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法学专业教学论文3篇参考范文,愿这些范文能点燃您思维的火花,激发您的写作灵感。欢迎深入阅读并收藏。
第一篇
1地方院校法理学教学现状及其原因分析
(1)法理学内容抽象不易理解,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不高。
目前,我国出版的法理学教材虽然种类繁多,但在编写风格上过于注重概念、原则和原理的灌输,内容抽象晦涩,与法律实践脱节严重。加之受法学教学传统的影响,多数地方院校法学专业一般都在一年级通过一个学期讲授该门课程。缺乏部门法常识、之前所受教育又难以提供必要背景知识的前提下,在学生对法理学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较难理解,学习积极性严重受挫,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法理学教学的顺利开展。正如有学者所言:“刚刚考入大学的新生大多缺乏对于法律现象的基本知识,缺乏丰富的社会生活经验,突然接触到抽象的法学理论知识,一时无所适从。
(2)受功利主义和就业形势的影响,一些地方院校并不重视法理学课程教学。
“近年来,在实用功利主义思想的影响下,一切都追求实用性……不加区别地要求一切学问、学术、学科都要为实践服务。”因此,一切向实用看齐,一切为司法考试服务的浪潮一浪高过一浪,法理学课程理论教学在很大程度上被忽视。客观地讲,地方院校相较于其他高校尤其是名牌大学的学生而言,就业压力更大,以致这些院校甚至将司法考试通过率视为教学的唯一生命。在上述庸俗思潮的影响下,一些地方院校的教师和教学管理者过分强调司法考试的重要性,忽视法理学等基础理论课程教学。一些法学专业学生甚至从大一开始就把通过司法考试作为大学期间的最高目标,课堂上埋头苦练司法考试真题的现象并不鲜见。
(3)教学观念与教学方法的相对滞后,也严重影响法理学的生命力。
美国法理学家德沃金说过,“在法理学与判案或法律实践的任何其他方面之间不能划出一条固定不变的界限”。当前,我国一些高校尤其是地方院校法理学教学观念滞后,一些教师采取“灌输、填鸭式”的教学方法,课堂教学只注重理论知识的传授,不注重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忽视法理学作为社会科学应有的社会性与实践性。在这种相对滞后的教学观念与教学方法的引导下,学生即使暂时掌握了理论知识,也很难将其运用于实践。随着时间的推移,这种掌握得并不牢固、与实践严重脱节的理论知识很容易被遗忘,法理学应有的魅力、生命力也无从谈起。笔者认为,随着社会发展,人类知识积累急剧膨胀,如果仍延续传统教学方法,不注重采取其他教学方法启发学生习得和运用知识的积极性,培养学生自主创新的能力,想要学生达到系统、扎实地掌握法理学知识的教学目标,是不可能实现的。
2案例教学法在法理学课程教学中的意义
“案例教学法的方法起源于美国,由哈佛大学法学院的教授所创设,教师选取某一法律领域的特色案例,指示学生课前阅读,课堂上采取苏格拉底式问答法,通过学生回答问题、彼此之间的探讨和辩论,使学生了解和掌握某个法律规则的内容、适用范围、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以及如何应对新的情况。”简言之,案例教学法就是指教师为实现教学目的,根据教学内容选用现实案例或虚构案例来引导学生理解学科理论、培养实践能力、提升教学效果的一种教学方法。近年来,我国法学教育已普遍接受案例教学法这一概念并在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部门法学教学中广泛运用,取得了积极的教学效果。但法理学课程教学采用案例教学法还处于摸索阶段。笔者认为,在法理学课程教学中引入案例教学法,有利于培养理论扎实、具备创新实践能力的法律应用型人才。
(1)案例教学法有助于学生从具体生动的个案理解抽象晦涩的法理,培养法律思维能力。
有学者认为:“中国法理学发展中存在的一个最大的问题,是对中国人自己的现实生活世界的遗忘或疏忽。”法理学反映了人类法律实践的运行轨迹,是人们在长期的法律实践活动中的经验总结,具有高度的抽象性、思辩性特征。案例教学法的本质就在于将抽象的法学理论还原于具体的现实生活,帮助学生领会法学原理与法律实践活动的辨证关系,学会运用法律思维去分析、判断法律现实。我们必须明确,法理学的教学目的不仅要求学生掌握现有的法学理论,还要求学生“知其然更要知其所以然”,当然,引导学生关注法学发展也十分重要。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刑法是否应当禁止同性恋和行为,这原本是一个具体的刑法问题,法理学对这个问题的思考,就不是简单地提出某些理由做出一个肯定或否定的回答,而是阐明并回答这个具体问题背后所隐藏的一个具有普遍意义的问题,即道德的法律强制问题。”
