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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研究法学专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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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研究法学专业论文

一研究方向的扩展与多学科、国际化视角的培养

(一)论文选题研究方向的实证分析:研究方向不全面

单独看一篇论文的题目,可获悉作者的学术兴趣与研究方向。而通过对一个学校的同一专业下的历年毕业论文题目涉及的研究方向进行整体的分析与考察,则可以了解该校在学生培养与学术引导方面的状况。具体到我校,可以将被选取进行考察的143篇论文从4个研究方向进行归类,分别为法理学(共有66篇)、法社会学(38篇)、立法学(22篇)、法学方法论(17篇),四种研究方向所占的比例如图1所示,分别为:46%、27%、15%、12%。除了法理学,其他三类研究方向选题所占的比例呈历年上升趋势。截至2011年,四大研究方向选题所占的比例已定界于同一区间之内(20%~40%),这标志着我校法学理论硕士研究生业已突破单纯的理论研究的局限,研究方法与研究对象不断丰富,研究方向与学术侧重点也日趋分散、平衡。1.比较法领域选题的缺失在考察我校法理学硕士研究生论文选题时,笔者参照了吉林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4所大学的法理学硕士论文选题状况进行分析。这4所大学在参与对照分析的其他院校的相同专业、相同时期的论文题目中,除广泛涉及以上四项研究方向外,吉林大学另有《中美独立董事制度比较研究》《从日本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形成透视日本法律移植》等8篇比较法学论文。与之类似,中国政法大学也另有《案例指导制度与判例法制度的比较研究》《中国与英美法律制度中法律拟制运用之比较研究》等典型的比较法学论文共计10余篇。西南政法大学在比较法学领域则有《“RestrorativeJustiee”与中国调解传统比较研究》《人的解放与法律发展———全球同性婚姻合法化进程的研究报告》等代表文章。林翡翡、王茜等法科学生则为西北政法大学在比较法学领域贡献出《西方少数族裔权利问题研究》《除魅与赋魅:中西法律观念现代化比较研究》等文章。比较法学作为一门基于不同国家、地区、法系之间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的学科,教师能教授学生的与其说是各种法律制度中的差异等具体理论,倒不如说是比较研究这种方法本身。毕竟,设立比较法学的意义是通过比较的研究方法发现新领域的法律制度的不同之处,进而推动法律思想、法律制度史的研究,并推动本国法律制度的改进与完善。因此,一篇优秀的比较法学论文,必然体现出作者对比较研究法的掌握程度,也能体现出作者对法律文本的第一手研究资料的处理水平,甚至能够体现出作者的外语水准。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我校法学理论硕士研究生在此领域疏于钻研。通过考察,虽然我校有《关于我国反腐机构专门化的设想与论证———香港廉政公署经验的启示》《中国法官遴选制度的批判与建构》等涉及比较法学的论文,但从内容上看,这些文章针对不同制度间比较研究的内容通常仅集中在论文一章之内;而从行文的重点看,这些文章站在批判我国法律制度的角度,以推动我国法律制度完备为目的,对其他国家同一或类似制度中的先进因素加以借鉴乃至引进,这种明显的主观性与目的性业已违背了比较法学研究方法所推崇的客观性与价值中立性,因而很难被视为典型。2.经济分析领域的文章较少经济分析法学作为用经济学的方法来分析法律问题的新兴边缘学科,其理论得以系统化的时间虽较晚,但自20世纪后半叶以来发展迅速,已经与法社会学一样,成为法学研究中重要的跨学科研究领域。我国各大政法院校也对其寄予了高度的重视。据分析,吉林大学共有《隐私权的经济分析》等5篇论文属于此研究方向,中国政法大学有《浅析法律裁判中的经济推理》等6篇,西南政法大学有《法经济学之“理性选择”理论及其发展走向》等6篇,西北政法大学有《道德法律化的制度经济学解析》等5篇,而华东政法大学也有《风险社会视角下的中国法律治理》等经济分析法学文章。与这些院校相比,我校虽有《构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法理思考》《现代经济法治的人性基础论纲》等诸多相关文章,但这些文章对结构、过程、效果、效率等经济分析考量标准的选取带有很大的主观性,并且不够全面、系统,对微观经济学、制度经济学等课程的核心概念运用有限。以《构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法理思考》为例,作者通过法经济学的视角来研究刑事和解制度蕴含的法律价值,进而论证我国引入该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论文虽运用了法经济学、社会学内容,但涉及经济分析法学的内容仅限于第三章第二节———刑事和解制度与司法效率。因此,严格来说这很难被视为一篇经济分析法学文章。诚然,对经济学分析工具的运用只是研究法学的一个新视角而已,但或许会开阔法学研究的新视野,为法学研究添加新动力,而能否娴熟地运用经济分析法学的研究方法则是法学理论硕士自身素质高低的反映与体现。

