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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情报信息系统的反腐败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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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情报信息系统的反腐败论文

一、反腐败情报信息系统构建的特点

1.科技含量高⑴利用现代科技建立数据信息库。以信息技术、通讯技术、网络技术、财会审计技术、影像技术为主要手段,以开发电子网络反腐舆情监控系统为主要载体,运用控制论和信息论的原理及信息反馈控制模型,建立纪检、检察、金融、地产、财税等有关部门电子科技网络信息对接平台。健全反腐败情报信息管理软件系统和公职人员廉洁数据信息库,包括家庭成员、直系亲属户籍资料、人事档案、个人及家庭收入纳税、缴纳保险情况、个人银行账户及存款、证券、股权、汽车、珠宝、房产、信用、守法记录等纳入全国统一的公职人员名单信息管理查询系统中。⑵利用网络技术建立网络对接平台。发展智能搜索技术、语音识别技术、数据挖掘技术、信息关防和过滤等网络技术,自动实现与主流网站搜索系统的对接,整合相关系统公职人员的廉政情报信息资源,构建反腐败情报信息电子网络管理平台。⑶利用多种科技手段实现电子监控预警。将电子监测、电子预警等多种现代信息技术、通讯技术广泛运用于反腐败情报信息收集、整理、分析、交流的各个环节,加强对社会舆论、举报信息、网上反腐舆情的跟踪监控,注意从中发现和排查案件线索,对公职人员工作生活中的资金交易数据、职务消费、家庭生活重大事项和可疑线索及时发现,进行集中收集,并依据巨量数据的实证分析甄别,初步判断公职人员的清廉程度,及时预警并向纪检检察机关移交分析结果,实现对潜在腐败行为主动的全天候多领域全方位网络分析监测的同步监控。

2.来源渠道宽⑴举报信息源。反腐败情报信息收集和获取渠道宽,群众举报、单位和个人控告,二奶反腐、小偷反腐、情人反腐中牵涉的腐败信息等,70%的腐败案件线索来自群众举报。⑵纪检检察机关侦办信息源。纪检检察机关利用常规公开手段收集、通过秘密力量收集、利用科技侦查手段收集到的情报信息;审计、巡视工作中掌握的单位和干部违纪违法信息,如中央巡视组发现陈良宇、黄瑶、侯伍杰、徐国健、李宝金、宋勇、杜世成、何闽旭等高级领导干部严重违纪违法案件;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和公安干警在办案中发现的线索;犯罪人员自首和检举的涉案信息。⑶社会媒体信息源。社会新闻媒体、网络舆情等披露的腐败情报信息,如“天价烟”周久耕、“微博开房”谢志强、“表哥”杨达才、“淫照视频”雷政富、“番禺房叔”蔡斌等。

3.侦查科学化⑴预见性强。情报信息系统所运用的计算机监测分析系统可获授权进入各相关机构领域和有关公职人员监管部门的数据库,及时获取即时数据,查询档案数据,提高了反腐败工作的系统性、预见性、规律性。⑵协调性强。增强了反腐败相关部门的工作协调性,拓宽了发现腐败线索的渠道,这就为纪检检察机关及时开展涉嫌腐败案件调查分析甄别提供了极大方便。⑶隐蔽性强。情报信息系统专业人员凭借授权,在室内对数据库及相关系统情报信息进行秘密搜索监测监控,不会打草惊蛇,增强了腐败案件侦查工作的及时性与隐蔽性[2]。

4.预警功能强⑴具有防范功能,使公职人员“不能腐”。通过网络技术将法律法规、工作程序纳入信息化管理系统,将管理过程和管理内容公开上网,可以使权力在运行过程中公开、透明,使权力运行处在严格的监督制约之下,这样能克服权力运行过程中的随意性、主观性、隐蔽性,有利于约束和规范权力行为,使腐败者“不能为”。⑵具有惩戒功能,使公职人员“不敢腐”。通过网络技术将管理过程和内容进行公开,提高政务财务管理的透明度,加大公众对公共权力行为的监督力度,坚持对人(腐败的高危人群)、行为(腐败的高危空间)、事项(腐败的高危因素)进行全面控制,全天候监督,使日常工作程序规范化,一旦权力脱轨变异,出现腐败行为系统就会自动报警,使腐败者在一些关键环节上“不敢为”。⑶具有保障功能,使公职人员“不易腐”。通过网络技术收集、整理、分析、甄别公职人员的家庭财产状况、房产数量与收入的对比、公务消费次数额度、家庭重大事项、家庭成员从业出国、离任审计、群众举报等情报信息,评价判断公职人员的清廉程度,及时警示,使其不易腐败,为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提供了有力工具。

