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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反腐倡廉指导方针的全面确立
把反腐败放在了关系新中国政权存亡的高度来看待,反腐倡廉建设坚持的是教育为先,依靠群众运动反腐的方针。新中国成立之初到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主要是针对执政后,党员干部经受不住权、钱、色的诱惑而开展反腐斗争;1956年以后的社会主义建设曲折探索时期,以及十年“”,主要是针对“反修防修”开展反腐败斗争。改革开放后,随着党的工作重心的转移,反腐倡廉建设也摒弃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模式,扭转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和服务经济发展的轨道上。邓小平确立了“一手抓改革开放,一手抓惩治腐败”,两手抓、两手都要硬和在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都要反腐败的方针,对反腐败要侧重遏制。强调反腐倡廉必然是“治标”和“治本”的统一,持久性和阶段性的统一,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而把反腐倡廉建设与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制度建设一起,确定为党的五大建设之一;把“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八字”方针,发展为“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十六字”方针,特别是要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这些都标志着反腐倡廉建设在科学化的轨道上迈出了新的步伐。
二、反腐倡廉策略的渐进发展
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经历了从运动反腐、制度反腐、权力反腐到体系反腐的发展阶段。新中国成立后30年,即主政时期,运动反腐成为这一时期反腐倡廉的主要特点。从1950年到1966年前,中央发动与反腐倡廉有关的全国规模的运动有9个之多,比如,整风、整党、“三反”、新的整风、农村“三反”、、社会主义教育运动等,而十年的本身就又是一个大的运动。我国高度集中的政治经济体制也为群众运动提供了可能,上有指示,下即行动。通过各种运动,确实检举、揭发和处理了一批贪官污吏和官僚分子。新中国反腐第一大案———刘青山、张子善就是在“三反”运动中被查处的。在改革开放以后,制度反腐成为邓小平领导时期的突出特点。十年动乱,充分暴露出我们党和国家制度方面的缺陷,邓小平总结说“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所以说廉政建设“要靠法制,搞法制更靠得住些。”说它是制度反腐,主要指的是把反腐置于党的领导之下,依靠专门机关和群众,建立起制度和法律的权威,依靠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法制,来进行反腐倡廉建设,而不搞所谓的“大民主”,不搞群众运动。在领导时期,权力反腐的特征表现的比较明显,主要是以权力保障制度实施,以制度规范权力。比如说,与当时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到市场经济体制的社会转型相适应,通过制定和执行大政方针、政策这种形式,运用国家权力使政府职能从“全能”向“有限”转变,使资源配置方式从政府的行政命令转入市场竞争,减少政府权力对市场的渗透。在让行政权力退出市场的同时,也让企图寻求政府特殊保护或通过政府“寻租”而形成的“权力经商”退出市场。在主政时期,体系反腐是这一时期的突出特征。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建立健全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接着颁布了实施纲要,又制定了5年工作规划,它使反腐的战略更全面长远,主体更多元,手段也更多样,这样就逐步形成中国特色的反腐倡廉建设体系框架,表明了反腐倡廉的系统化和规范化。
三、反腐倡廉机制的不断完善
从建国到今天,作为反腐倡廉机制建设的两个重要部分———专门机构和制度建设都经历了建立、破坏,再到恢复、完善的曲折发展过程。1949年,党和政府这两块的反腐倡廉的纪检监察机关,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中央人民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检察署均告成立。但是,党的这一块,在1955年,设立中央监察委员会,代替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这是对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职能的一种加强。而政府这一块,1954年由国家监察部,代替了人民监察委员会,这是对行政监察部门职权的一种限制,1959年后连国家监察部也撤销了,目的仍在于强调党委的领导。但是,党的中央监察委员会在中也难逃厄运。到了1969年,中央监察委员会和人民检察院都被撤销,监察干部全部被下放到“五七干校”劳动。失去了监察和制度约束的社会和权力,只能是“和尚打伞,无法无天”。像“”这样,把纪检监察机构彻底打碎,纪检监察法规彻底废弃,制造了大批冤假错案,可以说是一种历史的倒退。同时也说明,摒弃人为因素,建立刚性制度来对权力进行制约的重要性。改革开放后,反腐倡廉的专门或相关机构相继恢复或新建起来,有司法部、监察部、全国人大法制委员会,中央政法委员会、国家审计署、国家预防腐败局,等等。中纪委在1979年恢复后,它的主要任务一直是纠正各类冤假错案。直到1993年8月,中纪委二次全会才全面研究和部署反腐斗争,也是在这一年中纪委和监察部实行了合署办公。2003年,中纪委和中组部正式组建专门的巡视工作机构,到2007年共设立11个巡视组,分为地方、金融、企业和国家机关四块。近年来查处的陈良宇、侯伍杰、徐国健等案件的部分线索,就是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巡视组在巡视中发现的。目前,强调以民众的权利来制约权力。典型例子就是网络反腐的兴起。经网络曝光后,陕西“表”哥、岳潭“神父”、“开房局长”、“房叔”“房姐”等纷纷落马,接受相关部门的调查、处理甚至法律的制裁。在信息科技时代,网络反腐畅通了利益表达和民主监督的渠道,是反腐倡廉建设的一种新方法。但是,它也是把双刃剑,需要正确引导,严格规范。
四、总结
制度建设上,一是出台专门的反贪法律法规,如,新中国成立初期,1952年就颁布了第一个惩治腐败的刑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贪污条例》,规定个人贪污人民币一亿元(旧币)以上,可以判处死刑。二是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明确做出惩治腐败的规定,特别是在改革开放以后,法律法规得到恢复健全。在我国刑法、公司法、会计法、国家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中,都专门设立了惩治贪污贿赂、徇私舞弊等腐败行为的章节或条款。同时,党内也对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及违纪处理做出了相应规定。我党历史上第一个准则《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在1980年颁布。随后又颁布了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党内监督条例、党务公开制度、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询问质询制度,等等。仅在1992年至2001年期间,党和国家制定的廉政规则就有217条之多。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是1993年以来反腐倡廉的一个重要特点,它可以将反腐败的“关口”前移,这其中最令人注意的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制度等“四项”制度和加强纪委监督制约的权力的“五项”监督措施。这些对于加强对领导干部权力的监督,保证纪检机关独立公正地执行公务都具有重要意义。此外,国际反腐败合作也在向制度化方向迈进。截至目前,我国已与100多个国家开展了包括引渡在内的国际司法合作。中央纪委和监察部也同8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反腐败机构开展了友好交往。据有关统计,近年来我国已有300余名潜逃境外的腐败犯罪嫌疑人被缉捕归案。
作者:朱文伟单位:中共河南省直机关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