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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全面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要求高校法学本科教育与法律职业之间关系的协调契合。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对地方高校法律人才培养路径具有桥梁、导向和检验作用。地方高校法学本科专业应以此为契机,实现自身的转型发展,凸显自身的应用性特色,实现与法律职业的有效衔接,进而为法治中国建设奠定坚实的人才基础。
关键词:法学本科教育;法律职业;有效衔接
“法律圣殿的守护者不是立法者,也不是法官,而是法学家。”[1]因此,高校法学教育是法治中国建设的根基所在。在实施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的背景下,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作为一项全新的系统工程,其整合和优化应以校内运行机制的调整和校外环境的优化两大序列为主线,在整合、优化高校内部各种教学资源的同时,实现与外部资源环境的协同配合,分层次、分阶段、全程实施好培养方案,全力实现地方法学本科教育的转型发展,以达成法学本科教育应用型人才的培养目标。
一、地方本科高校法学本科教育和人才培养目标的科学定位
党的提出,要以“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法治建设指导思想,以“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为行动指南,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战略。在此背景下,对法治人才的需求无论从量还是质的方面都空前高涨,面对此种局面,高校无疑应承担起自身重任,加大对法治人才培养的投入力度,不断加强法学教育人才队伍建设,为全面实现依法治国战略提供人才保证。全面依法治国作为一个系统工程,法治人才培养是其关键环节和重中之重。高校法学本科教育是法治人才培养的第一道关卡,必须要“深入研究和解决好为谁教、教什么、教给谁、怎样教的问题”。[2]因此,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首要的就是确定法学本科教育人才培养目标。地方普通本科高校与重点政法院校在师资力量、基础设施、生源质量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所以地方普通本科高校法学专业在办学理念、人才培养思路等方面应科学、精准定位,积极回应教育部对高等院校转型发展的要求,应将立足地方发展需求、立足学校自身资源、立足就业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确定为培养目标,务求实效,科学系统地研究教学模式、精心设置课程、制定学业考评重点、加强教学团队建设,将更多的注意力集中在培养学生的法律实务技能和创新能力的提高上,为我国法治建设培养职业化、专业化的应用型法治人才。
二、充分发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衔接法学本科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桥梁纽带作用
(一)法学本科教育与法律职业衔接的必要性
法学教育是一项持续性的系统工程。一般包括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法学基础知识的夯实;第二阶段是司法研修,是理论向实践的转化环节;第三个阶段就是执业后的技能培训。从性质上讲,法学教育作为一种职业教育,必然要与法律职业相辅相成,实践教育是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传统高校法学教育主要承担第一阶段的理论传授,但是由于缺乏系统、完善的司法研修制度,导致理论向实践的转化环节一直处于空白状态。这样一来就导致理论知识向职业技能进阶的断层,有碍于实现法律适用的统一性和司法的公正性。考察国外对法律人才的培养模式,无不兼顾法律基础理论知识素养与法律职业教育,例如美国“J.D”法律职业教育模式、日本的“法科大学院”、德国的“司法研修”等,只有经过系统的基础理论知识学习与系统的法律职业教育,学生方可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该考试是对学生知识与技能的一项通关考察。目前,我国的法治建设工作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立法不断完善的同时,司法和执法方面也在不断改革和完善。但同时这也意味着在法治建设中需要补充大量的法治人才,而法治人才需要通过专业的学习和训练才能走向法律职业化道路。这一现实背景推动着高校法学本科教育的创新和改革。因此,加强专业与行业、企业岗位,专业课程内容与职业技能标准,教学过程与法律实务的紧密对接,为培养与实务部门对口的应用型人才,地方普通高校法学本科教育强调应以法律职业资格为导向,正是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的应有之义。
(二)搭建法学本科教育和法律职业衔接的桥梁
