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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文化的基本进程与建设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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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文化的基本进程与建设

[摘要]

法治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必然选择,是实现“中国梦”的制度保障。法治建设必须有其相应的文化支撑。然而,文化不仅是一种价值观和精神理念,更体现为一种具体的生活方式、思维习惯和行动倾向。如果说现代化是个体主观态度和客观行为的双重变迁过程,则可以从法律价值观转型和法律行动转型两个方面去考察中国法治的文化进程,并思考建设法治文化的策略或方案。本文的基本结论为:中国民众在价值观上基本已经转向一种现代法律价值观,但在行动层面受传统文化的影响还较为明显。必须通过开展普法教育和充分利用媒体等措施推进法治文化建设。

[关键词]

法治文化;价值观;工具箱;法律权威;文化过程

法治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必然选择,是顺利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之“中国梦”的制度保障。然而,中国学界对如何建设法治并未达成共识。政府依法行政、[1]培养公民的法律信仰,[2]以及发展市场经济等都被认为是实现法治的关键。尽管存在不同的法治建设路径,但是学界普遍认识到: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必然要有自己的法治文化。[3]从文化的视野来研究法治,是一个重大的理论课题,也代表着法学研究的前进方向。[4]基于上述认识,法治文化获得了理论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但相关研究主要从宏观或抽象的层面去思考法治文化的含义,即认为法治文化就是人们对法律所持有的价值观、理念或理想。[5]这种理解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人们普遍感到文化对法治建设的重要性,却很少尝试去评估法治的文化进程,并思考法治建设的具体文化方案。实际上,任何形式的现代化都是人的主观态度和客观行为的双重变迁过程。[6]法治文化建设不仅意味着培养民众新型的法律价值观,更体现为形成一种具体的人们借以构建法律行动策略的习惯、技能和风格。现代法律价值观指引着国家治理方式的发展方向,但如果法律没有成为解决纠纷的主要选择,法律思维没有成为民众的基本思维方式,法治就不可能真正实现。超越上述困境的关键在于重新理解文化的概念及其对法治文化的理论启示。

1文化与法治:理论反思

1.1文化的概念:“扳道夫”与“工具箱”文化社会影响的基本观点可以追溯至古典社会学时期。“文化复兴的重要知识根源,实际上可以追溯到社会学本身的创始人之一迪尔凯姆身上”。[7](P6)涂尔干没有给出明确的文化定义,但从他对集体意识、宗教现象和公平契约精神等的讨论中可以看出其理论中的文化含义。在涂氏理论中,文化是一种价值观层面上的抽象建构物。机械社会的社会整合力量是集体意识,集体意识就是社会成员具有的信仰和感情的总和。[8](P182)同样,部落成员从小就习得的关于什么是神圣物和世俗物的基本价值判断影响着整个部落的生活模式;[9](P397)一种关于公平契约精神的价值观念会促使整个财产制度发生根本性变革。[10](P209)从价值观层面上去理解文化的基本立场被韦伯所继承和发展。在韦伯看来,尽管人类行为由理念利益和物质利益同时驱动,但理念利益像“扳道夫”一样决定着行为的基本方向:“不是理念(ideas),而是物质利益和理念利益直接控制着人的行为。然而,由‘理念’创造出的‘世界图景’(worldimages)常常像扳道夫那样决定由动态物质利益驱动的行为沿着那条轨道前进。”[11](P477)显然,能界定人类行为前进方向的理念利益就是基本的价值判断。由新教伦理所催生的资本主义精神是资本主义制度和社会诞生的基本前提。[12]塔尔科特•帕森斯(TalcottParsons)在韦伯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价值共识对社会整合的重要作用。这种整合作用的基本途径是群体成员通过社会化过程而内化主流价值观的要求所达致的模式维持。“价值”是“共享符号体系的要素,它在开放的替代取向中充当选择的规范或标准”。[13](P11)所以,“在帕森斯那里没有深描,文化只有在抽象和分析的意义上具有自主性。”[14](P26)其理论中的文化依然是一种“扳道夫”意义上的概念。文化解释中的价值观模型在很长时期内都占主导地位,并在贫困文化等一系列的研究继续得到运用和发展。[15]然而,价值观解释模型具有很强的误导性,它“忽视了其他独特的文化现象,这些现象可以使我们更好地解释行为模式。我们将这些因素称为文化形塑的技能、习惯和风格,而不是价值观或偏好”。[16](P260)基于这样的认识,文化社会学研究者开始寻求从更具体的层面去理解文化的含义,这样的工作集中体现在安•斯威德勒(AnnSwidler)的“工具箱”理论之中。安•斯威德勒深刻反省了文化价值观模型的缺陷,提出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文化“工具箱”理论。她认为,文化不是通过向人们提供终极价值观,而是通过形成一套语库(arepertoire)或工具箱(toolkit)来影响行动。“工具箱”囊括了习惯、技能和风格等人们借以构架行动策略的文化要素。[17]文化的“工具箱”理论为我们思考中国法治建设的文化进程和建设路径提供了一个新的研究视角。遗憾的是,国内学者似乎忽视了行动意义上的文化理论对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启示。

