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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腐败治理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涉及到国家改革开放成果的可持续发展,更对我国的现代化进程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只有在法制化轨道上运行,才能更好地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本文基于源头视角,在充分明晰腐败内涵的基础上,分析审计与司法两大主体监督机构在国家反腐败治理中的关键作用,分析目前我国在反腐败中存在的问题,从法律、机制、监督、道德四个层面展开路径设计,从而更充分地发挥审计与司法在国家反腐败中的作用。
关键词:
反腐败;国家审计;路径设计;治理机制
无论处于何种时期,腐败现象均危害社会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的发展,损害国家形象及人民财产权利。多年来,中国政府的反腐败治理工作在曲折中不断前进,在困境中不断探求新的对策。随着党中央反腐倡廉行动和八项规定的出台实施,一批腐败高官纷纷倒台,有效遏制了腐败蔓延,但我国正处在腐败的高发期。根据透明国际发表的《2014年贪腐印象指数》文件显示,在所列出的175个国家和地区的腐败排行榜中我国位居100位,相比往年下跌20名,我国反腐败治理迫在眉睫。因此,本文针对目前审计监督只能“查病”不能“治病”的现状,从审计与司法衔接的角度来分析我国在反腐败治理中存在的问题,从多个层面展开路径设计,从而更充分地发挥审计在国家反腐败中的重要作用。
一、腐败的基本内涵
对腐败的任何一种定义,都是各学者对腐败现象的一种视角,有其自身的根据。结合我国当前的反腐败治理形势,本文对腐败的定义为:“掌握公共权公职人员或单位,在公职期间,把公共权力滥用于牟取私利或所在小集团的不正当利益,导致公共利益的不正当转移,从而在社会领域、政治领域、经济领域等具有极大破坏作用的行为过程。”这里的定义包含了四项基本内涵:第一,腐败的主体是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各级管理机构以及工作人员尤其是各级官员,以区别于非公职人员的腐败行为;第二,腐败的目的是为了谋取私利,以区别于为公的本职行为;第三,腐败的手段是非法运用公共权力,以区别用正当权利牟取个人利益的行为;第四,腐败的最终结果表现为一种在社会领域、政治领域、经济领域等造成极大破坏作用的行为。
二、我国审计与司法在腐败治理中的作用
审计机关作为国家的“免疫系统”与司法采用权利制衡,来发挥抵御及预防效应。联合国于2006年推出《联合国腐败治理公约》中将审计认证为一种有效的反腐败手段,审计与司法在腐败治理机制的作用已日渐凸显,它作为一种全面监督控制手段,在腐败治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1.我国审计与司法在反腐败推进中的地位基于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的廉政白皮书说明,审计及司法监督已成为惩治体系中的关键两部。两者的有效衔接在反腐败治理中发挥着核心作用。首先,审计作为一种日常的全过程监督机制,它通过可持续的运行来及时主动地探索潜在的腐败线索,司法监督是国家公检法系统对已经造成腐败现象的行为进行及时惩治;其次,两者的结合具有发挥叠加效应的作用。基于统计得知,目前我国80%以上的案件均为经济腐败案件。审计部门在进行线索排查时可充分发挥自身的专业优势,运用科学方法将问题进行揭示。同时司法系统可以对已经发生的行为采用强制性的措施进行打击,防止腐败行为的进一步发生。最后,审计监督的涉及区域较为广泛,行业领域众多,可以通过对比发现存在的腐败问题,但是,审计仅作为一种经济监督手段,在腐败治理中难以形成震慑。因此,只有充分利用审计的监督优势及司法的执行力度才能成为国家反腐败治理中的核心角色。
