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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执行难、执行乱问题一直是困扰我国实务界和理论界的一个现实问题。文章以社会信用体系为视角,审视了执行难、执行问题的表现样态、成因及其与社会信用体系之间的关系,提倡执行难、执行乱问题的解决应该立足社会信用体系的大背景下综合考虑、统筹安排,并提出了解决此问题的具体思路。
关键词:执行难;执行乱;社会信用体系
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意义重大且复杂的系统工程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已经由传统的计划经济走向了市场经济,市场经济在本质上讲是信用经济,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础,缺少了信用,经济就难以健康持续地发展。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及其完善程度对我国经济发展速度产生着巨大影响,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健全的信用制度是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
从词源上讲,信用的含义有二:一是以诚信任用人,信任使用;二是遵守诺言,实践成约,从而取得别人的信任。它要求人们在日常生活交往中要诚信无欺,遵守约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诚信是指人与人之间的行为合乎道德要求并受社会肯定,民商主体要讲究信誉,恪守诺言,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和约定办事,自觉履行自己的义务。一般认为,社会信用体系是一种社会机制,以诚实守信为基础,是具体作用于市场经济行为的规范,它保证一国的市场经济从以原始支付手段为市场交易方式向以信用交易为主流的市场交易方式的转变,是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制度安排。从发达国家的信用体系看,完善的信用体系框架应包括良好的全民信用教育和信用意识,完善的信用立法和失信约束惩罚机制,发达的商业化、社会化运作所需要的信用标准体系三部分。
从社会信用体系概念的复杂性和综合性角度来看,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个系统工程。这个系统工程的建设有着自己的基本要求,体现如下:首先,从历史实践和外国的成熟经验来看,社会信用体系至少包括信用政策法规体系、诚信标准体系、信用服务体系、信用监管体系、信用道德文化体系等方面,我们在建设自己的信用体系时,需要深入分析其内涵、构成及发展关联,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来推动其建设;其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不能一蹴而就,其需要与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及市场经济制度完善程度相适应,做到与各方面协调发展。因此,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本要求可以总结为:使社会经济体系的内部的各要素及社会经济体系与体系之外的其他要素之间和谐,并贯彻诚信,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我国民事执行实践中所遇见的现实问题及其原因分析
(一)实践中的现实问题:执行难、执行乱
执行难和执行乱是长期以来困扰和制约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发展的突出问题,也是当前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关注的热点问题,其主要表现样态如下:
1、为牟取利益,干扰甚至对抗司法人员执行公务。从法律上讲,一些负有执行义务的当事人因经营不善而负债累累,甚至破产而无法承担执行义务,依法免除其到期债务是合法的。但有些当事人钻法律的空子,将一些善意的法律条款作为自己的保护伞,采取种种手段,设法避开各种监督搞假破产以避免被执行,从而使执行困难重重。有的当事人为了逃避债务,暗中以负债企业的主要资产或分支机构为基础,重新登记注册,与原来的企业分离开来,以实际上只是空壳的负债企业去应付和阻碍执行。还有的当事人隐匿、转移财产;有的在多处银行开设账号;有的制造虚假会计账目,掩人耳目,阻碍执行,甚至煽动群众闹事以阻挠执行等等。
2、服务机构设置障碍,影响案件的执行。一些律师或基层法律工作者,为了赢得当事人的信赖,以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报酬,提供服务谋求非法利益,协助当事人逃避债务阻挠执行。有的公证机关为了获取报酬无视法律的存在,出具虚假的公证文书,欺骗司法机关并蒙蔽当事人。有些法定验资机构,在设立经营性机构时为其出具虚假证明,致使产生所谓的“皮包公司”,为生效民事判决的执行埋下了祸根,等等。
3、负有司法协助义务的机构或人员协助当事人规避法律。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有司法协助的义务,应协助司法人员完成民事执行工作。但有些司法协助人无视法律的规制,找种种借口抗拒协助,阻碍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4、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猖獗,使人民法院执行陷入重重困难。所谓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是指在执行活动中,一些地方的执法机关、执法人员及其他有关单位或人员,违背法律,以种种不当的方式非法保护地方和部门利益的行为。如有的地方政府为了保护本地企业的利益,禁止人民法院执行本地企业的财产等。
