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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系统反腐倡廉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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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行政系统反腐倡廉论文

一、司法行政系统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现状

(一)围绕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建章立制。近年来,司法行政系统按照上级有关规定,对车子、房子、通讯工具、公务接待、基建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办公室公积和装修、公费出国境和旅游等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建章立制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这些规定和制度,把中央和司法部的精神与本系统的实际相结合,把自律与他律结合起来,为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明确了是非界限。

(二)围绕规范和制约权力运行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建章立制。围绕司法行政改革和发展,重点抓了三项改革和四项管理制度完善。在深入推进干部人事管理、财务管理、律师和公证行业“两结合”管理体制改革的同时,不断完善预防腐败的制度体系。一是完善领导从政、干警执法行为的制度。结合上级有关部署,健全了学习制度;民主生活会制度;上级纪委负责人同下级党委主要负责人谈话、领导干部任职前廉政谈话、诫免谈话“三项谈话制度”;党委会、行政领导办公会议事制度;个人重大事情报告制度;述职述廉制度等。在执法环节上,对狱(所)务公开,对罪犯、劳教人员的考核,对罪犯的减、假、保,对劳教人员的准假审批等的工作要求和操作顺序,作了明确的规定。上述制度的完善,使领导廉洁从政、干警公正执法行为得到进一步规范。二是进一步完善人财物管理制度,加强对权力的规范和制约。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了《干部人事工作实施办法》,坚持“凡进必考”和“凡晋必考”,建立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选人用人机制;制定了《财务管理公开实施办法》和规范各类收费制度,严禁在罪犯、劳教人员和法律服务对象中乱收费、乱摊派;完善建设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制度,防止用合法程序、合法方法谋私,杜绝在“权、钱、人”上出问题,增强财务管理透明度,接受群众监督;全面实行公示制、告知制;推行监狱劳教所会计委派制度和向监区、大队派驻纪检监察员的做法和规范,并进一步完善管理制度。三是完善律师和公证行业“两结合”管理制度,从源头上防止违纪违规。近年来,广西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切实加强了对法律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进行监管的各项制度的建立健全,主要是建立了服务质量跟踪反馈制度、法律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信息档案制度、信用登记评定制度、诚信保障制度、争先创优评等级制度等;建立健全与国家司法考试制度相配套的监察机制,建立科学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和监督机制,以上制度,提高了法律服务的档次和质量,增加了法律服务工作的透明度,有效地遏制了效率低下,以权谋私等不正之风,从制度上确保对法律服务队伍的有效监控。

(三)围绕党员干部监督建章立制。不断完善岗位目标责任制、经济责任审计、离任审计、组织函询、谈话、诫免制度,强化了对领导干部的激励约束。建立决策失误、执法过错、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工作绩效考核和岗位责任追究制度,完善法律服务行业惩戒制度,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考核和追究办法。为了确保责任制的落实,司法厅机关和部分地市司法局、监狱劳教单位还建立了党风廉政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对违法乱纪的领导干部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反腐成效显著。

