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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是法治形成和发展的基础,是法治的实体性核心规范,是国家制度确立、运行的根本法依据。正是在宪法演进中,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逐步发展完善,成为国家治理体系发生、发展,并走向现代化的基础。现行宪法既是中国革命和建设的经验总结,也是中国共产党和全体人民共同意志的高度凝练,涵盖了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社会生活、生态环境,以及外交事业和军事建设等全方位的国家基本制度。现行宪法关于国家基本制度的规定,及其模式设计为国家治理体系奠定了根本法基础,国家治理体系是宪法规定的国家基本制度的具体展开。现行宪法是国家治理体系的根本法依据,统领国家治理体系并使其所包含的具体国家制度协调运转。现行宪法确定了国家治理体系的主体结构。现行宪法明确提出:“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
这是国家治理基础性主体构成。现行宪法明确了“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肯定了“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宪法明确了国家治理主体的广泛性,根据近年来国家社会组织结构的新变化拓展了国家治理主体的外延,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纳入了统一战线的组织范围,为众多的服务于国家经济建设的非公有制社会经济组织及其从业人员提供了参与国家治理的宪法依据。现行宪法坚持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为制度平台,强调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性,突显了各派和无党派人士在国家治理中的重要作用,为其提供了参与国家治理的宪法基础。现行宪法规定的国家基本制度是国家治理体系的制度基础。现行宪法规定了基本国家制度,在政治方面,确立了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民主制度;在经济方面,“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确认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宪法地位;在文化方面,以发展服务于人民、服务于社会主义的教育和科学文化艺术事业为宗旨,建立教育文化制度,致力于提高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在外交方面,强调遵循和平共处五项基本原则,等等。这些基本制度经过了理论和实践的反复检验,通过科学的立法程序用宪法的形式固定下来,成为国家治理体系形成、发展、完善的制度依据。国家治理体系的发展完善必须以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为指导。现行宪法关于国家基本制度的协调运行机制为国家治理体系提供了模式参照。现行宪法规定了涵盖政治、经济、文化、外交等各领域的基本制度,这些制度统一于党的领导,服务于人民当家做主和社会主义的宏伟目标,落实于依法治国的具体运行,这是宪法所确定的中国国家制度的运行机制,是党和人民利益在宪法层面高度一致的鲜明体现。现行宪法中的国家制度协调运行机制是新中国成立以来革命和建设进程中经验和理论的历史总结,是国家治理体系科学、规范、协调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现行宪法与时俱进的品格是国家治理体系的典范。新中国成立以来,根据国际国内情况的变化,我国先后颁布了四部宪法,现行宪法继承了五四宪法的原则精神,以其包容性和开放性推动了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并在这一过程中先后四次进行了修正,国家基本制度在宪法的修改中科学地回应了国情世情的复杂变化,有力地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发展。这是现行宪法与时俱进品格的体现,也是国家治理体系应予借鉴的典范。国家治理体系必须建立开放、包容的体制机制,通过自我监督、信息反馈等方式,在宪法的指导下实现发展和创新。
二、国家治理能力以宪法为根本法渊源
指出:“国家治理能力是运用国家制度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包括改革发展稳定、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等各个方面。”[4]国家治理能力是将静态的制度付诸实施,使制度优势转化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其实质是制度执行能力。国家治理是在党的领导下,多元化的治理主体以宪法为依据,对国家治理体系进行实践展开的过程。党的执政能力、人大系统的立法能力、政府系统的执法能力、司法系统的司法能力,以及人民群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管理国家事务能力,等等,形成国家治理能力的多维分布,又统合为实现国家治理过程中所需要的目标凝聚能力、资源整合能力、决策执行能力、过程调控能力、反馈回应能力,贯穿于国家治理的全部领域和全过程。国家治理能力来源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以治理有效性为评价标准,依托于治理主体的综合素质、知识结构、经验储备、科技化程度等因素,治理主体整体性的法治思维能力是决定国家治理能力强弱的关键性因素。国家治理能力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的目标和价值的途径和手段,具有从属性、综合性,创新性、灵活性、多样性等特征,必须服务和服从于国家治理体系所涵盖的“各领域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安排”。
国家治理能力以合法性为前提,宪法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是国家治理能力的依据。而宪法是一切法律的根本法基础,宪法特有的赋权和限权功能为国家治理能力的实际运行划定了明确的合法性空间。现行宪法明确规定了人民所享有的参与国家治理的权利,“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同时也清楚地规定了“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这表明宪法所赋予的权利和职权是各类治理主体参与国家治理、具有国家治理能力的根本法依据,宪法所规定的义务和相应的权利保护(或限制)又为国家治理能力划定了明确的底线。
