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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倡廉的制度完善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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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倡廉的制度完善

腐败其本质就是公共权力的异化,对公共权力的非正当的运用[1]。在中国,“腐败”主要是一个政治概念,是我国目前最大的社会污染和重大的政治挑战。党的十八大以来,刮起了一股又一股反腐旋风,誓要“把权力关进笼子”。本文从人性角度、制度角度、监督角度阐述在当前形势下,如何进行反腐倡廉工作,使掌握公权力的人“不想贪,不敢贪,不能贪”。

1.人性角度

马克思指出:“对于各个个人来说,出发点总是他们自己。”我国古代思想家商鞅也说,人的本性趋于名和利,“民生则计利,死则虑名”[2]。自利性是人之本性,而公权力要求服务于他人、服务于大众,人与资源之间的这一对矛盾构成了权力腐败的客观根源。要想有效限制人性的弱点,教育应该是一个必要的手段,且应起到基础性的作用,即通过道德教化引导权力行使人和人民的价值观。教育应该根据不同教育对象进行分类,进行针对性教育,并制定相应的教育策略,另外,还要根据形势变化及时调整教育的重点,并且保证广泛的覆盖面,做到“无孔不入”,让社会各阶层在日常生活中,都可以接触到廉政教育,比如可以采取网络、廉政广告、电视剧、话剧等形式,运用地铁、公交汽车、路牌、电视及各种日常用品等载体。另外,虽然自利性是人之本性,但人生来具有羞耻之心的,孟子说:“无羞恶之心,非人也。”美国作家马克•吐温则说:“人是唯一知道羞耻和有必要知道羞耻的动物。”每个人都会根据自身的羞耻心进行适应社会生活,改善自己的一种重要方式。如果在一个人在有腐败苗头时,被公布于众,由于他自身的羞耻心,及社会对他的谴责,能够让他调整自己的行为方式,脱离腐败的漩涡。在现实的反腐倡廉工作中,如果我们能够使用“阳光政策”,让掌握公权力者各种行为都暴露在公众面前,可以让腐败无所遁形,使他们“不想贪”。

2.制度角度

(1)制度完善方面目前,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除了《刑法》对贪污罪、受贿罪等一些与反腐败有关的犯罪有明确规定外,据统计,全国省(部)级以上机关共制定党风廉政方面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2000余项,其中,中央纪委、监察部120余项,可以说,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党的纪检和行政监察两个法规体系,并针对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办案件、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以及反腐败源头治本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出台了一些反腐倡廉实践急需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3]。但从现实情况来看,在反腐方面法律法规还不完备,比如缺少专门的《反腐败法》,就造成审理腐败案件时没有专门的法律参考,造成理解上的混乱;缺少《财产公开法》,就造成公务人员的财产收入不明,也为一些人的“灰色收入”创造了条件和温床;《刑法》里面也没有“妨碍司法公正”的条文,这样就给说情者一定的空间,掌握高权位的人员干扰司法人员的工作成为可能。因此,努力使党内制度与国家法律相衔接,制订专门的反腐法律,将是反腐制度建设的重要方向,也是反腐败法律体系建设和完善的关键和重点。(2)制度执行力方面在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中,制度执行力显得尤为重要,它是制度的延续,也是检验制度好坏的关键。到位的执行,可以在执行的过程中巩固、优化制度。反之,制度制定以后不去执行或执行不力,就失去了制度的价值和意义,更无从谈起监督查处。如果仅靠法规自身和官员的自我约束,而无严格执法与之相配,只能“纸上谈兵”,制度本身也极可能最终丧失其存在价值,成为“一纸空文”。香港廉署的口号“零容忍”、“贪污一块钱也是贪污”是法律执行力的典范。而新加坡能成为世界上最廉洁的国家之一,跟其严格执行法律是分不开的,最具代表性的就是审判建国元老郑章远,郑乃时任总理的李光耀的亲密战友,为新加坡的国家独立和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最终因区区几十万新元,而被审判,而郑最终羞愧自杀。所以,只有加强制度的执行力,抓大不放小,“老虎苍蝇一起打”,让惩治来的及时,来的迅猛,加大惩处的力度,增加腐败的成本,才能使掌握公权力的人员做到“不敢贪”。

3.监督角度

无论是中国约2500年前的“法家”韩非子,还是西方启蒙运动时期的孟德斯鸿,包括现在学者们探讨的“依法治国”,其中心思想都是:没有监督和约束的权力是滋长腐败的温床。完善的制度、强悍的制度执行力、完善的监督机制是预防腐败的三驾马车,缺一不可。纵观世界上廉政建设上有突出成绩的国家或地区,无一不是强调了监督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例如香港的廉政公署,直接向特别行政区长官负责,财政、人事权完全独立于其他部门;新加坡的贪污调查局高度独立,直属总理办公室,由总统任命,向总理负责。而我国,监督机构缺乏独立性,纪检监察、检察院、法院、司法等执法机构的人事、财政等大权往往是掌握在政府部门,片面强调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对上级及同级监督缺乏权威性。腐败的实质是权力滥用,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建立直属最高领导或最高权力机构的独立监督机构迫在眉睫。另外一方面,应加强新闻媒体和网络监督,新闻记者作为“无冕之王”,应发挥更重要的作用。网络反腐是目前比较有效也比较快捷的方式,在西方,利用网络是推进选举和监督政府的重要手段。最近几年由于网络技术不断普及和中国平民百姓公民意识不断提高,网络监督网络反腐力量不断强大,可以说已经成为一种不可阻挡的力量。据最近的网络调查显示,71.5%的人表示自己“会参与反腐”[4]。南京市江宁区房产管理局原局长周久耕因抽“天价烟”而被网友人肉搜索,最终被以受贿罪被判刑,此案是网络反腐的典型案例。政府也应主动将各种信息公开,接受监督。政府公务程序、信息透明、公务员财产申报是现行国际通用做法,是预防腐败的重要手段。公开透明的不仅是党政文件、会议、决策和实施效果,还应该包括公务员的一切工作活动,即只要是公务活动,都应该暴露在人民的监督之下,保证公众获得政务决策等信息的渠道随时通畅,使公务人员“不能贪”。

4.结论

我国现阶段,反腐工作任重道远。我国在反腐败方面做出了巨大的努力,陆续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查处了众多大案要案,特别是十八大以来,在反腐方面,无论从深度和广度都取得了重要成果。但从现实情况来看,还存在着制度不够完善和制度执行力不够等问题。另外,监督机构众多,但权限不清晰,缺乏统一的、具有高度权威性的监督机构。我国应加强教育,不断完善反腐的法律制度,并加强法律制度的执行力,另外,还亟需加强公务信息公开,使新闻媒体、网络媒体的人事、财政权力脱离政府部门,可以行使独立监督的权利。

作者:唐亚男 王延顼 单位:华南理工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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