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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土壤和法治文化的关系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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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土壤和法治文化的关系

一、具有相同文化土壤的国家有着不同的法律文化

英国、法国、美国、德国是西方文明内部最发达的几个国家,它们作为近代兴起的民族国家,不可否认具有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化土壤,然而它们每一个国家都在近代民主法治进程中经历了自身独特的命运。这是19世纪法国政治思想家、社会学家托克维尔终生萦绕于怀的问题。托克维尔以《论美国的民主》和《旧制度与大革命》两部著作奠定了自身作为经典思想家的地位。但是从托克维尔和友人的书信集中可以看出,他关注的不仅仅是法国和美国。其实,最初他想比较的是法国和英国,后来他认为美国是英国思想中民主一脉的最终完成者,因此主要的考察对象转向了美国。托克维尔也曾经到德国考察,因为他认为德国的贵族制度保留最多,可以考察它的政治作用。托克维尔认识到民主天意一般不可阻挡的趋势,这在当时,至少在西方文明内部是普遍趋势,但是民主不一定会带来自由,反而可能会带来新的奴役形式,这种奴役更温和更不易察觉,然而对人的自由精神来说意味着毁灭。托克维尔认为,造成英国、法国、美国和德国的差异的,是不同的“民情”。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上卷)中解释“民情”这个概念:“它不仅指通常所说的心理习惯方面的东西,而且包括人们拥有的各种见解和社会上流行的各种不同观点,以及人们的生活习惯所遵循的全部思想。因此,我把这个词理解为一个民族的整个道德和精神风貌。”在向友人解释写作《旧制度与大革命》的目的时,托克维尔说:“我深信,政治社会不是其法律创造的东西,而是组成社会的人的情感、信仰、观念以及心灵和头脑的习惯所预先决定的,是创造社会的天性和教育的结果。”不可否认,托克维尔的“民情”观念的确包含了某种可以称为“文化逻辑”的东西,比如组成社会的人的信仰、道德观念,但是民情观念的含混和多义性使它不可能等同于“文化土壤”。通观《论美国的民主》和《旧制度与大革命》,托克维尔所谓的“民情”其实是指“社会情况”,它指的是“社会结构、不同阶级之间的关系、个人的生活状况以及观念、情感和心态等。”即使是同属于西方文明的国家,在特定时期所具有的“社会情况”也是极不相同的,因此造成了政治制度和民主法治状况的极大差异。英国的贵族制虽然稳定但是政治自由向其它社会阶层的扩展非常缓慢。美国民主发展最为充分,然而在托克维尔眼里,这个社会缺乏伟大的事物,一切都很平庸。最彻底的将启蒙理性精神付诸实践的法国却产生了最血腥暴力的恐怖专政,以及随后而来的半个世纪的政治动荡。德国在近代民主法治道路上发展最为迟缓,也最不幸的给全人类带来了极权主义灾难。可以说,“民情”或者“社会情况”是影响“法治文化”的直接因素,正因为如此,社会科学的研究才是必要的和可能的。托克维尔不是一位哲学家,他说“我对形而上学从未有过多大的兴趣”,他的兴趣是建立一种“新政治科学”。(本文来自于《牡丹江教育学院学报》杂志。《牡丹江教育学院学报》杂志简介详见)

二、文化总是不断更新的,文化交往是刺激更新的一种方式

就西方文化的发展来说,它是在不断的文化冲突中碰撞产生的。最典型的两次碰撞第一次是新兴的基督教文化征服日趋衰落的古希腊罗马文化,而第二次则是古希腊罗马文化的重新发现与中世纪基督教文化的碰撞。在中西文化比较中常见的一个错误是忽视西方文化的历时性和内部张力,把它作为现代法治文化的理想化标尺,以此指出中国传统文化土壤与现代法治文化不相适应。中国传统文化在历史上也是不断接受外来影响,其中影响最大的当属佛教文化的传入。佛教的宗教伦理观念与传统的儒家、道家思想也是有冲突的,陈寅恪先生在其史学研究中非常注重儒释道思想的融合之道。陈寅恪先生认为中国古人擅长政治和实践伦理学,重实用不究虚理,而佛理精深,正可以补救中国之弊,但是佛教义理有与中国伦理冲突者,因此吸收佛教思想的过程中如何使它与中国政治、社会伦理相适应就成为一大问题。在此中起到重大作用的,是唐代的韩愈和宋代的新儒家。他们以自身所吸收的佛教教理重新阐释儒家经典,“退之首先发见小戴记中大学一篇,阐明其说,抽象之心性与具体之政治社会组织可以融会无凝,即尽量谈心说性,兼能济世安民,虽相反而实相成,天竺为体,华夏为用,退之于此以奠定后来宋代新儒学之基础,退之固是不世出之人杰,若不受新禅宗之影响,恐亦不克臻此。”

外来文化的确对本国的政治法律制度会造成冲击,但是只有通过重新阐释传统才能创造性的化解冲突。政治法律制度的变迁,常常以思想文化观念的改变为先导,但是这并不是说在“文化土壤”和“法治文化”之间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因为文化本身是充满活力的、不断更新的。

三、结论

讨论“文化土壤”和“法治文化”之间的关系,目的在于澄清我们看待自身文化传统的态度。民主法治建设的困难与这项事业的实践性质相关,其实无须因此否定传统文化。即使在西方文明内部,各个国家也因为不同的“社会情况”而各自经历诸种艰难曲折。何况,文化交往提供的刺激是文化更新创造的动力。与激进主义立场不同,陈寅恪先生在《冯友兰中国哲学史下册审查报告》中说:“窃遗中国自今日以来,即使能忠实输入北美或东欧之思想,其结局当亦等于玄奘唯识之学,在吾国思想史上,既不能居最高之地位,且亦终归于歇绝者。其真能于思想上自成系统,有所创获者,必须一方面吸收输入外来之学说,一方面不忘本来民族之地位。此二种相反而适相成之态度,乃道教之真精神,新儒家之旧途径,而二千年吾民族与他民族思想接触史之所昭示者也。”“吸收输入外来之学说”取决于理性能力,而“不忘本来民族之地位”则是基于对民族历史经验独特性的敬意。在亚里士多德对实践之学的定义和托克维尔对美国的考察中,都可以发现理性与经验的交融。如何看待“文化土壤”和“法治文化”的关系是考验我们是否具有平衡理性与经验的实践智慧。既要避免固守经验的抱残守缺,也要防止理性的狂妄自负。《尚书•大禹谟》曰:“人心惟危,道心惟微,惟精惟一,允执厥中。”移植西方的法治文化,同时重新阐释中国古人所擅长的实践伦理学,不断实现传统的更新和再造,不正是先贤从历史中所发现的“天意”么。

作者:张伟赵晓晴单位:西藏民族学院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