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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教育财经院校法学专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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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教育财经院校法学专业

一、诊所式法律教育的概念和特点

(一)概念

这种教育方法起源于20世纪60年代美国一些法学院学生无偿为社会贫困阶层提供法律服务的举措。什么是诊所法律教育?这是自此教学模式诞生起就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的问题,总括中外各派学者的观点,可以得出的结论是:(1)诊所法律教育是借鉴医学院培养实习医生的形式,通过相关的法律活动来提高学生实践能力的教育方式;(2)诊所法律教育是一种由学生亲自担任法律关系中的某一角色,具体参与法律实践的活动,而不是处于法律关系之外来思考法律问题,参与方式既可以是接待相关当事人、解答法律咨询;也可以是实际办案,作为准“律师”出庭;(3)除传统的接受法律知识的教育与法律技能的训练外,诊所法律教育还包括范围广泛的其他社会活动。

(二)特点

诊所法律教育与我们传统的案例教学法相比较,有着与众不同的特点。

诊所法律教育实施教学的场所不是单一的、虚拟的。

诊所法律教育中学生的角色不是被动的、边缘化的。

诊所法律教育的教学内容是全方位的、多层次的。

诊所法律教育通过免费的法律咨询、法律等形式,为社会提供法律援助服务,使法律固有的社会正义得到实现。

二、诊所式法律教育在财经院校法学专业的具体运作

(一)财经院校法学专业学科特色及其人才培养特点

现实中经常尴尬地看到,在传统法学模式下培养的法律院校科班出身的执业律师,往往对会计、税收乃至银行票据业务一窍不通。在如何查账、如何计税、如何应用票据手段进行融资往来等方面,由于缺乏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往往无从下手。市场经济现实的和发展的内在要求,促使财经类院校承担起了培养经济法律专门人才的重任,纷纷设立了经济法、国际经济法专业,并且得到了迅速发展,这一点上财经院校的法学教育可谓是扬长避短。

(二)财经院校法学专业采用诊所式法律教育模式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笔者认为,财经院校法学专业不仅需要诊所式法律教育,而且应该大力推行此种教育模式。

首先,它丰富了法学教育的内容。

其次,诊所法律教育体现了素质教育的基本目标。

再次,培养了职业道德和合作精神,为学生走向社会奠定了良好的伦理基础。

最后,诊所法律教育也为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做出了贡献。

(三)实践中的具体运作

1.模拟课堂教学法

为了使学生能适应真实案件的工作,在此之前的课堂教学上教师可有意识地让学生模拟律师所面临的诸种情况,如庭审辩论、谈判调解、非诉讼和解、参与仲裁及会见接待等。在课堂上,教师通过给学生讲述案例或提供阅读材料,由学生分饰不同的角色,分别站在原告、被告、律师角度去分析理解案情,通过思辨,灵感的激发来组织自己的发言稿,最为逼真地演好自己的角色,最后由教师进行综合评价。在这种教学中,学生并不接触真实的客户案例,只是在虚拟的场景中扮演角色,这既是对学生的角色扮演技术提出了挑战,同时也为诊所教师控制课堂教学场面的能力带来了考验。

2.真实案件法

许多美国法学院开设的诊所法律教育课程都要求学生真实案件。在这类“真实委托人诊所”里,学生在教师的监督和指导下,保证当事人能够得到合格的法律。这种教学方法的优点在于:通过真实当事人案件使学生获得模拟教学法中无法获得的经验,同时要求学生在与社会上不同类型的人打交道中学会人与人交往的技巧。因为场景不是人造的,学生会遇到实践中大量存在的意外,他们面对的是一个不受控制的世界,势必将产生模拟教学中无法带来的紧张和焦虑。它为学生提供和教师提供了一个实验场,以确保通过模拟所培养的洞察力、观察力和构思在现实中继续保持稳定和准确。

3.学生的反馈与评价法

学生的反馈与评价法也是诊所法律教育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种与传统的法学教育方法不同的方法。在诊所法律教育中,反馈主要是对学生的实践(含角色模拟、真实案件的)、为该实践所进行的准备以及实践结果进行反馈。这种方式的优点在于:它能够让更多的学生对自己的行为进行审视,分享大家的智慧,扩大学习的机会。诊所法律教育中的反馈并不是简单列举练习中出现的错误,然后告诉学生怎么做才是准确的或更好的,而是帮助学生形成对自己的行为和理论进行思考的职业习惯,从而在自己执业时能进行自我思考和自我纠正。

三、实践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对策

首先,诊所教师付出与所得的矛盾,师资力量与学生需求的失衡问题有待解决。与传统法学教育相比,诊所法律教育需要老师投入的时间和精力要多得多,对学生的咨询、解答和辅导在时间上具有不固定性和随机性。在倡导敬业奉献精神的同时,如果不在薪酬上采取相应的措施,将会影响教师积极性。因此要适当给予诊所教师经济补助。

第二,学生在校时间短且专业层次不够高,办理真实案件困难相对较大。在高职高专的财经院校,学生在校时间短,往往到二年级或三年级才能掌握一些法学知识,却又面临升学或就业等现实问题,使学生在参与诊所教育各项活动上时间和精力不够。另外,教师要做好指导,及时解答学生难题,采取有力措施吸纳优秀学生加入诊所,及时开展诊所各项活动。

第三,诊所学生在从事法律援助时存在身份不清和责任不明问题。目前,诊所案源主要依托于法律援助机构,而学生准律师的身份使他们只能以公民人身份出庭,所享有的权利远不及律师所享有的,办案中缺乏调查取证的身份保证。而在美国,学生的准律师身份是被承认的,只要亮明身份,其工作会得到保障。美国各州对法学院的学生成为诊所学生的条件、对学生在办案中的限制及指导教师的责任做出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建议我国也能做出相关规定,比如在《法律援助条例》增加对各法学院(系)在开展诊所法律教育过程中的法律诊所确定为法律援助机构的规定,通过各地方立法部门制定更为详细的有关成为诊所学生的条件、办案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诊所教师的责任等规定,为诊所学生提供法律援助营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也为诊所法律教育的开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