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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述
(一)含义
大陆法系或称大陆法传统(cossistemascontinentais),是指渊源于上古罗马法(jusromanus或juscivile)并以其法律制度为基础演进发展而成的法律传统。因其产生与发展及至后来的“继受”都发生在欧洲大陆,所以人们习惯上把它叫做“大陆法系”。这一法律传统的最初形式,即古代罗马社会的市民法(juscivile),现今所谓民法传统即由此而来,由于它与罗马法最久远的历史关系,而且至今还大体上已罗马法的制度、体制以及诸多法律原则为模式,故又称其为“罗马法传统”(tradicoesromanas)或民法传统(thecivillawtradition)。
大陆法系是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代表的一个世界性法律体系,是在西方近代化过程中,法国采纳了罗马法之后,制定出自己的近代成文法律体系,并将其强制推行到自己的殖民地,或者世界上其他国家惑于法国法的优点因而模仿法国的模式制定自己的成文法典而逐步形成的。
(二)大陆法系的特征
大陆法系是世界法律发展史上最重要的法律体系之一,在当代世界的社会生活中产生着深刻的影响,为此,有必要明确这一法系据以区别其他法律传统或法系的基本特征。
首先,大陆法发源于罗马法,与罗马法有直接或间接的历史文化渊源,近代世界的第一个民法典——《法国民法典》无论是在内容上、历史上、思想上、法律制度法典体例上乃至许多具体规定方面,都与罗马法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此后近百年的《德国民法典》也同样如此。当然,而这对罗马法的借用和倚重又很大不同。
其次,大陆法系以法典法为主要法律渊源,法规法辅之。法典法是大陆法系的最基本特征。早在罗马国家时代,法律编纂就是其整个法律制度的核心。将法典作为大陆法传统的基本法源,并不应忽视该法律传统中的其他法源。特别是近代以来,法规法和判例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
再次,大陆法系以民法为其法律制度的核心。此处所言民法是指作为一个法律领域意义上的民法。从历史上看,民法传统源于罗马法,而且直接取意于“市民法”,从社会方面讲,民法制度或民法范畴反映着最一般最普遍的生活劳动关系。
最后,大陆法系的法律的进步倚重于法学,最然各个法系中的法律都无一例外的受法学影响,但像大陆法系这样特别的倚重于法学则是其他法系所不及的。在罗马法时代,促进罗马法迅速发展成熟的重要因素就是罗马法学的发生。
二、大陆法系的形成
大陆法系起源于2500多年以前的罗马国家,但它真正形成是在中世纪日耳曼各部族继受罗马法之后,这种继受的主要依据或基础,是公元6世纪是由东罗马帝国皇帝查士丁尼主持编纂的《民法大全》。
11世纪以后,欧洲在经历了中世纪早期的长期战乱纷争之后,各民族国家已相继大体完成了封建化过程。新的历史条件所造就新的社会生产关系和新的社会生活关系,要求一种与其相适应的新的社会行为规范制度,罗马法的复兴成为必然。
对罗马法复兴起了最重要作用的是当时也已在欧洲,主要是在意大利城市形成的文化中心。作为中世纪欧洲第一所大学的勃伦纳大学是最早讲授练习罗马法的大学。他以产生培育注释法学派而尤负盛名,一度成为当时研究罗马法的学术中心,吸引了各国众多的学人,从而对罗马法在意大利和意大利以外的传播作出了重要贡献。
在意大利域外的欧洲,最先成功地继受罗马法的是德意志民族国家,他们的继受也是从博伦纳开始。一般说来,德意志民族继受罗马法首先开始于大学的法律教育。他们有计划地大量培养年轻的法律专家,而这些年轻人无不以罗马法为必修学科。这种情况一直延续到19世纪,虽然15世纪以前德意志法学教育以法院法为主,但后者与罗马法有密切关系。
大陆法系在欧洲大陆得以确定是以近代资本主义国家的法典编纂为标志的,其中主要的是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
法国的立法模式和法律原则向世界各国的传播扩张,主要经历了两种途径。第一种是被动地加入了大陆法系,即被法国占领成为法国的殖民地之后,被迫接受了法国的法律体系,最早成为这样的国家的是比利时、德国、瑞士、荷兰等法国的邻国。第二种途径是由的国家感于法国法律体系的先进和优越性而主动地、自愿地学习、效仿,从而使他们的法律体系的内容和形成也印上了大陆法系的深深的烙印。这样的国家有意大利、西班牙、日本等。
三、大陆法系的巩固和发展
如果说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标志着民法式传统的确立,那么,1896年颁布的《德国民法典》则标志着这一传统的巩固和发展。这部民法典的诞生将已由《法国民法典》确立的大陆法系传统予以发展并使之在制度与技术上,原则上与思想上,形式和内容上达到新的发展高度。
《法国民法典》颁布之时,正值大资产阶级夺权,尚为自有资本主义蓬勃发展之时,而《德国民法典》,颁布之时则是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过渡且已经接近或已基本完成,所以,反映在这部法典中的思想和规范远非像前者那样激昂进步,而是明显地冷静保守。历史已经证明,《德国民法典》的颁布又把大陆法系发扬光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