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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败刑事法治的现实问题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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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败刑事法治的现实问题

摘要

自新中国建立以来,我国的法治法律系统逐步趋于完善,刑事法治也逐步构成一个完整的系统。随着领导和政府机关对反腐败的关注,反腐败力度的增强,反腐败的刑事法治也逐歩趋于合理,反腐败刑事法治建设取得了丰硕成功,摸索出了一条符合我国特色社会主义国情的反腐倡廉道路。反腐倡廉之路任重道远,本国的反腐败刑事法治还存在许多不足,本文将探讨我国反腐败刑事法治中所存在的现实问题,先阐述当前本国反腐败刑法法治近况,再找出本国反腐败刑事法治中存在的不足,最后针对中国反腐败刑事法治现状,提出完善中国反腐败刑事法治的构想。

关键词

反腐败;刑事法治;犯罪

一、中国反腐败刑事法治的近况

(一)反腐败刑事刑法日趋科学现如今与建国之初相比,伴随对反腐败了解的逐步提高,我国的反腐败刑事日趋科学,从犯罪学的理论上来讲,更为重视腐败事情的事先预防,也就是所说的一级预防,即从根源上采取一些措施,具体就是改变环境中可能会导致犯罪的各种因素,从根源上遏制腐败行为的发生。二级预防就是对一些可能有危险有违法犯罪的人进行重点预防,采取一些必要措施。三级预防就是对有犯过罪有前科的人,进行重点预防,防止有前科的人再次危害社会,属于事后预防。现如今我国对腐败打击的力度日趋增强,曾经我国注重对腐败的三级预防,现在我国注重对腐败的一级预防,事前预防,将腐败扼杀在摇篮里,从根本上减少腐败犯罪的发生。

(二)反腐败刑事刑法日益健全伴随着社会的发展,经济的转型,犯罪的形式和种类不断增加,如果依照从前的刑法将无法量刑,所以现在腐败犯罪罪名体系更加完整系统。依据腐败犯罪行为的各种性质,将腐败犯罪分为五类:第一类为侵占类的腐败(私分国有资产、贪污等);第二类为贿赂类腐败(受贿、单位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行贿、单位行贿等);第三类为挪用类腐败(挪用公款、挪用资金、挪用特定款物等);第四类为读职类腐败(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第五类为腐败犯罪的赃物处置(洗钱等)。考虑到各种身份的人的行为对社会的危害性不同,我国刑法对不同的腐败犯罪人身份也有所区别。

二、中国反腐败刑事法治存在的问题

虽然过去我国在反腐败刑事法治的建设中获得了很大的提升,但也存在许多问题,急需我们去解决。

(一)反腐败的刑事法治观念相对保守由于我国过去的社会制度和经济结构,存在着一种依赖性的观念,缺少思维上的突破,安于现状。反腐败不是短时间内能够完成的,要有步骤有层次地执行,将法律、政治和经济相结合,从高层开始严查、严惩、预防,对基层的人员积极开展思想教育,形成长效机制,使之具有体系化,长效化。法律能起到威慑作用,是反腐败中最有效的手段,如今我国刑事法律理念相对保守,过于依赖量刑的作用。

(二)腐败犯罪的量刑尺度不合理我国的刑法没有对贪污受贿的数额进行限定,没有对贪污受贿的情形进行要求,这种做法违背了刑法的严谨性,给实际操作带来不便。国家现行刑法典受贿起刑点五千,也因此出现了一些情节严重,然而贪污受贿金额不足五千的受贿行为,所以五千作为受贿罪起刑点是明显偏低的,在具体实践中,很难有效执行,出现了有法难依的情况。除此之外,有部分犯罪情节不同,但是量刑档次却类似,尤其是判定主观和客观是否相统一时,容易出现罪责不匹配的问题。

