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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倡廉工作的特点与体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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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倡廉工作的特点与体会

一、制度苛严,突出预防性

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一建立,就着手抓法律法规制度建设,防止贪污浪费现象的滋生。1932-1933年,多次训令,惩治贪污腐化问题。1933年12月15日中央执行委员会下发了由主席、副主席项英签发的《关于惩治贪污浪费行为》的第二十六号训令,措施极为苛严,训令规定,凡苏维埃机关、国营企业及公共团体工作人员贪污公款在500元以上者,处以死刑;贪污公款3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处以2年以上5年以下监禁;贪污公款在100元以上300元以下者,处以半年以上2年以下的监禁;贪污公款在100元以下者,处以半年以下的强迫劳动。同时,对上述犯罪者还得没收其本人家产之全部或一部分,并追回其贪没之公款。对挪用公款为私人营利者以贪污论罪。对于玩忽职守而浪费公款,致使国家受到损失者,依其浪费程度处以警告、撤销职务以至1个月以上3年以下的监禁。上述法律、法规、条例、制度的颁布,对腐败分子产生了巨大的威慑作用,使苏区的反腐败斗争有法可依,制度之严,近乎刑律。

二、惩治处罚重,突出威慑性

有了制度,并严格执行,狠抓落实,并从中央机关抓起,1932年以来,先后枪毙了叶坪村苏维埃政府主席谢步升,瑞金县财政部会计科长唐仁达(贪污钱物折合2000余元),雩都县军事部长刘仕祥(贪污公款200余元),苏维埃大会工程所主任左祥云(贪污公款246.7元)。对于地方上的贪污浪费分子,中央也毫不手软。1934年,针对雩都县共查出贪污案件23起,对出现的刘仕祥(贪污公款200余元)、刘天浩重大贪污案,追究了领导责任。经过审理,撤销了刘洪清雩都县委书记及中央委员职务,撤销了熊仙壁雩都县苏维埃主席及中央执行委员职务。枪决了二刘,判处熊仙壁监禁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此案在中央苏区影响极大,是当时牵涉面最大、判刑最重、规模最大的一个案件。

三、启示

(一)群众路线不能丢

改革开放以来,反腐工作我们从未松懈过,一直在努力探索新路子、新方法。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主要是群众路线这一方法没有运用好,没有发动群众,只是自己一头热,一头急。正如社会上说的反腐败“上头热,底下凉,上头急,下头缓”现象。只依靠纪检人员单兵作战,收效甚微。还有一种现象,很多腐败分子,群众认为早该查处,但却一路高升,带病升迁,带病提拔干部的现象频频发生。这些问题,原因何在?就是不坚持群众路线,没有发挥群众在反腐工作中的检举和监督作用,群众的积极性没有调动起来,所以才产生了一些大案,大到成克杰,小到一个小村官腐败行为的暴露,无不是如此。发动群众,全民反腐,发挥群众的监督力量,使腐败分子无处匿身,腐败现象无处生存。才能形成十八大提出的“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新局面。

(二)惩治处罚不能轻

建党初期反腐制度之严,惩治之重,在现在看来是有点过分的,但战争时期,试想战士在前线流血牺牲,后方干部(有职有权)人员却在那里贪污公款,挥霍享受,营私舞弊,战士的心不寒吗?只有严管、严惩,才能警醒他人,达到威慑作用。改革开放以来,为什么腐败分子层出不穷呢?就是惩治不及时、不到位,没治疼。如能像瑞金时期那样严治、重惩,甚至取命,恐怕就有人会缩手,贪欲不会战胜生欲的。因为处罚轻和监管不严,所以才有人一旦得势掌权,肆无忌坦地大贪,唯恐“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现实中,有时对个别腐败分子常常被以“保护干部”为名,采取内部处理或党内处分,甚至异地任职、提前退休等方式结案,有的案件和人因怕影响政绩而被地方主管“瞒“”包”“顶”,不能得到查处,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滋长了腐败行为及腐败分子。试想,严管严罚重治腐败,谁还敢顶风冒险作案?

(三)制度预防不能松

在2002年1月的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注重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比如,对领导干部的管理,要从事后查处为主转向事前监督为主,将监督的关口前移。“要从思想上筑牢反腐倡廉、拒腐防变的堤防(在《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从制度建设入手预防,“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从党员干部心灵净化着手教育,使党员干部从心灵上铸起抗贪拒腐的屏障,每个公务员和党员干部都从自身做起,增强宗旨观念,加强党性锻炼,发挥“四自”能力作用,“清廉干部”,以保护干部。

建党初期反腐倡廉工作的三个特点,正是我们当前反腐倡廉工作的不足之处,为此,我们要吸取历史经验教训,坚持群众路线,教育预防惩治并重,“反腐倡廉必须常抓不懈,拒腐防变必须警钟长鸣(十八大报告)”,才能做好新形势下的反腐倡廉工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保驾护航。

作者:郭志龙单位:甘肃省平凉市泾川县委党校高级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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