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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法律翻译的职业化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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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法律翻译的职业化

针对本科生的法学英语教学和对研究生的法学英语教学还应有不同的侧重目标。本科学生涉及较多的法学英语知识可能多为实用性法律文件或文本,如民商事方面的合同文本、公司文件等。教学可以更多地围绕这些内容而开展,如可以将国际贸易合同、公司章程等英文文件作为学习材料发给学生,逐字逐句讲解这些文件中所涉及的语言知识和习惯用法,要求学生在掌握所学知识的基础上翻译和写作相应的法律文件,从而锻炼和提高学生对这些实用文件的翻译和写作能力。①分级教学在实务中遇到的最大问题是对教学资源的整合。研究者认为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每个层级划分的班级数量,有条件的学校甚至可以自行细化适合学生发展的复合层级,增加数量和班级。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为例,每届招收法学院本科生的人数大约为120人,根据入学的英语考试分数将学生分为4个层级,即除留学生以外每个班级的人数在25人左右。遗憾的是,目前国内多数法学院尚不具备如此的学生规模和师资力量,难以实现较多层级划分的教学管理方式。系统化的法学英语学习仅仅依靠课堂教学是不够的。应该努力为学生提供参与课外法学英语活动的机会。积极参与各种课外法学英语活动,不仅能够为学生弥补课堂教学内容单一化的不足,也能通过各种比赛激起学生浓厚的学习兴趣。因此按照学生的年级划分和英语基础可以合理地安排学生参与法学英语课外活动,并应保持其参与的常规化和连续性。以法学院二年级学生为例,通过几个学期的法学理论学习,他们已经对民法,刑法,法制史学,法理学等科目的基本内容有所掌握,此时可以组织在课余时间观看法律题材的英文影片,适时地开展一些主题法学英语演讲比赛。法学院三年级学生,不仅对法律概念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也开始主动地对各学科之间的内在联系进行思考,对一些社会问题有了自我思辨的能力。此时,若开展模拟法庭和围绕某种法学价值进行法学英语辩论赛,学生的学习能力和学习的兴趣将得到进一步的提高。

时代在进步,无论是法学还是英文的学科都在不停的演进着,华尔街的金融衍生品甚至以一周一种或几种的方式不断翻新。我们的教学不能止步不前,而是应该顺应社会发展的步伐逐年革新,这不仅仅是对于我们提高教学质量的基本要求,更是能培养出跨时代的合格人才的应有之义。现代的大学生应该有成熟的价值观和思想观,对于所有的新事物不仅要有宽容的接纳态度,还要怀有客观的批评主义精神。但是这一切的实现的基础是由作为灵魂工程师的教师及时地为学生打开面向世界的窗户。笔者观察国内很多高校的法学英语教学材料还停留在多年前的阅读理解素材上,即学生集体阅读关于普通法国家的司法体系说明和讲解,以及美国的宪法、刑法介绍等等。学生听之无味,实用价值也不高(普通高校法学英语教学课时规划示例见附件二)。以美国纽约大学法学院及商学院开设的课程为例②,教师往往在课堂开始之前,通过电子信息薄向学生需要阅读的电子版本材料,对于上课需要着重提及的材料还会打印出来分发。这些材料往往来源于一个月之内的权威法律评论网站及华尔街日报等媒体,这些媒体的报道仅仅作为课堂教学内容所涉及的参考资料,教师会用以开放性的方式进行稍加评论,而更多的内容是等待和同学在课堂上下进行探讨,从而形成一种非常开明活跃的学术氛围。由此,象牙塔不再是禁锢之地,而是流向国内社会乃至全球的活水之源!学期末,教师还会将本学期所的全部有价值的文件进行汇总,然后刻录成光盘供学生保存,令人印象深刻。

