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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农战,轻工商
作为战国中期法家代表人物,商鞅为了实现秦国的富国强兵,大刀阔斧地推行变法,采取了与儒、墨、道、农等学派全然不同的政治、经济、军事、文化治国方略。商鞅变法最为核心的措施是施行农战政策。商鞅认为,农业是财富生产的源泉,发展农业可以增强秦国的经济势力,农业人口又可为征战提供兵源;战争则可以兼并他国,扩大封建国家的疆土。农业和战争是最重要的国家大事,能否使广大人民重视农战也就成了商鞅变法能否成功的关键。商鞅把农业视为“本业”,而把商业和手工业称为“末业”。“圣人治国之要,故令民归心于农。”为此,商鞅“重农抑商”,奖励耕织,“困末作而利本事”。为了保证封建国家的财源和兵源,商鞅规定凡是努力经营农业生产,多缴纳租税的,免去其本身的徭役;凡是弃农经商或怠惰以致贫穷而交不起租税的农民,没收为官府的奴婢。商鞅还采取加重关市的商品税,不许商人贩卖粮食,商人的奴仆必须服徭役等措施,迫使商人弃商归农。同时,商鞅还认为,国君要想控制天下战胜敌国,使自己立于不败之地,首先必须制服自己境内的平民。所以他说:“昔能制天下者,必先制其民者也;能胜强敌,必先制其民者也。”
“故有国之道,务在弱民。”在这种思想指导下,商鞅理所当然要把人民严格纳入其强权政治、政策法律的指引和控制之中,使之完全围绕国家政治目的服务。商鞅变法时期秦国民众的生存生活状况不仅受到上述社会经济环境的影响,而且当时的政治、法律与制度环境,对消费的影响也很大,因此,当时的秦国所谓“民以殷盛”也不过是相对而言。韩非继承李悝、商鞅重农抑商思想,力主耕战政策,强调“富国以农”。“富国”是韩非的治国目的,而发展农业又是他富国的根本途径。韩非对于非农活动深恶痛绝,他指出,如果无需有耕种的劳苦就可以获得富足的实惠,无需冒打仗的危险便可以得到尊贵的官爵,那么人们谁不乐意这样干呢?结果就出现了一百个人从事于智力活动,却只有一个人致力于耕战事业的状况。从事于智力活动的人多了,法治就要遭到破坏;致力于耕战事业的人少了,国家就会变得贫弱。这就是社会所以混乱的原因。因此,韩非把学者(指战国末期的儒家)、言谈者(指纵横家)、带剑者(指游侠)、患御者(指依附贵族私门的人)和商工之民并称为“五蠹”,认为这五种人无益于耕战,就像蛀虫那样有害于社会,会造成国破朝灭,必须坚决去除。在“五蠹”中,韩非对商工之民尤为痛恨,指责他们“修治苦窳之器,聚弗靡之财,蓄积待时而侔农夫之利。”他们投机取巧非法获利,搜括到的财富超过了农民收入的几倍,获得的尊贵地位也远远超过从事耕战的人。韩非希望明君治理国家的政策,要使工商业者和游手好闲的人尽量减少,而且名位卑下,以免从事农耕的人少而致力于工商业的人多。韩非强调“富国以农”,力主耕战,固然有其积极意义;但他把工商业视为与农业对立甚至水火不容,这就走到了极端。商业是交换流通的重要部门,抑制商业的发展,势必造成整个国家的社会生产中交换环节的萎缩,“富国”将大打折扣,人民的消费也会受到很大影响。民乃国之根本,孔子曾言“百姓足,君孰与不足?百姓不足,君孰与足?”此话精辟地揭示了民富与国富的辩证关系,民富才能国强,藏富于民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基础,执政理念的偏离导致了秦国短暂强大之后的迅速灭亡。
二、抑消费,强法制