法学本科教育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为导向培养法律职业所需要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其培养机制的中心脉络和依托应是学生法律思维的培养。法律思维作为一种职业思维,无论是在学生接受法学本科教育时,还是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日后从事法律职业,都是其必备的核心素养。2018年,在实施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后,其考试形式发生了很大变化,增加了主观面试题,更多注重考察考生的法律思维。众所周知,法律思维并不是单纯的法律知识积累或者法律实践就可以培养出来,而是需要长期的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其中不仅需要精深的法律学养,而且倚重厚实的司法经验与社会阅历。职业技能是一门系统、精专的知识学问。诸如如何针对纷繁复杂的案件材料,娴熟着手事实裁剪;如何基于简约的法条文字,精辟阐明法律精神;如何将抽象的法律适用于具体的案件,形成条分缕析、明辨是非的公允判断;如何采用精当的语词与缜密的逻辑将情、理、法融为一体,制成辨法析理、以理服人的裁判文书;可谓环环皆重要,要求各不同;每环有要领,个案有侧重。因此,作为奠基阶段的法学教育,应着重强调对法律论证和法律推理的基础即法律思维的培养。综上所述,法律思维在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都是不可或缺的环节,其可以成为法学教育和法律职业衔接的重要神经元,也是有效突破口。
三、法学本科教育和法律职业良性互动模式的建构
地方普通高校法学本科教育应在培养目标的精准定位之下,充分发挥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衔接法学本科教育与法律职业的中间桥梁和纽带作用,更多地强调地方本科高校法学本科教育对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法律职业化要求的涵盖,消解传统法学本科教育中重理论、轻实践的人才培养模式,从地方高校内部运行机制与外部环境优化两个方向建立法学本科教育和法律职业的良性互动模式,实现地方本科高校法学本科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在内容上的兼容,促进法学本科教育人才培养的专业化、职业化,为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奠定基础。
(一)建构科学的专业课程体系
首先,课程的设置应当树立“能力中心”课程观,围绕学生“法律思维和职业实践能力培养”调整课程体系,使学生所学知识、技能与社会对法律职业人才的要求相适应。其次,课程设置应按内容开设专业理论类、专业应用与提高类、专业实践教学类三类课程;按授课形式开设理论讲授类、案例分析类、专题讲座(学术讨论)类、实践类(如专业实习、模式法庭)等课程,同时增加实践环节的种类,进一步提高专业实践教育课程占学分比例,使之达到15%-20%,形成实践能力提升倒逼机制,促进“从要我学到我要学”转变,提高学生的学习主观能动性和专业兴趣。使课程专业设置更加适应人才市场对应用型人才的需求。在专业教育实践课程中,细化“模拟法庭审判”课程,设立不同部门法所对应的实务课程,比如分别开设“民事审判实务”“刑事审判实务”“行政审判实务”“非诉程序实务”“非诉法务实训”等课程;增加法律辩论、社区调查与法律实务能力训练等系列实务课程。构建培养基层应用型法律人才课程体系的主基调,实现专业课程设置与法律行业、职业岗位要求的对接,形成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培训的一体化。最后,制定实用的实践教学大纲和教学进度,并进行绩效考核。地方高校法学实践环节,一直以来都没有严谨的教学大纲和教学进度,流于形式,仅停留在纸面上,具体的实践进程和大纲与进度不符。因此,重视实践环节课程体系的构建,需要制定完备的实践环节教学大纲和教学进度,让实践教学开展时有规范可循,同时采用笔试或面试的方式进行最终的成绩评定,使实践教学落到实处,真正训练学生的实践技能,实现法律职业训练的专门化、板块化、制度化。
(二)创新立体的教学模式,突出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
优秀的法学教育不仅要培养学生对于本国法律的透彻理解能力,还需要培养学生开阔的眼界。其中比较重要的包括比较法的能力,社会科学的视野以及对社会现实与本土经验的关注。法律职业作为一种特殊的职业,在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统一之后,更加注重法律思维的培养和考察,因此,合格的法律人才光靠丰富的法律专业知识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其他专业知识、人生阅历及实践中的经验作为辅助,才能切实解决现实生活中的实际问题。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出题的形式多样,但基本上离不开案例题材,这有助于考察考生对基本法律规则的运用和掌握。因此,应着力推行“嵌入式教学”和全真案例教学法,完善法学教育实践平台。通过司法“VR虚拟现实”法将法学课堂和司法场景融为一体,通过真实的案例素材,使学生进入特定的法律实践场景和社会空间,形成特定的角色代入感,由演练到实战,从实战回到理论,让学生将理论知识的学习和实际的训练兼容,让枯燥的法学知识更为立体,强化职业技能,形成法律思维。因此,应通过学校与地方司法实务部门合作培养,拓展实践教学环节,创新教学模式,提高学生法律职业实践能力。
(三)加强“双师型”教学团队建设