(2)案例教学法有助于学生自主运用法学原理分析、评判法律现实,提升法律实践能力。
传统的法理学教学模式主要以教师讲授为主,教师在课堂教学中以教材为依据,对法律概念、原理以及相应的法律规定进行解释与说明,即使偶尔涉及案例,也不过是教学进程中的“昙花一现”。学生的主要任务则在于认真听讲和抄笔记,很少主动参与教学过程。这种“讲—听—记”教的学模式有利于教师系统地讲授法律知识,但很难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主动性和创造性。相较于“教师满堂灌、学生记笔记”的传统教学法,案例教学法则在注重学生法学理论修养的同时兼顾提高学生判断、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通过组织学生讨论、评析案例,将法理学教科书中的理论观点通过具体生动的案例加以诠释,为进一步学习法学课程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
(3)案例教学法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参与意识,提升学习兴趣。
远离应用法学和法律实践的法理学,必然是枯燥的、缺乏生命力的法理学。法理学只有建立在应用法学和法律实践的基础上,才有可能拥有永恒的生命力。法理学内容本来就晦涩、不易理解,如果在课堂教学中教师又局限于理论阐述,势必容易引起学生反感、厌恶等情绪。因此,在法理学教学中引入案例教学法,将枯燥教条的法学理论融入鲜活生动的法律实践,无疑会增加法理学课程的趣味性和吸引力,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参与意识,提升学习兴趣,并圆满实现教学目标。此外,案例教学法还能促进教师积极备课、了解本学科理论前沿、提高任课教师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并加强和改善师生关系等。
3法理学课堂运用案例教学法的必备条件
与传统的讲授法相比较,在法理学课程教学中实施案例教学法需要具备一定的前提条件,主要体现于如下方面:(1)教师应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同时须具备良好的组织管理才能和高度的责任感。教师作为法理学案例教学法的具体实施者,决定着法理学案例教学法的成功与否。因此,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是任课教师应具备的基本素质。此外,教师作为课堂课堂教学中的解惑者,还应懂得如何组织、引导学生融入课堂教学的每个环节,并透过生动具体的案例讨论理解所蕴涵的法学原理,实现法理学案例教学法的目的。第三,案例教学中还需要教师对法学理论与法律实务脱节之出作出相应的阐释,不失前瞻性。(2)学生应具备较强的自主学习能力和良好的口头表达能力,并能充分利用课外时间熟悉并理解法理学教材主要内容。案例教学法的采用,使学生在课堂教学中由传统的被动接受转变为主动学习,尤其是要重视创造性地运用知识,创新理论,因而对学生的要求也更高。由于案例教学法的采用要求学生在课堂上充分讨论,并由教师作出评价,教师系统讲授教材内容的时间势必减少,这就要求学生必须充分利用课外时间,对教师没有讲授的内容进行预习并消化理解。当然,学生具备良好的语言表达能力也是案例教学实施的重要条件。(3)教师应根据教材章节内容,选择能适应教学所需的经典案例及地方典型案例用于教学所需,必要时可虚构案例。在案例教学法正式实施前,教师应根据法理学教学特点和内容的不同精选案例,以实现法理学的教学目的。
笔者认为,所选取的案例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1)法理学属于基础理论法学,所采用的案例应能反映所授章节所涉及的基本原理和基本法律制度;(2)根据法理学抽象思辩的学科性质,适当采用具有争议性的经典案例,以启迪学生的思辩能力;(3)法理学研究法的一般原理,对其他部门法学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故引入的案例应具有广泛性。立法、司法案例抑或文学故事、电影题材均无不可,譬如电影“秋菊打管司”“白蛇传”等就能很好地阐释法与风俗伦理的关系。至于所选取的案例来源与种类,可从如下方面予以考虑:(1)经典案例。法理学教学具有共性,很多高校在长期教学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一些高校法理学教学网站及发表的相关论文资料里积累了丰富的案例资料,包括国内外的一些经典案例,譬如“里格斯诉帕尔默案”、“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陕西黄碟案”、“泸州遗赠案”等;(2)地方典型案例。