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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化法学专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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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化法学专业论文

一、多元化的世界:法学专业双语教学的现实基础

(一)多元化的世界与中国法学

随着国际交流和合作的广泛、深入开展,使我们深刻地认识到了世界的多元性。而多元化的世界现象也会延伸到法律领域中,对此有学者指出“法律全球化是当今世界法律发展的主要趋势。”[2]这种法律的全球化并不仅指简单的各国法律的一致性发展趋势,也包括各国法律以其自身的特性对其他国家所形成的影响关系。在全球化背景下任何开放的国家都不能避免多元化的世界法律制度对本国法律所形成的影响作用。所以多元化的世界对以研究法律现象为使命的中国法学也会形成不可忽视的影响作用:首先,通过接触多元化世界及其法律理论和制度,能够深化对法学问题的理解方式。也就是说,多元化世界能够对本国法律问题的研究提供比较借鉴的视角,有助于国内研究更新观念,研究成果不脱离于时代的发展。其次,通过多元化世界中的法律问题的处理,能够更为合理地解决国际交流中的法律实务问题,并据此发展完善本国的法律制度。即更多国际性法律实务活动,可以成为我国研究法律问题的丰富素材,有助于制度建设的合理性。

(二)多元化的世界与法学教育

既然多元化的世界对中国法学产生着重要的影响,那么这种影响也会涉及法学教育领域。顺应多元化世界的现实要求所开展的法学教育,通过开阔学生的眼界,深化法律问题的理解,从而达到真正提升学生法律素养的教育目标,否则学生观察和评价法律问题的方式可能会片面和狭隘,不利于以发展的眼光分析问题。从更具现实意义的角度而言,以多元化世界为基础的法学教育,注重培养能够处理跨国法律实务问题的法律职业者,从而为我国在对外交流中所遇到的各种问题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促进中国对外交流活动的健康发展。而中国法学教育要顺应多元化世界的发展要求,就必须对自身的教育方式进行适度的革新,通过灵活多样的方式吸纳多元化世界中有关法律的先进理念和制度,以双语教学的方式传授法学知识便是改革传统法学教育方式的应有内容。因此虽然目前的法学专业双语教学面临着很多的问题,但仍然不能否定这种教育方式的积极意义。

二、多元化的理念:法学专业双语教学的指导思想

目前的法学专业双语教学目标不清晰及教学方式选择的随意性问题主要是源于该教育模式的指导思想不明确。对此,应确立以多元化为内容的指导思想,这就要求将“世界”和“中国”作为两个基础要素,通过连接两者来体现法学专业双语教学的现实意义并据此决定其所应采用的教育方式。

(一)以世界为视阈的法学专业双语教学

在法学专业知识的传授过程中,任何一个部门法知识的分析解说都应结合国外法律制度的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否则对本国法律制度的理解会缺乏准确性和必要的深度。因此法学专业双语教学必须以世界作为其视阈,以此来实现该教育方式的独特意义。实际上,以世界为背景进行的法律问题的分析理解才是符合英汉双语法学教育的根本特征的,这种特征通过语言—情景—感悟三个环节得到体现。首先,在本来的汉语授课模式中加入英语授课的方式,从而产生的英汉双语法学教育,就是要通过语言这一媒介来尽可能地再现国外法律制度的现实情景,从而使学生对国外法律制度的理解更加真实和准确。正是基于这一点学者主张在双语教学中使用外文原版教材,指出“原版的教材特别是系统的法学专业教材,能够保证知识体系和文字描绘的准确性和系统性”[3]。通过英语学习国外法律制度也能够真正融入到外国法律的特有思维方式中,有助于培养更为灵活、科学的法律思维方式。其次,在进入到外国法律制度情景后,能够促使学生对国外法律制度产生深层次的认知和评价,即“感悟”。用双语传授法律知识并不是要学生用汉语和英语两种语言来学习中国的法律,也不是要求学生用这两种语言浅层次地了解国外的法律,这两种目标完全可以通过单纯的汉语教学达到。所以英汉双语教学就是为了使学生通过融入到国外法律制度的情景中进而达到感悟国外法律制度之独特性和内在精神的目标。

