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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院校法学专业诊所法律教育困境研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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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院校法学专业诊所法律教育困境研究

摘要:诊所法律教育因其实践性与公安院校的教学理念十分契合,分析公安院校法学专业开展诊所法律教育困境,并试图寻找突破困境的路径,对教学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公安院校;法学专业;诊所法律教育;困境

一、诊所法律教育的发展与特点

(一)诊所法律教育的发展

美国的法学教育经历了从学徒训练法到案例教学法再到诊所法律教育法的发展阶段。最初,在美国要想成为一名律师就必须跟着一位执业律师学习必要的执业技能。1870年至1895年,兰德尔(ChristopherColumbusLangdel)担任哈佛法学院院长并采用“案例教学法”教学,案例研究成为学生的主要课程。19世纪20~30年代,弗兰克(JeromeNewFrank)提出“法律诊所”这一概念,并对案例教学法进行改革。1969年,耶鲁法学院获得由福特基金会授权的职业责任法律教育委员会(CouncilonLegalEducationforProfessionalResponsibility,CLEPR)的资金资助成立法律诊所,随后,美国大学法学院多采用这种新的法律教学模式。2000年在福特基金会的支持下,我国首先在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复旦大学、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和华东政法学院开设诊所法律课程。目前我国开设诊所法律课程的学校已达50余所,几乎覆盖国内知名大学的法学院与政法院校,并成为法学教育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诊所法律教育的特点

短短半个世纪,诊所法律教育能够在全球各大洲主要国家广泛开展,一方面得益于美国福特基金会的大力支持,另一方也依赖其自身的天然优势。1.诊所法律教育更能体现实践需求。上世纪60年代,西方各类人权运动兴起,诊所法律教育为社会提供了急需的法律人才,同时也为学生提供了丰富的现实案例。学生不再是围绕已经生效的案例讨论法律条文、规则和理论,而是面对未决案件,从程序到实体、从事实到法律、从生活到理论进行全面考虑。2.诊所法律教育具有更强的技术性。诊所法律教育的目的是通过法律实践的学习培养律师的执业技能。从表面上看,诊所法律教育似乎与案例教学法、学徒制训练无异,但三者具有本质区别。案例教学法虽然以案例为载体,但其实质还是理论教学;学徒制重技能训练,但又缺乏理论根基。诊所法律教育将二者有效结合,在诊所课程中融合法学理论与法律技能,教师的“导”与学生的“学”相互配合,将理论知识运用到具体案件的处理中。3.诊所法律教育更为开放。诊所法律教育打破传统封闭课堂的教学模式,学生通过对问题的分析和解决,改变传统由教师单方灌输知识的方式,转为以学生为主的教学模式。在这个过程中,学生不仅需要利用法学理论知识作为解决法律问题的手段,还需要学习相互协作培养团队精神,更好地与当事人、对方律师、法官、证人等案件相关人员沟通。在这个全开放的环境中,学生能快速积累社会经验,提高执业技能。

二、公安院校法学专业开展诊所法律教育的困境

2016年12月26日,在全国公安院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上郭声琨部长强调,要紧密结合公安院校办学定位和人才培养目标,紧密结合青年学生的思想实际和现实关切,不断丰富教学内容、创新教学方式,推进具有公安特色的思想政治理论课程建设,着力形成课上与课下、校内与校外、理论与实践、公安院校与实战单位相结合的课程教学体系。可见,突出实战,加强实践是公安教育特色,诊所法律教育的实践性、技术性和开放性可以更好地服务于公安院校面向实战、服务实战、融入实战的需求。但是,在公安院校法学专业开展诊所法律教育也面临着如下困境:

(一)机构设置困难

我国开展诊所法律教育的学校多数通过在各法学院系设置法律教育诊所的方式实现。公安院校是公安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院系设置、管理体制与培养模式都服务于培养高素质应用型警务人才的需要。公安院校法学专业虽然受到重视,但其非公安专业的身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自身的发展。要想在公安院校设置法律教育诊所,短期内还无法实现。