二、司法行政系统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中亟待解决的主要问题

党的十八大以来,司法行政系统运用系统反腐的思路逐渐成熟,法规建设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成效显著,但是,在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尤其是制度执行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和不足。比较突出的问题是:适应新形势下反腐倡廉要求的制度体系还不健全,部分制度缺乏相应的细化和配套措施,有的制度内容落后于实践,不少制度的执行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没有发挥出应有的反腐败效果。当前在制度建设方面亟待解决以下几方面的问题:一是思想上认识不足,理论上探索不够,实际操作上调研论证不够深入。一些地方和部门对制度建设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没有把制度建设放在重要议事日程,对某些方面和领域腐败现象产生的原因研究探讨不够,对一些基础性法规的调研、论证、起草和修订工作还不够深入,使得制度建设方面存在疏漏和缺失,对腐败现象防范不力、惩治不及时;尤其在监督制度上,存在着不具体、不系统、不严格的“三不”现象,即有的制度只是被动地照抄上级原则性规定,没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贯彻落实的实施办法和细则,制度缺乏具体的适用对象、执行主体、执行方式和程序,针对性、可操作性不强;有些制度间衔接不够,界限不清,甚至相互抵触;有的有规定无检查,刚性不强,形同虚设,直接影响制度的严肃性、权威性。二是重实体性制度建设而轻程序性制度建设。制度是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的统一体。在已制定颁布的一些制度中,有的之所以执行不力、落实不好,程序性制度缺失是其中一个重要因素。由于保证实体性制度落实的程序规定性少,因而在实际操作中有较大的难度和随意性,导致有的制度流于形式,对违法乱纪行为有的难于发现,有的难于及时有效处理。三是不注重确保制度落实的配套制度建设。不可否认,现在司法行政系统反腐工作已经进入制度建设的快车道,但是,其中不乏很多制度因为社会和政府内部认同度低,或缺少针对性而难以操作被束之高阁。如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制度,规定的县级以上干部每年分两次申报当年收入情况,由于没有相应的配套制度,领导干部的个人和家庭收入申报是否属实、是否合法无法考查也无法审定,而领导干部的黑色和灰色收入同样难以查实,因为领导干部不会主动申报,因此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制度本身形同虚设,缺乏约束力,也很难起到防范的作用。四是部分制度规定针对人的行为的设计少,部门或工作的设计多。制度条文偏重于引导,缺乏对违反制度行为如何处置的具体规定,制度的执行具有较大的弹性空间,难以起到规范制约作用。五是制度本身不系统、交叉重叠、忽视制度建设的整体效应影响执行效果。从现有制度看,一些制度大都是在某一腐败现象发展成为带有普遍性或趋势性的问题时,着手制定的,如关于接受礼品、兼职、不得经商、禁止公款消费、建房购房的规定,以及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适用管理的规定等,这些制度规定看似周全,但从整体性来看,只是阶段性的应急“单方”,规定的零散性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执行效果。六是有些制度的前瞻性和预见性不够,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一方面一些法规、制度的内容没有随着新形势的发展进行修订完善,及时剔除失效的法律法规,整理合并有效的法律法规,致使有些制度落后于实践。另一方面,对一些新兴的或我们不熟悉的领域(如党员领导干部参与直销、期货交易、房地产开发、土地出让,矿山开采等)法规制度比较少,而且不具体,缺少可操作性。有的甚至是空白,无法可依。七是对制度建设的指导不够。及时发现、总结、推广典型经验不够,部门的相互联系交流、沟通也不够,对法规制度的执行情况督促检查更不够。致使许多好的法规制度落实不到位,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三、构建科学合理、切实管用的司法行政系统反腐倡廉制度体系

党的十八大已经明确强调要把“制度建设摆在突出位置”,“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为了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构建科学反腐倡廉制度体系的是关键。制度化反腐的主要目的就是确立“不敢贪”、“不能贪”“贪后必重罚”的制度,打击特权和绝对权力,使各项具体的司法行政行为能够按照法规程序来执行。笔者认为,司法行政系统反腐倡廉制度体系框架应由三部分构成:一是以宪法和党章关于反腐倡廉的根本性规定为主要内容的根本制度。二是以党内反腐败的综合性法规和国家基本法律为主要内容的基本制度。如《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反腐败法》和《监督法》《领导干部八项规定》等。三是以源头防范、查办惩处、体系保障等三大门类为主体框架的具体制度。这三大门类制度又可细分为宣传教育、廉洁自律、权力规范、监督管理、查办案件、惩戒规定、权利保障、组织建设等若干个子类。通过上述制度的建立健全,逐步形成不愿、不敢、不能、不易腐败的自律机制、惩治机制、约束机制和防范机制,实现从“权力反腐”向“制度反腐”的全面转变。从反腐倡廉实践上看,科学构建司法行政系统反腐倡廉制度体系,必须切实把握好以下几点:第一,反腐倡廉制度建设必须科学合理、切实可行。要努力使所制定的反腐倡廉制度符合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使制度符合司法行政改革发展的实际需要,凡明显做不到或操作性不强的制度条款,要坚决放弃,使制度符合实际需要。第二,要注意抓好反腐倡廉制度的系统配套。制定好总体方案和长远规划,设计好每一项具体的制度,使各项制度相互衔接、相互照应,形成整体,逐步由单项、临时向系统、长期规范方向发展。当前全区司法行政系统应着力健全完善以下制度的配套建设:反腐倡廉基本制度,行政审批制度,监狱劳教执法工作制度,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工程建设项目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纪检监察工作制度。第三,制定反腐倡廉制度要突出重点,充分走群众路线。制度建设当务之急是要完善权力制约和监督的各项制度、完善反腐倡廉相关的规章制度和规范司法人员从政、执法行为的制度、完善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惩处制度等。尤其要针对司法行政系统容易产生腐败现象的具体体制、制度和薄弱环节,深化改革和制度创新。第四,整合简化反腐倡廉制度体系。保留行之有效的制度;要及时补充、修订和完善不够严谨、缺陷明显的制度;已经过时的制度,要及时废止。第五,要建立和完善反腐倡廉制度执行情况的考核评价机制,考评结果纳入工作政绩。