5、有些司法机关不依法执行,给当事人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执行是一项有法可依的活动,但有些执行人员无视法律的存在,执行过度或怠于执行,严重影响了司法的权威。所谓的执行过度是把不该执行的财产予以执行或不该采取强制措施的财产采取了强制措施,而怠于执行是指对于当事人的执行工作应付了事,不付诸实际行动,严重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及司法尊严。
(二)问题的原因分析:社会信用的缺失
我国有关民事执行的相关立法还相对粗糙,这给执行工作造成了障碍,但通过对执行难、执行乱现象的分析我们不难发现,有法不依或钻法律空当是执行难、执行乱的主要原因,我们讨论问题不能偏离问题的实质,也即解决民事执行难、执行乱问题的关键在于提高执行所涉各主体的信用度——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社会信用的严重缺失是执行难、执行乱问题的深层次原因,构建完备的社会信用体系才是解决执行难、执行乱问题的治本之策。如果执行人员能够在守信的基础上依法开展执行工作,执行当事人以诚信的态度对待执行依据,辅助执行人实事求是地协助执行工作顺利地进行,其他主体也本着诚信的态度对待法律和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执行难、执行乱问题的解决将不是一件难事。
三、社会信用体系与民事执行的基本关系
诚信已渗透到社会的每个角落,政治、文化、经济及思想意识等基本领域无不闪烁着信用的光辉,庞大的社会信用体系也存在法律这一要素。一部民事诉讼法或民事执行法虽然不能涵盖和解决民事执行难、执行乱的所有问题,因为其不可能至善至美,但这类问题可以被社会信用体系所涵盖。民事执行过程中所涉法律关系无不与信用挂钩,执行机关需要信用以使执行顺利进行,当事人需要信用以顺利实现债权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其他组织和个人也需要信用以辅助强制执行的顺利进行等等。因此,社会信用已渗透到民事执行实践的方方面面,从执行难、执行乱这一角度来讲,社会信用体系与民事执行的关系是系统与要素之间的关系,也即解决民事执行难和执行乱的问题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一个重要步骤,二者关系具体体现如下:
1、民事执行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有力保障。社会信用体系是一个庞大且复杂的体系,它的建设和维系需要其体系内部的各个要素以及外部因素的共同参与和作用。信用从某种程度上讲受道德和法律的双重影响,一般情况下,仅依靠道德因素和自律就能发挥其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但如果主体行为超出了道德自律的范围,就需要法律的介入以维护诚信。在当前我国的社会条件下,仅依靠道德来保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不够的,社会信用体系的维护必须是在完善的法律制度下,通过对失信者的惩罚和对守信者利益的保护来实现。而民事执行程序作为权利实现的最后保障程序,能够在惩罚失信者并保护守信者利益的基础上为社会信用体系的构建保驾护航。
2、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是解决民事执行所遇见的执行难、执行乱等实践问题的治本之策。被执行人以各种方式和手段抗拒或逃避执行,法院也存在不惜违抗法律侵害被执行人和他人合法权益而达到执行目的的现象,协助执行人也以各种借口拒绝协助执行的义务等等,都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影响了司法的权威,司法日益在社会公众中失去其应有的公信力,法院的形象也大打折扣。执行遇到的各种问题从根源上讲是为社会信用体系不完备所至。民事执行难、执行乱问题的解决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步骤,社会信用体系的一些基本要求和理念也应对作为其因素的民事执行难、执行乱问题的解决予以试用,也即在解决民事执行在实施的过程中所遇见的问题时,遵照社会信用体系的基本要求是必由之路,这也就要求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一部分的执行难、执行乱问题的解决与其他部分和谐共进、共同发展,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3、解决民事执行难、执行乱问题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其他因素是相互促进、共同完善的关系。社会信用体系由社会信用指标体系、社会信用制度体系与社会信用心理体系三个部分构成,我们不能把民事执行难、执行乱问题的解决途径泛泛地归于哪一部分,因为其要符合社会信用指标体系的基本要求,执行所涉人员要具备良好的信用心理状态,当然在制度层面上其也属于社会信用制度的一部分。执行难、执行乱问题的解决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个要素,社会信用体系其他要素的完善,也将促进该问题更好更快地解决;执行难、执行乱问题的解决也将促进社会信用体系其他要素的完善,二者互相促进,共同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服务。
四、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角度看执行难、执行乱问题的解决思路
对于执行难、执行乱问题而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个上位概念,执行中此类问题的解决需要作为其上位概念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为其指明一条可行之路。社会信用体系在解决民事执行难、执行乱问题上的作用主要体现如下:
