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资料文库 法学引证和法学引证范文

法学引证和法学引证范文

本站小编为你精心准备了法学引证和法学引证参考范文,愿这些范文能点燃您思维的火花,激发您的写作灵感。欢迎深入阅读并收藏。

法学引证和法学引证

一、法学引证法学引证研究

文献引证是衡量学术著述之影响的一个重要维度,特别用来研究一些本来非常难于定量研究的现象,例如声誉、影响、威望、名望、学术产出的质量、杂志的质量以及学者和大学院系的产出;在一些学科,引证数已一直都是获得较高学术荣誉(比如自然科学中的诺贝尔奖)的一项有效预测。[1]在国外法学界,至少在美国,这类研究已经相当普遍。[2]国内近年来,即使在法学界也有人一直在坚持这样的研究。[3]但是,就总体而言,在法学界这种研究到目前为止还很少。

很少的原因很多,但重要原因之一在于看不出这类研究的效用。如果说通常的法学研究对法学的知识体系直接作出了贡献,那么对法学研究的这种研究,似乎就如同为柏拉图反对的“艺术”一样,并不产生“知识”。但是这种理解是应当改变了。因为在今天,法学研究已经成为一个“产业”,生产着各类知识产品。因此,研究法学知识生产的一些要素,从宏观上理解法学知识生产的一些特点和基本状况,或者说反思学术,已经成为知识社会学的一个重要构成;这种研究不仅具有理解世界的意义,而且可能作为一个决策参考因素,影响和调整法学研究资源的配置和管理。本文的研究就试图显示这种研究的效用。

另一个原因,而且更重要的原因是缺乏这样的学术传统,缺乏相关的可供分析的数据资料。特别应当指出的,引证在中国大陆法学界作为一种制度也就是近十年左右才真正发展起来,已经初步形成了一种尽管还不完备的学术规范。只要看看90年代初期之前的法学著作,特别是法理学著作,但也不限于法理学著作,常常只是引证马列经典作家、中共中央或中国政府的文件为主,即使引证“纯学术著作”也往往限于一些得到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或中国共产党的领袖赞扬的中外思想家;同时引证习惯也受传统人文学科的引证习惯(以引证经典为主)的影响。引文基本是作为权威的结论,作为真理的化身出现的;引证者诉诸的是被引者的地位,而不是其思想。正如我先前说过的,其关注的是作者的话语,而不是作者的话语。这种引证风格是一种“信而好古”的知识传统和体系的产物,属于一种威权主义的知识传统。在今天看来,当年法学研究中的引证模式极不规范,非“学术”,往往牵强附会,更常常各取所需,在学术论争中,常常注重所谓的微言大义、强调正确理解,强调思想的精髓。80年代后期关于马克思的法律本质之引文的理解和翻译就是这种引证的一个极端的例子。[4]

20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随着中国的改革开放,西方学术制度的导入,这种状况开始有所转变。首先是在高鸿钧、贺卫方先后主持的《比较法研究》,他们推行了、坚持了并且大力提倡了学术引证。此后随着中国社会科学界的提倡和其他学科(特别是经济学和社会学)的影响,[5]中国法学界的引证状况到了90年代中期以后已经有了较多的改观,诸多期刊都推出了自己的引证体例,至少在形式上已经形成了学术引证的惯例。

但是如今问题仍然不少,例如,随机的引证比较;正面的引证比较多(还是引证作者心目中的“权威”学者,无论中外,无论古今,也无论意识形态倾向);批评性引证很少,最多是“有的同志认为”之类的,至于这“些”或“个”同志是谁,让人莫名其妙;引证观点的多,引证材料资料的少;印证外国学者的多,引证中国学者的少。到了世纪之交,在某些文章中,甚至引证有成为一种学术的装饰的嫌疑,甚至(在其他学科)出现了“伪住”的现象。[6]本文后面汇集的数据和相关的分析还会表明其他的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在我看来,主要是因为引证作为一种学术实践和制度,在中国法学界,就普遍而言,基本上是一种模仿或移植的产物,因此许多人对学术引证的学术的创新功能或效用并不理解。在“信而好古”的知识体系中,很容易变形;在学术市场的竞争中,也很容易成为一种商品包装。这种状况只有在今后的实践才能完善。

尽管存在着许多问题,却不意味着应当拒绝对当代中国法学的状况进行引证研究。因为严格说来,任何数据或资料都不是万能的,关键要看使用者用来测度或证明什么东西。如果考察中国学术论文的来源文献,例如考察其引用的学者、资料类型及其变化(如果有的话,而且我的判断是有变化),我们可以看到法学著述者所使用的中外学术思想资源甚至知识传统的改变;考察引证的是论断还是思想进路或方法也可以看出研究者的心态变化。甚至从引用的数字资料的增加还可以看出中国社会的变迁。

本文研究的是被引文献;具体说来,是最常被引的中国法律学者,即根据被引的次数来给中国的法学家排排队。但是,对这一研究的效用和意义必须予以适当限制。

首先,西方学者的引证研究模式中提出的一系列影响引证的因素[7]不能在中国套用。不能简单地把被引数视为学术成就和贡献,这一研究因此不是梁山伯好汉排座次。理由是,被引数在中国目前法学界就总体而言可能尚不足以作为衡量学术质量和原创性的准确标准。这是一个判断。判断一般并不取决于有没有可以解说清楚并自洽的理由;但也不是完全没有理由。最重要的理由就隐含在我前面的关于引证作为学术的形式规范已经形成这一命题中,这句话反过来说,就是在中国目前法学界,引证作为学术的实质性规范尚未形成。在中国法学界,引证率可以意味着被引证者的学术著作众多,身在教学单位因此弟子多,撰写了重要的由教育部或其他权威部门推荐的教科书,触及了某个社会-而不是学术-热点问题,作者本人是公众人物、有某个行政职务因此有较多的知名度,或者意味着被引者有过出国经历因此有较强的外语能力并翻译了某些有影响的流行的外文(学术或准学术的)著作等,但决不能轻易并直接等同于学术的水平和学术贡献。因此引证数量的分析在判断被引者学术水准上是一个很不准确的标志。