(二)以中国为基点的法学专业双语教学

以世界作为观察视阈的法学专业双语教学,同时必须不能脱离于中国,否则会背离中国法学教育的本质。毕竟中国法学专业教育面向的是为中国提供法律专业人才,能够解决中国的法律问题。当然,也会有一些培养出的法律人才从事国外或者国际的法律实务处理工作,但这仅仅是我国法学专业教育的附带结果,而不应成为核心目标。中国法律问题的处理,不论是法学研究的深入,还是法律制度的完善,不能局限于以自身视角观察自己,只有将视野延伸到更为广阔的多元化的世界中,才能够准确判断自身法律制度的合理性和非合理性,并从多元化的法律文化中了解各种解决法律问题的路径,从中选择适合解决中国问题的合理路径。总之,在多元化世界背景下,推进中国法律的发展才是法学专业双语教学的核心价值理念。因此在法学专业双语教学各种疑问的处理当中,必须依据“世界”和“中国”两个要素紧密结合的角度,寻求问题的答案。

三、多元化的方向:法学专业双语教学的培养目标

法学专业双语教学培养方式存在的问题与培养目标的不明确有直接的关系。对法学专业双语教学的目标,有观点认为“应该是提高法学专业学生的使用外语从事专业工作的能力,以适应我国对外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4]该观点虽有合理性,但如果将培养目标仅仅局限在“对外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有些过于狭窄,会造成对很多学校的法学专业双语教学活动实际意义的质疑。所以在法学专业双语教学的培养目标方面,仍应当以多元化作为方向确立多种培养目标层次和类型。

(一)培养目标层次的多元化

在目前的法学专业双语教学当中,很多时候都存在培养目标定位方面的不清晰问题,从而导致在评判所进行的双语教学是否达到预期的培养目标时存在疑问。笔者认为,法学专业双语教学至少可以设定以下两个层次的培养目标:首先,奠定基础式的培养目标。这是较低层次的培养目标,该层次的培养目标是以训练学生对国外法律制度基本的原文理解能力为核心,通过这种训练使学生在未来的职业过程中能够快速地掌握有关国外法律制度的信息材料,也使学生通过使用外文学习国外法律制度的方式提升法律知识素养。所以在奠定基础式的培养目标下,并不要求学生必须具备从事涉外法律实务工作的能力,而仅仅是在外文的语境之下,能够对国外法律制度及其原理有生动、具体的了解。该层次的培养目标,一方面能够提升学生理解分析法律问题的能力,另一方面也使学生在日后的法律工作中涉及国外法律制度问题时具备一定的应对能力。其次,深入细化式的培养目标。这是较高层次的培养目标,该层次的培养目标是以训练学生系统掌握国际和国外的法律制度规范内容及其内在原理为核心,通过这种训练使学生能够较好地从事涉外法律实务工作,也可以深入准确地开展国外和国际性法律问题的研究工作。深入细化式的培养目标是直接为我国对外开放中的法律人才需求服务的较高层次的培养目标,因此只有具备高质量的教师资源才能够开展,对学生的接受能力也有相当的要求。所以能够采用这种培养目标的学校应当是比较有限的,而且从人才需求数量的角度来看,也无需太多学校采用这样的培养目标。

