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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法兼修下的法学课堂教学改革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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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法兼修下的法学课堂教学改革

摘要:德法兼修是新时期法学教育的目标,应当在这一目标的指引下积极探索法学专业的课堂教学改革。目前法学专业的课堂教学存在教学内容定位不清,教学手段不够丰富,对教学艺术重视不足等问题,法学专业课堂教学改革应当坚持立德树人、理论与实践并重、教与学并重,综合运用多种教学手段,提升教学魅力,提高教学效果。

关键词:德法兼修;法学课堂教学;改革

2017年5月3日,在中国政法大学考察时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项长期而重大的历史任务,要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立德树人,德法兼修,培养大批高素质法治人才。[1]高校是承担这一重大历史任务的主要阵地,高校的法学教育水平直接决定着未来法治队伍的素质,如何培养“德法兼修”的高素质法律人才就成为法学教育中的核心问题。而法学专业的课堂教学又是法学教育的关键环节,作为一名教师,应当积极进行课堂教学改革,以实现全方位育人之目标。

一、法学专业课堂教学现状

我国著名的法学家蔡枢衡先生认为,法学教育有三个根本性问题,即其目的是什么?应该教什么?最好如何教?[2]课堂教学是法学教育的关键,以此三个问题来反思目前法学课堂教学,笔者认为,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教学内容缺乏清晰的定位法学是兼具理论性和实践性的学科,法学教育,不仅要使学生掌握系统的理论知识,还应具有从事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实践能力。因此,对法学教学的内容应强调基础理论,还是职业技能,抑或应对司法考试就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法学教育是专家教育,大学教育所强调的“厚基础、宽口径、重道德”中的“厚基础”就是基础理论教学的基础性地位,它优于职业技能。[3]也有学者认为,法学教育应摒弃专家教育,走向大众教育,通过应用型课程的创设,建立“法治应用能力”培训为主的教育格局。[4]法学教育定位模糊不清,使得课堂教学的内容处于摇摆之中,忽而强调抽象的理论,以理论学说的介绍和讲解为主要内容;忽而强调司法考试,将司法考试作为教学的主要内容,甚至将司法考试过关率视为法学教育成败的标准,俨然将法学教育等同于司法考试培训;忽而又脱离基础理论,单纯的介绍职业规则及技巧,美其名曰职业训练。法学教育的定位直接决定着法学人才培养的目标和方向,进而也直接决定着法学课堂教学的目标及内容的取舍。笔者认为,法学教育不是职业培训,更不是司法考试辅导班,法学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基础知识的学习始终是法学教育的重点,也应成为法学课堂教学的重点。通过课堂教学,应使学生掌握法学基础理论,形成法律信仰。当然,实践能力的培养也是法学课堂教学必不可少的一部分,但其不能脱离、更不能完全抛弃法学基础理论,而应是在法学理论的基础上适当的进行职业培训,司法考试试题的分析与讲解也是辅助法学理论教学而存在的。否则,所谓的实践能力的培养只能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二)教学手段不够丰富我国是成文法国家,思维方式以演绎型为主,在法律渊源上亦深受大陆法系的影响,这些特点决定了在法学教学过程中,注重教师的系统讲授,学生只是被动的接受者。在这种教学模式中,教师处于主导地位,教学手段以讲授为主。虽然近年来,随着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改革的深入,教师在课堂教学中也注重采取案例分析、课堂讨论等手段,以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但仍存在诸多问题,与真正的案例教学法、讨论法存在一定的差距。案例教学法起源于19世纪中后期,由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代尔所倡导和推行。[5]在我国探索法学教育改革之际,被学界关注并引入法学教育中。尽管在目前的法学教学中,案例越来越受到重视,有些课程还专门编写了案例教程,开设了案例课。但在这些案例教学中,案例只是服务于教师所讲解的某个知识点,即通过案例,使教师的教学内容更加生动、具体、形象,以教师为主的传统教学模式并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学生的实践能力没有明显提高。讨论法亦被认为是能够调动学生积极性,实现由教师主导转向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模式的重要手段。但目前的课堂探讨,缺乏实质性的互动,只是课堂讲授的一个可有可无的辅助手段。往往是教师在授课时临时起意,提出问题让学生讨论,事前缺乏充分的准备,学生参与的积极性不高。而且,教师缺乏驾驭讨论的能力,不能及时的对讨论进行引导、点评、总结,在表面轻松热闹之后,学生收获不大,仅是碎片化的知识,未能准确、系统的掌握某个知识。

