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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为本,有人称之为是2015年的新思潮。诚实信用原则是道德观念的法律化,它要求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活动,应以诚实、善意的心理和行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以实现当事人双方的利益以及社会利益的平衡。其基本要求是善意真诚,信而不欺。在我国经济新常态下,由于种种原因,一些市场主体为了追求自身的利益,违背诚信原则,诚信缺失已经危害到社会经济的有序发展。本文就诚信缺失的问题、对策进行分析。
1经济转型期诚信缺失的问题
我国改革开放30多年来,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在精神层面的道德水准有所下降,主要表现在不同的市场主体为了追求各自的利益最大化,从而违背了法律的基本原则。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个人信用缺失个人信用是社会诚信的基础。在我国经济新常态下,有些人以个人利益为重,特别在市场经济运行中,市场主体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它们在市场活动中,经常存在假冒伪劣商品满天飞的现象以及伪造学历和文凭、伪造票据和证件、利用各种手段进行诈骗、造假病历等。当前制假售假现象时有发生,而且呈现出数量大、范围广、后果严重的发展趋势。
1.2企业信用失范企业信用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内容,更是市场经济高效运行的基础。当前信用缺失突出表现在:(1)企业与企业之间相互拖欠严重,出尔反尔、毁约、违约、欺诈签约、恶意骗约等。(2)不按期偿还贷款本金,有的“软拖硬抗”,有的先转移资产后破产,有的对企业资产实行贷款时高估破产时低估,有的吊销执照主体消失,有的多头开户,用种种方法有意逃债,恶意拖欠,赖账不还,使银行出现巨额不良债权。(3)制假售假、隐瞒产品缺陷,坑害消费者。(4)虚假广告,到处乱飞。商家在广告中混入大量虚假信息,造成误导。(5)财务假账、会计信息失真。新时期,诚信缺失己经危害到社会的各个层面,这不仅影响到我国经济新常态下的社会秩序、经济秩序,同时,也妨碍企业的正常经营活动,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2经济转型期诚信缺失的成因
社会诚信缺失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特别在我国经济的新常态下,既有经济的原因,也有社会的原因。但具体原因主要有两方面。
2.1个人利益最大化的无限膨胀我国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有30多年,在现代市场经济的运行中,人们获得了独立经济人地位,个人利益得到了充分尊重。市场主体是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经济人”,利益最大化成为人们遵循的最高原则和追求的最高目标。当前,造假成风的根子在社会诚信的丧失,而且造假要冒的风险很小,成本低,还名利双收,所以私欲无限膨胀。客观上讲,由于我国市场体系不完善,一些制度也被不正之风所利用,或者说某些制度驱使着某些人去干苟且之事。一些人拜金主义、个人主义膨胀,为追求一己私利不惜弄虚作假、坑蒙拐骗,因此产生了利益最大化原则与伦理道德观念的矛盾和冲突,使社会诚信受到冲击。
2.2法制不健全我国正处于经济的转型时期,在推动法制的进程中,近年来做了大量努力,也取得了明显进展。但是与市场相配套的信用制度和诚信体系的建立仍需要一个很长的过程,与诚信相关的法规也还未完善。特别是对于失信行为的打击处罚力度不够,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失信行为的成本过低,使得失信者敢于违法,一些经济主体的失信行为没有得到严厉的法律制裁,引发了更多市场主体为追求短期效益不守诚信。
3新时期加强诚信法治化建设的举措
诚实信用原则是道德观念的法律化。这一基本原则的地位,确认了民法这一市场经济基本法的根本价值。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它本质上是商品经济的法律形式,调整的主要对象和核心就是商品经济关系。它要求人们正当的行为,并要求人们具有尊重他人的权利的意识。可见,就现实的社会而言,要解决民事生活中诚信缺失的问题,则必须从法律规制入手。
3.1诚信观念要法治化诚信,不但是道德范畴的重要内容,也是法律规范的有机组成部分。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灵魂,民法的精神。同样,法的理念在诚实信用原则下得到充分的展现。要解决市场经济中诚信缺失的问题,在现实生活中,则必须使人们的道德准则上升至法治的境界去认识。诚信原本是伦理道德范畴。诚信是诚实和信用的概括。在现实社会,诚信已不仅仅是一种伦理道德范畴,它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们在其伦理范畴的基础上,又赋予了它以法的内涵,从而实现了诚信由道德自律向法律规制的转变,使诚信从此兼备道德准则和法律原则的双重意义。诚实信用既是人类社会的基本道德规范,又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一直都在规范指导着人们的行为。诚信作为人们最重要的品德,是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石;诚信原则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道德观念的法律化,是民法的灵魂,民法的精神。法治以强制为特征,可以给人以价值定向,有助于迅速扭转社会行为的失范状态。法治的首要标志是必须确立法律至上的原则,在一个国家中,没有任何个人或机构可以高于法律。道德观念法律化,是借助于法律来培养人们道德观念的。先规范行为,长期下去就成为习惯,因为道德是调整观念以正行为。对那些连法律约束都不顾的人,教育也往往是不管用的,只能以法律进行必要的强制。
3.2加强诚信法制建设健全法制,完善立法,用法律来规制诚信,加强诚信的法制建设,使诚信作为法治理念在全社会范围内普遍存在,是当前治理诚信缺失的根本。在西方发达国家,有关诚实信用的立法相当完备。在我国,虽然市场经济的诚信原则在一些法律中有所体现,但从实践看还需修改现行有关法律,使其更具操作性,并制定专门法律。这就要求结合我国实际,首先,尽快制订专门的信用管理的“基本法”,对信用管理的方方面面作出原则性的规定,指导有关具体法规和政策的制订和实施。其次,要将有关诚信的民事立法具体化。《民法通则》第4条与第7条分别规定:民事活动应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这虽然表明诚信原则已由一债权债务关系的原则上升为整个民事权利义务原则。但这个原则比较抽象,应该通过修改等使其具体化。第三,要加强民法、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不同法律部门的有关诚信原则的协调。总之,在经济新常态下,我国应借助于诚信立法、司法、执法、守法,依法律来全面规制诚信。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才能从失信状态走向稳定有序、和谐发展的轨道,从而在全社会形成讲诚信、讲责任、讲良心的强大舆论氛围。为推动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3.3构建市场信用管理服务体系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是构建诚实信用法律制度的核心。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商品的交易量非常之大,市场范围不断扩大,产品交易量不断增加,参与交易的主体互不了解,信息的严重不对称,这在客观上加大了市场交易风险的存在。可见,现实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维护交易安全,实现诚信交易,应当主要依靠信用制度和法律体系的支撑和保障,必须切实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和信用立法,尽量使诚信原则制度化、法律化。在经济新常态下,通过规范有效的信用服务中介机构,使各种企业和个人的信息可以全社会共享,进一步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惩处力度,减少市场交易的风险。推动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作者:张敏 单位:中共陕西省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