现在国内已经有许多有条件的法学院已逐步开展以全英文的方式进行案例教学。随着越来越多海外归国学者不断加入教学梯队,全英文案例式教学法的普及程度将成为衡量一个法学院是否国际化的重要指标。全英文案例教学属于浸泡教学法的一种形式。所谓的浸泡式教学法是依托语言的媒介来传导出相关专业科目的知识以达到在知识和语言的双重层面上融会贯通的目的。教师对语言形式的教学只能占据次要的地位,在教与学过程中,学习者系统掌握了英美基本法律制度与原则,同时附带提高法律英语的听、说、读、写、译的能力,这也是其与传统的法律英语教学方法的根本区别之处。③然而,纵观现有的全英文案例教学课堂会发现存在两个突出的问题:第一,部分英文程度差的学生上课非常吃力,因此丧失学习兴趣。第二,学生学习过后的主要收获体现在语言能力的提高,而对法学理论及内涵的掌握却相对不乐观。科学的课程编排方法是将全英文的案例课程设置在高年级学生的课堂,与法学英语写作课程同时展开,二者相互配合,相辅相成。同时,现代化远程同步教学法也是非常有益的尝试。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多次与国外著名法学院即时连线,两地学生可以在同一时间(考虑到时差问题,有部分学校课程开设的时间可能不适合与中国法学院学生开展远程同步教学)通过视频一起学习课程,身临其境地体验身处国外著名法学院的课堂,聆听各位法学界的泰斗的精妙智慧之言。本法学院学生的现场提问也受到了相当的重视,得到了著名教授的细心解答。甚至课堂上还会以比较法为视角开拓出专门的法学问题讨论,让两地的学生就自己国家法律体系中出现的类似问题提出自己的看法,观点交流碰撞出思想的火花。这样的尝试不仅为学生们开拓了一个展望世界的窗口,也为他们提供了一个展示自我的舞台。成功的交流让学生燃起了更为高涨的学习热情,参与过远程同步教学的学生在本院开展的其他全英文教学课堂上均有更为突出的优异表现。

多年以来我们的法学英语写作都是以英美写作方式为导向,无论是聘请的外教还是法学院聘请的曾经有过海外背景的专职教师都是以传统的IRAC(问题-规则-应用-结论)⑤的方式来教导学生进行法律英文写作,更有甚者会教授学生最繁复的英美法注释法(一般美国的法学院学生会有几个学期的课程专门研习法学注释法)。由于IRAC的优势在于对英美法中颇有争议的法律现象用引入相似案例或相关判决的方式来推理出可能的结论,这样的写作教学法更多的是强调对法条的归纳总结以及对案例的同类化推理式思维模式。对于中国学生而言,缺乏对英美案例的学习和薄弱的检索基本技能都是推进此写作模式的巨大障碍。同时无论是国内法学院的教学还是考试,最终的重点都会落脚在对重点法条的研习和应用上。如此一来,无论是在教师的教学过程中还是在学生的学习过程中都会产生与我国现实的法律体制和法学思想相逆的现象,最终会让学生从功利的角度摒弃对类似课程的学习。实际上,将传统的英美法写作的模式加以改进便可为我所用,变为以法条内涵分析为主的写作模式。在实践中,将IRAC中Reasoning理由论述部分对于从案例中的提取和总结法条(案例法为主的国家有时并无对某种法律现象的成文规定)变为对法条各要素的直接分析,并将对法条中各要素的分析引入到要解决的现实问题中去,最后得出结论。由于这样的教学思路和英美法律写作教学法的顺序不同我们暂将其称为IARC(如下图)IRAC(英美法律写作教学思路)案件基本陈述→问题(找出要解决的法律问题)→(规则)引入相关的案例或判决→(应用)从各要素分析引入的案件与本案的相似程度→得出结论(或者预测案件可能的结果)IARC(特色法学英语教学思路)案件基本陈述→问题(找出要解决的法律问题)→分析案件中的基本元素→由基本元素找到对应的法条(规则的单一适用或多重适用)→得出结论(或者预测案件可能的结果)在教学过程中,笔者常常适用司法考试中考察频率较高的法条,给予学生一定法律场景(案例),让学生扮演职业法律人(律师或者法律顾问)按照笔者的课堂教学IARC的方式出具独立的法律意见书。这不仅要求学生对模拟案件有深入、全面、感性的认识,同时要用理性的思维模式对题目所提示的众多法条进行筛选,选择适合本案件的法条进行分析最终得出合理结论,并且就此结论对客户进行说明。

