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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商法教改综述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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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商法教改综述

当前,我国商学教学的改革已迫在眉睫,它不仅关乎法学培养目标和教学方法的改变,也涉及传统教学任务的重构及教学理念的反思。对学生进行商法知识传授和技能培养是商法课程的首位教学目标,完成这一目标除了采用传统的讲授法以外,还应采用模拟商事实践教学法、判例教学法、专题教学法等。同时,设置商法法律职业道德教学课程,营造道德情感认同的环境,培植受教育者的法律信仰,唤醒学生的内在认识力,使之主动养成法治意识并外化成相应的法律职业道德行为也是十分必要的环节。笔者将商法教学主要分为商法知识与技能教学和商法法律职业道德教学两个方面,以此探讨商法教学的改革之路。

一、商法知识与技能教学方法的改革

1.模拟商事实践教学法。与法理学、民法等注重理论素养的课程教学不同,商法是一门实践性、操作性非常强的法律课程。许多商法规则属于技术性的抽象规定,比如关于票据无因性、背书连续性的规定等并没有深奥难懂的法学原理,但法律如此规定完全是为了票据实务操作的便利。“这就要求商法学教学应让学生在把握商法原理的基础上,获得技术性商法规则的实际操作能力,将条文的商法和课本的商法转化成为自己可以运用的商法”[1]。因此,商法的教学更要注重学生对技术性规则的掌握、理解和运用。在商法教学中,除了采用案例教学法、模拟法庭教学方法让学生理解、熟悉商法案件外,还要创新教学方法,其中一个重要的方法就是模拟商事实践的教学法。要安排、指导学生进行商事实践,模拟公司创办,了解公司的设立、管理、运行等程序;进行票据实务操作,练习使用汇票、支票款项往来业务;进行证券投资尝试等等。这不仅有利于培养学生的创业能力、实践能力,也有利于学生深刻认识商法规律。通过亲身体验,学生对商事主体的组织制度、治理规则以及商事交易的效率与安全设计会有更透彻的理解与把握。

2.判例教学法。判例教学法是以判例为教学素材,组织学生分析判例中的案件事实、判决理由,总结学习判例中的法律规则与原则,锻炼法律职业思维方式的法律教学方法。判例与案例教学法不同,案例教学法中的案例既可以是法院实际裁判的案件也可以是为了教学而人为虚构的案件,判例教学法中的判例必须是司法实践中经过法院判决已经发生效力的案件。判例教学法源于英美法系,“美国的法学教育教科书被称为‘判例汇编’,其内容有各种各样的判例和对判例所做的注释、所提的问题、所附的文章、所列的参考文献等,教学与考试主要是针对判例所进行的讨论、辩论、分析、评价。课程设置和课堂教学都强烈地表现为通过研究判例来掌握法理与文史教育法条,通过研究判例培养学生像法官、检察官、律师那样去思考问题、分析问题、处理问题,其考试的目的、方式、内容也是在判定考生是否分阶段地具备法律职业所必需的学识和综合应用能力”。判例在我国不是正式的法律渊源,但判例教学法在商法教学中具有重要意义。

这是因为:其一,判例教学法通过对判例事实与判决的分析,能够培养法律职业者对事实和规则的分析、区分能力。判例教学法将判例作为基本素材,要求学生参与到教学过程中学习把握法律的规律性,从而运用法律要求的思维对具体事实作出判断。判例教学法突破了传统的教师讲授、学生识记的教学方法,注重互动教学,以对法律规则、案件事实的分析和讨论为内容,不仅促进学生自己思考,还有利于师生在争辩讨论中共同进步。判例教学法是一种独特的教学方法,它让学生在课堂上学到了法律应用方面的技能,能够独立地运用法律原则、规则解决法律纷争。

其二,一些特殊的商法制度必须通过判例予以学习。比如我国《公司法》修订后在第20条、第64条规定了公司人格否认制度,但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发源地的大陆法系国家以及英美法系国家,其公司人格否认制度都是通过判例确立的。公司人格否认是对公司人格个案的否定,是为了实现公司制度的利益平衡和公平正义,必须在个案中衡量否认公司人格的条件是否具备。我国《公司法》虽然规定了公司人格否认的客观要件、主观要件、后果要件,“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何谓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何谓公司债权人利益受到严重损害,应该在个案中明确。只有通过判例教学,才能更好地了解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3.专题教学法。商法中的许多知识是专题性的,如果按照教材的章节进行讲授,很可能会使学生的学习不深入、知识零散,无法形成一个系统,专题教学则会成为教学方法的一个必要补充。

