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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与民商法关联解析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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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与民商法关联解析

民商法具有个体观念与方法论,并在此基础上出现了个人本位特点,使得民商法更为注重短期个人利益,并鼓励主体追求本身财富最大化,而个人主义观认为,人为自由意志高级动物,对于自身利益选择仅能由自身决定,整体社会是由不同个人所构成的,民商法应保护个人意志对自身利益自由追求。经济法所注重为整体社会利益与个体利益间的统筹协调,个人是社会统一关系中一员,要为社会持续发展进行义务承担,经济法是以社会、经济、环境及资源等为兼顾目标的,为人类全面发展作为实现目标,并从社会整体利益与国民经济协调发展为出发点,对社会经济关系进行具体调整,并协调整体经济利益,强制实现个体利益与社会整体利益间的目标统一。

1.经济法能有效体现社会公平。民商法公平性主要体现在人格平等方面,对于每个主体赋予了权利与义务,并体现了每个个体机会上的均等性,如果在市场竞争当中,每个人处于同一起跑线上,其结果差异来自个人能力与努力程度,民商法适应了市场经济主体平等的需求,并鼓励个人参与竞争,取得进步,推动整个社会生产力发展,在实际市场竞争下,因每个人家庭背景、地理位置与天性等不同,其个人主体还存在一定不公正性。而经济法是在民商法公平体系上,并以显示不平等为前提,强调实际中的真正公平,强调市场主体资源具有差异性,个体状况应该按特权来特殊对待,经济法认为即使单个人开始处在同一个起跑线上,还是存在差别的,其经济法公平观认为,每个个体的安全权、生存权与财产权等均存在平等性,创造财富群体获得保护同时,弱者也应在经济法保护当中。与民商法相比,经济法更为强调实质公平,民商法所注重为形式公平,经济法价值更超越民商法,两者能有效结合,如合同法,交易的时候,需要先确保形式公平,为公平首要前提,形式公平基础上,还需要实际内容的公平,仅有形式公平,交易双方依然存在差异性,确保实质内容的公平很有必要,国家通过干预调节,对经营者私权给予宏观调控,可有效体现法律的以人为本体现。

2.经济法可有效实现公私融合。经济法作为公平竞争关系维护、经济管理关系调整以及组织管理流转协作的法律,从经济法出现之后,有关经济法的公私问题就争论不休,有将经济法作为经济行政法,认为是公法,有学者将经济法归为新兴第三法,兼顾公私,并协调平衡的法律,经济法出现可归结为国与民不断磨合结果,有助于社会与国家良好互动制衡,经济民主与集中的统一对立是经济法形成原因规律,为公私法进行融合的经济基础,仅把经济法作为私法与公法,或者两者简单相加并不符合其本质特点,应该将经济法独立在私法与公法外的第三法,即公私融合法。在社会经济实践中,不仅需要由上而下的集中管理社会关系,也需要自下而上的非集中管理社会关系,两类社会关系会长期存在市场经济下的,为有效维护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公平性,需要强调自由统一和集中相调整的方法,经济法并非对公私划分方法进行否定,是依据实际状况,对公私标准进行界定,更好为社会与经济发展提供服务。

3.经济法可促进社会持续稳定发展。在市场经济中,民商法更为强调个人主体的公正性,受到唯利支配,有些市场主体,并不愿意对整体社会经济利益中的公共工程、社会公益事业与福利事业给予投资经营,此时就需要国家出现,国家运用经济政策对市场主体进行鼓励引导,让市场主体在公益性领域给予投资经营,这种方式是宏观调控形式,效果不显著,国家会直接参与到投资经营中,与之有关法律就是国家的投资经营法。经济法还能克服主体决策的滞后性、盲目性与被动性,有效解决社会总需求与总供给间的失衡性,国家运用预算法、税法、转移支付法与采购法等宏观调控经济运行,经济法运用规定,采取强制措施,如反不正当竞争与反垄断等,规定市场主体的调控方法,有效实现社会整体的经济利益,并运用法律形式给予强化保障,有效克服民商法在社会整体经济中的无力调整状况。

在经济与法律不断磨合下,国家与公民间的隔阂不断缩小,并出现了公私融合趋势,经济法逐渐出现在市场经济中,尤其受到国际金融危机影响,原来民商法无法解决社会经济不断出现的新问题,而经济法作为公私融合法,可有效对整个社会经济利益与个体利益进行平衡,采取政府调控措施,对自身经济危机进行调整,以期恢复正常经济发展,民商法是国民经济保护的基本法律,经济法是在民商法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是更为高级的法律,经济法价值超越了民商法,在两者共同作用下,市场经济方能稳定持续发展。(本文作者:刘岩松单位:张家口教育学院人文社科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