任课教师可根据地方高校所处地区的特点,通过报刊杂志、电视台等媒体搜集一些热点案例,也可以采取实地走访当地检察院、法院的方式整理相关案例资料用于教学。笔者在担任法理学教学工作的过程中,根据邵阳学院地处湘西南的实际,紧紧围绕为中西部地区尤其为湘西南地区输送法律应用型人才为目标,突出湘西南司法机关检察、审判工作特点,通过文献查阅、网络搜索、实地考察等多种方式,编写了与法理学课程教材章节相适应的地方典型案例集,供教学使用,取得了比较好的教学效果;(3)虚构案例。在法理学教学中,使用法律实践中真实发生的案例应为常态,但是法理学的某些原理很难找到对应的现实案例,即使找到,由于现实案件不可能按照理论预定的模式进展,故很难充分展现理论。面对这种窘境,一些学者尝试着虚拟案例。比如20世纪美国著名的法理学家朗•富勒就曾使用虚拟案例来探讨最具有争议性的法理学问题,比如“洞穴探索者案”,另一位美国法学家萨伯称这是“史上最伟大的法律虚构案”。此外,地方院校应进一步创造条件,加大投入,在大力引进师资的同时,积极建设好能适应教学所需的多媒体教室并购置充足的图书资料,以利于教学的开展。
4案例教学法在法理学教学中的实施步骤
案例教学法实施步骤是案例教学法的外在表现形式,具体是指将案例教学法运用于课堂教学时,如何安排教学内容和教学步骤。笔者在担任法理学课程教学的几年当中,在借鉴其他高校做法的同时,积累了一定的经验,取得了一点教学成绩。笔者认为,具体运用案例教学法可以经由如下步骤:
(1)讲解原理和相应的法律规范。
在实施案例教学法之前,教师应针对法理学的基本知识点讲解理论要点,并做到如下两个方面:一是以教材为基础兼顾不同的学说观点。教师不可仅囿于一家之言,要注意把该理论问题所引发的不同观点与该理论的发展动态予以适当阐述;二是在讲授理论时要注意结合案例并予以提示,要做到重点突出,讲解透彻,为随后展开的案例教学做好必要的理论准备。
(2)展示所采用的案例,引导学生展开课堂论辩。
在课堂上通过多媒体、幻灯片等教学设备展示案例,要求学生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对案例进行分析思考,并拿出对案例的处理方案。在此基础上,教师可以组织学生分组讨论,并注意引导学生交流意见,澄清思维,提高能力。
(3)课堂提问并评析总结。
在学生对案例充分论辩后,教师便可以对学生随机提问,教师在提问的过程中,应根据对学生基本情况的把握,在不影响课堂教学进度的情况下,尽可能让更多学生发表自己的观点或引导学生展开小组讨论,当然,教师应根据课堂内容和相关理论评析学生中有代表性的观点,初步评价哪种方案更合理、更有价值,并作出课堂总结。
(4)布置作业以巩固学习。
为检验案例教学法的课堂实效,并进一步促使学生巩固并运用已学理论知识。教师可围绕如下几个方面并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布置相应的作业:1)要求学生针对案例揭示法理并对案例作出小结;2)选择相类似的案例并附上所需回答的问题,要求学生课后思考并给出自己的处理意见;3)就课堂讨论、评析过的案例所涉及的法学原理提出新的课题供学生思考。
5结语
诚然,任何一门课程的教学,教师可根据课程性质、学生的特点与自身的优势选择采用合适的教学方法。具体到法理学教学也是如此,由于法理学课程的特点,并不是其任一章节都适合采用案例教学法展开教学。但笔者认为,只要教师能结合实际、精心准备,案例教学法在提高法理学授课水平、帮助学生掌握法学理论、培养学生实践能力方面有可取之处。
作者:费世军单位:邵阳学院政法系
第二篇
一、当前法学专业实践性教学面临的问题
(一)实践教学课程设置缺乏一定的合理性
1.实践教学课程体系设置缺乏层次性、阶段性和系统性。实践教学的推进有赖于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与践行。
当前实践教学实施状况一方面发展极不平衡,难以形成实践教学的整体氛围;另一方面整体上处于不发达状态,难以形成可供参考、借鉴、推广的经验。事实上造成实践教学课程的开设没有前期论证与探讨,而是实践教学内容由任课教师单独决定,因而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各个实践性课程相对孤立,缺乏有效的统一、协调和配合。实践教学的阶段性、渐进性和层次性是以学生学习的实际过程为基础的,随着学生由一个初学者到掌握相对完善的法学知识,实践教学也应跟进,反映这一学习的自然过程;为了更有效的开展实践教学,取得更好的实践教学效果,实践教学的内容还应具备内在的联系性和互补性。
2.几乎所有法学类课程全部要求实践教学内容,而课程实践教学有学时分配却无相应学分分配。