(三)教学艺术重视不足有学者对某大学法学专业的150名本科学生做过调查,学生喜欢一门课程的首要原因是老师具有授课魅力,其次是课程自身的吸引力。同一门课程由多位老师讲授的,学生对老师的关注点首先是授课风格和个性魅力,其次是学术成就,再次是师德风范,最后才是严厉程度。①虽然这一调查由于范围所限,不具有全面性,但不可否认,虽然教学内容是决定教育水平的根本,但独具魅力的教学艺术、高超的教学技巧有助于提高教学效果。然而,长期以来,教师的教学艺术存在以下较为突出的问题。1.教学组织不力,缺乏必要的设计。课堂教学时间极其有限,如何在这有限的时间内有效的组织教学、调动学生的主动性、引导学生思考和讨论,是教师在备课时必须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现在的法学课堂教学,多是教师平铺直叙,机械的进行讲解,缺乏设计,老师讲得厌倦疲惫,学生听得昏昏欲睡,逐渐丧失了对学习的兴趣和独立的思考能力。2.教学语言不够规范,缺乏感染力。教学语言是教学艺术的重要内容,是否具有规范的教学语言,直接影响着教师学术修养、学术观点的表达,影响着课堂教学效果。但是,从整体上来看,法学课堂教学普遍存在教师对教学语言关注不够的问题。有的教师直接使用书面语,晦涩难懂,缺乏感染力和吸引力,学生不易接受。有的教师则走向了另一极端,为了活跃课堂气氛,片面追求趣味性,教学语言随意、不科学、不准确,学生虽然有兴趣听,但影响其专业知识的掌握。3.教学仪态的细节重视不够,缺乏激情。除了语言,教师的情感、表情、眼神、动作、都影响着自己的表达力。但有些教师,在上课时不注重这些细节,缺乏激情,和学生交流互动少,课堂沉闷,无法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二、法学专业课堂教学改革原则

法学专业课堂教学改革的原则,是贯彻法学专业课堂教学改革的全过程,具有指导和制约意义的基本准则。它来自于法学专业课堂教学改革的实践,又高于实践,是实践的提炼与升华,因此,能够指引法学专业课堂教学改革。笔者认为,目前,法学专业课堂教学改革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立德树人法学教育的目标是“造就有道德的法律职业者”[6],必须通过各种途径培养学生的道德修养,这样,才能真正做到“德法兼修”。而在目前形势下,法学专业的课堂教学无疑是实现这一目标的主阵地,因为,在高等院校中,课堂教学仍然是法学专业教学的主要形式,学生知识的获得、能力的培养主要依靠课堂教学,在课堂教学中融入思政元素,使课程思政与专业课紧密结合,对于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修养无疑事半功倍。传统的思政课和德育教育,未能和专业知识相结合,难以吸引学生,更难以真正的内化于心,培养高尚的道德情操。法律人的道德情操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司法的公信力与权威性,因此,应当在法学教学中全方位、全过程、多样化的开展思政教育,挖掘专业知识与思政教育的内在联系,引导学生在专业学习的同时,树立科学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增强学生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为今后在司法工作秉持公平正义理念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坚持理论与实践并重法学本身就是一门兼具理论性和实践性的学科。学以致用,在法学教学中体现的尤为明显。一方面,理论是实践的支撑,没有扎实的理论做后盾,职业能力的培养只能是无本之源,另一方面,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实践能力,是理论教学的最终目的。学生走出校门,踏上工作岗位后,能否快速的将在学校所学的专业知识转化为在具体的案件中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是检验法学教学效果的重要标准。因此,在法学专业的课堂教学中,既要对抽象的理论进行讲解,又要联系实际,通过大量生动、多样的案例,使学生真正参与进来,积极思考。单纯的就理论讲理论,纸上谈兵,既无法吸引学生的学习兴趣,又无法实现教学目的。而单纯的就案例讲案例,则无法分析出案件背后的法理依据,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得出的结论自然难以令人信服。总之,在教学中坚持理论与实践并重,注重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和实践能力,形成法律思维习惯。

