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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反思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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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反思

一、什么是法律思维

在当下中国,对于何为法律思维,仁者见智。根据亚里士多德对思维的界定,思维可以分为理论思维和实践思维。理论思维可以使人们获得对事物的认识,体现了人类的理论理性;而实践思维可以使人们做出正确的判断和决策,体现了人类的实践理性[1]。人类思维的路径是依循这种二元模式展开的,且二元思维是交互存在的。根据思维的二元路径,从法律思维的不同层面来讲,法律思维可分为思维方式和思维方法。思维方式包括思维习惯、思维定势、思维形态和思维模式等内容;思维方法是指逻辑推演或形象把握细致的技术和策略[2]。在一定程度上,“思维方式是一个复杂的结构,语言乃其浅表,这是通常所说的意识层面;处于语言层下的还有情感、意志等暗流;暗流之下,则是以潜意识状态存在的关务态度,它是人类心智的深层结构”[3]。思维方法则是“依循法律逻辑,以价值取向的思考、合理的论证,解释适用法律”[4]。从整体上看,法律的思维路径是一个科学发展的过程。其中,思维方式与思维方法相互支撑,互为基础和条件,两者紧密结合在一起,共同构筑法律思维的整体景观:“当法律思维作为思维方式,它的一端便是连接着法律的形而上层面,联系着法律和法律人的文化内涵、品格和精神需求;当法律思维作为思维方法时,它的一端便连接着法律的形而下层面,它在对解释、推理、论证等法律方法的探索中使法律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更为理性的安排”[5]。正是法律的思维方法与思维方式的互动性影响,使法律思维成为两者之间的桥梁,使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结合在一起,实现法律思维的交往理性。因而,法律思维是法律人抑或法律共同体成员对法律的认知态度,从法律的角度思考、审视社会和生活,并以法律的方式方法去解决问题。

二、法律思维的自然属性

作为法律人的职业化的专属性思维,法律思维是一种法治思维。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角度分析,法律思维区别于其他思维,有自己的自然属性。

(一)法律思维是以法律为基点的规范性思维事实上,“所有思维都是有规范的思维,没有规范的思维是不存在的”[6]。法律思维也是一种规范性思维,法律共同体对于法律问题的思考必须以该社会存在的制定法为依据,不能离开制定法的基本框架而试图以一种超越制定法的姿态去寻找现实法律问题的解决路径。换言之,制定法是法律人思考的起点和落脚点,解决现实纠纷必须在法律的疆域内进行,超越法律范围的解决之道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因而,制定法既是法律思维的起点,也是法律思维的终点。法律人应当始终将自己的视域限定在法律的范围内去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但这并不意味着法律人不能拥有自己的想象空间,在很多时候,法律人可以在彰显法律精神和法律价值的基础上,张开法律思维的翅膀,尽情翱翔。正如德国法学家拉伦茨指出:“假如法学不想转变成一种或者以自然法,或者以历史哲学,或者以社会哲学为根据的社会理论,而想维持其法学的角色,它就必须假定现行法秩序大体看来是合理的。……它所关心的不仅是明确性及法的安定性,同时也是致力于:在具体的细节上,以逐步进行的工作来实现‘更多的正义’。谁如果认为可以忽略这部分的工作,事实上他就不应该与法学打交道。”[7]作为理论理性的法学是这样,作为具有实践理性的法律人更应如此。因为,法律人的思维应当且必须是一种规范性的法律思维。

(二)法律思维是一种理性思维法律思维是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的互相结合。法律案例的解决需要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理论理性以纯粹知识的说理为导向,实践理性以经验问题为导向。理论理性解决法律知识的合法性基础问题,是问题展开的依据;实践理性解决法律知识的程序性问题,是问题展开的经验性前提。法律思维的整个过程,是原因解释和理由论证的统一。法律思维的任务不单是获得一个能够解决法律问题的结论,更重要的是,能够获得一个支持结论所成立的正当理由。所以,在法律思维中,有理由就有结论,无理由便无结论。换言之,法律思维的步骤必须遵循“理由在前,结论在后”的原则。为此,任何理性的思维都必须运用科学正当的理由来支撑所获得的结论,法律思维的运作过程是“是什么”、“怎么办”、“为什么”。解决法律思维的科学性和正当性问题的关键在于法律思维必须是一种理性思维,这种理性思维的展开必须有充分的理由和科学的论证。首先,法律问题上的理由必须是公开的,不能是秘密的。其次,理由必须有法律上的依据,在法律上是一个具有合法性的能够成立的理由,而不是一个道德情感或社会伦理上的理由。最后,法律问题上的理由必须具有说服力和社会可接受性。社会公众认可这个理由,是因为得出的结论是来自法律的逻辑推演,契合法律自身的自洽性[8]。正因为如此,法律思维与其说是寻求解决法律问题的结论,毋宁说是探究据以得出结论的理由———包括法律人在内的社会公众都能够接受的理由。因此,只有结论而没有理由的思维方式不能成为法律的思维方式。据此而论,只有实践理性而没有理论理性的思维只能说是一种“断片性”思维,不是一种整体性思维,因为它不能成为法律的理性思维。