(二)培养目标类型的多元化

在确立不同层次的培养目标的同时,也可以选择不同的培养类型,从而体现法学专业双语教学人才培养的多元化理念。法学专业双语教学的培养类型可以分为实务型和研究型两种不同的类型。即使在奠定基础式的培养目标层次中,仍然可以区分是偏重实务,还是偏重理论,从而确定不同的培养类型。因为国内的法律实务活动,在“法律全球化”背景下也难免不受国外法律制度的影响,能够出色完成国内法律实务的工作者,应当是那些时刻注意和理解国外法律制度发展动态对国内法律制度形成的影响的人员。而国内理论研究工作更是离不开对国外制度及理论的研究和借鉴,只有这样才能够确保理论研究成果的合理性和先进性。在深入细化式的培养目标之下,当然也可以划分为实务型和理论型。在实务型培养中,必须以国际法律实务问题的处理为目标,通过更多的案例分析以及实务操作方式的学习,使学生较好地掌握国际法律实务方面的法律规则及实践运行方式。在研究型的培养中,应当以全球视野下的法律问题研究为出发点,通过偏重于制度原理的学习和理解,使学生对国外法律制度及其原理有更加深入和全面的把握和理解,为从事相关的研究工作提供知识储备和理论研究素养。

四、多元化的路径:法学专业双语教学的培养方式

法学专业双语教学存在的问题集中体现在其培养方式当中,双语教学的课程应当如何设置、授课模式应当如何确定是核心问题。对此不应设置绝对统一的培养方式要求,而是在考虑不同学校的不同情况的前提下,遵循法学专业采用双语教学方式的一般规律,设定科学合理的培养方式。

(一)课程设置的多元化

法学专业双语教学课程设置方面的多元化应当通过课程性质确定和课程内容选择两个方面来实现。首先,在课程性质方面,双语教学课程应以选修课作为绝对主导,必修课为例外。之所以进行这样的定位,是因为双语教学更加注重课程的灵活性从而适应外文讲授方式以及国外法律制度的特征。另外,目前在法学专业双语教学中面临的师资力量和学生接受能力方面的问题,更适合通过开设选修课的方式解决,即现有的师资力量能够对哪个课程进行双语授课,就相应开设双语课程,这样能够充分发挥有限的双语授课师资力量的作用;另一方面,学生也可以依据自身的外语和专业知识能力情况做出适当的选择,从而多少可以弥补学生接受能力有限的问题。当然,对于培养目标层次较高,学生接受能力较强的学校而言,也可以选择一定的必修课程作为双语教学的课程。其次,在课程内容方面,也不应设置过多的限制,仍应遵循多元化的指导原则。在现在的法学专业主干课程当中,确实有些课程更加适合采用双语教学的方式。例如,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等课程,这些课程当然可以成为设置双语教学课程的首选。但还是可以围绕其他主干课程来开设形式多样的双语教学课程,如将民法分为国内法和外国法两部分,对后者采用双语教学。至于作为非主干课程的西方法律思想史、外国法制史、犯罪学等课程都可依据自身条件来开设双语教学课程。这就需要各个学校在整合师资力量的基础上,考虑本校学生的接受能力设置最为科学的课程体系。

(二)授课模式的多元化

采用双语教学的方式,就应当调整授课模式,在吸纳国外授课方式的基础上,向更加灵活多样的方向发展。否则引进双语教学的意义就不能得到凸显,仅仅是增加了一些外语,特殊的教学效果无法实现。具体而言,应当穿插使用课堂讲授、文献解读、案例分析及讨论、完成作业、多媒体资料的采用等多种教学方式。在课堂讲授方面,当然应当同时使用汉语和英语两种语言,两种语言的使用比例无法进行事先的要求,只能根据课堂情况由授课教师进行适当的把握,但其教学课件中英文的比例不能低于80%,否则双语教学将会沦为口号。在文献解读方面,如果课程内容中涉及重要的外文文献,可以采用组织学生阅读和教师进行解释两者结合的学习方式,使学生外语和专业知识两方面的能力同时得到提高。在案例分析和讨论方面,可以作为双语教学的重点方式采用,该方式比较符合英语国家的法学专业授课模式,也是显著提升学生知识能力的重要手段。在完成作业方面,可以给学生布置必须用英文完成的作业,根据学生的能力情况采用难易程度不同的题目。最后,可以充分采用多媒体资料,为学生创造更加生动和直接的外国法律制度学习的情景,帮助提升学习的效果。

作者:塔娜单位:内蒙古农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