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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随着信息网络时代的到来,数据化的相关产业应运而生,人们的生活方式发生转变,拥有虚拟财产已经不是什么稀奇的事,虚拟财产作为新出现的事物,目前的司法实践当中缺少相应的司法和立法规定。为解决这一现状,本文首先对虚拟财产的性质进行了阐述,认为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并不是单纯的财产性利益,而是集多种法律性质为一身的复杂客体,随后对侵犯虚拟财产行为在刑法中的类型化进行了讨论,最后对侵犯虚拟财产的统一保护机制提了一些建议,通过这些建议来更好的完善侵犯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机制。
关键词:虚拟财产;财产性犯罪;保护机制
引言
经济飞速发展,互联网成为人们生存发展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方便了生活同样带来了挑战,尤其是在一些以互联网为载体的商业领域和以网上交易为依托的行业。社会的媒体化,使电子商务中的数据和信息显得尤为重要,这些信息关系着能否获得财产,但是,现在这些虚拟财产只是由各个运营商来保护,国家并没有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所以我们在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上是缺失的。
1侵犯虚拟财产刑法保护概述
1.1虚拟财产的法律规定
虚拟财产就是指在网络中存在的数字化的一种财产,可以供使用人随时调取查看的数据信息。不过随着网络游戏的普及,虚拟财产多被定义为游戏中的人物、金币,或者一些其他特权。虚拟财产顾名思义就是不能具象化的一种价值,它有许多独有的特性,第一是必须存在于网络空间,第二使用的空间是有限的,第三虚拟性是它最突出的特征,也就造就了它与现实财产的不同。关于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部分学者认为虚拟财产是数据性的,并认为虚拟财产的本质是电子数据,从这个角度来看,对虚拟财产的保护应当仅限于数据保护原则,应当作为隐私权、数据权或信息权来保护。另一部分学者认为是财产性的,即虚拟财产的价值在于权利人对虚拟财产的支配性利益,其最为基本的权能便是使用权。权利人对虚拟财产既有使用权,又有处置权。即虚拟财产本身兼具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所以应当适用财产性利益的规范进行保护。本文认为,虚拟财产兼具财产性和数据性等数个复杂的法律性质。在某些情况下,虚拟财产本身具有商业秘密的属性,其本身所记载的信息在网络中又具有可支付对价或可实现一定利益的价值,这种情况下,不论是对信息的保护还是对财产的保护都不足以涵盖虚拟财产制度需要保护的权利。虚拟财产的定性引起了刑法学界的关注,部分学者认为只有刑法在明确界定虚拟财产的财产性以及数据性之后,才可以将虚拟财产纳入刑法的保护范围;另一部分学者认为民法中对虚拟财产界定的解释如果不违反类推解释的禁止,那么在刑法中完全可以将民法对虚拟财产的界定迁移过来。的确,在构建虚拟财产的保护体系中,不论是民法还是刑法保护,均应遵循统一性原则,统一的保护规范体系才是最具有效率的保护体系。然而,我国法律对于虚拟财产的保护是缺失的,只是在民法总则中提到了对于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导致出现了各种司法实践的问题,同案不同判也是经常出现的现象。
1.2侵犯虚拟财产的刑事责任范围
刑事责任的产生是侵害了刑法所保护的权益,虚拟财产虽然是虚拟的,但是可以对它的价值进行评估,虚拟财产被侵犯,就侵犯了其持有人的利益即具有社会危害性,所以具有刑法保护的客观要求。侵犯虚拟财产构成犯罪时,对虚拟财产的侵犯行为可能造成两个结果,一个是刑法上的犯罪,另一个就是侵权之后的赔偿责任,也有二者都存在的现象。对游戏金币的窃取,金币纵然是虚拟财产,虽然是无形的,但也承担着在虚拟世界的交换的职能,也同样是由人民币转换而来的,所以虚拟财产也充当着财产所承担的职能,应为盗窃罪。在此过程中责任人不但需要接受刑事处罚,而且仍旧需要对受害者损失进行赔偿。所以对于侵犯虚拟财产的刑事责任范围往往是既要承担其刑事责任,又要承担民事责任。
2侵犯虚拟财产行为在刑法中类型化的讨论
本文根据侵犯虚拟财产行为所侵害的法益,将这种新兴的犯罪行为界定为以下三种类型的犯罪形式,进行侵犯虚拟财产犯罪的类型化讨论。
2.1扰乱公共秩序类犯罪
