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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是建立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项重要内容,是逐步健全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法律保障。作为一部专门用于调整公司这一现代企业形式的法律,其制定已经明确了我国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决心和方向。从内容来看,其加大了对于公司自治实质所进行的立法确定,加强了对公司股东的法律保障,并落实了企业的资本信用制度,体现出创新和谨慎并举,十分有利于中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发展。
一、公司法的主要调整对象以及范围
公司法主要适用于公司这一现代企业形式,其主要是调整公司存续过程中对内、对外活动之中所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公司法对于公司设立、责任、资本、组织、经营管理、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变更、终止及清算等各项制度均加以明文规定。从形式来看,公司法主要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在2005年的公司法修正案中,又于有限责任公司内增设了一人公司这一企业形式,以适应更多社会主体对投资的需求。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分别适应于中小企业以及大型企业在公司形式上的选择权,属于现代企业制度中的核心组成。一人公司作为传统有限责任公司的重要补充,其对于鼓励私人资本进入投资领域有着十分重要的价值。随着企业改革的深入,国有企业全面改制为公司,计划经济时代的企业制度向着现代企业制度过度,公司法的调整对象逐渐明确为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这不仅能够反映出中国公司的实际状况,而且也顺应了中国公司将来的发展趋势。
二、公司法与现代企业制度之间关系的分析
1.公司法的实施创设了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新篇章。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企业改革主要是要实现两权的相互分离,从而扩大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和企业的经营方式,并以市场为主要导向加以推进。以上改革举措不但提升了企业的活力,而且也为企业摆脱处于政府附属物的地位而进入到市场之中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然而,目前现状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需求依然相差甚远。所以,中国企业改革仍需不断加以深化,从而解决诸如组织制度不够合理,产权关系不够清晰,管理制度不够规范等深层问题。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性工程,绝对不可能在较短的时间之内一蹴而就。公司法的颁布与修改,实质就是探索适应于社会化大生产以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所需的企业改革之路。有鉴于此,公司法的实施与完善,不但能够适应中国企业改革之需求,而且在不断引导中国创建现代企业制度,让中国企业改革从以往以放权让利为主的政策转向了以企业制度创新为主的新时代。
2.公司法的实施明确了现代企业制度下的权责关系。在我国,大量资金及物质财富由国家加以掌握,国家将这些资金与财富投入到各企业之中,随后再通过企业经营活动为国家创造出相应的财富,从而满足现代人不断增加的物质和文化需求。这就出现了作为投资人的国家、作为经营者的企业相互间的产权关系以及利益分配关系。这一问题一旦处理不妥,就会导致国家资产出现流失,也会严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具有有独立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所有财产对公司各项债务承担责任。所以说,把公司的财产运用法律形式加以确定,能够明确产权关系之中所提出的自负盈亏责任。可见,公司法为明确现代企业制度下的权责关系提供了现实依据。
3.公司法的实施确定了现代企业制度下公司形式的选择。确认公司的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这是积极打造有序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保障,能够避免各类商事主体类型之中的恶意主体进行巧立名目,从而扰乱当前的市场经济秩序,保护市场经济之中各类商事主体中的绝大部分,并为小部分商事主体公司化形式的改造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据。通过对公司实施规范化管理,能够帮助企业切实树立起权责明晰的意识,让公司的设立变得更为规范化,在组织与行为中更有可操作性的法律加以保障。如果公司的类型设置太过弹性,就会不利于提升公司在经济全球化视野下所具有的竞争力,唯有更加严格、规范地进行指引,才能让真正具备竞争实力的公司依法得到设立与发展,并让那些欠缺相应条件的公司退出这一公平竞争的市场,从而避免其利用公司外衣滥竽充数,甚至破坏我国目前所推行的现代企业制度改革。增设一人公司是公司法在完善之后的特色之一,将以往处在无法可依或者实质一人公司真正纳入到法律规范调整范围之中,这一措施极大地鼓励了自然人把资本融入到市场之中,并且引导居民将闲散资金应用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动之中。
4.公司法的实施有利于现代企业制度下股东权益的保障(累计投票制)。公司法的法律保障与立法制约,能够促进股东共同行使共益权,从而促进企业实现良性发展,有利于现代企业制度的大力推行。在如今现代企业运行的实践之中,关联关系人能够运用某种股权上的优势或者权力上的优势,操纵与控制企业的股东大会,以形成有利于自身发展但对其他股东不利的一些决议。怎样运用法定章程所规定的程序以保障股东运用共益权,则是股东在企业之中权益是否能够得到维护的重要方式。公司法通过完善企业股东大会的决议机制,让股东大会的职能得到了更为有效的发挥,从而更加集中地体现在股东大会决议中,并使用公司创立大会制、股东大会召集制、股东大会提案制以及股东大会议案表决制等各种制度以体现出股东大会决议所具有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如今,现代立法中产生了弱化公司股东大会地位之趋势,股东会中心主义逐渐在向董事会中心主义转移,但这并非代表着我们对股东权保护的忽略,反之是更注重股东行使其股权的便捷性和有效性。因为股东具备了散布于社会各行业和各地方之特性,公司法之完善能够创立公司对于股东的联系与沟通功能。然而,除了股东之外,还应当注重于其他主体利益之兼顾。为此,建议在实施中由各个利益主体来建立社团大会,下辖股东委员会、职工委员会及债权人委员会等。它们不仅要对公司共同实施宏观决策、重要事项审议以及重要的人事任免,而且还应当把共同拥有的权力分别授予下级的监督者、决策者以及执行者,让受托人依靠自身的能力而持有,从而便于进行沟通和参与到公司运作之中,同时又能维护各主体自身权益,从而强化保护公司股东的应有利益。公司法为以上各项制度的实施提供了充足的保障,有利于现代企业制度在微观层面上产生相应的功效。
5.公司法的实施有助于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下的资本信用机制。公司资本是其对外承担责任的重要信用基础之一。有学者提出,市场经济实施的就是信用经济,同时也是法制经济。我们应当有一套具备可操作性的制度作为保障,从而让不遵守资本信用制度的公司付出更高的代价。在立法过程中,应当充分体现出保护债权人利益之原则,注重国家在市场准入、资本确定、资本维护和资本透明等各个方面的规定。鉴于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应当从司法与执行上强化法律责任意识,提高执法的力度,维护法律尊严,让债权人合法权益能够切实地得到保护,让违法与违约侵犯他人权益的行为受到法律的严惩。目前我们在利益相关人的保护方面尚需完善,要通过健全完善公司的资本信用,让公司比其他企业形式在财产责任承担上更加体现对交易安全之维护,让企业在进入到市场之时及之后能够始终保持自身合格的市场主体地位,从而有效降低风险,保障社会经济的安全。
6.公司法的实施奠定了科学管理现代企业的法制基础。科学规范的公司管理制度可以说是现代企业制度中十分重要的内容。要从摆脱我国目前企业管理机制弊端与提升企业经济效益的视角出发,构建更加现代化的企业管理制度,其重点在于对企业机构、用工制度、工资制度以及财务制度等实施变革,建立起更加严格的责任体系。公司法对于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对企业资本制度、责任制度、经营管理制度、财务制度、利润分配制度、变更和终止制度和清算制度等均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从而为更加科学地管理现代企业打下了坚实的法制基础。
公司法是现代企业制度精神的体现与载体,其发展与完善即意味着我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发展与完善。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与健全,离不开法制的轨道,公司法既为现代企业制度保驾护航,又汲取现代企业制度的有益成分不断自我完善。(本文作者:龚万松单位:江苏广播电视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