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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人们常因忽视某些与切身利益相关的法律问题,而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在市场经济大潮中,企业和公民个人都应处理好这些问题,增强法律意识,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一、诉讼时效问题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不行使请求权,从而丧失了胜诉权,人民法院对其民事权利不再予以保护的法律制度。可见,诉讼时效制度实质上是对民事权利的一种限制。
诉讼时效期间分为普通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是我国民事法律对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在适用上具有普遍性。按照此规定,享有民事权利的自然人和法人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二年之内应当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其民事权利不再受法律的保护。特别诉讼时效主要有三种:1短期的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四种情形适用一年的诉讼时效。”2长期的诉讼时效。如《合同法》规定,涉外货物买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期限为4年;《环境保护法》第42条规定的因污染环境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期间为3年。3最长诉讼时效。《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诉讼时效是法定期间,当事人不得协议变更和改变。诉讼时效又是个可变期间,即短期和长期的诉讼时效因某些法定事由可发生时效的中止和中断,这样就会引起诉讼时效的继续计算和重新计算的问题。特别是诉讼时效中断,它更加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那么,有哪些法定事由可引起时效中断呢?主要指起诉、权利人主张权利、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当发生三种事由之一时,原来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为无效,从中断事由消失之时起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
那么,如何防止失去胜诉权不超过诉讼时效呢?笔者认为,除了要了解和重视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在时效期间内及时行施诉讼权外,还要利用好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制度。特别是当快要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时,权利人要求义务人履行义务,让义务人出具履行计划或不能履行的情况说明书,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从而保护诉讼权利的继续。且诉讼时效可以多次中断,但最长不应超过20年的保护期。
二、收集、保存、运用好证据问题
证据是查明案件事实的依据,案件事实都是发生过去的事件,人们无法直接感知过去的事件,只能通过各种证据来查明案件事实。民事诉讼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则就是谁主张,谁举证。有人也归之于打官司就是打证据。甚至有的学者把证据称为民事诉讼中的皇冠,可见证据的重要性。但是由于历史传统和法律文化的影响,人们的证据意识非常淡薄,轻视或忽视证据,而过多的重视人情关系、亲属关系。由于缺乏证据准备,当发生经济纠纷时,千方百计的找关系,托人情,而丧失本来自己占优势的机会。所以,人们在经济活动中应培养良好的证据意识。主要应有:1证据准备意识,力争有书面的证据材料。2证据保存意识,无论是合同书,还是电报、信函、传真,既应有原始材料,还应备有复印件,分别使用,注意存档。3运用证据的意识。
三、充分利用好财产保全和债的保全措施问题
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中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是依当事人申请而采取的,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避免债务人隐匿、转移、处分财产,逃避债务,债权人应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使债务人的财产通过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以确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当然,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后15日内不起诉的,法院应解除财产保全措施。所以,申请人申请后,应在此期间内注意及时向法院起诉。
债的保全,主要是通过《合同》法赋予债权人的代位权和撤销权,以实现债权利益的保障制度。代位权是指债务人怠于行施到期债权,而损害债权人利益,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以自己名义代位行施债务人的债权(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的法律制度。撤销权是指债权人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民事行为的法律制度。即因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及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转让财产(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在知道或应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由于债权需要债务的适当履行才能实现,而债务的履行多体现债务的“责任财产”的状况。为防止责任财产的减少危及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固然需要债的保全制度。其中代位权系为保持债务人的财产而设,撤销权系为恢复债务人的财产而立,人们应充分利用好二种制度的保障作用,防债权不能实现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