法学英语翻译作为一门针对所有法学院学生所开设的课程具有一定的难度。首先,未来并无志向从事法律翻译职业的同学会在心理上先入为主地产生功利性抗拒思想。多年以来法学英语翻译一直被认为是一种职业化精英化的科目,被大多数法学院学生视同工具而束之高阁。笔者在开设课程之时努力为学生创造积极的心理氛围,从而使之脱离工具化评价,让学生意识到法学英语翻译从本质上来说,并不仅仅只是一种工具性的存在,而是一种高级法学英语学习的输出方式,也是进入国际法律职业圈的基础性要求,让学生从心理抗拒过渡到主动积极地学习本科目。其次法学英语翻译缺乏一种体系性教学。在课程教授的时所遇到的最大问题就是,虽然材料是一个整体但是知识点却非常零碎,缺乏体系性串联。学生在学习的过程中能够比较好地掌握,但是学完之后也容易遗忘,并且在课程复习的时候也遇到类似的问题。问题的关键在于,目前的法学英语翻译课程试图解决学生在从象牙塔到真实社会过渡的过程中所遇到的所有现实问题,整体法学英语教学规划的缺失是这种零散现象的根源。如学生在法学英语翻译的课堂上不再纠结于基本法学英语单词的记忆和近义词的区分,将会使得本课程内容的安排更加紧凑。法学英语翻译课程教学的另一个问题是平衡输入和输出的关系。按照高年级法科学生对于法律英文的掌握规律,应将重“输入”的基础阶段法学英语材料阅读理解课程升级到法学英语翻译、写作等“输出”性课程。因此,以教师讲授为主的授课方式是不足以借鉴的,也是无法让学生能力有本质提高的。此类课程还是应该以对学生练习的讲解或小组协作等综合方式开展。法学英语翻译课程最重要的意义不应仅局限在在对词汇的选择,更重要的是借助语言的媒介实现对法学概念的内涵的完整反映。现以对某一中文法条的翻译为例:第六条【保证的定义】⑥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学生在对于本条中文法条的理解上没有出现太多的分歧,但是一旦将其翻译为英文法条即刻出现了几种不同版本。从学生的作业看来,纯粹技术性语言翻译对于他们来说已经不再是主要的障碍,但明显的是学生们对于《担保法》中“保证”定义的理解是不同的。第一种观点认为“保证的行为”是指保证人实际对债权人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第二种观点认为“保证的行为”是指双方之间就担保事项订立保证协议的行为。第三种观点明确提及保证协议的存在,但是强调保证是根据保证协议使得保证人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行为。在此,由于中文语言上的模糊性,三种定义的字面理解都可以被接受。但是当需要翻译成为英文的时候,对于宾语的选择就成为一个重要的争议。而这种争议的产生是由于语言上的模糊性造成,实际上从法理的角度来理解本条文其含义却是是唯一并且确定的。这就需要翻译者更多地从“保证”的法律内涵上去把握定义的准确内容。当学生们明确“保证”只可以保证合同(协议)的方式作出并且在特定的保证类型中有可能仅由债务人履行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情形时,就不看出对于“保证”此处立法者的原意是指订立保证合同,即第二种观点才是对法条唯一正确的理解。

价值观导向主要体现在学校对于自己优势课程和教学资源的配设上。有的学校在某一领域之内拥有丰沛的教学资源和师资力量,因此在此方向上开设的课程可以更加细化。如对于大部分的法学院来说,经济法类的相关课程一般开设到经济法为止,尚有余力的法学院会进一步开设票据法和证券法等课程,有的法学院还会在高年级开设比较证券法等课程。因此,对于针对本科的法律教学,每个法学院的课程都是根据自身的优势资源进行配置的结果,除了几门司法考试分值较重的部门法学,其他的课程设置并不可能整齐划一。就法学英语教学课程设置而言,对于仅仅开设几门部门法的法学院从理论上讲,展开法学英语教学或进行全英文案例教学更为便利。对于课程设置较为细化的法学院可以考虑将部分学科改为选修或双语课程。在有限的时间之间能将资源整合的重要方式就是实现体系化教学。所谓的体系化教学,就是要合理分配出法学课程,英语课程和法学英语复合课程的时间比例。三种课程的比例没有一个绝对的参考数值,应当根据生源的质量和校方的培养目标以及师资力量等进行量化计算得出。但是作为专业的法学院来说,较为理想的教学体系应当设置为:法学课程(2):英语课程(1):法学英语复合型课程(1)法学英语复合型课程包括:法学英语技术性课程如法学英语写作、法学英语翻译、法学英语阅读以及双语课程或全英文案例教学课程等。当然这些课程的分类并不具有绝对性,如在法学课程中也会适当加入英文材料的阅读,在英语课程中也会贯穿对法学现象的探讨。

虽然国内有许多法学院已经意识到法学英语教学的重要性,甚至和英语学院强强联手开展相应的课程,但由于制度上和经验上的不足导致专业教学与英语教学依旧没能彻底融合。法学院教师已经开始在教学中嵌入外文资料和案例,但受专业所限,对于学生提出的外语方面的基础问题难以系统地给出解答。英文老师在教学中针对法学院学生布置一些有关社会与法律的热点问题的英语讨论,也由于学科壁垒的存在而缺乏深入的可能性。只有实现整体全方位的教学资源整合才能达到培养真正具有综合素质的复合型法科人才的重要目标。在现有的教学条件之下,对教学资源做出整体的整合并非没有可能。通过对于课程设置和新颖教学材料的引进以及课堂教学思路的改进终可达成培养和提高学生对于外文法律文本的专业理解能力,对涉外法律服务对象的专业回应能力,对外文法律文书的专业写作能力,对涉外社会问题的法律追问能力的目标。(本文作者:万方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