(二)原因剖析

法学本身并非先天独立的,作为一门派生学科,法学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是依附于哲学、神学、政治学与经济学的,这就决定了法学的发展需要这些专业知识的涵养作为支撑。而考察法学的发展历史,也可以发现任何学术拐点的突破、任何学术问题的解决从本质来看都不能称作纯粹的。因此,法学教育者在坚持法学理论本身的内在逻辑的同时,也应当注意法学本身的开放性面向。作为法学教育的先进国家,美国的一些高校———包括耶鲁与哥伦比亚大学———便率先在对这种理论精英教育进行批判的同时,对法学课程本身进行了改革,并吸纳相当多的经济法学家、哲学家与政治学家到学校任教。而与美国对应,我国的法学教育却体现出很强的封闭性,特别是在本科阶段。由于培养目标上的差别,本科阶段的学生培养仍要考虑实务性问题。因此,在课程教授,特别是在部门法学教授上仍是遵循正统的教义学传统。这种教学传统建立在法律制度内在的自洽性和合理性基础之上,具有典型的基础主义与本质主义知识论特征。在此影响下,许多法科学生,在升入研究生阶段后仍然将法律视为孤立的存在,强调法学理念的纯正性、理论的正统性,疏于将法学问题置于经济学、政治学的语境下进行研究,无法从实质化的角度对法律的效果进行全面的考量,也无法从宏观的方面对法律问题进行全面的评价。当然,排除本科阶段的法教义学影响外,这一问题的发生也有其现实与历史背景。在中国,法学与法学教育的发展有其独特的前进轨迹与历史沿革。西方的法学教育是经历了学术的混合化到精细化的过程而发展起来的,最终伴随着法学的独立性而专业化。而“我国的法学教育是从一种极为特殊的环境中发展出来的,即法律制度长期受到忽视、贬低甚至是被砸烂”。在古代中国,法律只是统治权威、道德理念、乡土戒律中的一部分。自近代以来,经历了民国时期短暂而相对繁荣的发展之后,法律再次受到政治的干预,法律教育也受到政治意识形态的影响,而成为政治学说的附庸与延伸。随着社会整体的发展与学术环境的改善,法律学者与法律教育者的首要任务自然是摆脱意识形态的束缚,突破站在政治角度对法学理论进行批判与阐释的既定思维模式,在构建法律科学完整性与系统性的同时,实现法学的独立性。在这一过程中,学者无疑会不自然地透露出对其他专业知识的过分担心。“为了不重复丧失独立性的经历,法律制度和法学教育对任何外来的暗示或影响都变得特别敏感,一概加以排斥,并最终走向与现代化要求相悖的自我封闭”。而法科学生(包括我校的法学理论研究生)也正是在还未摆脱本科阶段的教义法学影响下,加之受法学研究大环境熏陶,从而加强了固有的研究思路与学术观念,致使其在论文选题上出现偏颇。