(三)坚持教与学并重在传统法学专业的课堂教学中,无论是从授课方式,还是从各个环节对教师的考核内容来看,都体现了“以教师为中心”的模式。在课堂上,主要通过教师对理论的讲解来传授知识,学生只是被动的“听众”。学校制订的各项考评制度都是针对教师,至于学生听的效果则关注较少。如对备课制度的要求,对撰写教案的要求,对教师听课的评价,都是在监督和管理教师的授课工作,而对学生的学习计划、课堂表现、学习效果,则缺乏合理的评价机制。在法学专业的课堂教学中,片面强调教或学都是不恰当的。教与学如天平之两端,两者并重,才能实现人才培养的目标。因此,在法学专业的课堂教学改革中,应当强调教师与学生的双主体地位。教师负责对课程进行总体把握、对重难点内容进行答疑解惑,对学生的自主学习进行引导、对学习过程和效果进行评价。学生则应制定科学的学习计划、利用各种方式主动学习,将传统的评教转为评学,通过合理的评学机制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尊重学生在课堂教学中的主体地位,把课堂变为主动学习的场所。

三、法学专业课堂教学改革措施

为了实现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的目标,针对目前我国法学专业课堂教学所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在遵循上述原则的前提下,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

(一)教学内容统筹兼顾首先,培养学生的法律信仰应当是法学专业课堂教学的终极目标。法律是神圣的,无论是从事立法研究还是司法实务,都应信仰法律。对法律的信仰是建设法治社会的基石:它为人们提供了统一的法律观和判断是非曲直的标准。对于立法论的研究,虽然可以超越法律规范,不受现行法律规范的限制,但也应保有对法律的信仰。对于司法论的研究,更应以法律规范为对象,而不是批判、指责法律。法律不是嘲笑的对象[7],当法律的规定存在问题时,法律的适用者可以从法律规定出发,运用科学的方法,在解释时贯彻自己的价值观念。因此,法学教育的最终目标应是通过对学生价值观、人格的塑造,培养学生对法律的信仰、对职业的认同。其次,加强理论知识的教育、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方法是法学专业课堂教学的基础。没有坚实的基础理论教育作支撑,法学教育只能是虚幻的空中楼阁。法学教育虽然应当包括职业技能,但并非职业技能教育,而是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目标的专业教育。以《刑法学》的教学为例,掌握刑法学的基础理论是学好刑法学的关键。刑法学虽然以刑法条文为主要研究对象,但是隐藏于其背后的法理才是学习的重点。因为,刑法条文总共才452条,8万多字,如果仅从字面上来看,即使粗懂汉语的人,也能无障碍的阅读,但能阅读并不意味着掌握着刑法的内容,需要学习刑法尤其是刑法的理论来明确其所然、其所以然。而且刑法的条文处于一种废、改、立动态的变化过程中,而刑法理论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如果只是学习刑法条文,当条文发生变化时,又要重新学习,法学教育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法学教育存在的意义就在于要通过法学理论的传授,具备举一反三、以不变应万变的能力。最后,训练学生的职业技能、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是法学专业课堂教学的重要环节。法律本来就是诊断和解决纷争的标准,它同时又是解决纷争的手段,法学教育当然也必须包括实践能力的培养,即在在掌握法条基本内容、对法条进行价值判断的基础上,能够正确的运用法律分析、解决实践中的具体问题。因此,法学教育离不开案例。不结合案例来学习,是不能深刻理解、掌握、运用法律的。司法活动的本质,就是将一般性的法律规定运用于具体的案件,此时,会产生一些疑难问题,如何处理这些疑难问题,既是对法律从业人员的重大考验,也是对法学教育成效的检验。如果学生对法律条文背得滚瓜烂熟、对法学理论掌握得炉火纯青,但碰到疑难案件不能正确分析、正确认定。