2.我国审计与司法在反腐败推进中的作用审计与司法在我国反腐败体系中的应用范畴越来越广,应用方法也在逐步改善,发挥的作用逐步凸显。根据笔者研究分析,目前两者在我国腐败治理中发挥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三个层面:第一,审计发挥专业优势来揭露各行业中的潜在腐败行为,对政府各级工作人员产生较强的震慑作用,充分发挥事先预防的功效;第二,司法系统基于审计结果采用自身具有的惩治及治理效应,来及时打击腐败现象,防止腐败现象的蔓延;第三,审计系统本身的自身廉政作为政府系统内的“优秀标兵”,带动整体形成一种廉政的高效办公文化氛围。结合审计与司法发挥的作用,目前国家审计在腐败治理中已经取得了可喜的成效。一方面查处在政府内部的重大腐败行为,另一方面通过深入企业进行走访调研,查处了一大批央企、大型国企高管的腐败行为,有效打击了这一不良风气,促进了各级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
三、我国审计与司法在反腐败治理中的局限性
基于文献归纳分析,笔者认为目前司法与审计在国家反腐败治理中的局限性,主要体现在四个层面:第一,审计作为一种经济监督机制,独立性有待提高。目前我国国家审计体制为行政型,审计机关受政府管理及监督,导致难以对同级政府形成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地方审计机关往往在监督与纠正处罚的关系上左右为难,在权利执行及日常预防工作环节受外界干扰因素过多,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审计自身功能的有效发挥,减弱了审计的权威性及独立性。第二,审计配套机制不完善,缺乏责任追究和处罚机制。尽管近年来反腐败工作取得了显著进展,查处了多批关键要案并惩处了多位犯罪分子。然而由于我国问责机制缺少具体的规范和程序,问责标准弹性过大,没有明确被问责的政府官员应追究何种责任,对于查处的事项也多以“下不为例”的警告态度处理,以经济处罚为主偏向整改,从而发生屡审屡犯的现象。第三,我国审计人员的人员分配及专业素养不符合现代反腐要求。根据目前分析,众多地方的审计人员的任务观念仍停留在简单机械的财务收支层面,将工作任务全部聚焦于数据地采集及后续整理上,受自身专业素质及结果无法导向的影响,难以发现其中的规律性及本质问题。此外,相关人员在审计移送处理上也存在误区,主要为:第一,认为只有在发现案件线索即有关单位或人员涉嫌犯罪时才进行移送处理;第二,认为只要有案件违法线索就可立即移送处理,对移送标准认定不清导致信息冗杂、案件处理效率低下;第三,认为移送受理部门接管后,审计机关和人员就可完全从案件调查中抽离,致使审计和司法机关无法有效衔接,实现通力合作。第四,我国尚未建立司法与审计有效结合的治理体系。尽管我国已经形成以审计、司法、纪律检查、监察等七大主体的监督机构,但是各个机构目前仍处于各司其职的工作状态,无法充分发挥合作效应,在实际反腐工作中难以形成合力。
四、审计与司法衔接反腐败治理的建议
通过分析我国审计与司法在反腐败治理中的局限性,发现审计及司法部门在我国反腐败治理中的主要短板。造成这一现象原因是我国法律体制不健全、案件处理不规范、道德修养不均衡、公众监督虚化等四方面的叠加效应。鉴于此,为了保障我国廉政建设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不断推进,本文从四个层面展开具体的路径设计。
1.基于法律的视角纵观国内腐败现象,可以发现其蔓延的主要原因在于我国针对腐败行为预防和惩罚的法律机制不健全,无法有效对权利进行制约和监督。我国治理腐败行为的国家机关为审计部门与司法部门,因此在保障我国社会经济体制的各个层面的制度不断完善的状况下,要发现国内现有法律存在的短板,充分吸取国外先进的发展经验,大力推动司法与审计有效融合的法律体制。为使体制与现行腐败现象相互匹配,在进行法律体制规划时,首先要严格明确我国审计与司法部门在治理腐败现象时所负的责任,对于不同根源的腐败治理确定相应的治理办法,做到师出有名;然后要明晰审计部门对腐败现象查处的范畴及对应的法律权利,对于某些机关及企事业单位拒不配合审计部门的现象采用法律条文进行约束,利用法律强制性保障权利的有效施行;最后,为防止腐败行为的蔓延和重生,对于任何一起腐败案件均要建立相应的绿色反馈通道,不仅对腐败涉案者形成有效震慑,同时还形成了能够一套健全的腐败预防及治理的法律机制。
