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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与法治的关系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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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与法治的关系

摘要:

民主法治是一国政治建设追求的两大目标。民主政治因其历史性、具体性在不同时代、不同国家有不同的表现。法治自古希腊时代以来其相关论述也在不断丰富。二者是政治制度的两个重要方面,是相互联系、相互促进的。一方面,民主政治是法治的基础,决定了法治的价值导向,影响着法治的有效性;另一方面,法治是民主政治发展的保障。通过分析二者的相互关系,可以科学地发展民主政治,完善法治,从而进一步地促进一国政治建设和政治文明的发展。

关键词:

民主政治;法治;政治建设

民主和法治是一国民主政治建设的两个方面,二者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民主政治是法治的基础,法治则是民主政治得以持续发展的政治保障。

一、民主政治与法治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相辅相成的

从理论上讲,民主政治作为一国政治制度的一个重要体现,是一国进行现代化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法治作为民主政治的一个重要因素,是民主政治逻辑内容的重要体现。民主离不开法治,法治将为民主服务作为其最终目的,法治根本的作用还是保障公民的权利。所以,法治与民主不可分离,离开民主,法治就成了无本之源;没有法治,民主便得不到切实保障。从实践角度讲,民主与法治是现代一国民主政治发展的两个重要方面,缺一不可。法治作为政治民主的重要基石,没有法治也就没有了政治民主。民主与法治为一体两面之制度。社会要发展,必须推进民主与法治两方面发展,缺少了任何一个方面,都会造成民主政治发展的不完善,造成社会的倾斜发展。民主为法治的保障,法治为民主的基石。二者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是相互依存来发展的,任何一方发展脱节,都将会影响社会发展总进程。只有二者相辅相成,充分发挥有利影响,减少弊端,才能使二者相互促进,是一国政治发展取得更大进步,为经济发展、文化发展、生态发展及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有力的政治保障。必须将民主和法治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既有的制度空间,使民主运转起来。民主与法治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它们互为条件,不可偏废。没有宪法和法律的保障,人们的民主权利就会受到侵害,而没有民主政治的支撑,宪法和法律则有可能成为专制和独裁的工具。

二、民主政治是实行法治的基础

实践表明,没有民主政治制度,就很难有可靠的法治。民主政治作为法治实行的基础条件主要表现为:

(一)民主政治决定了法治的价值导向作用从价值导向的作用讲,法治的首要前提是作为治理依据的法律是否合理,是否具有正当性。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法律在实践中的实施和应用。亚里士多德在法治上曾提出: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这里所指的良好的法律即是从法治的价值导向作用角度讲的,只有本身是合理合法的法律,才能在实施过程中有良好的价值导向作用。法治是依据法律进行治理的活动,相比于“法制”有很大的价值导向作用,如果没有价值引导作用,即使是依据法律严格办事,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如果一个政府仅为了谋取自身利益,不顾人民利益,他可以制定一些是自身行为合法化的法律制度,在依据这些法律制度的基础上,为所欲为,但仅从法律角度来讲其行为是合法的,但这必然不是法治的体现。因为法治不是简单的按照法律制度来办事,而是要求所遵循的法律在价值取向上是正确的,是正当的。

(二)民主政治影响着法治实施的有效性法治是依靠法律治理国家的一系列活动。法治不是简单地依法办事,但是依法办事是法治的一个必然体现。可以说依法办事是法治的必要不充分条件。在不同时代,宣扬法治精神的人们都在不断强调依法办事。古代以洛克、卢梭等为主要的代表人物在依法办事方面都有自己的见解。卢梭①指出:“所以我愿意不但国内的任何人都不能自以为居于法律之上,而且国外的任何人也不能迫使这一国家承认他的权威。因为,不管一个国家的政体如何,如果在它管辖范围内有一个人可以不遵守法律,所有其他的人就必然会受这个人的支配。”古语云:“王子犯法与民同罪”。邓小平也曾②指出:“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通过以上论述不难看出,法律是否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取决于它是否能体现广大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而法律实施的有效性则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律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只有符合广大人民根本利益和根本意志的法律,人们才会将其内化为自身的行为习惯去尊重、支持、遵守和维护,这样才能依法办事,才能做到法治。作为法治重要体现的依法办事,不仅是要求广大人民群众去遵守,而是对全体社会公民,包括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内。我们所讲的民主政治不等同于过去的专制政治。在专制政治的实施中,权力是属于统治阶级的,人民群众没有行使权力、并对权力进行监督制约的权利,只能遵守、服从。而在民主政治的实行中,公民在必须履行义务的同时,还享有法律规定的合法的政治权利,可以对政治权力进行监督制约,促使政府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成为依法办事的执行者,保证政治权力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运行。政治权力的产生、发展及变化都与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及政治权利息息相关。孟德斯鸠③精辟地论述道:“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如果同一个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便都完了。”通过上述言论可以得知,西方国家实行的三权分立可以有效地将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相互牵制,到达政治权力的平衡,可以有效防止某一机关或某一团体谋取政治权力,破坏法治。同样,在社会主义国家,要想实现真正的法治,必须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使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意志通过法律的形式得以体现,而且要保证人民拥有民主监督和制约的政治权利,促使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真正做到依法办事。

三、实行法治是民主政治的保障

民主政治是一国的重要制度,主要表现为人民的主权得到保障。法治则是在良法的前提下,全体社会公民(尤其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做到依法办事。显然,民主政治是内容,而在民主政治的基础上的法治则是主要的形式,是人民主权得以实现的保障。如果一国民主政治高度发达,而没有法律的相关约束,那不过是国家在“自由”的名义下随心所欲罢了,人民的根本利益和最大意志并没有得到切实保障。我们所追求的自由不是绝对的,不是放任不管,而是相对的,是在有限范围内的最大自由。如果人人打着“自由民主”的旗号随意行事,置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利益于不顾,必然会助长自私自利的社会风气,国家所追求的“民主”也将发生偏差,可能会导致暴民政治。同时,法治是促进一国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途径。如果一国在追求民主过程中,在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方面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方式和程序,公民在政治权利方面没有相关的法律保障,那将会出现人治大于法治的情况。相反,如果各方面有相对完善的法律规章制度,利用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依、违法必究,将会更好的发展一国的民主政治建设。总之,民主政治是一国实行法治的前提和基础,而法治则是一国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保障。二者是和谐存在,相互适应,相互促进的有机统一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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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杨云丹 单位:大理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