但是,在我看来,引证率仍然可能用来测度某些因素的。由于引证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引者自己的选择,因此,这种选择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被引学者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包括其著作、论文以及学术观点的知名度,体现了引用者对被引证者的观点的某种认可或者冲击(当引证是批评性的)。此外,由于中国法学家流动性相对于英美国家而言较小,因此引证研究还可能了解被引证的知名学者所属的机构和地域;可以考察被引学者的年龄段,学科;可以考察被引著作的类型;学者的学术产出能力,或学术引介能力,接触外国文献或稀罕文献的能力;甚至考虑到数据之外的现象,例如学者的流动,或许可以看出学术人员或中心或重镇的转移;结合其他一些资料,或者还可以用来预测未来的某些趋势。

因此,必须注意,本研究所测度的诸如知名度和影响力这样的因素都是中性的,尽管这些概念在中文的日常语言世界中常常具有褒义,但在本文的研究时并不意味着肯定或正面评价。

还必须考虑一个因素。一些真正有影响力的研究往往已不再为人们引证,例如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样的命题,例如“看不见的手”,例如进化论或社会进步的观点,例如有关市场经济的一些命题。这些研究结论之影响是如此强大和深入,因此,已经融入了作者的行文,就如“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的春雨,成为社会的一种共识、一种知识背景,成为许多研究的前设了。因此,我这样的文献引证研究会不会错过这样的重要学者或著作呢?但是,这在当代中国法学界最多也只是一个理论的可能,而不是一种真实的可能。因为,就中国当代学者而言,还没有这样的具有原创性的学者。即使有人最早在报刊杂志上提出了某个后来颇为流行的学术观点,也大都或者已经是当时学界认可只是尚未被中国政府正式采纳的主流观点(例如“法治”),或者是从国外或域外引进的在学界已经比较流行的观点了,因此第一次发表并不意味着其原创性。这当然也意味着,就学术的原创性而言,坦白地说,中国法学界还有漫长的路要走。

当然本研究的意义并不限于理解法学研究的现状,或预测某些未来发展态势。我更看重的本研究对于中国法学界的方法论意义。黄仁宇曾指出中国历来缺少数目字管理的传统,[8]因此,治国拍脑袋,法学界以及普通公众也习惯于凭印象。拍脑袋、凭印象当然不是完全没有理由,在精细完全的信息不可能获得的情况下,我们往往只能凭印象。但关键是如今的社会和技术发展已经积累了大量可靠的数据,其他学科的定量分析研究也为法学界的这类研究提供了可以模仿的样本,因此为我们从数目字上理解和管理提供了某种可能。因此,本文坚持我先前的一些类似的尽管很粗略的主要依据数据资料的定量研究的进路,[9]我的目的在于强调并通过这一研究指出,现在我们有可能运用现有的资料进行一些定量分析,这种资料和数据并不是如同我们习惯认为的那样是完全缺乏的。我认为,这类依据数据库进行的定量分析,无论分析的结果对错,对于中国法学的发展是具有重要意义的,是应当发展和开拓的。

当然,我还想借这一研究推荐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这个网站以及它提供的相关资料。

二、资料库情况简介

要从数目字研究问题,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可能是资料和数据。因为没有可靠系统的资料,哪怕问题再重要,也无法研究,或者研究的结果完全不可靠,甚至误人子弟。

我所依据的资料来自中国社会科学引文索引的数据库。该数据库是南京大学1998年起研制的“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南京大学CSSCI项目组经过论证、研究,选择了正式公开出版发行的能反映当前我国社会科学界各个学科中最新研究成果,且学术水平较高、影响较大、编辑出版较为规范的学术刊物,他们参照美国《科学引文索引》(SCI)选用期刊占世界科技期刊总量的比例与《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选用期刊占我国科技期刊总量的比例,结合中国社科期刊出版发行的情况,确定CSSCI的来源期刊控制在我国正式刊行的社科期刊总数的8-15%,最后经全国约1000多名教授,他们最后确定了500种左右中文期刊(2000年为419种)。[10]大致说来,这个资料库是比较完全的,因此也是比较权威的。

该资料库主要从来源文献和被引文献两个方面向用户提供信息。来源文献的检索途径有:论文作者、篇名(词)、作者机构、作者地区、期刊名称、关键词、文献分类号、学科类别、基金项目以及年代、卷期等10余项。被引文献的检索途径有:被引文作者、篇名或书名(词)、期刊名称、出版社、年代、被引文献类型等。因此,根据现有的资料库可以依据作者名查询他的著作自1998年以来每年的引证总数,也可以按照著作(包括译作)、文集(个人的或集体的)、期刊论文等查找分类文献的引证数。此外,还可以作其他用途,例如可以根据作品名查询该作品本身的每年引证数。由于时间的滞差,目前提供的有关资料仅到2001年。

由于设计考虑的问题,该资料库使用起来并不便利,至少对于我这个研究而言如此。我目前感到的最主要的缺点是,资料都是按年入库的,因此只能无论对哪个检索项都只能逐年检索,不能累计检索。这就带来了很大不便。此如果要检查我朱苏力的资料,只能一年一年的检索,然后手工相加。由于目前还只有三年的资料,因此这个问题在目前可能还不算一个大问题,但是几年之后,这种状况就可能严重阻碍人们的有效使用。

