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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法学源自西方,许多法律词汇的教学如果借助其英文表达将会事半功倍。像“法律”这样的基本法学概念,借助英文law能够更准确地揭示其内涵;像“司法”这样的法律理念,借助英文justice能够更深刻地传达其精神;像criminal(罪犯)这样的法律术语,借助中英文的不同表达,更容易让学生在比较中把握中西法律文化的不同。
关键词:法律英语;法律;司法;监狱
法学这一学科并非源自中国本土,而是西洋人创立,许多法律词汇都是源自西文,并假道日文转译到汉语中的。这就导致一些法律术语和法学词汇的翻译并不能够完全确切地传达其本来内涵,这也是翻译工作者永远无法解决的一个难题。普通大学本科生都接受过最基本的英语语言训练,这就为大学法学学科的教学提供了一个可以利用的辅助工具。法学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可以适当使用中英双语教学的手段,帮助学生全面理解相关的法律术语和法学理论。
一、一些基本的法学概念,借助英文能够更准确地揭示其内涵
许多基本的法学词汇,如果能够借助其英文表达,对于学生理解和把握这些法学词汇的内涵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这里仅举两例:
(一)“法律”
“法律”一词,是法学专业的学生第一节法理课就接触到的基本术语。这一概念对法学专业的学生来讲是最基本、最简单的。但是,若是从学术的角度加以清晰解读却并非易事。这就是为什么我们看到国内许多版本的法学教材对这一基本术语的解释长篇累牍,但是老师讲了半天,刚刚踏进大学校门的法学专业学生仍然是一头雾水。如果我们在讲解“法律”这一概念时能够借助其英文表达,效果又如何呢?“法律”一词,在英文里为law.根据牛津词典对law这一词语的解释,其最初含义是:factualstatementofwhatalwayshappensincertaincircumstances;regularityinna-ture.egtheorderoftheseasons.也就是“自然的法则”、“自然律”(lawofnature)。这一段英文解释非常明确地表明了西方人心目中的law和中国人心目中的“法”是不可以划等号的。中国自古以来,就认为法律就是“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①的国之常典,它源自以君王为代表的国家权力,是一国百姓必须遵守的规范、官员治理地方事务的依据。而西方文化里的law,首先隐含着“自然律”这一层含义,而自然律是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也就是牛津词典里所举的例子:theorderofthesea-sons即,如同四季之循环往复。所以,在西方人的文化里,law是二元的,有“自然法”和“人定法”之分。自然法要高于人定法,人定法如果违背了自然法,就会归于无效。在中国的文化传统里,没有法律二元论的说法,但仔细研读就会发现:中国古代的“礼”,在其基本内涵上与西方文化里的lawofnature有诸多相类似的功能。因为中国古人认为“礼”的基本要求根本上也是源于“天道”(naturallaw)。从这一角度看来,清末学者在翻译西文law一词时,直接转借日本人的译法将其翻译为“法”,实际上并不能确切地传达law这一词语的完整内涵。笔者认为,如果能翻译为“礼法”或许有助于国人更完整地领会其含义。
(二)“法治”
“法治”是指以民主为前提和基础,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制约权力为关键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作为法学的一个基本概念,在汉语中要想深刻理解其内涵,必须从立法、司法、守法三个方面进行精细解读。而且,初学法学的学生还必须将它和“法制”一词区分开。所以,各种版本的法理学教材都毫无例外地要不厌其烦地解释法治的具体体现:立法方面,根据亚里士多德的理论,必须遵守以下原则:一是制定的法律要反映中产阶级的利益;二是立法者要研究国家的具体情况;三是立法要考虑对公民尤其是青少年的教育;四是立法需要坚持灵活性与稳定性相结合的原则。执法方面,国家各级行政人员要严格执行法律。法律有明确规定的,需要严格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规定不同详活着没有规定的,要按照法律的原则处理。守法方面,国家要加强对公民守法观念的培养和训练。然后,还要详细介绍法制与法治的区别和联系。在汉语里,“法制”和“法治”是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两个概念,不容混淆。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首先,“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属于制度的范畴;而“法治”是一种治国的原则和方法,它相对于“人治”而言,是对“法制”的完善和改造。