(三)法律思维是以利益衡量为价值尺度的评价性思维所有的法律问题都可以归结为利益冲突。法律人要解决问题,必须进行以价值尺度为标准的利益衡量,追求和揭示反映人类价值观、价值倾向和价值意义的社会性事实。社会性事实是一种评价性事实,因而,法律思维的展开离不开评价。法律人总会根据人们的行为做出评价,评价其行为是否合乎法律的规定。在法律的规定中,要寻求一种较为科学、正当、合理的解释至关重要,而科学正当的解释不仅要考虑社会效果,还要考虑法律效果或政治效果。因而,法律思维的运作机理在于,在形而上和形而下的共同作用下,发挥价值导向的积极作用,正确衡量各方利益。这种正确的利益衡量要求法律人的思维能够充分反映法律的公平、正义、秩序等价值,利益衡量的根本在于寻求一种能够使当事人获得双赢的价值,使双方获得最大的利益。在利益衡量中,不仅要遵循法律之善,还要考虑道德之美、伦理之德等。但不管出于何种考虑,法律思维的起点和终点以及中间的运作过程都离不开利益衡量。所以,在一定程度上讲,法律思维就是一种评价性思维,法律思维的主观色彩注定其必须限定在以利益衡量为圭臬的价值尺度上。马克思的至理名言早已道出了人们行为的真谛:“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的利益有关。”[9]法律思维的外化就是行为,法律行为必定关涉利益衡量,利益衡量必定涉及价值评判,从法律行为与法律思维的相互性来讲,法律思维也必定是以利益衡量为价值尺度的评价性思维。

三、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中法律思维的型塑

(一)转变教学理念,由传授知识转向传授能力由于法学教育的模式、教育理念的功利主义和实用主义的熏染与影响,使法科教学渐失了应有的理论熏陶和思维浸染,特别是近几年来,法学专业的实践教学饱受诟病。因为,没有建构起科学系统的评价体系,法科毕业生的法律思维及其能力受到了质疑,质疑的背后就是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中没有很好地型塑学生的法律思维。“授之以鱼”的知识并没有转换为“授之以渔”的实践能力,知识始终停留在纸上谈兵的阶段,并没有向学生传授真正的法律思维,而学生所理解的法律思维也只停留在理论层面,这是经院式的教条主义。为此,要摆脱这种困境,必须转变教学理念。其一,要从学会法律知识转为会学法律知识,培养法科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由于社会发展异常迅猛,法律的出台和修订始终不能做到与实践同步,因此,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所传授的教育理念必定是长期的终身教育。学生在校的学习时间非常有限,更多的法律后续知识只能依靠自主学习来完成。其二,实践教学不只是教学生学会解决几个案例,而是要教会若干类案例的分析方法。在分析过程中,将法律思维融入案例分析之中,特别是一些复杂的案件,教师分析不能只停留在法律层面,要在实现法律价值的基础上超越法律,教会学生如何在纠纷的利益衡量中尽可能伸张正义,进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三,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场所应凸显职业性,可以到法院、检察院、司法局等单位亲身参与或旁听,领悟法律知识是如何转化为实践能力的秘笈。同时,可以借助地方的法律援助中心,教师与学生共同案例,通过案件的实战,使学生尽快熟悉法律的运作程序,学会解决纠纷的艺术和技巧。