此外,为了部分地印证和核对相关资料。我还利用了中国期刊网。这是由中国学术期刊电子杂志社开办的中国期刊网是目前国内最大型的学术期刊数据库,共收录有1994年以后国内6,600余种期刊的题录、摘要以及3500种期刊的全文,但是由于期刊杂志进库都要收费,据我所知有些重要的甚至核心期刊都没有入库,因此并不完整。全部期刊分为9个专辑(即大的学科群),可以按专辑检索,也可以合并检索。中国期刊网提供了三种类型的数据库,题录数据库、题录摘要数据库和全文数据库。使用者可以进行“专项检索”和“组合检索”。专项检索包括全文、篇名、作者、机构、关键词、文摘、引文、刊名、基金9个检索途径。关键词检索指的是对论文中的关键词或主题词部分进行检索,与全文检索不同;引文检索是对文章后的参考文献的检索。我使用这个库主要用来查证被引作品是独作或合作,以及必要时辨别同名作者。

三、操作处理及理由

引证研究首先的问题就是研究谁的被引数?我第一步是列出一份我认为近年来比较知名的、活着的并且学术上依然活跃(即使有些已经退休)的学者初选名单。这首先是凭自己的印象,但为了减少自己的必定有的偏见,我还询问了其他一些学者或学生,向他们了解各自专业领域内的或他们认为知名学者的名字。基于这样一个名单,我检索了这些学者的被引数据资料。

由于个人的记忆和印象有限,以这种方法获得的候选名单肯定是不完整的,甚至可能会有重要的遗漏。特别是一些处于边际状态的学者,有可能没有进入我或我寻求帮助者的视野。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我的做法是第一步,尽量列出一个较大的初选者名单,然后在网上查询他们的相关引证资料,加以排序,这样就可能排除一些边际选择的错误。事实上,我总共列出了100多位知名学者作为候选人,最后依据搜寻的数据汇总得出了将在下一节分析的总共四十一人的资料。这样的做法仍然难免有或大或小的失误,但是我们必须清楚,任何人都无法将所有的中国国内的法学学者都列入大名单。因为这首先就会有一个如何界定法学学者的问题,而且这个界定必定是在某种程度上是专断的-我以主要在法学期刊上就狭义的法律问题作为标准。其次,我还必须考虑精细的成本收益问题。任何精细都是相对于需要和可能性而言的。最后即使有较重大的失误,我也只希望读者能够指出,在可能的时候做出改正。

就引证数字而言,资料库可以提供每一个名字的作者的全部引证数字,也可以提供该名字作者的著作(包括专著、译著和教科书)被引数(资料图显示为“图书”)、文集(资料库中显示为“汇编”,包括个人文集和被纳入文集、论丛的个人论文)被引数以及期刊论文被引数。经过考虑,我选择了三项指标,总引证数、著作引证数和期刊论文引证数。其中著作在资料库中的索引项为“图书”和“汇编”,前者包括了专著、教科书、译著,后者包括了汇编的文集。鉴于法学研究的特点,我的检索发现,著作的被引数大致相当于总引证数减去期刊论文引证数。

将图书同汇编两项合并为著作是有一些理由的。首先,我在查询数据时发现当初数据输入者的“图书”和“汇编”分类就不严格的,不时会有交错。例如当引者引证的是我的文集《法治及其本土资源》时,这就被分类为“图书”引证,但是当引者引证是该文集中某篇文章时则被分类为“汇编”引证。其他一些学者的著作也同样有这种情况。其次,这种引证的分类也是有问题的,一本由众多作者每人一篇论文汇编的文集很难与一本由多个作者撰写一位作者主编的教科书或“专著”之间区分开来。因此,第三,这种合并一般说来并不影响本文数据的质量。第四,一个更为个人但必须予以考虑的因素是,在汇编类的引证中,我的引证数第一,因此即使为了避嫌,保证本研究的公正,这样处理也是必须的。

但我并不为了避嫌而避嫌,不会为了避嫌而扭曲了资料。否则,就同样不是以学术为重,而是沽名钓誉。事实上,我坚持将期刊论文被引单独作一类,尽管我也同样排名靠前,并且由于近年来,我受到的学术批评较多,因此,可能有部分引证是否定性的或批评性的。理由首先是期刊论文和著作的发表机制毕竟有所不同。尽管中国目前的法学期刊发表的论文基本上都还不是同行评审的结果,但毕竟是由编辑从大量已完成的来稿中选择刊登的,因此或多或少还有一点市场筛选的产品质量控制机制在起作用。编辑有可能选错,也有可能有各种人情因素,甚至有极少数约稿,但是就总体而言,期刊论文的发表要比教科书、专著、译著、文集或论丛之类的著作出版略微严格一些。相比之下,出版社出版的著作在中国目前一般说来有不少都是“指腹未婚”的期货,尤其是对那些已经名声在外的学者,因此其产品更多是“信誉商品”;教科书则更是这种情况;有些文集或论文汇编则更可能是自费出版甚或是补贴出版的。在这个意义上,期刊论文更像是“检验品”,尽管也常常有“信誉”的因素涉入。因此至少在我看来,期刊论文可能质量更高一些,特别是一些核心期刊的发表竞争更为激烈。这一点,国外也是如此。当然这不是说,每一篇期刊论文都比每一本著作或文集中的论文更有分量,更有影响;我这里只是按数学上的大数定理判断的。

期刊论文单独分类的另一个理由是考虑到著作和教科书出版上事实上存在的垄断问题。这一点在北京,在一些著名科研机构中更为明显。例如,出版法律书籍和教科书的出版社大都集中在北京。因此在其他因素大致相当的情况下,同样优秀的外地学者更少可能有机会参与写作教科书,或者参与了,做主编的可能性也要低于同样水平的北京学者(因为出版社也要考虑统稿的便利等因素)。因此,外地作者之著作,尤其是教科书,被引的概率就被这种可能性压缩了。这种情况在期刊上同样会出现,北京的法学期刊也比较多,更比较有影响,由于心理学上的“有效启示”现象,北京的作者一般说来也更多“近水楼台先得月”。但是相比起来,期刊论文毕竟是投稿的,而且事实上各地均有一些法学期刊,并不都集中在北京地区;各地区的期刊或多或少都会有那么一点地方观念,一点自留地,至少在同等情况下,本单位或本地的作者得到优先发表的概率会略微大一点。尽管这种现象也不符合学术规范,但是毕竟要比著作和教科书出版的中央垄断现象要好一点,是对中央垄断现象的一种抵抗。