比如,在公司法课程中讲授公司独立人格时必须讲授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因为正是股东有限责任制度使得公司的人格真正独立,也使得公司人格有了独立的前提;但如果股东滥用有限责任制度,公司独立人格就失去了独立的条件,就有可能名不符实,这就需要在个案中否认。这些知识如果不在一个专题中贯通地讲解,学生很可能一知半解。所以,专题教学法能够深入地针对一个问题进行分析、思考、论证,让学生对该领域的知识作一个全面整理,从而有助于提升研究能力,培养发现问题、分析问题、研究问题的能力。此外,我国传统的考核学生学习效果的形式主要是卷面考试,这种方法已经不适应现代社会对创新性人才和应用性人才的需求。“传统的法学教育中,应试主导了考核和评价方式,学生并没有认真地去理解法律法规的深刻内涵,体会法律的基本精神,而是为了应考纯粹的死记硬背。应试教育在强调专业知识、强调知识唯一性的同时,也就扼杀了学生创造的可能性”。因而要探索注重考查学生应用能力的考试方式,撰写专题分析报告等可以作为教学方法和考试的新形式之一。教师在每个学习阶段列出与教学内容相关的必读书目,要求学生选定内容进行研读并写出专题报告,然后对学生的专题报告进行具体的指导。按照由浅入深、由简单到复杂的规律,不断强化学生的综合能力。

二、商法法律职业道德课程设置的改革

1.把法律职业道德课程融入商法教学当中。近年来,我国法学教育得到了蓬勃的发展,但在表面繁荣的背后却隐藏着重大的教育缺陷。一方面,各个高校在扩招政策下大量招收法科生;另一方面,法学教育过于强调知识教育和司法考试的通过率,导致学生的综合素质不高,法律职业道德缺位。许多法科生毕业后,由于缺乏基本的职业道德素养,不能领会法律职业对于法治国家建设的重大意义,即使走上相关工作岗位也难以有大的作为,甚至还会发生违法乱纪的行为。而目前教育部确定的法学专业14门核心学科中没有单独地设置法律职业道德课程,因此必须把法律职业道德课程融入各个法律专业课中。商法教学中注重商法法律职业道德教学原因在于:其一,商法法律规范并不是单纯的技术规则,商法的制定内涵了一定的价值判断、利益衡量和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如果不深刻学习领会法律职业道德的内涵,就很难领会商法法律规则和原则,而正确的法律职业道德的形成则会帮助学生以符合法律职业思维的方式去理解、应用商法。比如,我国《票据法》第13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文史教育对抗持票人,这是为了保护持票人的善意和票据的流通性,但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或与票据债务人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时就失去了善意的可能性而不再予以保护。

这都是法律惩恶扬善的表现,与人们普遍的道德观是一致的。其二,正义的法律需要有正义感的职业者去实施,现在的法科生是未来的法律职业者,他们必须具备一定的行为操守,才能保证执法的公正和公平。比如我国《法官法》第7条就规定,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也要求法官应当具备忠于职守、秉公办案、刚正不阿、不徇私情的理念,惩恶扬善、弘扬正义的良知,正直善良、谦虚谨慎的品格,享有良好的个人声誉。商法中的许多规则赋予了执法者一定的裁量权,比如《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这是司法强制解散公司的规定,但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把握往往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为了保证法官不滥用自由裁量权,一定的法律职业道德就成为其必须具备的防线。

2.将法律信仰的培植作为商法教学的目标之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法律信仰是法律知识、技能、道德等全面教育下的一种终极性理想状态。“所有的法律制度不仅要求我们在理智上承认———社会所倡导的合法美德,而且要求我们以我们的全部生命献身于它们。所以,正是由于宗教激情,信仰的飞跃,我们才能使法律的理想与原则具有普遍性”。商法的法律信仰培植不仅对于商法知识的传授具有重要意义,其更大的作用在于保障商法在实践中的自觉遵守。以公司治理为例,我国实践中为什么公司治理制度难以执行?董事长专权、监事会不监督、股东会虚化等所导致的问题频频出现,这与公司治理者法治意识、法律信仰的缺乏有很大关系。法治体现着自由、公平、公正、安全、效率的价值,只有内心充满法治意识的信仰者才有可能为这些价值的实现而禅精竭虑。一个藐视法律、无视法律的人只会做出践踏法律、破坏法律的行为。因而法律信仰培植、法律至上的法治意识培养理应作为商法教学的目标之一。

法律信仰的形成依赖于行为人自身对法律精神的深刻领悟,依赖于主体对法律价值的追求。法律信仰的培养要求我们改革商法教学的目标和方法。法律教育特别是商法教育涉及到一个内化问题,只有让受教育者从口头到内心、从理论到实践真正烂熟于心并化为一种动力的时候,才能适应社会的需求,才能成为一个出色的法律工作者。为此,商法教学目标必须强调由知识的灌输转向对法律思维方式的培养、由技能的训练转向对法律品格的塑造;教学方式上应由传统的知识传授转变为知识对话,通过平等的交流、情景模拟等实现对法律的理性认知,唤醒学生的内在认识力,主动养成法治意识并外化成为相应的法律职业道德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