根据我系当前的课程设置和培养方案,几乎所有法学课程都有实践教学要求,其中包括一些传统意义上纯理论教学的课程,这种安排从表面上来看增加了学生实践的机会,但是由于课程本身的性质则会导致实践的意义与作用不大,达不到预期效果,而实质上可能占用了学生与授课教师一定的时间与精力,反而会影响其他实践教学内容的进行,毕竟学生与教师的精力也是有限的。还有些相关课程的一些实践活动,如法庭审判观摩和模拟法庭等,传统上模拟庭审一直是法学实践教学的重点,但是在我系法学专业学生培养方案中却未列入。并且在具体教学中模拟法庭开展也十分有限,每次也只能给部分活跃的学生锻炼机会,大部分学生在大部分情况之下也只是充当观众,缺乏参与,因此切身感悟就不足了。同时存在的问题就是由于审判观摩、模拟法庭之类的法学实践教学环节未纳入培养方案,因此就存在缺乏学时和学分分配作保障的情况,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阻却了实践教学的推进。最后的结果是学生实践成绩仅仅是见习、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比较单一的几个方面。
(二)实践教学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当前实践教学实施过程中面临的问题主要体现为以下几方面:
1.学生参与度与热情有待进一步提高,实践教学易流于形式。
由于几乎所有开设的法学专业课程,无论基础课、专业课或选修课教学大纲都有开设一定课时实践教学的要求,试想一学期开设5-6门课程,综合起来就会有至少15-18次的实践教学内容的安排,几乎每周都会有实践教学安排,通过与学生的交流,学生已经从最初很有兴趣到目前心生倦意。大量的实践固然好,但是也会影响实践教学的效果。同时由于目前授课教师对于实践教学的探索也处于起步阶段,关于实践教学或多或少存在一定的困惑,但是从目前大力开展实践教学,展开多种形式的要求上来看,当前的实践教学内容的安排呈现即单一,又散乱的状态,很容易流于形式。
2.现有的实践教学缺乏有力的管理与监督。
这个主要体现在毕业实习阶段。总所周知的就业的竞争与压力,让大多数学生没能认真对待毕业实习这一宝贵的实战机会,事实上有的学生根本就不重视实习,觉得应付一下就行,因此普遍存在实践教学形式化的风险。尽管学院都制定了严格的实习管理制度,每年都要精心组织安排实习。但由于毕业学生由于就业压力而多显浮躁,无法全身心地投入到实习中。一般本着体谅学生的压力与困难,学院一般都会采取宽容的态度,事实上对实习的过程监督和控制并不理想。毕业论文的开题、撰写和答辩同样面临这样的问题。这样的结果就是培养方案上有限的实践教学的开展在一定程度上都打了很大的折扣。
3.实践教学资源配套不够完善,教师队伍需要加强。
在学习过程中,学生的法学实践过程是一直需要教师的指导与引领的,如果要培养出高素质的法律应用型人才,一支既有深厚的法学专业理论知识,又具有丰富法律实务实践经验的教师队伍是前提。同时由于法学实践课程开展的要求,稳定多元、多层次的校内外实践教学基地也是保证实践教学顺利开展的必要条件。然而现实状况是,就师资方面而言,多数教师一般都具有比较深厚的理论功底,但是由于忙于校内教学,自身缺乏司法实践的机会,相应法律实务经验不足,因此进行实践教学的能力和教学资源都有待进一步提高。以我们系为例,聘请了一批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司法实务人员做兼职教师,但是事实上其作用的发挥仍是有限;近年来成立了一些学生参与的法学实践机构,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主要是模拟法庭、法律援助中心和法律诊所等,但是存在的为题依然是并不是所有在校学生都有机会参与相关的法律实践活动,这些因素会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实践教学的进一步发展。
(三)课堂实践教学的模式有限,实践教学过程中学生主动性有待增强
近些年来我们学院一直以来强调实践教学的重要性,要求大力开展实践教学,但传统上习惯理论教学的模式不易更改,并且当前教师对实践教学的专门研究也有待深入发展,由于缺乏相应的激励机制,教师开展实践教学研究的积极性也不是很高。一些领导和教师对实践教学的理解也存在问题,往往认为实践教学就是辅助理论教学的工具,并非一种具有独立性的教学手段。在法学教学中广泛运用的案例教学,实际上往往仍以教师为主导,将案情简单介绍,未进行引导与分析,找出案例的关键问题、以及如何着手分析,而是直接将结论给学生,这样并未达到激发学生思维、进行分析思索的目的,案例最终也只不过是教师引证课本观点或加深对法条理解的工具而已。还有一些案例非来源于司法实践,而是由教师自行设计而成,其目的在于讲授某知识点。当然在实践教学的过程中我系教师也采取一些其他的开展实践教学的模式,如课堂探讨、小组辩论等,但是由于投入时间和精力有限,其开展效果有待进一步提高。
二、完善和创新法学实践教学体系的建议
(一)建立多元化、互动的、系统的实践教学培养模式