此类犯罪侵害的法益为公共秩序,形式一般是计算机网络管理秩序,随着我国网络管理体系的构建,虽然未对侵犯虚拟财产的行为作出直接的管理规定,但是侵犯虚拟财产的行为将不可避免地违反相关的网络管理规范。侵犯虚拟财产的行为将对经济管理秩序造成现实的危险,其行为本身将对市场的安稳性包括经济关系参与人对经济体系的信赖程度。在侵害行为极其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时,便可构成刑法中的侵犯公共秩序类犯罪。
2.2侵犯公私财产类犯罪
在我国民法学界,目前的主流观点是将虚拟财产作为无体物处理,即公民对虚拟财产的权利受物权法调整。本文基本赞同此种观点,同时在刑法认定的侵犯公私财产类犯罪中,财产与财产性利益均是此类犯罪规定所保护的法益,所以说刑法对公私财产的保护范围要大于物权法,这也为侵犯虚拟财产行为构成侵犯公私财产类犯罪提供了法律基础。虚拟财产可以成为此类犯罪的对象的理论基础在于,公民在取得其虚拟财产时均要支付一定对价或者时间等成本,虚拟财产的作用不仅仅是标识作用,其当然具有现实的价值,可以进行量化的价值衡量。基于此,侵犯虚拟财产行为产生对公私财产的侵犯效果时,当然有可能构成此类犯罪。
2.3职务犯罪
此类犯罪的主要构成在于行为人所具有的特殊身份,即刑法理论的特殊主体。在实践中此类犯罪并不多见,但是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发展,职务事务中工作方式的多元化,侵犯虚拟财产行为构成职务犯罪的情况必然会出现。在这部分,本文仅仅探讨其理论构成,用以学术探讨之用。
3犯罪预防
3.1应当以一般预防为主,立法层面
对虚拟财产最大的争议就是这里的财产是否属于刑法盗窃罪、抢劫罪或者诈骗罪法条规定的“财物”,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就现实情况中的争议与冲突进行进一步的完善与解释,在这里就可以对“财物”的范围做扩大或者缩小的解释,作为最官方的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所做的解释是权威的,可以作为法院进行评判的依据。除了立法解释外,司法解释也是相当重要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选取一些具有代表性的例子到官网上供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参考,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相辅相成,对于保护虚拟财产方面是很有帮助的。
3.2统一的虚拟财产保护机构体系建立
首先,在虚拟财产资源丰富的情况下,建立一套统一的虚拟财产保护机构体系是很有必要的。就是进行网络游戏实名制,实名登记以后有许多好处,可以增加网络环境的安全,保护虚拟财产,网络游戏实名之后,在立案侦查的时候也有迹可循。其次,在复杂的网络环境中需要国家有关部门加强网络平台建设,营造一个安全有序的网络环境,在数据方面加强防火墙等的安全力度,并在玩家进行虚拟财产交易的过程中保存好交易数据,维护好数据的准确度和安全度,引进国外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来加强网络平台建设。最后,在国家公权力做出了相关努力之后,公民自身也要注意相关问题,充分利用防火墙和购买正版软件,在应对侵犯虚拟财产的情形下,合理利用防火墙可以适当地阻止一些侵犯自己虚拟财产的情形。还有就是购买正版软件,一些恶意的木马和病毒往往潜伏在盗版软件中,当病毒侵入电脑后,犯罪嫌疑人就会利用这些漏洞来侵犯当事人的虚拟财产。
4结语
信息网络时代的到来产生了侵犯虚拟财产的现象,经过以上对虚拟财产的讨论与具体分析,我们得知虚拟财产是集多种法律性质为一身的复杂客体,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相应的立法和司法机制导致对侵犯虚拟财产的行为没有一套完整的刑法保护机制,从而让一些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在处理此类问题的过程中,除了要依靠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管以外,我们公民自身也可以运用一些法律手段来防止自己虚拟财产的流失,国家和人民共同合作,相辅相成。
参考文献:
[1]陈兴良.虚拟财产的刑法属性及其保护路径[J].中国法学,2017(2).
[2]孟璐.网络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以谦抑刑法观为分析视角[J].法学杂志,2017,38(11).
[3]戴溧瑾.虚拟财产的刑法属性及其保护路径[J].卷宗,2017(3).
作者:王美波 单位:河北经贸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