(三)应对方案

1.跨学科教育的提倡法学研究仍旧不应当局限于其专业知识的封闭性内涵,而应当置于社会科学这一更开放的层次上进行研究,对其他专业领域的知识进行借鉴和吸收。这甚至不仅是学科先进性的体现,更是我国现实的需要。从这个角度上来说,系统的跨学科教育或是社科法学教育便显得十分重要。毕竟,作为一门研究不同学科体系、知识背景、价值理念下的法律规则考量标准、评价方式与改良意见的学科,其为我国法学的发展提供了外源性的启示与多元化的动力。因此,在课程设置上,这应当是一个不容忽略的问题。而从现在我校在法学理论研究生课程设置的改革趋势上来看,这无疑为研究方向的扩展和跨学科视角的培养提供了极好的契机。而导师在引导、培养学生时,也应当提示学生有针对性地阅读相关的著作。当然,知识的了解与传授固然重要,但法经济学等跨学科研究的本质特征并非在于这些知识,而在于对经济学概念、工具、模型在法学上的应用,即在于研究方法与分析视角的培养。因此,强调跨学科的开放性研究,绝非意味着以牺牲法学的独立性为代价接受其他学科的渗透,而是在坚持法学独立性的立场上对其他学科的知识进行吸纳。所以作为法律教育者,与其担心未来统治法学理性研究的是统计学家与经济学家②,倒不如担心自己沦为所谓的最正统法律理论的“僧侣”的危险。毕竟,学科的独立性的获得并非单纯来自其思维模式与研究方法,而是由其研究对象和理论落脚点来界定。因此,不管怎么说,跨学科研究还是为法学的发展提供了内在逻辑之外的另一个理论增长点。而在各种学科中,经济学作为考量制度及制度合理性的学科,无疑为法律制度的评估提供了一系列新的标准,为法学理论的完善打开了一个新的视角。因此,通识教育也好,跨学科研究也罢,都应当成为我校法学理论教研室在今后的教学、培养、指导方面的一个可以有所作为的方向。2.国际视野的培养如果说我校学生在法经济学领域选题的缺乏反映的是跨学科研究的不足,那么在比较领域研究选题的缺乏则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我校学生在法学国际视野上的局限性。从我校学生的选题状况来看,虽然比较法学已经单独成课,但显然学生对其的重视程度、掌握的知识和研究方法并不乐观,这必须成为今后我校教学培养工作的努力方向。同时,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首先,处理好法学知识国际化与本土化的问题。法学知识的国际性与地方性的属性争论由来已久。反映在比较法领域,争论则体现为到底比较法研究是应当致力于探寻制度间的共同之处、总结规律,进行制度层面的协调性构建,还是应当将研究重点放在差异性上,承认差异存在的合理性?这个问题很难有答案。“偏重”不等于“偏废”,对“国际惯例”的孤注一掷与恪守“中国国情”在本质上并没有区别。在进行比较法研究或教学时,应当摒弃国外立法规律的先验性,在一致性考察之外也应关注制度上的差异,并对法律秩序、法治环境进行更深入的研究。其次,关注影响制度发展的各种因素。比较法学虽主张研究不同法律体系的制度与原则的比较研究,但其研究对象却并非局限于此。在单纯的制度建构给国家法治建设带来极大阻碍的同时,法律越多,秩序却越少。比较法学者将注意力更多地放在了制度层面的影响因素上。他们或将制度的演进史进行整体比较,或对制度进行法律文化层次的研究,或将法律视为社会现象的一环进行考察。因此,在培养、启示学生进行制度比较的同时,也应当引导学生探寻出各种制度中的隐藏性基础与渐进性因素。

二论文选题的规划与自主研究

(一)论文选题合理性的考察:部分论文选题大小失当

作者应当结合自身的能力与客观的研究条件,选取一个大小适中的题目。题目的大小是个不容忽视的问题,梁慧星教授曾说过,“题目太大,必然空泛;题目太小,分量不够”。1.选题过大导致主题被淹没梁教授所提到的“空泛”涉及论文“主题”的问题。毕业论文作为议论文的一种,对主题的要求自然很高。文章主题不仅是文章内容得以展开的议论中心和文章结构的逻辑链锁,更是衡量学生3年来研究生的学术观点与研究成果的最直观反映。然而,当前的许多法学毕业论文都因为缺少一个贯穿始终的命题而沦为一篇冠以论文之名的说明文。梁教授曾谈道,论文在选题之时的大小失当业已为成文之后的主题不明确性埋下了隐患。值得一提的是,囿于固定思维,不突出的主题通常与论文选题过大有关。一旦文章选题过大,自然极易导致论述宽泛、论点过多、逻辑混乱,进而主题被过多的论述淹没而显得不够明确,文章虽然洋洋洒洒,却言无一物。我校早期的诸多法学理论论文的选题便显得过于宏大,如《权利冲突论》《法本质研究———一个与时俱进的课题》《立法理念探讨》等论文。2.选题过小导致主题空洞一般看来,题目太大会导致论点的空泛;而题目太小,则只会带来“分量不够”的弊端。然而,进一步分析后便会发现并不尽然。起码在我校的一些论文中,便会存在因选题过小而导致的主题空洞,这一现象在涉及民俗法研究、地方法治状况研究等论文中体现得尤为明显。仔细来看,此类主题之所以不突出并不是因为选题过大而导致的过分繁多的论点对中心论点的稀释。相反,却是因为作者的选题过于精致。一个选题愈是精致,其资料准备便愈要精细,其研究便也愈要深入。学生要完成典型样本的选取,关于渊源、动因、进路、社会效果等相关资料的搜集,有必要的话,还应当进行适当的实际考察。此外,更需要从资料的分析结果与考察结论中抽象出理论化成果。但作为学生,其时间与能力有限,因而其资料的搜集很难精细。而受制于自身的学术水平,其对分析结果与考察结论的处理也很难深入。故而,其研究成果便十分有限。然而,学术论文对字数是有硬性要求的,单纯将了了的资料搜集和不深入的研究成果作为主题加以论述的话,论文内容必然不够充实。为了凑足字数,作者便也只能将与主题的理论通说或者前置性研究结果加以堆砌。总的来说,选题“过大”与“过小”的问题本质是一样的。其根源在于,文章是通过横向的资料堆叠来凑够字数,而非通过深入的论证展开来实现选题的价值。当然,不排除在一定的情况下,论文会因选题不适当而导致主题不够鲜明的遗憾。因为,有时这些论文通常掩盖了学生的真实水平与理论功底。也许作者有十分犀利的洞见,但在大量论证不够透彻、仅靠一个注释就能诠释的内容的堆积过程中,一篇主题明确、观点新颖的文章,成文却也仅具有介绍性功能了。