当前我国社会和经济的多元化发展趋势必然对各类人才培养目标也提出了多元化的要求。由于学生的个性素质、发展诉求和能力不尽相同,接受实践教学的倾向呈现多元性和层次性的特点。并且不同层次的高校在人才培养上也有不同的目标定位,实践教学要根据学校的教育目标和学生的实际情况,因材施教。应根据当前的具体情况,总体设计实践教学内容、模式,系统安排实践教学环节,实现人才培养的多元化。这种多元化的实践教学模式不仅体现了实践教学的立体化和人性化的特点,也符合教育教学的规律和我国素质教育的目标。同时实践教学模式应该是动态多维的,应该针对不同的专业理论知识设计相应的实践环节;同时实践模式应该是互动的,而不应该是静态的,要实现理论教学、实践教学、学生学习之间的互相促进,法学理论教学和实践环节相结合,让学生学习逐渐深入社会,从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等方面投身社会实践,建立多维实践模式。同时逐步增强学生在实践教学过程中的主导主体地位。
(二)不断优化实践教学内容
目前实践教学的内容是授课教师各自为阵安排的,彼此之间没有必然的联系。而事实上法学实践教学的内容应该体现法学本身的内在联系性,而不能人为割裂。因此应该在精选内容的基础上,抓好相关课程的互相呼应、互相衔接。具体实施过程中还应考虑以下几个问题:根据学校定位确定培养目标;根据培养目标制定教学标准;根据教学标准确定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内容;将实践教学内容落实到相关实践环节(实践课、实习、毕业设计)。在开展实践教学过程中我们也应该意识到:实践教学的内容不可能面面俱到,抓住核心的内容即可。其目的主要是通过相关法学实践教学开展,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是通过实践强化、提高理论认识、明确具体程序以及具体程序性规定的法律意蕴,在实践中领会运用法律。
(三)丰富法律实践教学的方式
实际上从事教学的教师都十分明确一个事实,就是并不存在一个适合所有教学内容的教学方式,每一种教学方式都有其适用上的局限性和作用上的有限性,实践教学的方式也不例外。不同的实践教学方式适用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不同的侧重点。对不同阶段和不同基础的学生适用与其相适应的实践教学方法,以及对相同基础的学生适用不同类型的实践教学方法来培养锻炼学生各方面的实践能力,都是必要的。根据我院法律系的专业培养方案,实践教学分课内实践教学和课外实践教学两个方面。应当增加的实践活动有社会调查、大学生创新实践项目、疑难案例辩论、法律咨询或法律援助和鼓励学生积极参加一些大型赛事以及志愿者服务等多种形式的社会实践活动,这些可以促使学生个人素质的全面提升,为他们将来步入社会奠定坚实基础。所以实践教学体系应当由课堂实践教学、科研项目研究、实训和毕业实习、社会实践四大模块组成则更显合理全面。
(四)夯实法学实践教学体系的保障机制
在大力号召教师进行法学实践性教学改革的同时,还必须提供实践教学的硬件支撑,构建和完善与实践教学相配套的保障机制。
1.建立稳固的校外实习基地,加强学生实习监管力度
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是保障法学专业学生开展社会实践、毕业实习等实践教学活动的基础性条件。在与一些常规性司法机构签署共建实践教学基地协议的基础上,还应适当拓展实践基地的多元化,不能仅限于现有的以司法机关为主体的实习基地,还应当充分利用现有的社会资源,建立更广泛的、更稳固的实践教学基地,为学生参加社会实践搭建一个更丰富、广阔的平台。同时针对当前实习阶段,容易“走过场”的现实问题加大监督管理的力度,确保毕业实习的真实有效性。
2.加强建设实践教学师资队伍
如前文所述,实践教学的顺利开展需要教师的引领,因此必须加强实践教学师资队伍的建设,首先应形成制度性的鼓励、创造条件安排教师定期到有关司法部门调研,以便收集第一手的教学资料和了解当前司法热点、难点问题;其次要鼓励教师外出进修学习,参加学术交流活动,为教师知识更新及收集最新科研成果提供方便;最后对于新引进青年教师,一方面加强职业技能训练,另一方面也可以聘请司法实践部门专家与青年教师共同担任实践环节的指导教师。另外还可借鉴我院其他系部聘请司法部门专家到我系开展教学活动。比如民事疑案分析、刑事疑案分析等,由法院法官收集审理的典型案例供学生分析探讨,这样更具实践意义。(五)建立科学的实践教学考核评价体系科学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教学考核体系是促进教学不断发展的重要因素。不仅可以鼓励教师积极参与教学改革,还可以激励学生的学习动力。重视和加强实践教学,在教学评价上就应重视实践教学效果的评价。在实践能力考核中,对学生参加各类竞赛、社会调查、社会法制宣传、提供法律咨询、大学生实践创新项目以及参加教师的科研课题都应该根据工作量的大小、质量的高低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给予相应的实践学分,这样,既为各类不同层次的学生提供了更加公平的评价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他们学习的心理负担,也为那些擅长动手和创造的学生提供了空间和时间以及脱颖而出的机会,同时也有利于学校对学生的评价更客观、更全面、更切合实际。