第三个理由是考虑到成就较早的学者与成就较晚的学者之间的差别。一般说来,成就较早的学者一般都更有可能主编教科书、出版专著,而成就较晚的学者相比而言这种机遇会少一些,他们会更多在论文上同前一辈(学术的而不是年龄的)学者竞争,并且事实上在学界有较多影响。

最后一个理由是著作(特别是教科书)中合著的相对较多,而期刊论文中合著的较少。绝大多数期刊论文都是个人独著的,只有部分老学者和个别中青年学者习惯于合作撰写论文。两年前的一个有关期刊论文的引证研究也印证了这一点。[11]

综合上述理由,以及其他可能的理由,我认为把期刊论文作为确定学术影响力的一个重要因素是有一定的理由的。尽管其他学者对此作另一种更为简单的处理,同样也可能是正当的。

至于前面提到的批评性引证问题,我认为并不对本文的研究构成实质性影响。首先,因批评性引证而其被引数大幅度增加的学者很少。在所有研究的学者中,只有我可能因为这种批评引证可能“获利”。但是,简单查询表明即使对我批评性引证数量也并不多;[12]其次,如前所说,本文研究的影响力和知名度都是中性的,并不具有褒义;三是,错误的观点仍然可能有影响力,却不是因为其错误才有影响;甚至引发了众多批评的观点本身就表明这种观点是影响的。

对于现有的资料,我的处理首先是选择了四年引证数合计。这样处理的理由首先在于目前仅有四年的数据;其次但实际上更重要的是,四年的数据可以大致防止某一年某人著作被引数字的急剧变化,因此可以防止可能出现的较大偏差。

防止较大,但不是彻底消除。因为,四年的数据合计对于已经成就的学者大致公道,尽管他们也会有学术创作大年和小年之分,但是,可以预料还会有其他一些可能的偏差。例如,不同的学科的引证数肯定会有偏差,能够进入被引先列的肯定都是一些相对比较热门并且比较成熟的学科,因此一些研究人员或学术期刊著作出版较少的领域的学者,例如刑事侦察,肯定被引较少;这个数据也不可能反映近年刚刚崛起的青年学者的影响力;此外,这一数据也仅仅到2001年,因此,没有反映最新的学术变化。但是,我想,第一,完全的准确是不可能的,因此任何研究都必须接受某种程度的偏差;第二,这里测度的仅仅是著述的社会影响力而言,而不是测度其学术水平;第三,这里研究的只是一种基本格局和态势,并不是一个决定性的学术评判。因此没有必要把这里的研究结果看得太重。如前所言,真正的学术影响力可能是“润物细无声”的。

我的具体做法是,首先搜寻了150多名学者各自的4年的总和被引数、著作文集被引数和期刊论文被引数。为了防止偏差,我特别注意排除了所有的自引。我还注意到中国学者可能有完全重名和部分重名的现象。事实上,在法学界就有,例如法学界有两个夏勇,又有李浩和李浩培。如果不加注意,都可能闹出笑话,无意间就会“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对此我都予以细致的关注,必要时甚至在期刊网上察看了一些论文的内容。即使如此,我也并不能完全保证每一次区分都是正确的。

在此基础上,我将每位候选人的著述引证数按上述三项指标分别排序。如果三项均进入前61名的学者将自动成为最常被引的学者;由此得出的人选共42人。然后,如果著作文集或论文中有任何一项进入前30名者,也将进入这个名单;由此期刊论文被引有4人和著作被引有四人总共有8人满足这一条件。由此获得总共50人的名单。这50人按其各自的分排序。得分的计算方式是,

一、前42人中任何一位作者的总引证排序号+其著作文集被引数排序号+其论文被引数排序号;

二、其他8人是各自著作或期刊论文被引数之序号加上61与他们三人和四人的排序号之和。例如,童之伟、龙宗智、李浩、郝铁川教授的期刊论文被引数序号分别为6、12、23和24,但他们的著作被引数都在61名之外,因此他们各自的著作被引数序号则分别为61+1、61+2、61+3和61+4.最后按分值多少排序,得分值越低,最后排名就越高。

中国国内法学学者著述引证情况(略)

四、初步的分析

根据汇总表可以看出:

学科分布:被引最多的法学学者主要集中在下面五个领域,即民商法(包括知识产权法)有12人、法学理论(包括法律史,因为不少法律史学者从事的研究更侧重理论,例如梁治平、贺卫方)有13人、刑法6人、宪法行政法6人、诉讼法(刑诉3民诉5人)五个领域。此外有3位国际法学者,两位经济法学者进入了这个名单。

因此,就学科热点来讲,法学的研究热点大致是民商经济法、法学理论、刑法、宪法行政法、程序法。数据大致印证了一般的印象。国际法无论是公法还是私法作为一个独立学科的影响力显著下降。但着重号是重要的,也许国际法的一些内容已经融入了其他学科,例如刑法、民商法、行政法和程序法。此外,就这四年的数据来看,经济法学的影响力似乎也偏弱,但是这一判断同样应当予以限制,因为有些商法学者也可以说是经济法学者。更值得注意的是,尽管中国20多年的对外开放,却没有一位国际公法或私法的中青年学者进入这个名单。