(二)教学手段丰富多样法学教育既强调基础理论的系统性、体系性,又兼具实践性,这就决定了法学课堂教学应该是多种教学手段相综合,演绎与归纳相统一,分析与综合相渗透。案例教学法要求学生在课前阅读案例、查阅资料、寻找规律,探寻法官判案的原则和依据。在课堂上,通过师生之间、生生之间的辩论、探讨,加深学生对知识的理解,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实践能力。通过这样反复的训练和强化,逐步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形成法律职业认同感。因此,在案例教学中,要改变目前的“以案明法”式的教学方法,认真臻选符合案例教学的案例素材,激发学生参与的热情,鼓励学生主动思考和探索,在系统、牢固掌握专业知识的基础上,培养学生的综合分析和应用能力,训练学生的专业素养和思维方式。对于讨论法,首先,教师要做好准备工作,紧扣教学重点和难点拟定合适选题,既要能引起学生讨论的兴趣,又不能过于简单,没有可讨论之处,而且讨论的题目应当具有开放性,可以从多个方面、不同角度进行分析、论证,每一种观点都有其存在的价值及合理之处。其次,对于讨论过程要有整体设计,考虑到可能出现的任何情况,制定应对方案,发现学生在讨论中偏题或钻牛角尖时,要及时进行纠正和引导,发现新论点时,要积极的将讨论引入深入,在讨论结束时,要及时的进行总结、归纳、提炼,使学生的知识能够融会贯通,形成体系性。最后,对学生要严格要求,提前布置讨论题目,要求学生查阅相关资料,遵守讨论纪律,以便讨论能顺利展开。除了案例教学法、讨论法,慕课、翻转课堂等教学手段也应引入法学课堂教学,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

(三)教学艺术具有魅力为了使学生能够在法学课堂教学中高效的掌握法学基础理论知识、培养法律思维方法、塑造法律信仰,教师在教学活动中应当注重教学艺术和教学技巧,形成独具风格的授课魅力。1.教学过程精心组织、设计。教师在备课时应当对教学过程进行精心的设计,如何进行课程导入、如何讲解重点难点、如何进行课程小结、如何组织讨论、如何引导学生思考都要提前做出精密的安排,而不是随意而为。课堂的节奏应当张弛有度,过于紧张会使学生疲劳,产生畏难情绪,过于缓慢则影响教学进度。教师在授课时,应根据学生的特点进行教学设计,这样既有利于学生掌握理论知识,又有利于启发学生思维,在良好的氛围中实现知识的积累和思维的启迪。2.教学语言规范、生动。形象生动的讲解、条理清晰的分析能够调动课堂气氛。教师的教学语言应当达到以下要求:第一,教学语言规范、准确、简练。在教学过程中,教师通过语言的表达能准确的向学生传递知识和信息。并且声音洪亮、语速适当、抑扬顿挫,能够抓住学生的吸引力。第二,教学语言的逻辑性要强。法学的学习尤其强调逻辑性,教师在课堂教学中也应注重逻辑性、体系性,深入浅出、丝丝入扣的进行分析和讲解。第三,教学语言生动有趣。幽默风趣的语言能够使晦涩难懂、抽象的法学知识易于被学生所接受,改变消极沉闷的课堂气氛。3.教学仪态端庄、大方。教师的仪态,直接影响着学生的听课效果。饱满的情绪、真挚的感情,能够引起学生的共鸣。眼神和表情的交流可以及时观察学生的状态,鼓励学生积极的参与互动。得体的举止、恰当的动作手势能够配合语言的表达。在课堂上,教师的一言一行都应高度重视,只有用学生乐于接受的方式才能事半功倍。

参考文献:

[1].立德树人德法兼修抓好法治人才培养励志勤学刻苦磨炼促进青年成长进步[N].人民日报,2017-05-04(001).

[2]蔡枢衡.中国法学及法学教育[J].清华法学,2004(1):16.

[3]祁亚平.《证据法学》课程建设与有效教学问题研究[J].西部法学评论,2017(6):125.

[4]钭晓东,黄秀蓉.地方高校本科法学课程改革刍议[J].教育研究,2015(3):132.

[5]梁宇栋.当前法学课堂案例教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探讨[J].南方论刊,2016(3):102.

[6]张志铭.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基本认知[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1(3):12-16.

[7]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

作者:贾佳 单位:河南警察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