1.2法治的文化意蕴:国家理想与行动策略目前学界对法治文化的探讨基本是一种价值观层面的思考。法治文化就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以法治为核心,以民主为实质的社会文化体系。它不仅是一套法律规定和条文,更是一种精神,一种民主的和科学的理性精神,一种文明的精神。[18]从价值观的维度去思考法治具有悠久的历史传统,最早可以追溯至亚里士多德的法治观:“法治应该包含两层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订得良好的法律。”[19](P39)简言之,法治是良法之治,而良法必然需要一套价值观作为评判标准。法治是以自由主义价值为支撑社会治理模式,脱离民主、自由和个人主义,再伟大的乌托邦也必然是通向奴役之路。[20]在罗斯科•庞德(RoscoePound)看来,普通法国家的法律能够显著区别于其他法律体系,其根本原因在于一种具有悠久历史传承的普通法精神。[21]传统的法治文化概念以价值观模型为主,并由此把法治理解为一种良好社会治理模式或国家理想。在法治程度较高的国度把法治理解为一种价值追求并无明显不妥,因为法治已经作为一种实在的生活方式存在着。然而,在快速转型的社会,深刻理解法治文化不仅关乎社会治理模式的选择,更与加快推进法治建设的路径选择和制度设计密切相关。在这个意义上,法治文化的价值观模型的局限性是显而易见的:人们普遍感到文化对法治建设的重要性,但常常忽略去思考法治的文化进程和法治建设的具体文化方案。借鉴庞德的说法,推进法治不能依靠“书本上的法”,而是有赖于“行动中的法”。[22](P44)工具箱理论给我们的启示是,法治文化不仅是一种国家理想,更是一种以某些行动策略为特征的具体生活方式、思维习惯、技能和风格等。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温德尔•霍姆斯大法官提出,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23]只有实实在在地依照法治精神去践行法律、自觉地运用法律,才能加快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一些学者认识到法治文化包含行动系统,但行动意义上的文化仅作为一种附属现象,而忽略了法治“工具箱”对实现法治的关键意义。比如,刘斌把法治文化的研究范畴归纳为法治理念文化、法律制度文化、法律组织文化、法治设施文化、法治行为文化、法律语言与文本文化六个方面。但法治行为文化作为法治文化的局部内容,更重要的还是融注在人们心底和行为方式中的法治意识、法治原则、法治精神及其价值追求。[24]相反,我们认为,法治文化能否成为“工具箱”是实现法治的关键。只有法律成为人们日常纠纷解决的主要手段、法律思维成为人们日常的思维方式,法治建设才能说取得了实质性的进展。

2中国法治文化进程的实证探讨

法治文化不仅意味着一种全新的法律价值观,更加体现为一种具体的生活方式、思维习惯和行动倾向。一种新的价值观必须经历一定的发展阶段才能转化成一种相应的具体生活方式。著名的文化人类学家阿历克斯•英格尔斯认为现代化是人的主观态度和客观行为的双重变迁过程。“言论和态度上表明是现代的人,并不一定在行动上也这样去做”,只有一种符合一定价值精神的行动改变,才“能给导致国家现代化的政治、经济制度赋予真正的意义和生命,并持久地支持住国家朝现代化方面的转变。”[25](P273)依照这个逻辑,法治的文化进程应该包含两个阶段:法律价值观转型和法律行动转型。法律价值观转型是指社会成员对法律的基本态度产生了一种与法治精神相符的转变,这是实现法治的基本前提条件。然而,单纯的价值观转型并不能自动实现法治,它只是提供了社会前进的基本方向,更重要的是全社会朝着这个方向采取实实在在的行动,把这种价值转化成一种行动、思维和习惯,姑且把这种转变称为法律行动转型。