二、反腐败情报信息系统构建困局

1.反腐败情报信息系统组织整合不到位⑴各部门职能重叠,各自为战,整体效能弱。一些跨部门、深层次的制度性、体制性问题仍在制约着反腐败情报信息系统管理平台的建设。纪检、监察、检察机关都设有举报或信访办公室等反腐败情报信息工作部门,金融、房地产、审计及其他党政机关也设有举报室或举报箱,但各部门情报信息机构职能重叠,各自为战,又缺乏大量专业人才,各项配套设施不完善,科技手段短缺,整体效能弱。规范化的反腐败情报信息工作机制不健全,情报信息分散,相互封闭,部门间转递、沟通成本高,情报信息收集、分析、管理、综合利用率低,不利于举报人和举报信息的保密,还会造成各机构“抢案子”或者“踢皮球”的状况。大多数案件由纪检监察机关第一时间发现并进行初查,由于缺乏强制措施,其首先要寻求公安、审计、质检等机构的配合,为当事人串供、逃逸以及转移、销毁相关证据创造了机会,致使反腐败情报信息成案率低,查处率低,制约了情报信息作为一种反腐败侦查资源的整体效能的发挥。⑵收集整理工作局限性突出。反腐败情报信息收集整理工作主要是在纪委、监察、检察、公安部门有关内部机关,以及行政区划之间各自为政的“条条”和“块块”。这些部门尽管掌握着各自领域大量基础性、原生性、动态性情报信息,但收集整理仅是局限于本部门、本系统、本地区,相互合作配合少,缺乏全局性和整体性。⑶信息缺乏独立完整性。目前反腐败情报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没有形成专业化的组织队伍,也没有形成独立的专业情报信息数据库。尽管纪委、组织、检察机关建立了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信息管理系统、全国干部人事管理信息系统、犯罪行贿档案查询系统等,但是这些系统涉及面窄,仅是涉及领导干部管理和廉政信息的某一方面,情报信息数据单一,分析评价片面,独立完整的国家级上下对接、左右连通的反腐败情报信息收集、交流和分析系统至今尚未建立[3]。

2.反腐败情报信息系统法规制度不完善⑴反腐立法滞后。目前我国反腐立法仍然存在立法级别低、权威性不够、范围狭窄、内容不系统、体系不完整、条文滞后的情况。系统地阐明举报人权利和义务的《举报法》没有制定,现有保护举报人的制度存在很多缺陷,有关保护举报人和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惩罚条款的规定散见在各种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中,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差,缺乏明确的惩处机制和程序规范。《机关事务管理条例》规定县以上政府应当将“三公经费”纳入预算管理,并定期监督,但如何公布、公布哪些具体事项等不具体。《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原则性多,操作性差。⑵反腐立法层次低。如199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联合的《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从立法和执法操作要求来看,还需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尚属于部门规章性质,缺乏权威性、独立性和应有的刚性。2010年中央印发的《关于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加强管理的暂行规定》在实践中往往流于形式,而其他散见于地方各项规定中的“治裸”举措,又缺乏系统性和权威性。⑶反腐情报信息管理法规缺乏。《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规体系存在职权重叠和真空地带,覆盖范围有限,可操作性差[4]。一部跨部门、跨系统的反腐败情报信息管理法律法规尚未建立,对情报信息机构的设置、管理的模式、纪检检察机关在反腐败情报信息体系建设中的地位、权利与义务、情报信息主体、内容等,法律法规都没有明确的界定。

3.反腐败情报信息系统网络体系不健全⑴各行业情报信息系统尚未完全健全。各行业情报信息系统不健全,如房地产管理部门由于思想观念上的束缚和人为的阻碍,各地个人住房信息系统还没完全建立,全国住房信息联网尚未对接开通,住建部不设住房产权查询端口、不设授权查询权限、查询结果不作为法院判决和行政处罚依据[5]。⑵各地反腐败情报信息系统开发进展不平衡,各地各级系统联网不足。一些欠发达地区运用的广度和深度远远不够,依然处于小范围试点阶段,各地在软件开发和维护的投入方面悬殊较大,一些部门和单位对科技反腐的战略意义认识不足,一些部门和单位则担心科技反腐会触动现有的权力结构和既得利益,对科技反腐采取消极抵制态度,导致信息资源综合利用率低,系统之间缺乏有效整合,使得科技反腐流于形式,不能发挥其真正的作用。⑶体制外与体制内的反腐败情报信息系统尚未完全对接。新闻媒体、社会组织网站经常披露一些公职人员的工作、生活情况和群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这些社会信息涉及许多腐败舆情,但纪检监察情报信息网与新闻媒体、社会组织网站、社会舆情缺乏规范化经常化的对接。