四、建立和完善确保反腐倡廉制度执行的运行机制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平心而论,司法行政系统反腐倡廉制度不可谓不全,不可谓不细,但消极腐败现象和违法违纪行为仍时有发生,一方面与制度设计本身有关系,另一方面更重要原因在于制度的执行力缺乏保障机制。因此,针对当前司法行政系统反腐倡廉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应着力强化“四个机制”的建设。一是宣传机制建设,营造廉荣贪耻的执行文化和社会环境。长期以来人们已习惯于领导说了算,个人说了算,以至于现实中有章不循、违规操作,符合本单位利益的就执行,不符合本单位利益的则不执行现象时有发生。甚至一些违反制度规定的做法,人们也习以为常,不足为怪,照样畅通无阻。这是造成许多制度说在嘴上,写在纸上的一个重要原因。实践充分证明,一项制度要得到普遍遵循、严格执行,不仅要求对制度涉及的相关群体进行教育,而且要通过广泛宣传,要把依靠人民群众监督、营造民主监督氛围,作为优化制度执行力环境的重要突破。因此,党委部门要将反腐倡廉宣传教育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一项重要内容,使之制度化、规范化;必须营造“大宣教”的工作格局,不断创新方式方法,丰富宣传教育内容,大力推进廉政文化建设,努力营造以遵纪守法为荣、以违法乱纪为耻的社会环境,使违法乱纪行为受到谴责,使行为者蒙受羞耻。二是执行机制建设,强化“一把手”执行意志,提升一线人员的职业素养。“徒法不足以自行”,作为人所制定的规则或规范,制度本身并没有实施自己的力量,要真正成为有效的制度,制度规则必须依靠人来落实。领导干部既是反腐倡廉制度约束的主要对象,又是组织落实制度的重要主体,要把领导干部作为制度贯彻执行的重点,倒逼领导干部履行主体责任,强化“一把手”执行意志,提升一线人员的职业素养,真正把制度要求转化为自律要求,把外在的制约转化为内在的自觉,推动各项制度的顺利实施。三是监督机制建设,维护制度的权威性。监督在反腐倡廉工作中就是对腐败的揭露、批评与惩处,是对反腐倡廉制度执行的反馈和检查。因此必须建立对制度落实进行督促检查、考核评价和兑现奖惩的有效机制。要建立健全对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健全发现问题、纠正错误和纠正追究责任的制度,进一步明确监督内容、办法和处罚措施,以解决有法不依、有令不行;有案不查、查而不究;处理不到位、执行不到位等问题。四是反馈机制建设,推行“零容忍”的反腐倡廉制度执行原则。从管理学角度来说,制度执行过程中如果没有反馈,制度本身是没有实际价值的。反馈是了解和掌握制度推行效果好坏和检验制度优劣的基本渠道。因此,各级政府及纪委、检察、监察和审计机关应该把反腐倡廉制度执行的检查监督和行政问责当成一项常规工作来抓,建立健全制度执行信息反馈机制,通过定期调查研究、民意测验以及对反腐倡廉综合信息的分析,及时了解掌握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存在问题和制度本身的缺陷,适时进行修改完善,并结合新的实际,不断推出新的制度。制度有没有刚性和威力,关键要看查处是否动真格、不手软。要用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力度,推行“零容忍”的反腐倡廉制度执行原则,力促司法行政系统干警清正队伍清廉司法清明。

作者:王莉荣单位: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