机构和地域分布:就机构而言,就职北大的学者最多的,表中的50名法学学者中,北大为9人。其次分别是中国人民大学7人、中国社科院6人、政法大学5人、清华大学5人、武汉大学3人,华东政法和南师大均2人,吉林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厦门大学、上海交大、浙江大学、湖南大学、国家行政学院、法学会、文化部艺术研究院、全国人大等其他单位则分别有1人。

人数多是学术研究实力的证据之一,但不是唯一的证据。如果某个学校或单位有5人进入这份名单名,但排名都靠后,那么以引证数衡量的学术影响力可能也只相当于有1人进入此名单但排名第一的学校或单位(请比较著作和期刊论文被证第一名与最后5名的被引数)。因此,有必要作进一步的分析。在引证排位的前25名中,北大有7人,优势比较明显;人民大学4人、社科院、清华大学很有3人,中国政法大学有2人。

更细致地分析表明,北大比较显著的优势有法学理论、刑法、宪法行政法;但是在民商法上明显比较弱。中国社科院的优势在于民商法(包括知识产权)。人民大学的突出优势同样在于民商法,在刑法上也有某些优势,但优势已不像人们想象的那么显著了。政法大学虽然在各个学科中都有一定的优势,但优势都不显著。相比之下,清华显然已经在崛起,不仅有5人进入了大名单,并且有3人进入了前20名。这表明清华法学院的组建大致是成功的,吸引了一批优秀的人才;其优势主要在民商法上。武大国际法优势也并不非常突出。

从这个表来看,作为法学研究重镇的西南政法大学和吉林大学确实局面不佳。

如果从地域来看,可以看出北京集中了最多的出色法学学者,36人,占了全部人数的2/3.其次是武汉有5人(李双元家居武汉),上海3人,江苏2人、福建、重庆、吉林、浙江各有1人。考虑到广东和山东等地区的经济发展情况,因此,看来法学发展与经济发展关系的一般命题是必须予以限定的。至少从目前来看,我认为,至少在目前,中国法学研究的发展与经济的关系似乎并不那么大,而是与政治权力中心的关系比较大。

但同样值得注意的是,这种状况有可能正在改变。特别是如果不是按行政区划来看,而是按经济区即把上海同江浙的长江三角洲地区联系起来看,就会发现,如今这里可能形成一个新的法学家群体,这里已经聚集了6位有影响的学者(南京的公丕祥、李浩、上海的童之伟、何勤华和郝铁川,再加上杭州的孙笑侠)。如果加上梁治平在上海设立了经济与法律研究所,因此长江三角洲地区的法学研究的局面也许正在改变,有可能成为中国法学研究的另一个集中地。但是这仍然不能说明法学发展与经济发展之间有什么关系。因为,第一,这几位学者,李浩除外,都是从事广义的理论法学研究的;第二,这些学者都很难说是本地的经济发展的产物,是经济发展的需要,最多只能说经济发展可能吸引了法律学者的流动。这一点,如果再放大一点,考虑到徐国栋、梁慧星几年前的流动或半流动,以及近年来其他一些学者的流动,就可以看得更明显。如果这种趋势为实。也许在未来十年里,中国东部沿海地区对知名法学家的吸引力会逐步增加,这些地区的法学研究的影响力会增大。与此形成反差的是,如果没有其它因素的改变,东北的和西南作为法学研究教育的重镇的影响力有可能进一步下降。

年龄:就年龄来看,这些法学家大致集中在两大群体。接近70岁以及以上的年龄段和40-50年龄段或者说后前三届法学毕业生。前者有约16人,后者则近27人。在50至65岁之间的学者,只有4人;40岁以下的学者只有3人。这种局面反映了中国法学家的培养的现状。

如果就机构来看,北大的9人中有3人超过了或接近了70岁,50岁以下的有4人,40岁以下的有2人;人民大学有1人超过了70岁,50岁以下的有4人;社科院有两人超过了70岁,50岁以下的只有2人(当然现在人大任教的张新宝原来也在社科院工作。),而中国政法大学有4人超过了70岁,只有一人在50岁以下,武汉大学进入这一名单的50岁以下的学者一个也没有。从这一角度看,这后三个学术机构可以说已经出现或即将出现一个后继乏人的状况,其学术影响力有可能在未来几年会下降。而北大和人大法学院学术中坚力量的年龄结构相对比较好,至少在未来10年里,可能继续保持领先位置。清华大学的5人中,最年长的也只是60出头,其他4人均在50岁以下,因此如果现有的趋势不发生突变,清华大学的法学影响力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可能会继续上升。

人才培养:尽管北京或北大、人大、社科院是法学家汇聚的地方和机构,但是许多人才却不是在这些地方或院校产生的。如果从中年法学家看,本科毕业的集中在两个地方,北大(姜明安、陈兴良、何勤华、张志铭、王亚新、张守文、朱苏力)和西南政法(贺卫方、龙宗智、徐国栋、梁治平、张新宝、张卫平等),此外是中南财经政法(王利明、张明楷、吴汉东)。但考虑到学生人数,应当说北大相对出人才较多的地方,但这也许并不是由于北大的法学教育的结果,很可能是由于入学学生的素质相对较高而已。

如果从培养新人崭露头角的角度来看,北大则显然不如人大(前者只有姜明安、朱苏力、陈瑞华、张守文),而人大在同一时期则先后出现了陈兴良、王利明、赵秉志、梁治平、杨立新、史际春等;而且人大的学者成名大都在90年代中期之前,相比之下,北大推出的人才比较晚,除了姜明安外,基本都是到90年代中后期才崭露头角。因此90年代人大“人才济济”的印象是真实的。但值得注意的是,在同一时期,中国社科院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培养和推出的人才也是比较多的,前者自80年代以来先后推出了5人(梁慧星、郑成思、孙宪忠、张志铭、张兴宝)和4人(张明楷、童之伟、徐国栋、吴汉东)。中国政法大学、吉林大学和华东政法大学也各自出现了2人(分别为贺卫方、陈桂明;张文显、崔建远;何勤华和郝铁川)。