其次,“法制”的产生和发展与国家直接联系,任何国家都存在法制;而法治却不与所有国家直接相联系,民主国家才存在法治。再次,法制的基本要求是各项工作都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而“法治”的基本要求是法律在国家管理和各种社会调整措施中具有至上性、权威性,不容许当权者任性。最后,实行“法制”的主要标志,是一个国家各方面都有比较完备的法律;而实行“法治”的主要标志则要求一个国家的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和依法办事,法律居于最高的地位。二者的联系在于:“法制”是一国实现“法治”的基础和前提条件,要实行“法治”,必须具有完备的“法制”;“法治”是“法制”的立足点和归宿,“法制”的发展前途是最终实现“法治”。对于一个初学法学的人来说,不用说记住,就是能理解上述这些内容都不大容易。但是,如果教师在讲述“法治”这一概念时运用英语相应词汇“ruleoflaw”进行解读,这一在汉语中如此深奥难懂的法学词汇则显得较为明白易懂。首先,从字面上就可以看出“ruleoflaw”就是“法律的统治”,这是法治理念最核心的内涵。在法学界,有一句耳熟能详的名言:Inademocracy,thelawistheking.Inadespoticcountry,thekingisthelaw.大意是“在民主的国家,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国王就是法律”。这句话成了“ruleoflaw”最为经典的解释。其次,有一句著名的英文法律谚语,更使“ruleoflaw”这一原本只有法律专业人士可以深刻领会的概念变得极为具体形象、发人深省:"Thewindcomesin,theraincomesin,thekingcan'tgetin."这句法律谚语源自老威廉•皮特1763年在一次国会的演讲———《论英国人个人居家安全的权利》,原文是:"Eventhepoorestmancanfighttheking'sauthorityinhishut.Thehousemaybeoldandtheroofmaybecrumbling;Thewindcouldblowintothehouse,andtheraincouldbepouredintothehouse,butthekingcouldnotenterthehouse,andhishorseswereafraidtocrossthethresholdofthehouse."(“即使最穷的人,在他的小屋里也能够对抗国王的权威。屋子可能很破旧,屋顶可能摇摇欲坠;风可以吹进这所房子,雨可以淋进这所房子,但是国王不能踏进这所房子,他的千军万马也不敢跨过这间破房子的门槛。”)后来这段话被浓缩成“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Thewindcomesin,theraincomesin,thekingcan'tgetin.")。
二、某些法律理念,借助英文表能够更深刻地传达其精神
本文仅以“司法”一词为例,展示其英文表达对于学生深刻理解司法公正、法律的正义追求等理念所能起到的帮助作用。司法,在中国古代是各级行政官员诸多行政管理事务当中的一种。几千年的中国传统社会,并没有出现职业的法官群体。审理案件、处理诉讼是各级地方行政首长的重要职责之一。古装戏里的包公,给观众的印象是总在审案子。没错!依照传统中国的司法制度构建,包公既是开封府的最高行政长官,也是开封府的最高司法长官,即所谓“行政兼理司法”。自西周以来,历代王朝的治理大都是“明德慎罚”、“德主刑辅”。法律并不是各级官员处理政务、审理案件的主要依据,“德”与“礼”才是治国的最高原则。要真正理解西方文化中的“司法”一词,非借助西洋文字不可!“司法”一词的英文为justice.比如美国的司法部就是DepartmentofJustice.有意思的是,在英文里,justice这个词语还有“公平、公正、合理、公道、正义”(thequalityofbeingrightandfair)等含义。从“司法”的英文词汇可以看出,在西方文化里,“司法”和“公平、正义”就是一个词。英文“司法”(justice)一词源于Justitia,是古希腊一位女神的名字。她的名字被译为英语中的“Justice”,这就是英文“正义”、“司法”、“法官”等词汇的词源。“正义女神”(Justice)的形象是一手持宝剑,另一手持天平,并且被蒙上了双眼。正义女神的塑像在许多国家的法院门口都可以看到,这是因为她的形象就是justice(司法)的最好阐释。所以,正义女神也被称为司法女神、法律女神。正义女神一手持天平,一手握长剑的形象传递了什么样的司法理念呢?德国法学家鲁道夫•冯•耶林有一段精辟的解释:“正义之神一手提着天平,用它衡量法;另一只手握着剑,用它维护法。剑如果不带着天平,就是赤裸裸的暴力;天平如果不带着剑,就意味着软弱无力。两者是相辅相成的,只有在正义之神操剑的力量和掌秤的技巧并驾齐驱的时候,一种完满的法治状态才能占统治地位。”在椰林看来,正义女神Justice用天平衡量是非、用宝剑斩杀邪恶,从而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而这就是司法孜孜以求的目标!将“司法”和“公平”、“正义”联结起来,甚至于用一个词汇(justice)来表达它们的含义,这跟西方历史悠久的司法职业化传统也不无关系。