(一)理念支撑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着自己的基本要求,也即在推行诚信的基础上促进和谐以满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信用不仅是一项制度安排,也是思想领域中存在的一种意识状态,更是社会成员之间的一种约束机制。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是一项庞大且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道德、法律、制度安排、协调机构设置等诸多因素的改进,当然,作为社会信用体系有力保障的民事执行程序也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个关键环节。为了更好地完善我国的民事执行程序,为了使我国已初显规模的社会信用体系更加完备,我们在解决执行难、执行乱问题时也要遵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本要求——在诚信的基础上促进社会和谐。不论在民事执行本身的制度安排上还是在外部机制的构建上,都须以诚信为基本原则推行制度安排,当然,推行诚信不能违背和谐,要在推行诚信的基础上促进和谐。如果我国的民事执行能够真正地把诚信机制贯彻到底,执行难、执行乱问题的解决将前途光明。
执行难、执行乱问题的解决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环节,此类问题的解决不是一部法律的完善或制度的添加能够予以解决的,需要立足社会信用体系的大背景下综合考虑、统筹安排,具体体现如下:
1、加强执行中的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立,确立数据开放制度。法院执行难的主要原因是被执行人难找、其财产难寻,我国对于个人和企业在其身份确认、财产确认、信用确认等方面还没有可利用的唯一标识,信息分散、信息渠道不畅导致被执行人躲债、转移财产等恶意逃债的可能。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信息公开是诚信社会建设的必要条件,功能完善的信用数据库将成为改善执行难、执行乱问题的基础设施。要加快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建设,形成覆盖全国的基础信用信息服务网络。推动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披露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提高政府各类信用信息的透明度。尽快实现企业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工商登记信誉管理系统以及税务、质检、公安、司法、海关等部门和各类行业协会等自律组织之间的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和依法向社会公开披露。只有这样,才能堵塞被执行人逃避执行的各种可以利用的渠道,从基础设施上保障执行难、执行乱问题的顺畅解决。
2、加强政府信用建设,提高政府在民事执行中的公信力,杜绝地方保护主义。政府拥有的行政权与人民法院拥有的司法权从实质上说是相互独立且平等的,然而在我国的实践中,由于传统观念和现有的社会机制的影响,行政机关的政治地位明显高于司法机关,有的地方甚至把司法机关当成行政机关的部委来对待,大大削弱了司法权。有些行政机关利用自己政治地位的优势,在民事执行的过程中搞地方保护主义等活动,严重影响了司法权的独立行使。因此,我们必须在制度上杜绝政府对于民事执行的不正当干预,具体如下:首先,把政府纳入法治的轨道,完善约束政府以及行政人员行为的法律法规,在法律的层面上加大对干扰执行的行政人员的惩罚力度,抑制行政人员滥用权力,减少行政权在民事执行过程中适用的随意性。其次,健全全国法院系统的统一管理和协调执行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管理、指导作用,继续采取制定执行、提级执行、交叉执行等行之有效的方式,突破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障碍。最后,可以将行政机关支持执行工作的情况列入综合治理工作目标进行考评,落实奖惩,从而形成行政机关关心执行、支持执行的良好态势。
3、加强执行人员的信用建设,树立司法权威形象,排除执行过度和怠于执行现象。执行过程中的执行过度或怠于执行现象都是法院执行中法院不诚信的表现,构建法院的信用体系,整治执行乱,是增强法院公信度、维护司法权威的有利途径。加强执行人员的诚信建设,我们可以从以下几点人手:首先,建立与执行机构和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的失信行为的惩罚机制,对执行机构和执行人员的执行过度或怠于执行的行为追究相应的责任;其次,构建完善的执行救济体系,赋予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提出执行异议的权利,并把执行异议制度作相应的完善,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后,加强执行队伍建设,增强执行人员的素质,提高我国执行人员的威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是解决执行人员失信问题的当务之急。
4、增强中介服务机构的社会信用度。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利用其专业上的知识,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帮助自己的客户逃避执行,给执行工作带来极大的麻烦。因此必须从制度层面上对其予以规制,具体如下:首先,在立法层面上加强对失信中介机构的惩罚力度,使惩罚强度大于其失信所可能带来的利益,规范其行为;其次,加强各行业组织如律师协会等的监督力度,使那些失信的专业服务人员受到相应的行业惩治,杜绝其以不法手段阻碍执行的现象出现。
5、开展信用道德教育,增强社会群众的信用意识。稳定可靠的社会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有效运行的重要基础条件之一,群众的诚信度的提高也是解决执行难、执行乱问题的一剂良药。那种认为只要完善的法律就能解决执行难、执行乱问题的观点是错误的。在完善执行立法的同时,还要大力普及信用文化,充分发挥广大群众和新闻媒体对社会信用体系的宣传和监督作用,以教育广大人民群众以诚信的态度对待执行,支持执行,使民事执行工作得以顺利地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