引证特点:在著述引证上,有些学者被引的教科书或教科书类著作较多,如王利明、梁慧星、陈兴良、沈宗灵、张文显、高铭暄、王名扬、赵秉志、罗豪才、江平、马克昌等;或被引译著较多,如贺卫方、朱苏力。真正引用学术专著的相对较少,因为在中国严格意义上的学术专著还比较少,或者说,在法学界目前还没有这种严格意义上的学术专著概念。而就学术专著而言,我指的是就某个小题目的深入并且具有创造性的研究。

比较起来,被引的老一辈学者以教科书类型著作偏多,例如沈宗灵、高铭暄、王名扬、江平、马克昌、陈光中、张晋藩;而除了个别的老学者外,年轻一代被引的论文偏多。由于论文和教科书性质的论著所关注的问题有一定差别,因此这种差异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了这两代学者之间的学术关注和学术使命是不同的。前者更多属于学术领域重建或恢复时期涌现的学者,后者比较起来更多是发展时期的同时更多研究性质的作品。

表中的结果也证实了我在前面的分析中隐含的,即比较而言,在京的老学者著作较多,而外地的中轻年学者论文较多。前面提到的著作被引数未进入前50名但期刊论文被引数进入了前30名的大都是外地的相对年轻或崭露头角较晚的学者(童之伟、李浩、龙宗智、郝铁川),而期刊论文被引数未进入前60名但著作被引数进入了前20名的都是北京的一些前辈学者(高铭暄、王名扬、陈光中、张晋藩)。由此可见将期刊论文引证与著作引证分别计算排序,确实更能反映这种学术格局以及学术格局的变化。

鉴于目前著作包括教材被引数量远远高于期刊论文被引数量,由此可以甚至可以推断引者论文的状况,甚至目前中国法学期刊论文的一般状况。更多著作与教材引证可能涉及到被引者和引者两方面的情况。一是被引的论文本身的内容就缺少创新,因此引者觉得没有必要引证论文,更情愿引证已成定说的或比较权威的著作和教材。但是一般说来,并且前面关于著作出版和期刊的不同机制也令我相信或至少可以推定论文比著作和教材新意更多(并且这也是国际学术界的一般看法),因此,我认为问题可能更多出在引者身上,即大多数论文作者更注意引证权威著作或权威教科书,不那么注意引证创新内容相对更多的期刊论文;由此可以推定,这些引用了他人著作的期刊论文的创新程度也不高。这个现象就反映出中国法学期刊论文普遍存在着一个更深、更大的问题:中国的法学期刊论文就总体而言可能仍然处于一个学术恢复和重建时期。因此,许多法学研究者抱怨的重复研究太多或“天下文章一大抄”的现象,可能并非虚言;大量的期刊论文有可能更多是“述而不作”或“述多于作”,基本是在普及法学知识,其功能不在于只是创新,而在于法学共同体的建立和现代法治意识形态宣传。这种状况如果说在90年代中期之前还有所必要的话,当前已经应当改变。这里涉及到的实际就是我在前面提到的知识转型,以及更大的是一个社会转型的问题。因此,中国政府和学术界近年来一直强调学术创新,知识创新,这对于法学界也是非常必要和及时的的。但是从现有的数据中很难确定这种强调是否起了作用,这个转变是否已经开始?

五、其他问题

如果同国外的引证研究比较一下,我还发现其他一些问题。

首先,无论是什么因素,我的研究发现,自我引证在中国,除了少数学者身上外,一般都比较少见。这主要倒不是因为大多数中国法学学者比较谦虚,不注意自我推销,或者是其他因素。在我看来,更可能是因为,(1)中国法学作为学术研究的学科的传统还不够,中国也不是普通法传统,历来不大重视法学学术论证和学术理路的整理,因此学者一般满足于提出或引进观点,很少注意保持思路和方法的连贯性;2)与此相关的是,许多论文著作-特别是在法制建设的恢复发展时期-的普及性和宣传性较强,因此许多观点的“初始产权”不够明晰,也很难明晰;3)同样与第一点相关的是,中国法学研究的学派还有待形成,法学家往往以领域为关心对象,有时还会“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因此其研究项目和研究思路上都非常欠缺连续性,扩展甚于推进,自然也很少自觉反思并感到自己学术思想的推进以及整个学术领域的前沿改变。当然,也许还有其他一些原因。但是所有这些原因都造成了学者不大注重并且无法引证自己的著述。当然这也并不完全是一个问题,甚至可能有某些好处。至少就目前而言,尽管中国法学界自我重复的现象颇为严重,但在西方学术界可能成为一个问题的“自我引证”在当代中国反倒不是一个问题,或至少目前并且就总体而言还不是一个问题。

又比如,同样在西方学界出现的“互惠引证”,即学者之间只是为了提高自己著述的引证率而不是因为对方著述的学术优点而相互予以引证,在目前中国也同样不构成一个问题,尽管也许会成为一个问题,并且可能弄不好成为一种“学术腐败”的新动向。因为,如前所分析的,就总体而言,中国当代法学界还不大重视文献引证的学术意义和社会功能,而重视引证中诉诸的威权因素,因此自然不会重视引证同代人的研究成果了。就学术引证而言,中国目前的基本情况大致是“信而好古”(尽管这里的“古”应当限定为著名的前代学者,包括中外);以及“崇洋信外”;尤其是在学术地位较高的学者当中,这种现象尤为突出。事实上,法学界的一个显然言过其实但并非空穴来风的说法就是,“中国学者抄外国的,北京学者抄台湾的,外地学者抄北京的”。因此,由于相互引证都不多,互惠引证的现象至少在目前中国大陆法学界还可以说没有。但如果重视了引证率后,可以预期很快会出现互惠引证,并且还很难消除。