2.基于审计移送处理的视角近年来,审计机关利用其专业优势为司法机关在违法犯罪案件侦破上提供了大量的信息线索,二者通力合作侦破了众多大案要案,将相关犯罪人员绳之以法,充分发挥了在维护国家经济秩序、打击经济犯罪上的积极作用。为进一步发挥审计机关职能,提高移送案件的立案率和侦破率,审计机关和人员应在实际工作中注重以下四点:第一,明确移送标准,根据刑法的罪行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及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规定,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需向司法机关移送。第二,审计移送处理作为审计机关的一种处理手段,应当严格按照审计机关的职权划分和审计项目的授权范围进行办理。第三,审计机关在做出移送处理时,应针对不同的移送对象撰写内容不同的移送处理文书,文字表述规范简洁,对法律术语注重正确引用。第四,审计机关移送给司法部门的案件最终需要通过司法机关的立案查处来体现审计成果,因此移送后的沟通、协调工作十分重要,有助于案件的立案和查处。因此审计机关应在移送前与司法部门进行充分沟通,认真研究分析审计证据与司法证据的异同点,提高审计证据在诉讼中的可采用性;移送至相关单位后,审计机关要及时跟踪了解移送案件的后续情况,向移送部门提供必要的专业支持,对于证据信息中的缺漏之处及时补充修正。此外,对于司法机关不及时立案查处的案件,要及时与司法部门沟通情况、查找原因,由审计机关自身原因造成的,要在日后降低移送处理的随意性,提高结案率;受案机关原因造成的,应及时向其上级部门汇报,促进案件的查处,使审计移送充分体现审计机关依法行政的效果性。
3.基于社会监督的视角在腐败治理层面,通过查阅国外先进的治理方法得出,公众监督是一种发掘腐败现象和预防腐败行为发生的重要力量。这一点在最近发生的刘志军、刘铁男等案件中体现的淋淋尽致,它们均是通过普通公众地举报而引起国家纪检委部门的介入。因此在建立审计与司法有效衔接的反腐败机制时,需要综合考虑媒体、民间机构、公众、社会组织等相关力量,为防止出现大量“假举报”现象,需建立一套从调研分析、项目立项、各层力量参与、线索探究、结果分析及反馈、及整改等全过程控制环节,从而提高腐败治理的效率。
4.基于道德评判的视角腐败行为的发生和蔓延会在很大程度上破坏社会的公平正义,减弱普通大众对国家法律执行的信任度,侵蚀现行的社会伦理道德,基于道德视角,腐败在社会中形成了愈演愈烈的负面效应。因此在建立审计与司法相互结合的腐败治理机制的情况下,一方面要充分借鉴国外成熟的经验做法,因地制宜,大力加强国家行政人员的道德法制建设;另一方面需要优化自身形象,不断强化“奉献、清廉、独立、忠诚、依法”等高效办公文化理念,树立社会主义道德观念,及时推出相应的条例进行管理约束,提高政府机关与人员的执行力度,通过示范效应促进廉政氛围的不断形成,提高政府公信力。
综上所述,反腐败治理是一个系统长期的工程,为保护社会主义发展成果,大力推进廉政氛围的形成,应充分发挥司法与审计部门的叠加效应,建立两者有效结合的机制,加强反腐监督作用的发挥,有效推动公民监督、权力制约、利益震慑、法律制裁的全方位监督体系的形成,实现两者效应在国家反腐治理中的角色发挥,更好的为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献力献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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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于昕平 单位:南京审计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