《法学院:美国法学教育百年史(19世纪50年代至20世纪80年代)》中哈佛大学法学院奠基人兰德尔这样描述:“一位法学教师,应当是可以陪伴生徒走上法学新路之人,对此,教师应当具备足够的经验,足以从容应对。”[3]所谓欲教人者先受教,尤其是地方高校处于转型发展和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需要的浪潮中,建设一支理论功底扎实、实践经验丰富的“双师型”师资队伍实属必然。当然,构建法学“双师型”教师队伍是一项长期持续的工程,需从多方面入手。首先,高校在引进人才时,改变只考察学历、学位的传统,应同时考察其实务经验与职业资格,达到理论与实践并重,才能为实践教学储备师资力量;其次,改变当下业绩考核重科研教学、轻实务经验的导向,创造条件,鼓励高校教师考取法律职业资格,并允许适当兼职;再次,建立政法部门和法学院校人员双向交流机制。本着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互助双赢的原则,广泛开展多角度、多层次、全方位的合作共建,建立学校和法治工作部门人员之间的互聘机制。选派教师到政法机关和有关机关、部门进行挂职锻炼,精心打造专兼结合的法学专业教学团队。同时从校外实务部门引进有实践经验的教师,并予以酬劳,保障教师全身心投入实践教学,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从上述多方面进行校内外资源有效互动,为法学“双师型”实践师资队伍的建设提供助力。
(四)建立和完善科学的实践教学评价体系
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互依托,相互影响,法律职业的变迁影响着法学教育的变迁。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进行重大变革之后,法学教育的培养方式和教学评价方式也必然作出相应调整。建立和完善实践教学评价体系,需要从教师评价和学生评价两个方面入手。针对教师评价,首先应该改革现有的教师评价标准和体系,从实践教学的科研成果、实践教学学时数,实践教学参与程度,实践教学的实际量化,学生实践能力的考核结果等多角度对教师工作进行全过程的考察。构建教师实践教学评价体系,完善实践教学评级指标,以此鼓励教师多从事实践教学活动。其次,从学生方面作出评价标准的改革。目前,各地方高校法学本科教育中的教学考核方式仍局限于课程完成后的一次考试,以此确定科目成绩,考核的基本目的仍局限于考查学生对于基础知识理论的掌握程度,考核范围、考试题目、参考答案往往形成固定化的模式,学生最终成绩的评定取决于对课本知识的背诵熟练程度,形成了学生“上课看课本,下课玩手机,考试背范围,考后全归零”的怪现象,法治意识的培养基本没有达到目的,难以培养出真正具备法律思维的法律人才。因此,立足于学校的发展,学生的职业生存,必然要对传统的法学考试方式进行创新。对应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察方式和社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对传统的课程考试题型进行调整,增加主观题的比重,同时加重对实践案例的考察。例如多采用案例辨析与论述、司法文书的写作,利用案例分组进行即时情景法庭等考试题型等。这不仅考核了学生对所学知识的客观掌握程度,也考核了思维的深度及学生对知识的灵活运用,同时也顺应了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需要。
综上所述,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背景下,地方高校法学本科教育应当立足于地方社会发展的需要,建构起立体、全方位的培养机制,达到法学理论教学和司法实务衔接更为紧密的目的,实现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良好互动,在课程体系设置、教学模式、教学团队及评价体系等环节作出适当的调整和创新,实现法律职业训练的专门化、板块化、制度化,以期达到培养新时期法学理论知识扎实、司法实践经验丰富的法律职业人才的目的。
参考文献:
[1]朱明哲.全球化背景下的法国法学教育[J].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17(2):163.
[2]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时的重要讲话[N].人民日报,2017-05-05.
[3][美]罗伯特·史蒂文斯.李立丰,译.法学院:美国法学教育百年史(19世纪50年代至20世纪80年代)[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286.
[4]薛智胜,罗冠男.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变迁与法学本科教育转型调整[J].天津市教科院学报,2017(8).
[5]葛先园.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背景下本科法学教育改革研究[J].东北农业大学学报,2016(4).
[6]孙鹏,徐银波.论司法考试及法学教育的改良———以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为视角[J].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1).
[7]冯玉军.略论当前我国法学教育体制存在的问题[J].政法论丛,2014(1).
[8]霍宪丹.当代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研究(上卷)[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作者:杨德敏;王明文 单位:白城师范学院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