(二)教师资源缺乏

公安院校的教师具有警察与教师的双重身份,这种特殊身份使得公安院校的教师责任更重,纪律更严。公安院校法学专业多数教师都具有律师职业资格,但由于警察的特殊身份,很难申请从事兼职律师工作。相比普通高校,公安院校法学专业教师从事律师执业的寥寥无几。诊所法律教育的开展又离不开这类教师的积极参与,学院仅仅依赖聘请专职律师承担诊所法律教育不仅不现实,也会使教学效果大打折扣。(三)课程设计难以保障“教、学、练、战”一体化教学模式最能体现公安教育特色。实践中,为了更好贯彻“教、学、练、战”一体化教学模式,公安院校的课程安排非常紧凑,相比普通高校,模拟实战“练”和一线岗位的“战”占有较高比例。在此前提下,如何将诊所法律教育的课程合理安排融入到“教、学、练、战”一体化教学模式中?是开展诊所法律教育的前提性问题。

三、公安院校法学专业开展诊所法律教育的路径

突破公安院校法学专业开展诊所法律教育确实存在一定困境,但因此放弃该教学方法,岂不因噎废食,因小失大。诊所法律教育的精髓在于摒弃传统教育偏重理论知识学习的方式,将法律知识与社会实践融于一体,无论是从理念还是从方法的角度,诊所法律教育与公安院校“教、学、练、战”一体化教学模式都具有高度的一致性。在公安院校法学专业开展诊所法律教育不仅能全面提高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还能促进“教、学、练、战”一体化教学模式在非公安专业有效开展。因此,思考突破困境的路径才是正确的选择。

(一)利用公安院校现有的实习与公众服务平台开展诊所法律教育

现有的诊所法律教育机构设置存在四种类型:一是在原有公益性机构如法律援助中心的基础上设置诊所;二是挂靠有关研究中心设置诊所;三是与有关机构如律师事务所等合作设置诊所;四是直接设置法律诊所。公安院校法学专业直接设置法律诊所存在困难,但可以借鉴其他模式,结合公安院校自身特色,利用现有的实习和公众服务平台来开展诊所法律教育。以湖北警官学院为例,该校长期与地方市、县保持良好的实习合作关系。在教师带领下每位学生都要参与为期半年的实习,公安院校法学专业可以充分利用实习机会将诊所法律课程融入到一线岗位的“战”中。湖北警官学院还设有司法鉴定中心对外开展鉴定工作,法学专业可以与该中心建立合作机制,对来申请鉴定的相关案件提供法律援助。通过实习与公众服务平台冲破机构设置的困境,打开获取案件的渠道。

(二)多渠道选任诊所教师

公安院校教师因双重身份限制了其从事兼职律师工作,但《司法部关于公安警察院校教师可以担任兼职老师的通知》明确表示,公安警察院校的教师中符合律师条件的,经考核批准后,可以在当地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担任兼职律师。实践中,虽然很少有公安院校教师能成功兼职律师,但根据相关文件,学院应鼓励符合条件的教师积极争取兼职律师执业资格。除此之外,公安院校应加强与其他法律部门、组织的联系,聘请法官、律师兼职诊所法律教师,与其他院校的诊所法律教育机构展开互助合作,扩展渠道,解决教师资源缺乏的实际问题。

(三)根据公安特色合理设计

课程专业院校与普通院校在课程设计上应有所区别,特别是诊所法律教育的课程必须围绕专业需求,体现专业特色,除了掌握基本法学理论和法学技能外,还必须重点把握公安业务中涉及的法律理论及公安法律运用技能。在课程设计上,可以结合学院开展的实习训练,根据一线公安工作实际情况,将具有公安特色的诊所法律教育课程融入到实习中。具体课程需要教师深入一线广泛调研,结合课堂教学经验,科学合理设计以保证在实习过程中既能满足学生学习的需求又能解决公安一线工作实际问题。

参考文献:

[1]柯岚.诊所法律教育的起源及其法理学意义[J].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06(3).

作者:陈彦羽 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