再比如,在西方学术界也许构成一个问题的“批评性引证”在中国目前法学界就总体来说也同样不构成一个问题。本来,批评引证的目的主要不在于认同被引者的观点,而在于树立一个靶子,作为批评分析的对象。但是在中国,至少很长时间以来,今天也仍然,人们都认为,文字是神圣的。因此,目前,指名道姓的学术批评还可能有,但是严格引证对方然后批评分析就很少见了,引证往往被认为一种权威者的特权,是一种学术抬举。当然,更多的批评是所谓的“对事不对人”,批评某种高度概括了的甚至是错误概括的观点,而不是以一种平和心态引文分析批评。这部分是熟人社会(在某种意义上,法学界也构成了一个熟人社会)的遗风;部分是对极左时期学术上纲上线的做法的一种矫枉过正;部分也因为学者的许多分歧往往在于结论,在于提法,而不在于论证,因为当分歧是立场、看法的时候,引证对方没有多少意义,也就没有必要。孔子早就说过,“道不同,不相为谋”。当然,这都是“就总体而言”,例外还是有的。

六、小结

根据上两节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在另一篇文章中提到的中国法学也许正在发生的变化[13]就不是一个预言,而且也确有必要,因此本文也是对前文的一个补充。就中国社会发展的需要和趋势来看,中国法学研究必须尽快完成一种知识类型的变革,这就是要鼓励在注重研究现实问题的基础上挑战权威,强调知识和理论的创新。而这一点其实必然主要同一批更为年轻的学者的涌现相联系。尽管现在活跃的学者仍然可以通过“与时俱进”、“开拓创新”来完成自我改造,自我完善,但是鉴于“路径依赖”、“专有人力资本”以及“积淀成本”的限制,这种改造的可能和幅度都会相对较小,因此更主要的是必须在法学研究的发展特别是学术竞争中出现一批新的学者。而且这也是目前一些学术机构避免研究人员老化的唯一出路。事实上,这种状况是有可能的,如今最为活跃的50-40岁左右的中年学者,有许多10年前甚至10多年前就已经属于当时最活跃的学者了,而本文分析的50名最常被引的学者中,40岁以下的只有三人。

法学研究人员高度集中于北京,这至少表明中国法学研究还缺乏相对的学术独立性,许多学者无论在野在朝事实上都过于依赖于政治权力中心。我其实并不反对,事实上我大力主张和支持,法学家参与立法活动和各类社会改革。但是随着中国法学的发展,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法学家的专业分工必须逐渐细化,形成各自的学术专业定位,并且真正出现一批关注中国实际,但不是仅仅关注立法和权力中心的法律研究者。当然由于历史的原因,在北京获得相关的信息更多,同国外交往的机会更多,获得各种经济资本、学术资本和符号资本的渠道和机会也更多,因此没有必要苛求作为世俗人的法学家。但是如今这种状况已经开始改变。随着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主导作用逐步增强,法学家的流动已经出现并且可望增大。随着交通通讯特别是网络的发展,因地缘优势而获得学术信息优势和垄断的现象必定会弱化。事实上,从本文分析的数据来看,有不少外地学者都在相对远离法学学术权力和政治权力中心的条件下独立作出了相当有影响的学术工作。例如龙宗智、李浩、吴汉东、公丕祥、何勤华、郝铁川、孙笑侠,以及目前已经流向北京和其他地区的张明楷、崔建远、童之伟、徐国栋、张卫平等。事实上,即使身在北京,学者也可能以他自己独立的研究展示自己的学术影响力,例如梁治平。这表明,最终说来,学术能力是要比其他身外之物更为重要的学术创造因素,是学术影响力的根本来源。因此,我预期,法学研究人员过于集中的分布格局一定会发生变化,现有的分布格局一定会有大的调整,在中国的其他地区完全有可能涌现一批重要的有影响的学者和法学著述。

我提到了法学的进一步的专业化,还因为,本研究的结果表明目前的学科专业分工显然不够,学界的热点过分集中,不仅表现在专业上,而且表现在被引的学者身上,甚至我们可以从这些热点专业的背后看到社会热点(民商法背后的经济发展、刑法背后的犯罪和腐败增加、法理学背后的法治建设、政治体制改革和司法制度改革问题、宪法行政法背后的“依法治国”“依法治X”问题、诉讼法背后司法制度改革问题)。我甚至可以怀疑一些部门法的学者的学术知名度和影响力是否真的出于他的部门法研究水平,而不是来自某种宽泛意义上的“法理学”论点。一些“弱势”部门法领域在这些强势部门法面前显的很弱。这种强弱固然有社会需求的因素,有社会转型的因素,但并不完全如此。因此,法学学者的进一步专业化是非常必要的。当然,专业化并不等于知识面的狭窄,专业化指的是对学术前沿问题更强的学术好奇心,指的是更强调学术的推进和创新。因此,法学学术研究的专业化与更广博地汲取其他学科的知识是可以也应当一致的。