三、结语
在我国法学教学长期实行传统理论教学模式的背景下,要实现实践教学各种价值必将是一个长期努力的过程。摒弃传统模式下的因循守旧,坚持创新和发展。为实现实践教学价值而对其具体实施的探讨和设计都值得我们深入思考研究,并将进行持续不断地革新。
作者:任涛单位:江苏警官学院
第三篇
一、高校以社区法律服务为平台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开展情况
(一)高校以社区法律服务为平台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开展方式
高校与社区居委会建立稳固的社区服务外,大多数高校与社区周边的企业、事业单位也建立长期的法律实习合作关系。将实践范围延伸到学校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等,还可以通过送法下乡的方式对农村村民开展普法教育和法律服务工作。高校学生在老师的引导下,可以充分发挥法学师生的知识优势,为那些需要依照法律程序实现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又经济困难、无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社会弱者提供了法律服务,学生在服务社会的同时也能达到了自我实践的机会。以燕京理工学院为例,学院与燕郊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的众多企业建立长期实习合作关系,由学院选任优秀学生定点负责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律问题,参与企业法律纠纷尤其是劳动纠纷、合同纠纷的解决,解决企业的日常法律纠纷,提高学生的实践等能力。
(二)高校以社区法律服务为平台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开展内容
高校与高校周边社区法学实践教学模式开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首先、由法学教师指导学生在建立合作关系的社区居委会长期值班,发放各种法制宣传单,接待来访咨询,现场为需求者解决疑难问答,提供解决办法,若遇有重大案件,则由教师带领学生负责接待,并给予相应的解决方案。以燕京理工学院为例自2008年开展社区法学实践教学模式以来,一直采取该模式,由学生提供法律咨询以及解决方案,带队教师予以审核,如果发现问题,指导学生及时反馈咨询者。其次,根据社区安排,在一些重大节日组织大型法律宣传、咨询服务活动。以燕京理工学院为例,学院在每年12.4法制宣传日以及燕郊高新区建区二十周年等日期举办大型宣传、咨询、服务活动。最后,在2013年民事诉讼法修改之前,在教师指导下,学生无偿为居民提供法律援助、案件,参加诉讼等活动开展法学实践教学。高校与社区周边企业等单位法学实践教学模式开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根据学院与企业达成的协议,由学院选派学生固定负责联系某个企业的法务专员,协助企业法务专员起草或组织审查企业的重要规章制度;协助企业法务专员审核企业的合同并对其进行归档管理;办理企业授权委托、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管理企业合同专用章等相关法律事务;开展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法律咨询、培训和宣传工作。
(三)高校以社区法律服务为平台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开展效果