2.1法律价值观转型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缺乏法治精神,诸如“息诉”等观念更是与法治要求不相兼容。因此,中国法治的文化进程将首先表现为法律价值观转型。这里所称的法律价值观,主要是指民众对法律地位及其与权力关系的基本认知和态度。如果认为“权大于法”,则属于传统法律价值观;反之,坚持法律至上等符合法治精神的观念,则属于现代法律价值观或法治观。法律价值观转型实际上意味着法治意识的发展。尽管人们对何为法治远未达成共识,但法治最起码包含限制权力和法律至上两个观念。首先,法治的重心是政府,而不是普通民众。法治作为一种价值观或社会治理方式,其初衷是排除人治模式中的兽性因素,为政府权力划出基本而明确的法律界限。洛克、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思想和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等无非都是致力于寻找制衡政府权力的制度可能性。因此,法治的基本要求是建立有限政府。从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来看,就是要求社会在一定程度上摆脱国家的控制而实现相对自治。然而,“权力具有独立性、扩张性、逐利性和侵犯性等特点”[26],必须有一定的限制才能把权力置于合理的范围之内。但限制政府权力首先遇到的困难是:谁来限制政府?西方的理论和实践证明,只有法律才是实现这一目标的理想选择。因此,法治又要求把法律放在一个至高无上的位置,任何政党、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一体遵行,这就是法律至上的观念。在价值观层面上的法治文化进程可以从民众的法律至上观和权力限制观或社会自治观上反映出来。换言之,如果大部分国民都已经持有上述观念,就可以认为这个国家已经实现了价值观意义上的法治。我们可以从下面两组数据讨论中国居民法律价值观的发展状况。从调查样本中可知,同意“社会成员必须无条件服从法律”的占到约86%。“无条件服从”意味着没有任何团体、组织或个人能够享受特权。这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中国居民普遍认识到法律应具有绝对权威,即随着社会和教育的发展,法律至上逐渐成为中国民众的基本观念之一。表1中,“当官的只关心自己的政绩”、“执法的人往往没有依法办事”、“大部分干部贪污腐败”三个项目主要反映了农民对限制权力需要的认知。具有扩张性和侵犯性等特征的权力如果掌握在只关心自己政绩、不依法办事和贪污腐败的官员手中,就会对社会造成极大的危害。民众对官员的这些负面评价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他们对限制权力的认知。“我们更愿意由自己而不是领导干部来管理我们”则用以测量农民的社会自治观念。表1数据显示,调查样本中近一半的农民具有一种限制权力的意识,并且主张获得更多的自我管理空间。综上所述,大部分调查对象都具有法律至上意识、限制权力意识和社会自治意识。换言之,价值观层面的法治文化建设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2.2法律行动转型法治的文化进程还表现一种“工具箱”意义上的法律行动转型。“工具箱”理论的启示是,只有法律成为人们解决日常纠纷的主要手段、法律思维成为人们日常的思维方式,才能说某个社会成为了法治社会。由此,某种程度上,我们可以通过考察法律途径在民众纠纷解决的不同方式中所占的比例来分析“工具箱”意义上的法治文化进程。图2显示,人们解决纠纷的方式主要是“找熟人调解”(占30.73%)、“找政府或村组织”(占20.49%)和“忍了”(占23.43%)。选择法律途径的比例为16.16%,法律途径远为成为人们纠纷解决的主要方式。人们解决纠纷的“工具箱”仍然是找关系、找政府和找领导等,法律并未成为一种普遍的日常思维方式和行动习惯。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原因至少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传统法律文化的历史惯性影响。传统法律文化倡导“息诉”与调解,法律在纠纷解决中的作用相对较弱。尽管社会转型和教育发展带来了价值观的变化,但是传统的影响依然存在。其次,普法教育不足。要使法律成为人们构建行动策略的主要“工具箱”,重要前提是民众对法律有较为深刻的了解,甚至是法律成为一种常识。一些西方学者提出应该把法律成为常识作为法律的基本理想。[27]然而,当前中国的法学教育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一些受过高等教育的非法学专业学生尚且缺乏对法律的基本了解,更别说教育程度偏低的普通民众了。