4.反腐败情报信息收集分析共享机制不畅通⑴情报信息收集量不足。没有一个统一的反腐败情报信息征集标准可以涵盖所有地区行业部门的情报信息,导致在收集情报信息过程中,内容各异,主观性比较大。数字化建设滞后,反腐败情报信息系统的管理是一个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各地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公职人员,而各地各部门信息化程度却参差不齐,有的信息化程度较低的地区部门,要从原始档案中逐个选择情报信息,其工作难度非常大,提交的材料也不完整。再加上社会网络情报信息动态性强,信息量大,更难以全面收集。科技反腐主要运用于一些群众反映强烈、腐败易发高发的领域,网络系统的信息量明显不足,仅涉及对执行权、监督权的程序性规范,较少涉及决策权。⑵情报信息甄别分析权威性不强。纪检检察机关是反腐败的权威机构,但其预防腐败情报信息收集、缺乏整体性,内部没有专门的分析机构和部门,没有一批专业分析人才,这样即使形成某一个分析报告,也缺乏全局性、前瞻性。⑶情报信息交流共享不够。由于腐败犯罪档案查询结论不具有法律效力,导致相关部门可查可不查的现象突出。同时,情报信息系统电子平台不对接,合作交流工作滞后,跨境预防腐败犯罪情报信息交流处于空白,如大量贪官携款外逃,长期滞留境外等,各系统不能发挥整体效应。

三、反腐败情报信息系统构建路径

1.整合反腐败情报信息系统组织资源⑴建立中纪委统一领导、管理的反腐败情报信息系统管理中心。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加强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统一领导。”因此,要将纪检监察机关举报信息管理系统和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信息系统、组织人事部门干部人事管理信息系统、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公安机关社会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人民银行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管理系统、工商部门企业信用信息系统、房地产部门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外事部门党政干部出国(出境)综合信息系统、国资部门国有企业反腐败情报信息系统、行政执法部门电子监察系统等有关公职人员的廉洁情报信息系统进行整合,构建一个中纪委领导的集中、统一、高效的反腐败情报信息系统平台,实行网络端口链接,收集基础性情报信息,对举报线索、网络腐败舆情等信息实现统一管理,发挥情报信息机构的“收集中心、管理中心和服务中心”作用,对公职人员实施全天候廉洁监测。⑵加强情报信息系统组织建设。在中央、省市两级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独立的反腐败情报信息系统管理组织,内设情报信息收整理集、分析监测、交流共享等机构,配备高素质的情报信息专门人才,建立健全情报信息收集、分析、管理、应用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强化反腐败情报信息工作的组织保障。⑶建立健全反腐败情报信息系统管理和专业化情报信息分析队伍准入制度。探索建立情报信息职业资格考试和晋升制度,选调熟悉财经、金融、法律、审计、计算机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的人员进入情报信息系统管理机构,提高情报信息收集分析研判能力,建立反腐败情报信息工作的专业化队伍,建立反腐败情报信息员制度[6],扩大社会反腐败情报信息员队伍。

2.完善反腐败情报信息系统法律制度⑴健全反腐败情报信息管理法规制度。制定反腐败情报信息系统法规,明确界定情报信息范围、主体、人员队伍和工作机制等内容,收集整理、分析甄别、运用反馈、交流共享等环节,公开调查、秘密侦查和测谎监测等方式,数据库建设和技术软件开发兼容等标准,保障反腐败情报信息收集、整理、分析、交流工作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健全情报信息来源、管理、分析、评估、交流共享等制度,实行反腐败情报信息系统查询权限限定制度,通过系统权限设计,建立纪检机关统一逐级查询平台,设定查询端口,锁定查询权限,对公职人员的财产、公务消费等信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授权查询。⑵制定《反腐败举报法》。健全举报工作程序性法规,规范举报和网络反腐程序、时限,保障及时受理、核查、处理、反馈。完善举报人和证人保护机制,明确举报人和证人的人身安全、医疗费用、生活补助、抚恤金、工作及举报奖励基金等具体规定。健全反腐败救济保障制度,对打击报复举报人、泄密失职等行为设置严厉的制裁措施。明确举报人和证人的法律责任,对举报者和揭发者的权利和义务进行规制。规范网络举报行为,对不实散布信息者进行规制,对诬告、诽谤者追究法律责任,对因受恶意发帖或网络不实举报而造成被发帖人或被举报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及其他个人合法权益受损的进行物质精神补偿等[7]。⑶制定《政务信息公开法》和《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明确政务财务公开的方式、范围、时间,公开的责任义务,将公务消费分类纳入政务信息公开范围,将公职人员财产和家庭生活重大事项申报法制化。加大反腐倡廉信息公开力度,完善新闻发言人和重大案件通报制度,及时公开反腐败工作的信息,引导社会舆论。修改《保密法》,科学界定公开与保密的界限。

