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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预算公开中存在的问题。第一,预算外透明度大大低于预算内透明度。在进行预算工作之时,未将预算外资金全部纳入其中。这就导致在展开预算公开工作之时,相关工作人员可能进行变通执行,与实际要求相违背。与此同时,预算外收支总体缺乏透明度。由于财政性资金来源层次不同,进而导致从预算内到预算外,法律对其的指导和约束作用逐渐降低,缺乏足够的法律依据,透明度也随之降低。第二,内容透明度大大低于程序透明度。在制定预算报告时,内容存在缺失,比如针对预算的收支问题,在报告中并未提出相应的对比数据。同时对预测的财政收支状况,在公开时并未提供相应的依据。缺少具体的预算目标的阐述,以及数量指标,预算支出信息无法完全的体现出财政使用的具体情况。第三,现实透明度,落后于可能透明度。预算公开的部分内容较少,并未充分体现公众热点关注的部分,几乎属于可有可无的部分。而预算数据、报告等内容更多的面向政府和人大公开,并未充分考虑社会的知情权,没有做到真正的预算公开。
其二反腐败模式的缺陷。我国特有的以规制用人为核心的执政党反腐败模式在有其特殊优势的同时也存在着不足。虽然近年我国不断加大反腐力度,由表及里地进行整治,但是目前我国反腐败形势依然严峻。这也在一定程度上表明目前我国的反腐败模式存在不足。在腐败发生的三个要素中,腐败主体是最为关键的,从主体的角度出发遏制腐败是一种很重要的方式。但并不能因此而忽视从客体和桥梁的角度出发展开反腐败斗争。这里所说的腐败的客体就是腐败所指向的公共财物。对人的规制往往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选拔任用民主化、思想道德教育、干部考核、专项行政规定约束等。虽然选拨任用的民主化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制止干部任用中的买官卖官,但是其对反腐败作用的发挥局限在选拨过程中,一旦选拨结束,官员上任以后,这一制度的作用就难以再发挥。
二、实现预算公开和反腐败建设的法律保障。
预算公开是预算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预算公开工作并非仅仅依靠个别人就能够完成,必须有制度作为保障,才能推动整个工作的长久坚持和发展。因此,预算公开制度应朝着制度化和法律化的方向发展。
一要实现预算公开立法。第一,提升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层次。2007年国务院颁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我国第一部有关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也针对预算公开方面进行了规定。然而这部法律存在一定的不足,首先并未清楚的规定公开内容范围,存在一定的模糊地带,进而导致预算公开工作开展之时人为因素较多,随意性较强。部分政府在进行公开之时,按照法律规定应当针对其中的重要信息,比如政府转让土地收入等方面的信息进行公开。然而在实际工作当中,政府却刻意将这部分内容剔除在外,仅仅是公开部分可有可无的内容。其次,立法层次较低。这部法律作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第一部立法,是以行政法规出现。导致该法律效力层次较低,不具备足够的权威性。与此同时,该法律所约束的对象和制定的对象都是国家行政机关,容易出现偏袒,甚至出现为自身谋福利的状况。第二,《预算法》的修改。进行预算管理时,最根本的依据是《预算法》,但该法中并未提出预算公开的相关事宜。应对该法进行修改,立足于目前预算公开的要求增加和修订相关条款,明确规定公开内容、原则等,做到有法可依。首先,进一步明确主体范围,落实相关责任。预算信息公开的主体,应当包含各级政府、指定机构、部门。政府具有预算公开的义务,是公开的主体之一,其他的包括党务部门、人大等通过国家财政供养的结构,也应当积极加入公开队伍当中。其次,规定预算公开范围,具体包括预算内容和过程两方面的范围。要求在开展预算公开工作之时,应当从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收支预算等进行公开,同时做好预算公开内容的细化工作。在预算过程之上,应当将预算编制、执行等进行公开,实现全过程化的公开。然后,规定公开程序。从公开的每个环节、步骤上实现程序化发展,促进预算公开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要加强工作参与。第一,编制征询制度,针对预算制定当中的重大事项部分,要充分接受群众意见,邀请专业人士、财务人员等参与其中,也可以通过网络、问卷等方式,充分了解社会各界的看法和意见,提高预算编制质量。第二,对预算草案进行公开。除去必须保密的事项之外,编制的预算草案应当进行公开。针对草案中各界群众的看法和意见,不断完善预算方案,促使预算执行符合预期目标。第三,公开预算执行过程,接受公众监督。第四,预算绩效公共评价制度。针对预算方案的具体执行,或者预算项目支出执行结果进行综合考评,并以此为基础帮助公众了解政府履行责任和义务的情况,以及具体的资金使用情况,所获得的效益情况等。
三要坚持信息公开原则。第一,坚持“公开为原则”,公开预算信息。预算信息的公开关系着公共财政的透明程度,政府是为民服务的政府,其自身是没有资金来源的,其所有资金都来源于广大人民群众与纳税人,因此,政府要坚持“公开为原则”,公开预算信息。第二,坚持“保密为例外”,公开预算信息。公众作为纳税人,虽然对政府资金及其相关预算有权进行知晓,但对受国家法律法规保护的不能对外公布的保密性的、涉及国家机密的预算信息,公众是无权知晓的。由此,政府对不能对外公布的具有保密性的预算信息,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合法的保密行为。第三,正确处理好公开与保密的关系,严格遵守“公开为原则,保密为例外”的信息公开原则。政府要正确处理公开与保密的关系,就要在预算信息公开之前对相关预算进行分析,确定哪些信息可以公开,哪些信息不能公开,不能借着“国家保密法”的幌子将有问题的预算信息进行隐藏,不予公开。而应按照相关程序来,将能公开的预算信息进行公开,而不能公开的信息严格保密。
三、增强预算公开意识的建议。
一为公众方面。一方面,增强自我权利意识。随着社会的发展,公众权利得到很大的提升。公众应不断增强自身的权利意识,提高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对于政府的财政信息,属于公民有权要求进行公开的,民众要努力的去争取,从而增强政府进行预算公开的意识。积极参与到政府财政透明化、公开化的运动中来,从侧面提高政府对预算公开必要性的重视程度,减少腐败的可能。另一方面,树立公众自身纳税人的意识。有权利就有相应的义务,公众树立纳税人的意识不仅仅是要求公民履行相应的义务,还要求公民参与到财政预算的相关活动中来,真正体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纳税理念。
二为政府方面。首先,增强服务意识。政府不是盈利性质的机构,政府是服务性的机构。要增强预算公开意识,政府就要摆正自己的位置,政府工作人员就要摆正自己的心态,财政资金是纳税人缴纳的,政府开展财政预算也是一种服务行为,是为广大人民群众服务的。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要丢掉传统的官位主义、特权主义,踏踏实实为人民群众服好务,提升自我财政预算理念,为提高政府财政预算公开而努力。其次,增强责任意识。政府是服务性机构,它掌握着公众纳税的全部,因此,政府要增强自我责任意识,促进预算的公开性,防止贪污腐败行为的发生。政府及其政府人员不得对财政资金进行暗箱操作,使之从有变无、从多变少,要对政府贪污腐败行为进行严厉的打击,提高政府预算公开程度,增强政府预算公开意识,从思想上杜绝贪污腐败。最后,政府要开展自我监督和接受公众监督,进行反腐败斗争。在进行财政预算及相关工作时,政府及相关人员要开展自我监督,积极开展反腐败斗争。此外,政府还要接受公众监督,预防腐败情况发生,努力做到预算公开化和零腐败。
作者:梁芷铭 单位:钦州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