现行宪法为国家治理能力确立了根本法渊源。现行宪法确立了依法治国原则、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原则,构建了包括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利、获得救济的权利、社会生活权利在内的公民基本权利自由体系。公民所享有的平等、广泛、真实的权利自由是其具有参与国家治理能力的根本法依据。鉴于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相关性,宪法还规定了公民享有权利的前提是必须承担相应的宪法义务,同时,对于公民如何正确行使权利、自由,也做了明确的限制———“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这明确了公民国家治理能力的宪法界限。现行宪法明确规定了各级各类国家机构在执行国家制度过程中所具有的相应职权、职责。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修宪权、立法权等具体职权,而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则有制定地方性法规等职权;国务院有行政立法权、提案权,以及较为广泛的全国性行政事务管理权等职权,而各级地方政府则相应地有制定地方性行政法规、管理地方行政事务的职权;各级司法机关也按照宪法规定有不同的职权。宪法所规定的各类、各级国家机构的相应职权为其提供了治理能力的合法性依据,也明确了其所具有的国家治理能力界限。此外,现行宪法也明确了各派、社会团体和经济组织、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活动原则和制度空间。宪法的上述规定为国家治理能力提供了根本法依据,一方面,宪法所规定的相应权利和职权是国家治理能力的起点和根据;另一方面,宪法所规定的相应权利和义务也是国家治理能力运行中的根本法界限。国家治理能力需要根据时代要求和客观环境的变化而创新和发展,治理主体自身素质的提高是影响治理能力强弱的重要因素,宪法观念和法治思维能力的整体性提升是国家治理能力发展的实质性标志,推进国家治理能力必须把握好宪法为其设定的合法性空间。
三、国家治理现代化以宪法为现实根基
适应时展需求和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需要,推动各项制度规范化、程序化、法制化,并使相应的制度执行能力、方法和途径更加科学化、法治化、有效化,这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内涵。法治是现代化的主要标志,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个核心旨要就是“意味着我国将进一步摆脱传统人治社会的影响,大踏步走向现代法治社会”。即以现代法治作为区别传统与现代的里程碑,使法治取代人治成为推动国家各项事业发展的基础性动力。杨海坤教授指出:“国家治理体系与能力现代化的最核心内容和最明显标志就是国家治理体系及其运行的法治化。”鉴于法治对于现代化的决定性意义,国家治理现代化要求宪法和法律在治理中真正发挥作用,从而全方位、全过程地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发展,成为国家治理必不可少的核心要素,成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治与国家治理的契合程度是衡量国家治理现代化程度的重要标准。对于中国而言,由于历史留下的法治资源有限、法治经验不足,因此,新中国成立初期虽然制定了五四宪法,但宪法并没有真正地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以至于一场“”将新中国的法治萌芽扼杀殆尽,弃置宪法几乎致使中国的现代化进程陷入绝境。痛定思痛,宪法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关系引起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从法制到法治,从以法治国到依法治国,再到“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经过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以现行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法治中国的道路也正在逐步展开,国家治理现代化遵循宪法所设定的法治轨迹正式起步。宪法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过程中的价值引领和导向作用、制度供给和合法性界定功能使人们深刻地认识到,宪法是法治的根基,没有宪法,也就不可能有法治,不存在法治则国家治理就回归到传统的人治,治理现代化将无从谈起。
国家治理现代化是一个以法治化为标志的渐进过程,而宪法则是法治化的起点。以现行宪法为根基,使法治理念真正地走入人们的内心深处,并自觉地外化为法治行为,这是国家治理现代化深入推进的必要条件。宪法自身的发展深刻地影响法治化进程,推动着国家治理现代化向更高阶段迈进。现行宪法是在改革开放的条件下颁布实施的,之后又根据国际国内社会经济政治形势发展需要产生了四个修正案。经过了六十多年的发展,宪法的指导思想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基础上不断丰富,明确规定国家保障人权和合法的私人财产不受侵犯,明确了政治协商制度的长期存在,扩展了统一战线的组成结构,及时修改完善了与改革开放和发展市场经济相关的经济制度和经济体制。宪法确立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依法治国”三位一体的国家治理模式,形成了党领导人民依法治国理政的基本经验。中国宪法的发展完善是对新形势下国家治理现代化需求的积极回应,宪法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成果,又是进一步推进现代化的基石。现行宪法以开放、包容、协商等鲜明的时代特征奠定了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法基础。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议提出:“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此举便于追究违宪责任,确保了加强宪法的实施;决议提出:“将每年十二月四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在全社会普遍开展宪法教育,弘扬宪法精神。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2]27意在充分彰显宪法权威,激励人们忠诚于宪法。这些关于增强宪法权威性、加强宪法实施的全新举措是中国宪法制度现代化的充分体现,也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全新起点。
