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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启超法学观的特点探析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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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启超法学观的特点探析

据统计,梁启超有关法学方面的著作和文章超过三百多万字,洋洋洒洒的文字系统地阐释了梁启超的法律思想。这些法律思想和观点给当时的社会和民众形成了极大的影响,促进了社会变革,启蒙了民众的法治意识。将近一个世纪过去了,梁启超的法学思想因其蕴含的历史价值和学术价值仍然是学术界和史学界关注的焦点之一,下文将对梁启超的法学思想进行简单的评析,以此微薄之力推动我国的法制建设及法学研究的进步。

梁启超法学思想的主要观点

1.立法要为公。立法是为国家民众所立,而不是维护少数人权益,这是梁启超法律思想的一个重要方面,“要之治国之立法,以国家极大多数人的利益为目的”[1],在以后的文章里,梁启超也多次表明了这种观点。

2.注重法治。梁启超在《变法通议》里说道“法者,天下之公器”,在《论立法权》中,梁启超也表达了同样的思想:“国家之行为何?行政是已;国家之意志何,立法是已。”对于什么是法治精神,梁启超说“:为什么人群能结合起来,靠的是一种共同生活的规条,大众都在这规条的范围内分工协力。若是始终没有规条,或是规条定了不算账,或是存了一个利用的心,各人仍旧是希图自己的便利,这群体如何能成立?便不能共同生活。”[2]2982法治精神一直是梁启超法律思想中不变的主题。

3.立法权与行政权要协调。梁启超对于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极为推崇,但是对于美国的三权分立又表达了自己的不同的观点,他认为三权分立要相互协调,分立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分开。

4.正确处理法治与人治的关系。“任人不任法者,人无必得之券,则国无必得之符,所待之人为至,则国已先亡已,任法不任人者,法固中才之所能守,而不必有所待。”[3]对于法治和人治,梁启超认为绝对的法治和绝对的人治都是有害的。

5.主张改良司法。改良司法是梁启超一贯的主张,对于法治精神他有自己的认识。在1914年的《呈请改良司法文》中他提出改良司法的七点意见,对于法院的编级制、轻微案件的形式、案件审限、上诉变通、刑律实行法、酌情恢复苔杖、刺配、法官养成所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这七点意见大部分与现代司法精神吻合,体现了梁启超思想的进步性。

梁启超法学思想的突出特点

从梁启超的言论及生平经历可以看出,他的法律思想主要分为三个阶段:1899年前是中法为体,西法为用的法律思想;1899年至1917年是西法为主、中法为辅的法律思想;1917年后是回归传统、化合中西的法律思想。他的法律思想包括法治、民权等多个方面,关于他的法律思想及其他方面的思想内容,学术上关注颇多,也取得了很多的研究成果。从现代社会形势发展的需要看,他的法学思想特点有几点需要特别注意:

1.法学思想和政治思想联系紧密。从公车上书到戊戌政变,之后积极参与社会政治活动,梁启超对于政治表现出极大的热忱。为了挽救国家,他对于国家政体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对于国家政体的主张从君主立宪制到民主共和再到开明专制,在多变的时代里他的政治思想也在进行着多样的转变。在政治思想的变动中,有一点需要特别注意,在梁启超的政治思想演变中,他的法学思想一直围绕着政治思想进行,并为其政治主张引经论据。梁启超在政治上的转变和法学思想的分期基本吻合。变法时期,梁的法律思想是中学为体,西学为用,他发表了文章《论中国宜讲求法律之学》、《古议院考》,论述了变专制制度为议院制度等思想,但是这一时期立宪、开议院等主张仅止于一般的宣传;改良时期,他的法律倾向转变为西学为体,中法为辅,开始真正全面阐述君主立宪思想;开明专制时期,梁启超开始研究中国的传统文化,并从历史中寻找法治的精神。从这些同时期相同的变化倾向可以看出梁启超的政治思想和其法律思想的紧密联系。可以说法学思想是梁启超政治思想实现的一个途径,也是其政治主张体现的一个方式。

2.法学思想是各种文化融合的结果。梁启超的法律思想丰富多彩,这和他的法学思想来源有着紧密的联系。他系统地学习了西方的法律思想,并对西方的政治法律思想文化进行了深入的研究。他对于达尔文尤其赞赏,说:“自达尔文出,然后知地球人类乃至一切事物,皆循进化之公理,日赴于文明……虽谓达尔文以前为一天地,达尔文以后为一天地,可也。”[4]599进化论成了梁启超批判旧势力宣扬变法实行宪政的一把利剑。对于西方思想的影响,梁启超这样表述“:末学肤受如鄙人者,偶有论述,不过演师友之口说,拾西哲余唾,寄他人之脑之舌于我笔端而已。”[5]以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卢梭的民约论为代表的西方政治法律思想,深深地影响了梁启超,特别是三权分立学说,是梁启超提出宪政的思想基础。前期的梁启超对于西方的法律思想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和学习,并形成了自己一系列的法律主张,后期的梁启超则致力于从中国传统文化中寻找法治的精神,并因此著作了《先秦政治思想》、《管子传》等。西方的法律思想和传统的法律思想成就了梁启超的法学思想,通过其对时局的思考和中西文化的研究,梁启超形成了自己独特的法学思想。

3.对于道德的关注。人生后期梁启超宣布退出政治专心致力于学术研究,在这期间他对法家的“法治”和儒家的“人治”进行了辨析。对于法治与人治的作用进行了精辟的总结,他认为法律的作用好像事后治病,道德教化则犹如病前防治。这样的观点对于目前的社会思想引导仍然具有参考意义。

4.重视宪法。重视宪法是梁启超法学思想的一大特点,他认为宪法是“万世不易之宪典”、“国家一切法度之根源”[6]1,无论君主、官吏、人民都应共同遵守,“此后无论出何令,更何法,百变而不许离其宗也”[7]。同时他又指出“凡立宪国,举凡政府的组织与政权,国会的权限、人民的权利与义务都必须详载于宪法,以明令公布之,此即国家之基本大法”[8]440“,故颁布宪法者,非徒为富强御侮之具,抑今日靖内难于未萌,舍此无他道也”。种种言论反映了梁启超法律思想中对宪法的理解和重视。梁启超崇尚法治主义精神,虽然他的政治体制思想有过较大的变动,但是法学思想一直是他为政治主张进行呐喊的利器。对于法学的认识,他进行了种种努力,一方面,他引进西方思想,希望以中学为本,找到二者的结合点,实现其政治理想;另一方面,他发掘传统国学,试图寻找古代法治思想的依据,为中国的法制建设提供历史根据。立足现实,放眼世界,以古鉴今,梁启超对于法学研究进行了不懈的努力。

对于梁启超法学思想深厚内涵价值的研究和探讨,可以促进国家法制建设的进程。同时需要注意的是研究和探讨不能脱离他所生活的时代背景。作为探索国家昌盛、民族富强的仁人志士,梁启超的法律思想始终围绕着国家和人民的利益进行尝试和探索,尽管探索有其自身的局限性,但是能够肯定的是,梁启超对于西方法学思想的传播和传统文化的发掘,不仅在当时启蒙了人们的法治意识,对于当下的法治建设仍然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同时也对当下社会的道德教化等社会问题解决有一定的指导意义。(本文作者:白淑萍单位:渭南师范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