3全面推进法治文化建设

中国基本形成了价值观意义上的法治文化,但“工具箱”意义上的法治文化建设依然任重道远。换言之,中国已经具备一定的价值观层面法治文化基础,“心理、态度、价值观、思想的改变,是现代化机构和制度产生实质性后果和作用的最基本的先决条件之一。”[28](P277)然而,实现法治还必须致力于建设“工具箱”意义上的法治文化,即促使运用法律解决问题成为日常思维方式和行动倾向。正是基于这种认识,一些学者提出发展法律文化重在司法建设,通过司法机关和司法队伍建设来扩大法律的影响。[29]这种方案依然局限在法律系统之内,没有把使法律成为一种常识作为明确的法治文化建设目标。价值观层面的法治文化是一种宏观现象,“工具箱”则是微观存在,把两者勾连起来需要一个中观的“文化过程”。[30](P1)简言之,文化过程就是把一种价值观念或精神要求注入个体的思维和行动中的动态过程。它们通过动员共享的类别和分类体系而形成,个体也通过这些分类体系感知并理解他们的环境。这个过程以一种日常生活的形式来运作,它促使个体下意识地运用一种从他们周围的文化工具箱中获得的心理模式或理解框架。[31](P32)依照这个逻辑,如何把法治价值观转化成一种日常的行动方式将是实现法治的关键。建设“工具箱”意义上的法治文化必须大力推进普法教育。法律思维能成为人们的日常心理模式和理解框架端赖于人们对法律的了解程度。没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储备,法律符号难以扩展至大部分甚至全体社会成员。人们之所以选择“找领导”或“找关系”去解决遇到的麻烦,是因为常识(文化的一种形式)告诉他这种方法是行之有效的。换言之,这些途径作为一种知识储备,是人们行动的“工具箱”来源。相似地,实现法律成为常识的基本手段是大力推进普法教育,使社会成员能够随时随地学习法律、了解法律甚至运用法律。一方面,大学教育应该考虑把法律作为通识必修课,非法学专业的学生也应该接受基本的法律教育。另一方面,进行各种普法平台建设。普法运动是民众加深对法律理解的重要途径。当前中国的普法教育主要由高校的学生及一些志愿者组成,其效果远不能胜任使法律成为常识的任务。更有力的普法教育可能是以政府机构和司法机关为主导的全民参与式教育。建设“工具箱”意义上的法治文化还应充分发挥大众传播媒介应有的作用。哈贝马斯认为,文学作品、文化批评杂志、戏剧和报纸等媒介是公共领域形成的重要机制。

[32]在信息化程度日益增高的现代社会,媒体对文化形成的作用是毋庸置疑的,但当前媒体对法治文化建设的作用没有得到很好的发挥。法治的重要特征是法律权威得到普遍的认可和遵从。只有人们总体上倾向于把法律编码为“神圣”之物,才能有效地培养法律信仰,提高司法公信力。而当前媒体过多的负面宣传则会把法律推向“恶”的边缘。尽管当前的司法实践存在不足,但是总体形势偏向积极乐观。媒体在批评不足的同时,不应该忽视报道正面法律信息。同时,大部分的法律报道缺乏专业分析和理论解释,这加深了人们对法律的误解和不信任,并带来不良的社会后果。比如南京“彭宇案”,媒体多从社会道德角度去报道涉案细节,关于法律证据、案件的法理分析乃至司法判决的合理合法性解读等都较为罕见。由此带来的负面后果是,人们认为法律已经不再保护“见义勇为”等传统美德,并在老人倒地事件中发生了一系列的“见死不救”悲剧。法治文化不仅是一种新式的法律价值观,更是一种具体的思维方式、生活习性或行动习惯。它一方面为人们提供理解法律的“解读性网格”,[33]另一方面又是日常生活习性的重要组成部分。由于政府的大力倡导和教育的发展,中国民众已经普遍认识到法治是一种更为理想的治理模式,这将成为加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信心和动力来源。但我们离“工具箱”意义上的法治文化还有一定的距离。其重要表现是法律并未成为纠纷解决的主要方式,民众对法律尚且存在较严重的陌生感或距离感。必须把使法律成为民众的常识作为法治文化建设的明确目标,从加强法学教育、充分利用媒体等方面努力增强民众对法律的理解、信心与信任,为实现法治提供良好氛围和根本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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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周立民 单位:复旦大学 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