商鞅根据其重视农战、弱民强国的思想,进一步提出了废好恶、去享乐的主张。在他看来,“夫民忧则思,思则出度;乐则淫,淫则生佚。”为了防止人们出现淫乱之心,更好地维护统治阶级的长久统治,不仅要控制百姓的物质生活,更要进行精神管控,遏制百姓的喜怒哀乐。商鞅为了推行其重农抑商的政策,不惜以强权法令以控制社会经济、控制消费方式,他所采用的办法很多,其中一项就是对酒肉等“奢侈”消费品实行重税,使之十倍于成本,目的消减商贾之人,避免百姓大臣过度沉湎于吃喝玩乐。按他的说法就是:“商贾少,则上不费粟;民不能喜酣,则农不慢;大臣不荒饱,则国事不稽,主无过举。”商鞅为引导一种农业消费方式,反对人们消费酒肉,即对酒肉采用高价政策,以高价限制消费。但是,酒肉高价必然增加商人的利润,所以商鞅在提高酒肉价格的同时,大大加重对酒肉的征税。在这个问题上,商鞅对价格刺激生产、影响消费的作用已经有明确的认识,并充分运用了经济力量来实现政治目的。商鞅还指出,音乐、歌舞、装饰品及其它生活上的纵欲,不仅会造成物质上的浪费,更重要的是还会导致人们的精力分散,不安心农战,使人们的智巧得以发展,甚至还会激发人民的反叛之心,所以他提出要使“声服无通于百县”,这样百姓就会“行作不顾,休居不听。休居不听,则气不淫;行作不顾,则意必一。意一而气不淫,则草必垦矣。”在《商君书•说民》中,商鞅毫不掩饰地说:“礼乐,淫佚之徵也”,将礼制、音乐视作纵欲放荡的诱因,因此,他禁止各县声色娱乐,以一民意。
韩非对人性认识的出发点是“自为心”,他认为求利是人的本性,且一般人的欲望总是无止境的,难以满足。韩非特别告诫人们,过度的消费欲望会导致奢侈和怠惰,甚至会使人骄横放纵,最终陷入贫困。“今家人之治产也,相忍以饥寒,相强以劳苦,虽犯军旅之难,饥馑之患,温衣美食者必是家也。相怜以衣食,相惠以佚乐,天饥岁荒,嫁妻卖子者必是家也。”平日勤苦劳动,能忍受饥寒,这样的人家即使遭受战争的灾难饥饿的祸患,也能吃饱穿暖;平日安逸享乐,丰衣美食,遇到天灾荒年,就得卖妻卖子。“夫富家之爱子,财货足用。财货足用则轻用,轻用则侈泰……侈泰则家贫……此虽财用足而爱厚,轻利之患也”。韩非反对个人物质欲望的过分自由发展,主张经过自我调整,使自己的物质需求自止于足;而更重要的是,他因此主张君主可“操名利之柄”,利用人趋利避害的本性,使用“刑”、“德”两手,驱使人民进行耕战。韩非认为,仅靠“礼”是不足以规范、制约人的物质欲望的,所以他提出了“法”,“凡治天下必因人情。人情者有好恶,故赏罚可用。赏罚可用则禁令可立,而治道具矣。”“故明主之治国也,适其时事以致财物,论其税赋以均贫富,厚其爵禄以尽贤能,重其刑罚以禁奸邪。使民以力得富,以过受罪,以功致赏,而不念慈惠之赐。此帝王之政也。”
韩非秉承了其师的“性恶”论,认为有鉴于人性之恶,必须以法治之,以“严刑”、“重罚”的“法治”来对治儒家的“德治”、“仁政”。法家强调以法立国,在经济领域也善用法治手段进行干预,甚至开创了运用征税等方式影响消费的先河,然而,严刑峻法的主要目的不过是与民争利,实现强权和扩张,短期内虽然帮助秦国实现了富国强兵,却终究难以摆脱其历史局限性。两千多年来,对法家的“法制”思想,对法家以强权法令以控制社会经济、抑制民众消费的行为主张,特别是对于商鞅及其变法的评价,一直是史学界争论不休的问题。司马迁把商鞅视为天性残忍少恩的人,认为商鞅最终在秦国落得个谋反的恶名是有缘故的,他指出“商君,其天资刻薄人也。迹其欲干孝公以帝王术,挟持浮说,非其质矣。且所因由嬖臣,及得用,刑公子虔,欺魏将昂,不师赵良之言,亦足发明商君之少恩矣。余尝读商君《开塞》、《耕战》书,与其人行事相类。卒受恶名于秦,有以也夫!”苏轼也认为商鞅变法是不顾人言,一意孤行,因召怨天下而灭亡,他在给宋神宗的上书中说:“惟商鞅变法不顾人言,骤至富强,亦以召怨天下……虽得天下,旋踵灭亡。”司马迁和苏轼对商鞅的评价代表了中国传统文化的主流观念,历史上几乎没有其它学派学者像法家这样,强调国家应该以严刑峻法干预社会经济生活。事实上,商鞅的悲剧在于他过度强调以农战富国、强国而不恤民情,忽视民生,悖于常理,以至“国强民弱”,民怨沸腾;而法家学派对人求利本性的客观认识,倡导以严格法律制度对经济活动进行监管的思想,仍值得借鉴。
作者:刘芳单位:云南财经大学财政与经济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