(二)原因分析

1.疏于展开协作规划学位论文作为获得硕士学位的最重要的参考指标,并非数月间便可完成。在撰写之前,必定会经历长时间的准备过程。而论文的选题工作更非靠一时兴起的灵光乍现就可解决,它需要长时间的知识积累与学术沉淀。因此,对论文写作或是选题的整体性规划显得非常重要。选题工作是一个逐步细化的过程。其通常包括阅读积累,及与其衔接的资料搜集、实证调查等各个环节。而阅读积累阶段是十分重要的,这一过程可以根据阅读书目的细化而划分为泛读和精读两个阶段。这两个阶段并不是孤立,从泛读到精读的过程,也是学术思维与研究思路清晰化的过程,这两个环节便是靠不断思维进路而串联起来进行过渡的。思维进路的细化当然也意味着研究领域的渐进性集中,同时又能实现对自身的研究能力的动态性把握,更能保证研究领域与自身能力的协调,从而选取出“大小适当”且符合自身能力的选题。然而,目前部分学生忽视了思维进路不断细化的过程。部分学生执着于泛读,却忽视了结合课堂教学内容、学术热点,以及自身兴趣和特长进行的研究方向与研究领域的筛选。他们虽然学识渊博,但知识的生产能力却令人担忧。而另一部分学生,则会凭自身兴趣跳过泛读而直接进入精读阶段,甚至一些学生出于功利“投机取巧”式地跳过泛读环节或只是阅读对泛读阶段书目进行评介的“二手资料”,这种所谓的“精读”自然无法打下牢固的理论功底,文章也就必然空洞。但更关键的问题在于,这两种极端的阅读方法是无法实现对学术界的研究现状的纵向把握的,也就无法选取基于学术界现有研究现状的适当的主题。同时,这种思维进路上的断裂也意味着对自身研究能力的怠于开发,更遑论对自身研究能力的把握了。学生对研究现状和自身能力两个方面均难以把握,也就必然导致文章选题的大小失当了。2.自主性研究能力的欠缺有时,选题的大小失当并非源于对研究现状、自身能力的不恰当评价,而是在更深程度上暗含着研究生自主性研究能力的欠缺。正是因为其欠缺此类能力,故而在研究时无法深入,其文章内容的构成来源要么是针对主题的横向扩展,要么来源于针对主题的周延性论述。当然,暂不谈阅读步骤问题。在现行的教育体制下,不只是法科学生,其他学科自主研究能力欠缺的状况也普遍存在。即使身为理论法学研究生,其所期盼的教育模式仍然是以老师为主导,由老师进行在堂的讲授,并在老师的引导下进行法学知识的单纯掌握。在研究生阶段,这种单纯地进行既定、凝固的法学知识灌输的教学模式自然显得不恰当。这种守成式的“一次性”培养模式显然与以培养研究型人才为宗旨的硕士教育存在理念上的差异。研究生阶段的法科教育强调对知识被动接受之外的学习自主性,其目的在于学生掌握一套多维度的研究方法与分析手段,在对知识进行全面掌握的同时,应当能够进行专业的分析与发散的思考,而毕业论文正是这种自主性研究能力的最好体现。显然,一些法学教育者意识到了这一点。毕竟,作为教授或副教授,其对教师的定义当然不能局限于知识的“数据库”上。但受传统的教育模式所限,学生却甘当学术“记忆体”。许多学生仍然将课堂知识的掌握或导师布置任务的完成视为成就其学业的唯一途径,对与之有关的理论,他们会力求能够记住,但对与之无关而同样重要的知识,却不进行涉猎。久而久之,其研究的自主性便会被磨灭。与之相对,他们的理论体系与知识结构会有极强的依附性,研究视角会显得日益狭隘,学术敏感度也会日益迟钝,更缺乏处理资料和分析问题的能力。因此,一旦选取内涵广阔、概括性较强的题目,文章的横向扩展性虽广,但在理论深度上却有所欠缺。这就是典型的选题“过大”了。而与之相对,“过小”的选题,虽然能在形式上保证题目的新颖性,在形式上体现一定的学术素养,但因其自主研究能力有所欠缺,对此类“精度”较高的题目是难以把握和驾驭的。因此,最后难免落入与选题“过大”同样的主题分散状态。

