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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法治化研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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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法治化研究

【摘要】

推进协商民主的法治化,既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也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现实需要。推进协商民主实体内容的法治化、程序流程的法治化和渠道类型的法治化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法治化的内在诉求。

【关键词】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法治化;实体内容;程序流程;渠道类型

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人民民主的重要形式。要完善协商民主制度和工作机制,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要“构建程序合理、环节完整的协商民主体系,拓宽国家政权机关、政协组织、党派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的协商渠道”。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要“以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为核心,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治化”。在这种背景下,积极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法治化就有其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一、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及其法治化的内涵

学者们一般认为,“协商民主”一词最早是由美国学者约瑟夫•毕塞特于1980年提出的,后又经罗尔斯、哈贝马斯等人的发展,协商民主逐渐成为一种应对纷繁复杂社会矛盾挑战的民主理论形态,它主张决策的合法性必须是基于平等、自由、公平基础上的民主协商。虽然西方关于协商民主的研究成果十分丰富,但在我们看来,西方的研究主要停留在理论研究层面,而我国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已经积累了极为丰富的实践经验。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民主形式,其形成和发展与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历程紧密相连,经历了实践——理论——实践的发展过程。可以说,我国的协商民主绝不是舶来品,而是在我国实践过程中提炼和升华成的一种民主形态,我们只是借用了西方协商民主这一词汇。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指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人民内部各方面围绕改革发展稳定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开展广泛协商,努力形成共识的重要民主形式。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法治化是指在党的领导下,为保障协商民主正常开展,以立法形式和法律途径为协商民主提供制度保障、程序认可、功能发挥等方面法律规制的过程。

二、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法治化的路径选择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法治化可以从协商民主的实体内容、程序流程、渠道类型等三个方面着手,具体分析如下:

(一)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实体制度的法治化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实体制度规定着“是什么”、“做什么”的问题,当前我国协商民主实体制度存在规定过于宏观,在协商民主地位、协商主体、协商内容、协商原则等方面缺乏有效的具体举措。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实体制度法治化,应从以下四个方面去着手:一是明确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法治地位。一方面要从宪法的高度来明确协商民主的地位。宪法是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能够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运行提供最为坚实的法治基础。另一方面要从立法的角度提高协商民主权威。应逐步将党中央、全国政协出台的章程、决定、意见等上升为法律法规,扭转协商民主权威性不够、协商弹性过大的局面。二是明确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协商内容与协商形式。关于协商内容,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凡是与人民利益相关的事情都要协商”,《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指出,协商内容包括“改革发展稳定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这些提法都过于宏观和抽象,不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因此,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法治化,应当出台相应的评价标准。关于协商的形式,协商民主的法治化,要进一步明确协商形式的选择标准,以及这些协商形式的具体规范和要求。在这两个方面的具体实践中,法律法规可以相应地赋予地方政府制定选择细则的权限。三是明确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中协商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主体平等是有效协商的前提。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法治化必须克服现实中官僚主义的影响,明确协商主体的权利与义务,并在此基础上,保证协商各方在公平公正基础上民主协商。四是明确协商民主的相关原则。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法治化,要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协商民主应遵循的原则,处理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法治化与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关系等。

(二)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程序流程的法治化程序的法治化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法治化的重要内容。注重程序立法已经成为各国法治实践的大趋势,从某种意义上讲,程序法比实体法更重要。《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指出,要通过“制定协商计划、明确协商议题和内容、确定协商人员、开展协商活动、注重协商结果运用反馈,确保协商活动有序务实高效”。因此,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程序与流程的法治化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着手:一是在制定协商计划环节,要用立法的形式明确中央到地方各级协商议题和内容由谁提出、提出的方式方法、提出的时间,议题由谁来确定、确定的形式、确定的时间限制、通报的时间及形式等。二在确定协商人员环节,要用法律法规明确协商人员的确定依据、选择方式、公示时间及方式等。三在协商活动开展环节,要将协商活动置于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之中,善于把民众参与、专家组论证、风险与成本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流程确定为重大问题的决策协商法定程序。四在协商争议处理环节,要通过发挥法律的刚性作用来裁决利益协商博弈中的不能通过进一步协商可以解决的分歧和争议,同时对于违反程序、违背既定原则等的“假协商”,要运用法律程序取消协商结果,重启协商议程。五在决策公开公示环节,要通过法律的形式来完善决策的公示制度,以保证政府决策程序及结果的公开透明,为社会公众监督协商民主成效提供渠道。六在协商反馈和监督环节,对民主协商得出的综合意见、建议是怎么整合利用的,相关部门是如何采用和落实的,要及时反馈给协商主体和社会,如定期通报制等,利益相关方和社会要积极做好监督工作,以保证协商结果真正落到实处,提升协商实效。

(三)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渠道类型的法治化《中共中央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指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渠道主要包括政党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大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和社会组织协商7大类。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法治化理所当然地包含这七类协商形式的法治化。切实推进政党协商的法治化。可考虑将政党协商的形式(会议协商、约谈协商、书面协商)和政党协商的内容(专题协商座谈会、人事协商座谈会、调研协商座谈会以及根据工作需要召开的协商座谈会等),派中央直接向中共中央提出建议制度,政党协商保障机制建设(如联系人制度、会议制度、检查督导制度等)纳入到法律条文中。切实推进政府协商的法治化。可以将“协商什么”、“怎么协商”等问题的解决列入法律条文;运用法律法规来规范和调整协商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运用当前已有的行政法律法规推动政府协商程序的法治化、完善协商流程等。

切实推进政协协商的法治化。可以制定政协协商方面的专门法律法规,来规范人民政协的地位,履职原则,组织机构,职能,政协委员的权利、义务等。切实推进人大协商的法治化。要依据人大制度性质和职权行使方式,紧紧围绕人民当家作主来推进人大协商的法治化,通过法律法规来进一步明确人大协商的内容、规范人大协商的程序、完善人大协商的载体、强化人大协商的保障等。切实推进人民团体协商的法治化。通过立法来建立健全人民团体联系群众机制,完善人民群体协商的内容与程序,增强协商的广泛性和代表性。还要充分重视政协专门委员会的作用以及人民团体同政府部门的沟通机制等。切实推进基层协商的法治化。推进基层协商民主的法治化,就是要运用法律法规来明确基层“四个民主”的程序和内容;将基层的协商尝试,如“民主恳谈会”等形式,逐步上升到法规或规章层面,甚至国家法律层面等。切实推进社会组织协商的法治化。在积极探索社会组织协商的基础上,运用法律法规来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的运作机制和沟通渠道,推动其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服务。

作者:翟庆飞 单位:中共重庆市长寿区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