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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听证程序源于英国普通法上古老的司法原则———自然公正原则该原则包括两项基本原则,一是任何人不能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二是权力行使对他人产生不利影响时,应当听取他人的意见。后一项原则包括三项内容:一是做出对他人不利影响的决定时,应当通知他人;二是他人有权为自己辩护;三是做出决定应当说明理由。
(二)公正是法治社会基本的行为准则和法治文化永恒的价值理念公正既包括实体公正,也包括程序公正。听证制度就是“正当法律程序”的应有之义。“一个健全的法律,如果使用武断的专横的程序去执行,不能发生良好的效果。一个不良的法律,如果用一个健全的程序去执行,可以限制或削弱法律的不良效果。”②试想,在一个“人治”文化思想主导的社会,从执法者到普通民众都固守着传统的官本位思想,即便有听证制度的存在,那也只是一纸空文。法治文化为听证制度存在和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深厚的土壤,只有让法治文化深入人心,才能让我们的听证从法律的层面走向现实社会,才能从根本上守护公正正义。
二、听证制度体现权力制衡的法治原则,是依法治权的需要
法治贵在治权,就是一切权力受法律约束。这种治权在行政执法领域尤其重要,因为法律规范不可避免地具有一定的模糊性,能否公正地、准确地把握立法宗旨,取决于执法者。对于执法者来说,公正的听证程序如同悬梁利剑,时刻防范行政机关的专横恣意。
(一)以公开监督权力权力的良好运行机制靠严格的监督,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行政处罚中的听证程度提供了这样一个公开的平台:行政机关进行的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重大处罚都需在这台上“亮相”,公众以及大众传媒都是台下的观众。阳光是驱赶黑暗的最好方法,路灯是最好的警察,将口袋里的秘密交易布之于众,腐败的污烟也将随之消散。
(二)以权利制约权力在行政法领域,代表国家公权力的行政权与公民个人弱小的私权力本不在一个水平线上,怎么让这座严重失衡的天平不至于出现严重错误?既然实体上注定不能对等,就必须依赖一个公正的程序来保障微弱的私权力,限制公权力的恶性膨胀。在程序上,赋予行政机关更多的程序义务,而相对人享有更多的程序权利,从而保持行政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平衡。公民可以通过“看得见的正义”制约和控制行政权的扩张,避免发生行政违法和侵权。而行政处罚程序的公开与公正并不仅仅在于让行政相对人了解一个行政的结果,还在于让行政相对人得到某种程序的保障,赋予行政相对人以某种程序上的权利,使之通过对程序上权利的行使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文来自于《法学研究》杂志。《法学研究》杂志简介详见)
三、听证制度树立对法治的信仰,是依法执行的保障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执行,重在实施,只有得到严格遵守和执行的法律才是真正有意义的法律。听证制度让法律不仅作为外在的强制约束获得社会的普遍遵从,更重要的是在强制的过程中树立强烈的法律意识,让法律成为一种文化,这样才能潜移默化地将法律内化为我们的生活方式,实现全社会的自觉遵从。公正的听证如同润滑剂,缓解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紧张关系,它能够在行政处罚做出以前或者之后建立一个沟通的渠道,增加人民群众对行政法律法规的认同感,而这种认同感,是法治的灵魂。公开听证,也是行政处罚获得当事人,乃至公众认可的基础。
听证在我国的顺利推行,从根本上说也是法治文化逐渐形成的过程。“一个从靠国家强制力才能贯彻下去的法律,即使理论上再公正,也肯定会失败”。通过听证制度,不仅仅可以实现个案正义,还可以促使人们崇尚法治、信守法治,营造一种适合中国本土法治发展的氛围,从而闪烁法治文化的理性之光。唯有实实在在地理性认识,才能使听证制度在潜移默化中在中国这块黄土地上生根开花,从而带动行政处罚向民主、法制、公开、正义的方向前进,彰显出法治文化蓬勃的生命力。
作者:张桢臻单位:南京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