办法治教育或主管部门在考察法治教育时“以数量定质量,重数量轻质量”的情况。如根据有学者所做的问卷调查,“有95%的受访者表示没有听说过或者听说过但没有接受过普法教育(前者占25%,后者占70%),表示接受过普法教育的仅有5%。而几乎100%的人表示不知道目前在进行第几个普法的五年计划。相比较有50%的受访者表示愿意接受普法教育(还有50%表示无所谓)。另一个令人吃惊的结果是受访者没有人认为依法治国的口号提出后对自己的生活有实际影响———虽然有60%的受访者认为应当提倡依法治国,依法办事。这样的数据与政府的工作总结形成了鲜明的对照。”流于形式的法治教育在宣传法律文本的时代尚且能够起到一定的效果,但是随着时间进入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时期,法治教育需要引起全国上下无论是教育工作者或者是在校中小学生的重视,并成为他们的信仰,在心底树立对法律和规则的敬畏,没有这种敬畏之情是难以推进法治教育顺利进行的。
三、新时期法治教育的重构
(一)法治教育的基本原则法治教育是一个十分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许多方面共同配合才能很好的完成,而其基本原则可以起到指引法治教育方向与指导各方面配合的双重作用。“小步快走”是法治教育的基本保障。当前,我国法治教育相较西方国家相对落后,我国国民整体法律意识仍有待提高,因此,有观点认为我国应当全面开展法治教育,尽快塑造公民法律人格和法律素养。本文认为,法治教育的脚步离不开我国当前的国情社情,倘若我国国民的法律认识和法律意识没有达到一定水平,直接过分强调诸如“民主”等较为复杂的法治思想观点,那么非但不会产生正面的教育效果,反而会使得这些概念容易产生“异化”,进而引发重大社会问题。从我国建国以后至今近70年的发展历史来看,一味的贪快冒进只会起到适得其反的效果,无论是改革还是建设,都应遵循基本自然规律,一步一步走,因此在制定法治教育大纲时,不应希冀一步到位,而应以“迈小步”,逐步有计划的实现改革。与此同时,“迈小步”不等于以慢为先,以慢为好,而应在稳的基础上加快法治教育的改革速度。“建立符合我国国情的法治教育模式”是法治教育的最终追求。不同国家和民族有着不同的历史和风俗习惯,我国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古国,不同的文化使得我国与西方国家的习惯思维并不尽相同,因此,在法治教育的过程中不能“东施效颦”一味向西方国家看齐,而应在尊重本民族习惯和历史的基础上,探究符合我国国情的法治教育模式。
(二)应加强法治教育师资力量建设“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老师在法治教育的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当前法治教育师资力量薄弱的情况下加大师资投入成为首要任务。当前从事法治教育的老师,大多来自师范学院的思想政治专业,并没有系统学习法律知识的经历。所以,中小学可以适当从法学院校录取毕业生从事法治教育工作,他们法学功底相对厚实,更能够阐释和说明法律本质从而完成法治教育的重任。甚至,师范学院可以尝试开设法律本科专业,专门培养既具有法学素养又通晓教育理论的专门法治教育工作者,以其长久地解决师资缺乏这一问题。
(三)开展多样化的法治教育模式法治教育应当以使学生真正领会法学精神、塑造法律人格和契约意识为主要目的,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应当开展多样化、常态化的教育模式。例如在班级举行班委选举时,向学生讲解我国的选举制度;带领学生自行制定“班规”,并严格按照“班规”执行,同时向学生讲解我国的立法方式与遵守法律的必要性。通过理论结合实际的方式开展法治教育。
(四)建立全面的法治教育评估机制评估既是对法治教育过程的监督,也是对法治教育过程的指引,只有建立了合理的评估机制,才能引导法治教育向好发展。倘若评估机制不改革,仍采用原先应试教育试卷考试的方式方法,一来学校法治教育改革成果无法体现,缺乏改革动力;二来上级单位无法准确把握法治教育改革状况适时做出调整。
四、结语
综合来看,中小学开展法治教育改革,实施更加有效的法治教育既是一项符合国家利益和民族利益,促进国家向好发展的实事,又是一项需要多级多部门长期关注并且坚持推动的大事,可以想见其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和困难,坚持法治教育改革,坚持不懈发展更加有效的法治教育也将成为依法治国的一个新的突破点。
作者:李雨洋 单位: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