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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改革开放和法治建设的实践,不难发现这是一种错误的认识。一是在改革开放以前,我们国家没有制定太多的法律制度,这一阶段基本可以概括为无改革无法治的历史时期。建国以后,我国借鉴前苏联的模式,长期实行高度集中的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社会主义建设的重心主要是在经济领域,国家集中力量搞了一些基本建设,为后来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们主要依靠党和政府的行政命令对社会进行治理,这一时期我们国家的政治生活中虽然也实行民主,但由于受到生产力发展水平低等因素的制约,这时的人民民主在形式和内容上极不发达,人民群众的政治参与度不高,群众的意愿不能有序表达,很难形成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
表现在法治领域,就是没有通过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必要的法律。中国共产党的创建人之一董必武同志是我们党的一位法学专门家。他针对五十年代我国法制工作中的问题明确地指出,加强法制的中心环节是依法办事,一是要有法可依,二是要有法必依。虽然在1950年制定了新中国的第一部法律《婚姻法》,其后在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制定了新中国的第一部《宪法》。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由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会议、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或批准的法律共有134件。但“徒法不足以自行”,在近三十年的时间里,共和国有“法律”之名且得到有效施行的,就只有《婚姻法》了。著名历史学家唐德刚戏称这个时期是“两部法律治天下”。
二是实行改革开放以后,改革与法治建设同步,两者之间的关系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改革没有突破法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了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在以邓小平同志为核心的第二代党中央的集体领导下,我们国家开始了改革开放的伟大征程。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同志就提出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等一些必要的法律,并且加强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生动实践,也是一部曲折的法治建设的实践史。到2014年9月,我国已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42件、行政法规737件、地方性法规8500多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800多件,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各方面已经实现有法可依。在这个过程中,改革实践中的有益探索大多转化为我国的法律制度,通过立法把改革的成果进行固定,用法律为改革建设提供制度保障。
二、法治是改革的拦路虎,推进法治会阻挡改革的进程
古希腊著名思想家亚里士多德对法治有精辟的见解,他认为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他主张法治是良法之治,首先是制定良法,然后才是良法得到良好的遵守。
如果法不能代表全体人民的共同意志,是为一部分特殊阶层服务,甚至是为少数人服务的话,这样的法自然不能称为良法,而是一部恶法。实践是法律的基础,法律要随着实践发展而发展。良法之治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要为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法律保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要求我们推进全面深化改革的进程,当前,改革进入深水区和攻坚期,必须要突破利益藩蓠,实现改革的新突破,这种时代背景下的良法之治必须适时进行调整,为改革留下更大的空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提出,要明确地方立法权限和范围,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目前全国设区的市共有284个,按照原立法法规定,享有地方立法权的仅有49个(包括27个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4个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18个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其余235个没有地方立法权。
显然,《立法法》的规定与中央的决策相悖,为了落实中央的改革决策,要求法治建设同步推进,立法法的修改势在必行。2015年3月1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立法法修正案草案,立法法修改的最大亮点便是设区的市立法权的规定。可见,法治并不排斥改革,当法律不适应改革进程的需要,阻碍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的时候,就是修改法律的时候。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明确规定,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现行有效的很多法律也为推进改革进程留下了探索的空间。比如2003年出台的行政许可法规定了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该法制定时,我国虽然没有相对集中行政许可的实践,但这一规定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预留了极大的空间。
党的十八大以来,经国务院同意后,河北省、山西省、江苏省、浙江省、广东省、四川省、贵州省等地相继开展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探索尝试改革,有力地推动了行政许可制度的改革,取得了初步成效。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改革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全新尝试,是对行政审批运行体制和机制的创新。
作者:秦朝明 单位:中共潍坊市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