(三)应对措施

1.督促论文选题规划梁慧星教授曾在著作中谈到论文选题规划这个问题,并提出了相关意见。在他看来,硕士论文的选题工作其实在进入校门之时就应开始准备。与对各种法律科学进行普遍教授的本科学习不同,研究生阶段的学习无疑更加专门化,具有更强的研究性。这就要求学生在第一学年的学习期间,进行大量的阅读。具体在法学理论专业,首先就表现为学生对法学理论经典著作进行泛读,并结合课堂教学内容、学术热点,以及自身兴趣和特长,选定具体的研究方向;而后,在第二学年的上学期通过与研究方向相关的著作的研读,确定论文涉及的研究领域;进而,在下学期通过进一步阅读,确定具体的选题,并搜集相关的资料,着手开展相关的实践考察,并完成文献整理工作。②梁教授的意见十分具有建设性,法学教育工作者应将学位论文指导工作进行整体规划,并在教学与培养过程中督促学生严格按照规划进行阅读、学习和研究。在保证不影响正常教务工作的情况下,改良研究生培养计划,将课程学习、科学研究与论文撰写进行统筹安排,使论文写作与日常的学习、阅读紧密联系在一起,构成研究生教育中不可分割的环节。2.培养自主研究能力如上文所述,法学教育者应在日常教学活动与法学理论硕士培养的过程中,加强对学生研究自主性的训练与激发。在课堂教学时,提倡采取专题教学的方式。法学理论的教育尤其适合专题教学法,但专题的选取应当具有一定的典型性、科学性、时代性与前瞻性。同时,应在课前准备阶段,训练学生搜集、整理资料的能力;在上课时,通过启发性问题训练学生分析问题的能力;在课后,通过课后作业或是延伸阅读的布置,训练学生的发散思维,以及对知识整合梳理的能力。进而,通过一系列环节的训练,使学生获得思维得以积极发展的空间,并调动其创造性与能动性,使之获得自主的研究欲望与能力。尽管学生在知识结构与思维方式上难免会受自己的影响,但导师应当注意开发其自主学习的能力。导师对学生进行培养时,留出一定的弹性空间,允许学生自主对各种理论、各派观点进行自主的研究与批判。同时,导师自身应当摆脱对既有路径的依赖,在客观立场上争取完成自身知识体系的自我升级。