对于法学专业的学生而言,虽然在学校中积累了一定的法律理论知识,但是,对于社会实践中的真实案件了解不多,要想将其所学的理论知识真正转化为个人的解决法律纠纷能力,更需要实际社会案件的经验。而高校以社区法律服务为平台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则顺应了学生加强社会交流与融合的需要,一方面可以丰富他们的生活阅历,另一方面也锻炼了他们各方面的能力,有利于促进法学专业知识与实践运用能力的的有机结合。其次,当代以独生子女为主体的大学生普遍表现为责任心较差、不能吃苦耐劳。高校以社区法律服务为平台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让学生走进社区,提供法律服务,不仅可以提高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更能增强他们的责任心和吃苦耐劳精神。最后、高校以社区法律服务为平台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大学生提供了知识向能力转化的平台。一方面,通过现实生活中真实案件能够激发他们的学习兴趣,促使学生自发学习和钻研技能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随着中国城镇化的快速发展,大量来自不同地域的农村或者城镇居民聚居在社区,不可避免的发生各种不同类型的纠纷,通过高校以社区法律服务为平台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的开展,为社区居民和周边企业提供了便捷的法律服务,将居民发生的法律服务解决在萌芽状态,有力的化解了社区纠纷,为创造和谐社区做出了贡献。以燕京理工学院所处的燕郊国家高新技术开发区为例,该区由几万人的小镇发展为人口为50万以上的中小城市,而政府部门的法律援助和纠纷解决机制难以满足社区居民需求,燕京理工学院以社区法律服务为平台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的开展,恰恰弥补这一问题,满足了居民对法律服务的需求。同时,通过以社区法律服务为平台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的开展,在社区居民和周边企业中宣传了法律知识,人们开始注意运用法律手段来进行维权,提升了居民的法律意识。
二、高校以社区法律服务为平台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的问题
(一)各街道和社区对“法律服务进社区”的重视程度还不平衡
由于高校大学生高校以社区法律服务为平台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主要依靠社区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来开展,有的社区和街道工作人员未能站在构建法治和谐社区、推进基层民主法治建设的高度上支持高校开展的“法律服务进社区”工作,因此,高校开展法律服务进社区障碍重重。以燕京理工学院为例,在开展以社区法律服务为平台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的过程中,有的社区工作人员对学生的实践活动积极欢迎并全力配合,但是有些社区的工作人员认为学生进入社区增加了工作量,态度上并不积极,因此该社区的法律服务难以顺利开展。
(二)高校以社区法律服务为平台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的开展经费难以保障
政府目前对大学生法律服务进社区没有专项经费投入,目前各高校大学生以社区法律服务为平台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经费的主要来源是高校、学生个人的自筹资金,但大部分高校因办学经费的限制,对于学生法律服务进社区的经费支持少。以燕京理工学院为例,学校对于文法学院以社区法律服务为平台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的开展基本没有资金给予支持,以社区法律服务为平台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开展过程中所需经费基本由学生自筹以及社会捐助等方式,因经费缺乏制约了以社区法律服务为平台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开展的广度和深度。
(三)高校以社区法律服务为平台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指导队伍建设不够
指导老师是影响以社区法律服务为平台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重要因素。实践性教学首先要求教师必须具备实践教学的能力,高校教师基本从事理论研究,而从事兼职实务工作的教师较少或者因时间问题,无法投入到指导学生进行以社区法律服务为平台的法学实践教学活动,这也同样制约了这一实践教学模式的开展,以燕京理工学院为例,教师基本是从学校毕业至学校教师型的,大部分教师从一毕业即来到学院任教,整体实践能力不足,对于如何指导学生实践存在能力不足的问题。