与此相关的值得注意的就是学术的自我引证、相互引证和批评性引证。尽管这三种引证都可能出问题,但是在目前还是可以强调一下。自我引证可以迫使作者学术反思,坚持在先前自己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继续推进,因此如果运用恰当,可以大大减少法学出版物的大量自我重复。因此,在我看来,至少在目前,是利大于弊的。还必须提倡学者之间相互引证,并且注意区分相互引证和互惠引证。前者是基于学术分工而形成的必要的知识互补,是学术共同体形成的一个标志,也将是中国法学界真正成熟走向创新的一个根本标志;而互惠引证则是一种学术投机。因此在学术研究分工的基础上提倡相互引证,不仅是学者间的一种相互尊重、礼让,可以改善学术生态环境,更快推进学术前沿,而且也是避免重复的学术研究,节省各类学术资源的一个必不可少的措施;在这个意义上,相互引证实际上是法学发展的必需的学术制度约束之一。同样值得提倡的是相互引证的另一种形式,即批评性引证。中国法学发展之所以还不够,还不够快,实际上与学术批评孱弱有很大关系。中国法学界的许多批评直到今天其实往往还不是学术的批评,而只是发生在学术界的政治意识形态批评,甚或是“较劲”。不少学者在坚持、提倡和批判、反对某种学术观点之际往往都是考虑这种观点可能具有的但并不必定具有的政治寓意,甚至会考虑到对自己的观点或学术领域的“威胁”。这种情况其实已经对法学的发展产生了某种不利影响。因为从这种视角出发,必定会忽视对方学者的细致论证分析,“学术”就会变成了观点的展示,而不是论证的展示。因此,法学界增加学术的批评性引证,加强学术的分析批评,让更多的读者看到一个不是为设作靶子的稻草人,对批评性引证者会是一种有效的制约,同时也会弱化批评中的相互误解,因此有可能是推动法学研究健康发展、形成法学学术共同体的一个必由之路。

还有,上面的数据表明经济法的学术影响力在当代中国社会还比较弱,尤其相对于民商法而言。当然商法的影响力也比较弱。这就提出了一个问题,为什么在当代中国经济高速发展、市场经济已经形成的条件下,为什么商法和/或经济法会在法学界的学术影响力不足,形成不了一个比较显著的学术共同体?也许原因是多样的。也许是因为经济法相对于民法而言传统不够久远,可供借鉴的学术资源较少?也许经济法相对于民法来说,要搞好,需要更多的学术积淀,要懂得更多的社会组织、经济、政治以及其他学科的知识?也许是因为中国的经济体制变动过于急剧,因此很难形成并验证一个稳定的具有相对的一般型的经济法理论?也许本来还没有多少传统的“传统的经济法”这个领域因为其研究的问题和对象的日益专门化而分解了,分解成了市场规制法、金融法、财税法、社会法和商法等,因此其学术著述的被引率也就高度分散了?也许在一个改革时期,经济法的许多问题常常甚至首先表现为经济政策和改革政策的问题,而经济学家在这里也许获得了某种先占的优势?但也许经济法本身的结构就有问题,或者是研究的问题不明,或者是其基本的理论构架和进路有问题,或者是对具体经济现象的实证研究不够,因此经济法学者更多在一般层面提出经济法体系的构想,而未能形成具体细致的因此可操作的法律规则?当然,这些都是也许。什么是真正的问题所在,还需要更细致的研究。但是,无论如何,必须看到,如果中国有关经济的法律理论研究不够,发展不快,无法形成一个强大的学术共同体,那么对于中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和相关的法学学术发展都将非常不利,并且也很难将中国转型时期的有关经济法律实践的经验转化为一种真正法学的贡献。

但,这个问题仅仅属于经济法学吗?它属于整个中国法学!

「注释」

[1]波斯纳:《法律理论的前沿》,武欣、凌彬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

[2]关于最常引用的法学著作以及著作引证率的研究,请看,FredR.Shapiro,“TheMost-CitedLegalBooksPublishedSince1978”,TheJournalofLegalStudies,vol.29(pt.2),2000,pp.397-406,tab.1;FredR.Shapiro,“TheMost-CitedLegalScholars”,TheJournalofLegalStudies,vol.29(pt.2),2000,pp.409-426.关于司法意见的引证研究,可参看,WilliamM.Landes,LawrenceLessig,andMichaelE.Solimine,“JudicialInfluence:ACitationAnalysisofFederalCourtsofAppealsJudges”,JournalofLegalStudies,vol.27,1998,pp.288,298;以及,DavidKleinandDarbyMorrisroe,“ThePrestigeandInfluenceofIndividualJudgesontheU.S.CourtsofAppeals”,JournalofLegalStudies,vol.28,1999,p.381.

[3]可参看,崔旺来:“《中国社会科学》1994~1998年作者及引文的统计分析与评价”,《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3期,页197;崔望来、高富强:“我国法学权威期刊被引分析与研究”,《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0年2期,页28.

[4]可参看,许彭华主编,《法学基础理论若干争论问题文章选编》(上),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校内用书,1987年;王勇飞、张贵成主编,《中国法理学研究综述与评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

[5]参看,《中国书评》1995年各期上关于中国社会科学研究的学术规范的讨论。

[6]请参看,《博览群书》2003年第一期“学术论文注释规范的讨论”中的各篇文章。

[7]波斯纳提到的引证功能有何时资料来源的精确性、信息整合与创新、尊重前人的产权、保持研究的持续性、批评以及名望等。同前注1.

[8]黄仁宇:《万历十五年》,中华书局,1982年。

[9]苏力:“基层法官的司法素质”,《法学》,2000年3期;以及“中国当代法律中的习惯――制定法的透视”,《法学评论》,2001年2期。

[10]有关的介绍,可参看,“CSSCI(2000)来源期刊选定-原则、方法、程序与结果”/ci_qkff.htm,最后访问2003年1月13日。

[11]崔望来、高富强:“我国法学权威期刊被引分析与研究”,《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00年2期,页32-34.该研究对115篇重要法学论文研究表明,80%以上的论文都是独著的。

[12]我以“苏力”为检索词检索了中国期刊网刊载的1998-2000年之间的引文中提及该词的所有论文(237篇),只有6篇从题目上看就表示质疑或反对的。同其他部门法中不同观点的批评相比,并不显著。之所以给人们的印象很多,可能与争议的问题的敏感和感情强烈有关。

[13]苏力:“也许正在发生”,《比较法研究》,2001年2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