3.健全反腐败情报信息系统网络体系⑴建立统一的反腐败情报信息网。建立公职人员廉洁从政情报信息数据库系统,包括特定人员信息库。法人单位信息库、资产动向信息库、行踪轨迹信息库、案件管理信息库、举报线索信息库、领导干部财产家庭重大事项申报和离任审计信息库[8],将公职人员住房、投资、配偶子女从业、责任审计、考核测评等情况纳入数据信息库。建立公务消费、家庭财产收入、因公出国(境)、公职人员违纪违法档案等信息查询系统,完善网上举报和受理系统完整的网络信息平台机制,做到预防、发现、查处、反馈整个流程规范化、法治化,反腐手段精细化。⑵建立权力运行电子监控体系。建立跨地域、跨部门的电子监控体系,开发权力运行程序电子软件,把科学决策、组织人事、财务管理以及行政审批、公共交易、自由裁量权行使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运行程序设计进去。全面推行公共交易和公务消费电子货币化,实行公车红色牌照制定点维修、公务定点接待和使用报销分离制,实行政务在网上公开、审批在网上运行、资源在网上交易、资金在网上流通、监督在网上实施。在发现案件线索、查处腐败案件方面,最大限度地发挥网络信息共享、电子留痕的作用。建立“科技反腐工程”援助机制,对欠发达地区提供财政倾斜,支援中西部地区软件系统的开发。对网络实施严格管理,保障网络安全与信息安全。⑶健全反腐败情报信息监测预警机制。构建腐败监测预警体系,科学设计廉政风险监测预警规划和建模,明确监测预警目标、廉洁量化和腐败风险评价指数,制定一套廉洁度量评估方法,通过多种形式进行动态检测和科学客观的量化评价。建立腐败风险三色预警机制,对蓝色预警人员加强跟踪监测,黄色预警人员进行重点监测,红色预警人员进行立案侦查。通过准确、客观的数据综合反映廉洁状况,充分发挥监测预警的“指挥棒”“度量衡”和“推进器”作用。

4.建立反腐败情报信息收集分析共享机制⑴建立情报信息全面收集机制。加强公职人员廉洁基础性信息的收集整理,对社会关注的重点领域、重点部门、热点问题、重大事件进行重点收集。建立与房地产、金融等部门制度化联系制度,引进网络识别系统,对公职人员的财产进行合法监控。重视举报线索的挖掘,对群众举报、突发事件等一些敏感类线索进行跟踪调查,提高举报线索的利用率。建立与网民自律性组织之间反腐情报信息的互动机制和新闻媒体社会舆情预警搜索制度,搭建信息间接收集通道,采用科技手段及时主动获取网络线索性信息,实现多渠道收集。实行公职人员身份特征制度,开发科技收集软件系统进行高效、精确、自动地检索、统计和查询腐败网络舆情,将所有信息进行分类、汇总、整理,从中发现可能的腐败线索。⑵健全情报信息科学分析机制。建立定期分析机制,根据信息的来源渠道和信息的内容即时间、地点、涉案数额、涉案方式手段等要素定期进行分析、推理、甄别、研判,认定情报信息的真实性和价值性[9]。建立审测合一模式,运用测谎仪等科技手段对情报信息进行甄别。通过构建反腐败警示训诫防线系统对公职人员的行为进行规制,一旦发现违法违规趋势,轻者警告并督促其改正,重者列入腐败预防对象,对其严密监控。⑶完善情报信息多层次共享机制。纪检检察等部门利用网络应用技术实现点、线、面多层次对接,建立网络反腐舆情信息共享机制。各部门相互通报与共享的网络反腐舆情信息,通过新闻会、各种媒体平台将达到一定预警级别的舆情信息适时公开官方态度和调查结论。建立以计算机网络为载体的信访举报协作制度,加强国内各部门信访举报机构的协调配合和资源共享。通过专门的举报网站和反腐败信息库,加强对腐败行为的调查、引渡和情报信息的国际合作和资源共享,以对腐败分子的跨国行为进行有效制裁。

作者:乔德福单位:华北水利水电大学中原廉政文化研究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