四、推进现行宪法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践契合
宪法以其价值共识和制度构建内在地主导着国家治理及其现代化,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实际运行是宪法价值理念和制度创造付诸实践的基本途径。现行宪法是指导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宪法,是源于中国特定历史背景,适应现实中国国情和时代需要,具有现代法治精神的宪法。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符合现行宪法基本原则、价值理念和制度规则的国家治理现代化。现行宪法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契合于依法治国的实践。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既要以宪法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又要以国家治理现代化为契机发展宪法。以宪法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国家治理必须遵循宪法基本原则、价值理念和制度机制,真正确立宪法权威性。中国的国家治理是依托于中国特定历史和现实国情的国家治理,是符合中国独特发展规律的国家治理,务必遵循基于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实践所形成的相应原则和价值规范。现行宪法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基本经验,肯定了中国共产党在国家各项建设事业中的领导地位,确立了人民当家做主的地位,明确坚持社会主义制度,坚持改革开放,确认了人权保护和依法治国的基本原则。宪法所确立的这些原则是我们立国之根本,发展之基础,也是国家治理现代化必须遵循的根本原则。宪法所倡导的法治精神和民主理念,宪法所蕴含的平等、自由、公平、正义、包容、协商的公共价值理性,凝聚了来自人民群众、各政党、各级政府组织和各类社会组织的广泛共识,形成了全社会的统一意志,是国家治理最基本的价值基础,具有法治导向和价值引领作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突破利益固化藩篱,综合考虑人民根本利益、现阶段公众共同利益和不同群体特殊利益的关系”。
但底线是必须以宪法基本价值理念统摄、协调和化解治理过程中的各种矛盾和分歧,凝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和共同理想,只有这样,才能发挥制度优势和制度执行能力的作用,目标一致地推进国家治理,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增强国家治理的有效性。以国家治理现代化为契机发展宪法。国家治理要依法治理,而依法治理的核心是依宪治理,宪法在规范和推动国家治理及其现代化的过程中来自治理过程的新认识、新经验提供了宪法发展的新契机。历史唯物主义和新中国法治发展实践证明,宪法从来不是僵化的教条。现行宪法是与改革相伴生,以改革为主题,富于开放性的宪法,颁布以来随着改革开放程度的不断深化,分别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产生了四个修正案,与时俱进地修改了宪法的个别条款实现了宪法的逐步发展。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新的历史时期全面改革趋于纵深化发展的新阶段,一方面,必须以现行宪法为基础规范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保障国家治理现代化在现行宪法所创设的法治轨道上全面展开;另一方面,国家治理现代化又必然会提出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从而推动现行宪法以相应的发展来做出积极的回应。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客观标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实践也是检验现行宪法科学性的试金石。当前,党和国家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中确定以依法治国为突破口,选取了“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为首要任务,强调完善宪法监督制度,健全宪法解释程序机制。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设立国家宪法日、建立宪法宣誓制度,等等。这既说明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要求面前现行宪法已经通过实施机制的发展回应了国家治理的需要,也让我们有理由设想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进一步纵深推进的情况下,现行宪法在指导思想、国家发展目标,以及宪法监督等方面还将进一步丰富和发展。总之,现行宪法通过原则界定、价值规范和制度供给实现了对国家治理及其现代化的法治引领,二者的内在关联性使现行宪法与国家治理现代化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实践中实现了互动与契合。
作者:薛剑符陈晓丹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政治学研究所江苏科技大学基础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