三选题的对策性与创新性反思

(一)论文选题内容的考察:对策性论文较多

北京大学教授陈瑞华曾在西南财大法学院的一次演讲中感叹法学学位论文中充斥着太多“对策性”论文。④所谓的对策性论文,是基于我国法制现实状况,针对其中存在的所谓的“问题”与“漏洞”,高屋建瓴般地提出顶层设计式的对策或建议的文章。对策性论文在部分法学论文中已占据了近乎统治的地位,而通过对我校法学理论学论文选题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在中国法理学研究方向与立法学研究方向的论文中,对策性论文也有所存在。例如《网络交易立法研究》等。而从总量上看,共计36篇,占了论文总数的25.17%。或许从绝对数量来讲,对策性论文或许并不多。但是相对其他类型的论文,对策性选题的文章通常质量并不高,故而相对于学生的一般水平而言,25.17%的比例还是过高了。因为,这一类型的选题本身就具有非同一般的难度。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难以避免的对策主观性在著名的演讲录《政治与学术》中,韦伯严格区分了学者与政治家的不同。身为政治家,当然会要承担起改造社会的任务,因而应竭尽所能对政策的输出施加影响力。但身为学者,其任务不过是研究现象,分析问题,提出理论。在其看来,之所以应恪守这一准则是因为身为学者其观点必然具有主观性,不能保持价值中立,因而通常过于偏激。[7]而中国法学教育的现状无疑使对策的主观性被刺激、放大了。对长期浸淫于西方理论的中国法理学学生而言,总免不了对中国的法制现实有些过激的理解,而反观他们的参照对象与灵感来源,不外乎两种:一为法学理论,特别是西方理论;二为西方法律制度。面对现实的制度问题,在运用理论时一定要避免先验性,因为任何理论都不是绝对的,理论与知识的进步蕴藏于不断的批判与证伪的过程中,它需要结合不同时代与现实的考验;与此类似,外国的经验也并不具有终极性,社会文化条件的差异导致了单纯外发式建构模式的困难重重。因此,一篇出色的对策文章,应对制度本身的变化及其发展规律与相关社会条件的关系有所洞察。一方面,要体现出对思想、理论或学术的偏好;另一方面,又要将制度构建设想与社会现实条件联系起来进行考察,并对其实践效果进行评估。这就是说,对策性文章应当突破理论到制度或是突破经验到制度的单向因果思维模式,应从理论、实践的综合角度论证制度条件,而不只是理论、经验的批判。而反观这些文章,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些对策文章不过是拿昨天的理论解决今天的问题,拿他国的成就来批判我国的现实,在论证方式上显得太过主观。2.难以克服的知识局限性排除对策与建议的主观性不谈。法科学生知识的专业性也决定了选取这一类课题要承受的风险是巨大的。涂尔干曾言,所谓的科学精英“他的研究领域只限于固定的某一问题领域,甚至单独的一个问题”。[8]而妄想掌握世间所有真理的幻想家,最终只能沦为“半吊子行家”而为世人所不齿。因而,从功能主义角度上讲,知识界对制度问题的意见反映必然是多样而难以统一的。何况现代化教育强调的分科,割裂了专业之间的联系,法科学生自然无法对决策后果有足够的考量,甚至有时都缺少将其所提措施进行实际贯彻的合理规划。故而,想想要凭一人之力完成制度构建选题无疑是对自身的能力太过自信了。而通常被认为选题合理的立法建议类文章,其结论也并非总能被接受。毕竟,中国的制度问题向来都不是单纯的法学问题。就连江平教授都曾说过,“立法是‘三结合’———立法机关、实务机关、法学家,你只是三分之一,不是主导者。自我定位过高,很容易出现失衡”。[9]何况作为法学理论硕士研究生,社会经验与实践能力等背景性信息和知识都存在相当程度的欠缺。因而,受制于难以避免的决策主观性与难以克服的知识局限性,我校对策性论文的数量相比反映文章合理性、影响力与学生能力的论文而言,还是过多了。法科学生所怀揣的对中国法制建设的那种不容置疑的拳拳之心并不能理所当然地为其论文增添分量。而有时我们又不免感叹,或许学生们可能太过高估自身的决策能力是被论文的政策影响了?

