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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抓核心,在履行监督责任上求突破
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核心是加强监督。《党章和行政监察法》赋予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范围包括纪律、作风、廉洁、惩治及责任追究等方面,应该说职能任务十分清楚。但是,长期以来纪检监察机关普遍存在的责任弱化、职能泛化、本职边缘化的问题,为此,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提出了“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这个中心任务,明确职责定位,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腾出时间和精力主抓反腐败工作”的要求。必须看到,目前地税系统各级纪检监察部门同样存在着责任弱化、职能泛化、本职边缘化的问题,要履行好监督责任,必须从“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抓起。
一是转职能,聚焦主业。地税队伍人多、面广、线长,监督任务繁重的特点,进一步调整完善纪检监察机构,选调精干力量充实纪检监察队伍,形成有利于执纪监督的力量配备、工作机制和制度保障。应把有限的力量集中起来,把职责以外的工作交还主责部门,各级纪检组长在班子中不再分管其他工作,一门心思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二是转方式,强化监督。创造监督条件。应根据监督工作需要,赋予纪检监察部门应有的执纪监督权、信息获取权、线索处置权、案件检查权。譬如,税务部门组织执法检查、内部审计时,纪检监察部门能够全程参加;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有关信息,纪检监察部门有权调阅查看,及时掌握相关信息,以便进行有效监督。突出监督重点。体现税务部门权力的重点是行政管理权和税收执法权,对行使“两权”有决定权的是各级“一把手”,因此,应重点围绕各级“一把手”及掌管人、财、物及税收自由裁量权的岗位和重点环节进行不间断的检查监督。此外,应大力推进权力公开透明运行。促使公开由结果公开向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公开延伸,打破权力运行的封闭性。创新监督办法。“制度加科技”是对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的一次“革命”,已成为一种新的监督理念和方式。地税系统已经基本具备了较强的信息网络技术支撑,应该充分发挥地税系统信息网络技术的作用,围绕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逐步建立一个纵向贯通各基层局,横向涵盖行政审批、行政执法、文书制作、征管查、选案、检查、审理、执行、滞补罚等各关键环节的预防腐败信息系统,连接纪委监察部门,通过存储、分析、识别腐败高发多发环节及其关键部位和关键点,就腐败相关问题发出预警,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予以应对,最终达到预防腐败现象发生的目的。扩大监督范围。实践中,很多案件的曝光查处都是源自群众提供的线索。应建立和实施巡视监督制度,创造条件畅通并拓宽群众参与监督的渠道,充分倾听广大纳税人的声音,确保监督的多层次和全覆盖。
三是转作风,主动作为。地税各级纪检监察部门承担着抓好政风行风的重任,发挥好自身的表率作用至关重要,应加强思想政治学习和党性锻炼,坚决做到不越道德底线,不触纪律红线,不碰法律高压线,树立正气、正派、正直的职业操守,培养忠诚于党、忠诚于人民、忠诚于纪检监察事业的优良品质,积极主动协助同级党组抓好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自觉维护党章和党内法规,严明党的纪律特别是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严厉惩治各种腐败现象,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老虎“”苍蝇”一起打。持之以恒抓好中央八项规定的贯彻落实,促进地税系统政风行风的根本好转。通过锲而不舍地努力,开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局面。
二、抓要害,在惩处追责上动真格
惩治追责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最直接的手段和最有力的武器之一。近年来,地税系统依法依纪处理了个别税收职务犯罪的害群之马,在全系统产生了巨大的震慑和教育作用。但也有个别地方个别单位,惩处追责做得不到位,主要表现在:
一是检查考核流于形式。少数单位没有制定严格科学具有操作性的考评、考核办法,没有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只在年底综合检查时,才“搭车”进行一次检查,只要不出现大的问题,就算过关。
二是执纪偏宽偏软。有的领导心存顾虑,对本单位反腐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不敢监督、不敢揭露、不敢纠正,对干部存在的缺点和不良苗头不批评、不指正,甚至放任自流,撒手不管,致使小错酿成大错。三是责任追究乏力。干部出了问题本应及时处理,追究其应负的责任,但是往往碍于情面,回避矛盾,或为了维护小团体所谓的“整体利益”把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不了了之。少数领导甚至对一些违纪人员包庇袒护,帮助违纪人员逃避责任追究,免于纪律处分或刑事处分。久而久之,严重影响了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的成效。履行“两个责任”必须用好惩处追责这个武器。一是加强检查监督。应按照落实“两个责任”的任务、目标和要求,定期不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对“两个责任”不落实的问题及时发现及时纠正,对党员干部可能出现的苗头性问题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杜绝不落实成常态化,防止干部在腐败的道路上越走越远、越陷越深。二是惩处零容忍。做到有案必查、有腐必惩“,老虎“”苍蝇”一起打。特别是对当前形势下仍抱有侥幸心理的贪腐行为,不论涉及谁,不论职务高低,只要有腐败问题,都要严肃查处,绝不能养痈遗患。
三是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制定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办法,明确责任追究的程序、情形、方式、量纪幅度等,加大问责工作力度,形成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确保行使权力全程可检查、可追溯,有错必究,有责必问。严格执行“一案双查”制度,对疏于监督管理,致使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或者下属发生腐败问题的,要严肃追究领导责任;对本地区发生系统性腐败问题,屡屡出现重大腐败问题,或不正之风长期蔓延等情况,纪检监察部门该发现没发现,发现了又不制止、不查处、不报告的,要以失职渎职论处。
作者:王建平单位: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