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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信用原则研讨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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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信用原则研讨

社会信用体系属于一种机制,这种机制主要就是为了规范市场经济中的一些行为,改变一国的市场经济中比较原始的支付手段,让信用市场逐步的走向新的交易方式,这种以市场为主题的新的交易方式将会越来越健康。民商法就是为了保障这种新的交易方式的进行,同时在信用体系上还有一个良好商业环境,这样才可以在人与人、企业与企业之间形成一个良好的和谐的关系,也就是说,二者的统一是一个长远的目标,民商法确立的信用制度可以让基本价值的取向有一个良好、安全的交易。

一、民商法的信用体系的法律基础诚实信用原则在具有很高的价值,它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同时在法律体系上还处在一个比较核心的地位,所以它本身具有基本的法律原则。我国的市场经济发展迅速,但是诚实信用原则不能在有秩序的社会经济发展中起到它应该所起的作用。当进入到了二十世纪九十年代的时候,我国的企业与企业之间就存在一种互相拖欠资金的坏现象,这样使得我国大部分的企业都出现了债务的拖欠现象,使得整个社会经济生活在信用体系中受到了前所未有的严重的贬值,因此我国的社会经济生活面临着严峻的挑战,并出现了信用危机,所以要建立一个良好的完善的民商法信用体系是志在必得的。

二、民商法信用的主体与客体信用体系是一个复杂的系统,主要根据内容、对象和性质的不同来其划分为不同的类型,可以说,信用是一种民事主体的资格,要从不同的信用主体的角度来对其进行分析,这样才可以对信用立法的角度有针对性规定其权利义务。文章正是从信用主体的角度进行分析的,这主要就包括企业,个人和政府,其中最重要的信用主体就是企业。

(一)企业信用企业在社会经济中主要从事的就是民商事活动,它在其中属于一个整体,在信用权利和义务中也是处于一个享受者的承担者的地位。企业是依法成立的,所以具有权利和行为的能力,在进行民商事活动中也是出一个主体地位,在进行各种商事的过程中,法人的资格同时意味着能够进入到市场中,在签约和交易的过程中处于一个整体的地位,其承担相应的债权债务活动,也就是说可以享用维护他人的利益与义务,同时也就得到了信用主体的资格。企业在得到法人资格后,可以通过法人的三大制度,让企业在运作的过程中得到相应的注意,这样才能使公司更加的完美,没有瑕疵。当出现违背法人信用的时候,其法人资格就已不再具备,也就是说丧失了其信用主体的资格,或被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个人信用个人信用又叫消费者信用,针对的是商家和金融机构在进行服务的同时,对于个体有一定的信用偿还,当个体预约在某个日期进行偿还的时候,个体就要提供相应的依据。在欧美发达国家,他们的个人信用体系来说,对于发展本国的国民经济具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因为他们的个人信用体系发展的比较完善。个人信用不但可以扩大消费者的购买力,同时也可以促进商品的平衡发展。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快速的发展,个人信用消费记录也出现越来越多的扩张趋势,可是就在这种扩张的同时,也会发生一些不必要问题,所以要加强个人信用消费记录就越发的重要起来。

(三)政府信用政府部门作为国家信用的代表,是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这有很重要的地位的,政府信用不单单是反映着政府形象的,同时在社会中还具有很大的示范作用,所以说,政府信用体系建设是一项重要的内容,同时也起到了一个向导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