(二)原因分析:创新性误区

相比博士论文要求的“原创性”或“独创性”,硕士学位论文在创新性上的要求显然是相对较低的。但学位论文的创新水平终归是评价论文质量的重要指标,撰写学位论文的过程也是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重要途径。因此,对学位论文来说,论文的创新性是无法忽视的,这种创新性反映在选题上便体现为选题应当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前瞻性,达到一定的理论新高度。但经过考察可以发现,许多法学理论研究生对创新性存在误读。在他们眼中,选题的先进性、前瞻性都需要与社会热点事件进行结合才能体现,其写作思路都是从中发掘出全新的法律制度层面的问题,从而实现制度建设问题的学术化。进而,通过理论批判与外国的经验批判提出制度构建或制度调整的对策与建议。故而,文章的创新性最终便以对策性论文的面目得以表现。然而,正如上文所归结的那样,将一切社会问题都归结于制度问题似乎显得太过不负责任。另外,对策性文章要求的逻辑的自洽性、经验的可借鉴性并不容易实现。总之,此种形式的创新未免风险过高、代价过大。当然,法学理论研究生对创新性的误读不难从法学研究大环境中探得原因。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一部分学者开始摆脱法律诠释学的束缚。其中一部分“试图探讨支撑法条背后的社会历史根据,探讨制定法在中国社会实际运作的状况,以及构成这些状况的诸多社会条件”。这部分学者体现出明显的学术性倾向,关注法律文化层面的研究。而与之相对,另一部分学者则“走向媒体与讲坛,针对社会发展过程中的热点问题和与法律有关的问题发表自己的看法,撰写专栏文章,成为法律的‘公共知识分子’”[10]。后一部分的学者具有极强的社会责任感,通过各种社会活动,加大自身立法活动、司法实践的影响力,并对制度的建构提供决策参考。然而,在这些学者中,除去一部分是单纯凭着社会活动家的热情进行意见表达外,大多学者进行的对策研究却建立在自己已有研究成果之上的。因此,这些对策性文章虽然看似疏于论证,但实则为“微言大义”;这些对策性文章虽然独立成章,但其实是有大量的考察、论证报告与著作作为前置性研究基础。因此,这些文章虽然篇幅有限,但通常都有大量的注释对作者自己的已有著作进行引用或说明,从而构成一个完整的逻辑体系与论证链条。从这个角度来说,这些文章的创新性显然不应该通过仅仅一篇独立的文章来体现,而应当结合一系列前置性研究来看。我校学生受时间和精力所限,阅读的通常只是集大成式的结论性文章,而无法全面了解相关前置性研究成果。单单是基于一篇对策性文章的吸引力而进行的效仿无疑是盲目的,而将文章的创新点仅放在热点事件的制度层面的解决上,无疑是对这些学者理论的断章取义而已,显得太过狭隘。

(三)文章创新性理念的反思

由上文可见,言及对策性选题之所以过多,并非选题本身存在的问题,而是这类选题与研究生的研究能力、学术水准不太相称,对一般学生而言难度较大。但能力与水平的一般性却不能概括才华的特殊性。因此,从这个层面来讲,提高研究生的创新能力或许能在坚持我校现有培养方案的基础之上,辅以上文所提的改进途径,以引导学生培养跨学科研究的视角,以及及时规划合理的论文写作工作,培养其自主性研究能力。那么一篇兼具学术创新性和制度建设影响力的对策性论文也是可以期待的。但这里要所说的是,文章创新性的体现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并非单以针对社会热点问题的对策性论文的形式出现。在华中师大的董泽芳教授看来,除去这种将选题立基于社会热点进行的全新的理论建构式探索外,毕业论文的创新性还能通过以下9个方面来切入,具体包括:文献资料的新发现、观察问题的新视角、概念术语的新阐释、谋篇布局的新思路、研究方法的新探索、学科知识的新融合、理论观点的新突破、成果应用的新价值,以及论文选题的新高度等。[11]当然,受专业特点所限,以上的创新切入点对法学理论的研究来说并非都合适。但作为法学教育者,他起码有责任点破这种“随波逐流”式的对策性创新误区。毕竟,这条既有的创新道路似乎太过拥挤了,何况这条路似乎还是最难走的那条。与此同时,导师还应培养学生的阅读鉴赏与评析能力。在阅读文章时,导师要引导学生不单单关注观点和结论的提出,还应对论证思路和理论脉络进行梳理。学术上的成功并不是以语出惊人的结论作为标签和符号而引人注目的。理论提出之前的前置研究、思辨探讨、智识沉淀同样具有价值,而不应当被忽视。这种阅读能力的培养可以通过开办读书会,在读书心得讨论与交流的过程中实现,也可以通过读书笔记、笔记摘要的侧重性要求来进行引导。四结语本文以我校法理学硕士学位论文选题情况的研究成果为基础,并与五所大学法学专业教育比较分析与反思出法学理论硕士研究生在选题过程中暴露的知识理论基础、实践水平、主观态度、理论联系实际与创新能力等方面的问题。从考察发现的问题出发,进行反思,并结合国内外的理论研究成果,探索改进这些问题的具体路径,制定出改进这些问题的具体措施。这些途径与措施虽未经实践之检验,但其对提高法理学硕士对论文题目蕴含的学术价值与实践意义的关注度,提高选题的整体水准无疑有所裨益。提升法理学毕业生综合运用、创新与扩展所学理论与知识的水平,培养学生独立分析、解决实践问题的能力是法学教育者不可推卸的责任。

作者:资琳宋泽坤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理论专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