(四)以社区法律服务为平台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管理体制不健全
大学生以社区法律服务为平台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开展是一个系统工程,它的开展过程依赖于政府部门、高等院校和社会各界以及大学生自身等的共同参与、协调运作。当前以社区法律服务为平台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开展存在着自发性、临时性等问题。管理体制的不健全以及经费的缺乏,使学生以及指导教师缺少有效的安全保障。以燕京理工学院为例,虽然鸿业出台了相关政策鼓励师生开展以社区法律服务为平台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有的还没有真正落到实处,也缺乏一些具体的支持。比如教师、学生在实践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等问题,如何处理,缺乏具体的政策支持。
三、完善高校以社区法律服务为平台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的建议
(一)国家应制定鼓励高校以社区法律服务为平台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开展的政策
因国家层面缺乏政策要求,政府部门或者居民委员会对于高校以社区法律服务为平台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开展的支持具有不确定性。如果政府部门或者居民委员会的工作人员法治意识强,则积极支持学生活动,反之,高校以社区法律服务为平台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开展则难以进行。因此,笔者认为政府部门应当出台相应的政策支持甚至鼓励大学生法律服务实践进社区,将法律服务进社区作为工作人员年终考核的重要指标。另外,2013年实施的民事诉讼法限制公民的规定,笔者认为应当允许在校大学生的无偿法律援助行为。
(二)理顺管理体制,为高校以社区法律服务为平台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开展制度和经费保障
高校以社区法律服务为平台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开展体制需要进一步理顺,建立由政府教育部门支付、高校主办、社区和街道办积极参与的体制。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加强与政府教育部门、社区和街道办和社会各方的沟通,维护师生权益,为大学生参加校以社区法律服务为平台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提供安全制度保障。拓宽以社区法律服务为平台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开展经费来源的渠道。同时,调整学校传统的课时、课酬安排体制,增加以社区法律服务为平台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开展的经费投入,由高校为师生购买人身伤害保险,适当分担校外风险,增加师生参与以社区法律服务为平台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的积极性。以燕京理工学院为例,2014年根据学院的安排,将为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给予学生进行相应交通等补助。另外,学院将加大从社会筹集活动开展经费的力度。
(三)完善师生激励机制,加大双师型教师的培养力度
师生激励机制建设主要是指高校对师生的激励机制,高校要将实践教学模式的开展作为教师育人、学生成才的基本指标,制定完善的考核评价机制以激励师生广泛参与。完善的师生激励机制是激发广大师生热情,推动以社区法律服务为平台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顺利进行的有力保障。因此,笔者认为学校应对积极投入以社区法律服务为平台的法学实践教学模式的教师从职称的评定、工资的调整等机制予以倾斜;对于学生成绩的评定以及就业推荐等环节予以照顾。另外,拓宽“双师型”教师的来源渠道,学院在加强现有教师培养的基础上,应拓宽“双师型”教师的来源渠道,打破现有师资来源仅以高校毕业生为主的传统观念。学校出台相应政策,鼓励并吸引社会各行各业中的优秀人才到学院院任教或兼职,充实教师队伍。
作者:胡海春王传超刘丽霞单位:燕京理工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