三、完备中国反腐败刑事法治

面对中国反腐败刑事法治存在的上述问题,我们将对其问题,给出一些构想,希望能进一步完善中国反腐败刑事法治体系。

(一)更新反腐败的刑事法治理念需要从多个方面共同进行,才能更好地完备中国的反腐败刑事法治。首先,国家要进一步更新完善反腐败刑事法治理念,法治理念引导、约束个人行为,所以新时期的刑事法治要反映出时代特点和社会特点,顺应时代潮流。首先,要树立刑法谦抑的理念。在刑法的使用中,要合理谨慎得应用,并有所抑制。刑法的作用不仅仅是惩罚犯罪,更重要的是发挥约束、震慑的功能,而不是打击犯罪、避免犯罪行为发生的核心,妄想所有的犯罪都通过刑法是不能完全解决的。自古以来就是用严厉的刑法来应对腐败,当时可能作用不大,见效的时间维持地特别短,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其次,要坚持宽严结合的理念。宽严结合的思想对近几年社会主义建设有着重要意义,在反腐败刑事法治中要将严宽结合的理念融入进来。腐败犯罪会给社会带来巨大危害,有损政府形象,降低政府公信力,破坏国家法治秩序。应对腐败分子综合考虑,宽严并用的态度合理合法地对待。最后,要谨慎合理地运用刑法,不能过于依赖刑法,造成法律滥用,使法律的权威性降低。应该坚持从法律实践出发,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提高反腐败的效果。

(二)调整腐败犯罪量刑尺度反腐败工作是党政机关部门执政能力的客观反映,有效的反腐败工作能够全面提高公职人员思想道德素质,有益于国家法治社会建设。所以要对罪犯合理地量刑,从而确保司法公平正义,结合司法案例,从立法角度,逐步调整受贿犯罪量刑制度。在刑法中腐败犯罪量刑的尺度有些许问题,所以专家学者和司法工作者,以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在刑法拟定和修改过程当中,应用概括数额以及犯罪情节判刑来代替具体数额,在司法审判工作中,这样的量刑方式更加贴合实际,能够有效解决司法判定中存在的异罪同罚、同罪异罚等罪行不适应问题。这项提议可行性较高,受到很多司法界人士推崇,但是立法机构最终并没有采纳。实际上,取消贪污贿赂罪具体量刑数额是相对可行的,最高法院可以给出更加详细明确的量刑标准,审判中根据情节与行为具体情况,综合考量,确保量刑的公平公正。

(三)完善反腐败刑事法网对于我国反腐败刑事法网不够周密的情况,我国必须修改刑法来适当调整完备反腐败刑事法网,总体来讲,可分三步进行。首先,为了顺应联合国拟定的反腐败公约条款,我国应该增设国外公职人员受贿罪、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受贿罪、向特定关系人行贿罪等针对国际行为人员的罪名。其中操纵影响力受贿的行为,和向具有影响力的一些职员贿赂的行为,入罪不仅打击了操纵影响力受贿行为,更是进一步周密法网的需要。虽然对外国公职人员和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受贿罪的限定,可能会面临实际操作上的困难,若是这些人不在中国境内,一些外国公职人员和国际公共组织官员是享有豁免权和外交特权,从立法上来看这些增设是很有必要的,不然我们遇到要追究外国公职人员和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在中国境内的受贿行为的情况时,就会没法可依,不利于贯彻实施联合国制定的反腐败公约,不利于对腐败的惩治。其次,扩大一部分腐败犯罪范围的定义。依照联合国拟定的反腐败公约的规定,之前受贿罪和行贿罪中的“贿赂物”仅仅界定为“财物”,为了适应实际,将受贿罪和行贿罪中的“贿赂物”扩充为“好处”或“利益”,已经扩充到了非财产类的利益。将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的主体由“资金”、“公款”扩充至“财物”。扩充行贿行为方式的解释,将承诺给予、给予好处的行为,纳入行贿行为方式范围。最后,合理调整刑法法典的章节。在类型上说,贪污贿赂罪和读职罪都属于职务犯罪,我国刑法典分则中有明确规定,就是指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的犯罪,都是在袭读职务,具有共性,因此在采取章节制的前提下,在调整刑法法典章节的时候,可考虑将渎职罪的章节和贪污贿赂罪的章节合并于职务犯罪的章节,使反腐败刑法法典的系统更完备,这样有利于对腐败犯罪的惩办,将渎职罪与贪污贿赂罪在职务犯罪中分设章节,将刑法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惩办力度凸显出来。