早在古希腊的雅典,就有了职业的法官,他们专门负责处理各种纠纷,为人们主持公道。“公平、正义”就是他们天经地义的职业追求。这也是为什么西方文化尤其注重司法的职业化和司法的程序性之历史文化根源。长久以来,乃至今日,以英国为代表的一些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仍然要在审理案件时头戴假发、身穿发炮。这些是他们的职业符号,也是一种象征。假发和法袍告诉案件的当事人,同时也提醒法官本人:法官这个职业非同寻常,肩负着主持人间公平和正义的神圣职责!非同于常人的象征性服装实际上就是一种符号意义:法官不应带有普通人的感情来处理案件。而西方法律制度中对于司法程序不厌其烦的细致规定,无非是因为:手中并无任何行政管理权的法官,只有凭借细致入微的程序展示其处理案件的理性、公平,从而树立法官职业在人们心目中的权威性。正义女神雕像的背面,一般都刻有古罗马的一句法谚:“为实现正义,哪怕天崩地裂(Fiatjustitia,ruatcaelum)。”②可以说,正义女神Justice寄托了人们对正义的渴望和追求,激励着法律人为实现正义而奋斗。对于一个学习法学的人来说,不了解Justice一词的前世今生,就无法洞悉“司法”之真正蕴涵。
三、某些法律术语,借助英文能够更容易理解
中西法律文化的不同作为源自西方的一门学问,法学当中的许多理念不可避免地带有西方文化的色彩。如果学习法学的人不结合其原生文化土壤去理解相关法学概念,就无法准确把握一些法律术语和法律理念的内涵。以“罪犯”一词为例,英文的“罪犯”是criminal,这个词汇在英语国家的文化里只是表明其刑事违法性,并无道德评价的色彩。而中文的“罪犯”一词显然有着浓厚的道德评价在里面,不仅表示一个人的刑事违法性,同时带有明显的道德谴责性。这跟中西传统文化有着密切的关联,中国自古是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治理模式),而西方则自古就是宗教法、世俗法的二元分立。在中国古代,只有过短期的“缘法而治”,大多数情况下都是奉行“德主刑辅”的理念。在这一理念的主导之下,尽管治国者也依靠法律,但是不仅法律居于辅助的地位,而且法律自身也是作为道德规范的“礼”的化身。历史上,长期“引礼入律”的结果是,到了唐朝的《永徽律疏》,法律已经“一准乎礼”。也就是说,中国古代法律到唐朝已经完成了道德和法律融为一体的历史进程。这从汉语“罪犯”一词在中国人心中引发的道德评价冲动可以窥见一斑。汉语中的“罪犯”一词,不仅是指某人违反了法律(即:犯),还包含有“过错”(即:罪)的意思、受道德谴责的涵义等。中国人对犯罪人的这种附加了道德谴责的看法,决定了自夏商周以来的传统中国刑罚方式都在很大程度上带有浓重的“贬低人格”色彩。如,夏商周时期的“象刑”,就是让犯罪人戴上特制的帽子或者穿上有特殊标志的衣服。而“墨刑”则是直接在脸上涂字以示侮辱。甚至于到了晚清,仍然实行在古代中国流行了一两千年的“笞刑”、“杖刑”。
以“笞刑”为例,就是用薄竹片或者时细荆条抽打犯罪人的臀部。但是,现代人无法想象的是,责打的方式必须是:将犯罪人的裤子扒下来,光着屁股受刑!与其说是责打其肉体,不如说是对其人格进行极大的侮辱和摧残。“罪犯”一词Criminal的英文解释是:personwhocom-mitsseriouslaw-breaking.还有另一个英文词汇sin侧重于表示人的道德过错,隐含着对某人的道德谴责。这实际上就是其宗教法、世俗法二元分立主义的一个明显的体现。sin主要是指人类违反宗教教义的过错行为,还包括不符合宗教教义的不洁思想。criminal则主要是指违反世俗国家所制定的法律之行为。此所谓西方文化中“凯撒的归凯撒,上帝的归上帝”。所以,对于criminal,西方人并无道德上的刻意谴责,甚至于对关押罪犯的场所(即汉语中的“监狱”)都用的是一个非常中性的词汇———criminalfacili-ty,字面意思是“矫正机构”。清末的人在引进西洋法学理论时,起初有人将它翻译为“感化所”、“改过所”。西方近现代刑罚理论对待犯罪人的“人权保障”、罪犯刑满释放后的社会帮助措施等,其理论基础也发端于此。以至于前往美国考察监狱的清末官员慨叹其监狱“几与客店无异矣”!③作为一门源自西方的学科,法学的许多概念、术语、原理、原则,都有其特定的历史文化土壤,要深刻理解其固有含义,必须适当借助中英文双语教学的手段。这不仅是帮助学生更好地理解法学概念和理论的一个好的渠道,也有助于启发学生在比较当中认识中西文化的不同,进而明白这样一个道理:西方的法治理论是源于西方的文化和国情,是绝对不可以照搬到中国来的。要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立足中国国情、继承和弘扬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的优秀成分,以高度的文化自信和制度自信不断丰富和完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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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运红 单位:淮南师范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