(二)秉承法教义学的思维模式,培养学生的法律认知能力现有的法学专业实践教学,基于理论教学的思维惯性,往往灌输法条主义中的教条理念,这种形式意义上的法条主义教学模式固守的是法律效果。但并非所有的纠纷都可以通过法律来化解,法律也不是包打天下的良药。事实上,针对一些疑难复杂案件,特别是一些法律公案,法官经常会按照民意去判案,此举会带来一个戕害司法的结果:压力型裁判。如刘涌案、李昌奎案等,完全是司法机关迁就、屈从民意的结果,法官的这种法律思维是基于社会效果的考虑。当然,单纯的法律效果和单纯的社会效果都不是科学的法律思维模式,如何解决纠纷,兼顾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是法律思维的应有之义。滥觞于德国的法教义学,为法律思维的科学展开及运行提供了理论基础和实践范本。法教义学是一种通过综合平衡理论来实现法律的均码正义[10],以期法律的规则正义与社会正义得到实现。按照德国法学家阿列克西的经典概述,法教义学包括三个层面的内涵:一是对现行有效法律的描述,二是对法律之概念-体系的研究,三是提出解决法律案件的建议。法教义学也可以总结为:描述-经验的维度,逻辑-分析的维度,规范-实践的维度[11]。法教义学通过法律体系和法律论证的容惯性以及最小损害原则来解决法律问题,力求在现有法律的基础上,既顾及法律解释正当性和司法裁判可预期性所凸显的法律效果,又顾及司法决策中利益衡量之后的社会效果[12]。

(三)推行社区法律诊所教育,增强学生的法律实务能力法律诊所教育起源于美国,是效仿医学院学生临床实习而创制的一种新型教育模式。其旨在通过“望、闻、问、切”多元化的教学方法,突出培养法科学生的实践能力。鉴于法律诊所教育在法学教育中的积极作用,中国许多高校的法学院系都力推这一教学模式。但问题在于,绝大部分高校法律诊所教育的场所都设在学校内部,如此一来,高度模拟化的仿真教学还是难以摆脱理论教学的诸多束缚。因为,模拟化教学,即便案例是现实生活中发生的,但场景却在现实生活之外,表演得再出色也只是在表演。因而,可以尝试推行社区法律诊所教育模式,在现实生活中解决纠纷,用实践能力来检验理论教学。毕竟,法科学生终究要走向社会,而要更好地解决社会法律问题,就决不能与社会生活脱离。美国大法官霍姆斯曾言:“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13]经验来自于实践的不断积累。推行社区法律诊所教育模式,可以将实践教学的课堂搬到社区中,近距离了解社情民意,进而将法律知识融入社会纠纷的解决之中。基于社区法律诊所具有的社会性和开放性,能使学生多角度、深层次地思考法律知识的社会价值,锻炼学生的思辨能力和识别能力,从而为步入法律职业舞台积累社会经验、增强实务能力奠定良好基础。社区的鲜活案例为实践教学提供了较为理想的教学平台。一方面,解决案例教学中的案源之苦,所有的案例都是真实的;另一方面,学生亲身体验案件处理的整个过程,可以大幅度提高学习法律知识的兴趣。因为学生深刻地认识到,要为当事人提供多重法律服务,不可能只用一种法律知识。而且,在多重法律知识的综合运用中,学生的法律思维会不断地弥散,并不断地集中认同,将法律之理、社会之情、案件之实进行有效融合,融会贯通,最终做出尽可能双赢的抉择。

四、结语

法律思维是一种科学理性的思维,法科学生如何做到能够像法律人一样思考和解决法律问题,是当下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思考的核心问题。传统的法学专业实践教学,一直以来都存在着“授之以鱼”,而较少“授之以渔”的问题,如何从“授之以鱼”转到“授之以渔”上来,是当下法学教育教学模式改革的重中之重,实践教学更是如此。法学专业的实践教学并不只是案例教学、模拟法庭、法律实习等活动的累加,更重要的是,使法科学生掌握法律如何运作并实现正义,以及司法判决如何获得社会认可的方法。当然,法律思维的获得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教师和学生双方的共同努力,并持之以恒。但不管怎样,法学专业的实践教学决不能抱有丝毫的功利主义和实用主义的想法。必须强调的是,作为一种理性思维,法律思维是一种稳定且恒久的思维,任何急功近利的想法和做法对法科学生法律思维的培养和型塑都是一种巨大的戕害。

作者:韩宏伟 单位:伊犁师范学院 南京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