(四)性贿赂是否犯罪化重庆雷富政案和铁道部原部长案使性贿赂是否应该入罪问题再次成为关注的焦点。1997年国家刑法典修订前期,就有相关人士建议性贿赂犯罪化,然而时至今日,数次刑法修订和司法解释中都没有将性贿赂纳入腐败犯罪范围,导致性贿赂没能成为量刑依据,引发一定的公众质疑。2013年6月9日,原铁道部部长案在北京市二中院开庭,犯罪嫌疑人辩护人称:“我认可现实生活中性贿赂确有一定社会危害性,但是现有法律规定,并不存在刑法上的性贿赂概念”。相关调查显示,2003-2009年,刘志军先后嫖宿多名女性,数量达两位数,包括丁书苗投资建设拍摄电视剧剧组的演员。性贿赂给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危害,是对公职人员纯洁性的严重侵犯,可能导致权力滥用,败坏社会风气,且性贿赂更加隐蔽,行贿受贿都更容易逃脱制裁,诱惑力与危害性甚至超过财务贿赂。近些年落马的腐败官员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性贿赂,或者和多名女性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造成了严重的不良社会影响,败坏社会风气。诚然性贿赂有很大的危害性,但是刑法规范有着一定的明确性,因此性贿赂并不适宜犯罪化,因为性贿赂并非法律用语,边界不清晰,并且无法量化,如果性贿赂犯罪化,会出现司法认定模糊的情况,实际可操作性弱,确证困难。而且刑法有谦抑性。刑法是打击犯罪的最严厉的最终手段,这也从根本上决定了刑法不能过于广泛的介入社会生活,只能将其限制在一定范围内,能够用道德、党风、党纪、政纪以及民事行政法律约束的行为就不应该动用刑罚。现实生活中,性贿赂往往和“生活作风”、“腐化堕落”、“性泛滥”、“道德败坏”联系起来,一些性贿赂甚至发展成为男女朋友、夫妻,所以性贿赂和男女关系之间的界定也十分困难。我国强调将道德与法律、刑事与非刑事先分开,这也是我国刑法的科学之处,对于一些可以使用金钱衡量或者转化的性贿赂,可将其出资额认定为受贿金额纳入量刑。

四、总结

伴随着时代变迁,中国政府越来越重视反腐。中国反腐败刑事法治是一项任重道远的长期事业,司法相关人士无法回避这个事实,基于社会责任感和自己的使命感,积极关注相关新闻参与反腐败课题的研究,为我国反腐败刑事法治的完备做出了很多贡献。与前几年对比,这几年中国反腐败刑事法治建设取得了相当不错的成就,反腐败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都有相当大的提升。但是我国仍要朝着更高的法治标准前进,严惩腐败分子,与一些发达国家靠齐。况且中国有惩办腐败犯罪的现实需要,与一些发达地区相比,我国在反腐败刑事法治观念、反腐败刑事罪量刑标准设定、反腐败刑事法网建设方面出现了一定问题,已经对此进行了分析,提出了我的设想,希望能够不断地完善反腐败刑法。未来的中国挑战与机遇共存,随着社会的前进,经济的发展,在反腐败刑事法治之路上将会出现更多的新问题,但是我相信我们可以很好地解决,相信伴随着我国综合国力和我国各个方面的不断加强,中国的反腐败刑事法治建设将会在今后几年获得更大的荣耀。

参考文献:

[1]苑博、张子龙.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下的刑事法治建设之考量.经济研究导刊.2014(5).

[2]赵秉志.中国反腐败刑事法治的若干重大现实问题研究.法学评论.2014(3).

[3]袁建伟.刑事法治的逻辑展开.中国刑事法杂志.2014(2).

作者:牛佩伟 单位:河南开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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