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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设的建设方向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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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设的建设方向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以依法治国作为会议主题,显示出其作为最广大人民利益的拥护者,为了维护人民的利益而积极采取措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仅仅是法律体系完备,法律制度健全的国家,还体现在广大人民具有法律素养,法治观念深入人心,人民能够自觉地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中国共产党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十一届三中全会至今,在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的同时,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治,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执政治国的基本方式,积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法治政府建设正在稳步进行,司法体制正在不断的完善与发展,全社会法治观念已明显增强。[1]已经由改革开放初期提出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转向“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但在实际生活中,广大人民的法治观念虽较以前得到极大增强,我们在生活中许多领域却还没有真正做到以法维权。许多人在受到不公正待遇或自身利益受到侵犯时,往往下意识的忽视法律的作用或者出于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态度而忍气吞声,很少去选择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即使有一部分人积极采取措施维护自身的权利,也会被认为小题大做,是“较真”,为小事而斤斤计较。中国的传统思想是“以和为贵”,每当有争执发生时,人们首先想到的是和平解决而不是将事情闹大,因为在他们看来这只是一些不足挂齿的小事,不值得去为此浪费精力,还将“吃亏是福”这句话挂在嘴边来安慰自己。这些想法不无正确,但是在日渐完善的法治国家中,因小事而忽视大义,以人治代替法治却是不足取的。虽然一些小的纠纷可以通过协商的途径解决,但当自身的利益面临侵犯时,依然抱着息事宁人的态度却是不足取的。正是这些不足挂齿的小事在一步步的削弱我们的法治意识。

因此使广大人民能知法,善用法,即使是在那些不起眼的权利受到侵犯时,也能够用法律手段来解决问题,而不是一味的忍让,就成为我们党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广泛开展普法活动,使人民能够了解法律,积极运用法律去维护自身的权益,而不是因为被侵犯的利益太小或程序繁琐而选择不去维权。例如在生活中广泛存在的“谢绝自带酒水”以及在KTV消费时KTV在消费条款中规定的”禁止外带饮料食物“等霸王条款。[2]消费者为了不破坏自身的兴致而不去对这些明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款和规定去质疑。相对于法律人,大多说人对法律的有关规定是不熟悉的,即使熟悉也是知其所然而不知其所以然。因此必然会产生不知法和无法运用法律维护自身利益的情形。

因此,在现阶段,我们建设法治国家的一部分重点应该放在使人民群众能够在知法的同时,敢于用法,而不是怕麻烦就不敢用法。所以要继续开展普法活动,使法治观念继续深入人心,使法律维护广大人民利益的作用进一步为人民所认知,体现法律的优越性。要积极开展普法活动,送法下乡。在我国许多农村落后地区,法律的作用还不是那么的明显,人们处理事情的主要依据还是“乡规民约”或约定成俗的惯例,法律的作用在有些情况下明显低于这些既成的传统习惯,人治的作用明显大于法治。这也从另一方面表明了我国法律的适用上还存在很大的不足。例如现在仍然普遍存在的对农村妇女的继承权的侵害,以“嫁出去的女儿是泼出去的水”为由,妨碍农村女性的继承权;以本地既有的传统习俗和惯例阻碍农村妇女行使自己的权利。

普法活动的展开,使广大人民能够积极的了解与其自身密切相关的法律知识,有利于广大人民知法、用法,能够起到法律的教育与警示作用,可以有效地减少违法行为的发生,能够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有利于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提升国民整体法律素质,使法律能够得到极大的接受与遵守。开展普法活动,使人民能够知法,可以发挥法律的教化作用,使人民能够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可能给自己带来的不利后果,从而使他能够在将要进行违法行为时考虑到不利后果,从而放弃或终止违法行为。同时使心怀不轨之人受到威慑,因为对法的畏惧而不敢轻易的“越雷池”半步。

虽然我国的法制建设经历了改革开放以来的不断发展完善,但是由于发的稳定性和社会发展的复杂性,我国的法律制度仍有一些不足之处。不仅仅是体现在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不高上,还体现在法律普及的广度虽然达到了,但是普及的深度却还不够。正是由于意识到了存在这些问题,党和国家才会更重视法治建设,才会大力倡导依法治国。我相信,随着党和国家对法治的重视和人民群众文化素质的不断提高,我国的法治建设会迈向一个新的阶段。

作者:徐祥凤 单位: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