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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政党的道德观与执政正义
中国共产党的道德观是立党为公、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道德观。为人民谋福祉,人民本位、人民利益至上、一切以人民为依归,构成了中国共产党的道德价值追求。作为政治伦理精神,这种价值追求成为中国共产党领导革命、改革开放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内在精神动力。因此,中国共产党的道德是其历史使命与无产阶级政党责任的历史自觉与政治自觉,是自我调整与社会、国家、人民群众关系的道德原则与规范体系。的《为人民服务》、《愚公移山》、《纪念白求恩》等脍炙人口的著作名篇,都深刻阐述了中国共产党的道德原理。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到十八届三中全会所产生的各种党的文献,所形成的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政治路线、思想路线,以及长期坚守的群众路线,都无一不贯穿着党的道德追求,并将这种追求植入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中。2013年9月26日,在北京会见第四届全国道德模范及提名奖获得者时强调:“道德模范是社会道德建设的重要旗帜,要深入开展学习宣传道德模范活动,弘扬真善美,传播正能量,激励人民群众崇德向善、见贤思齐,鼓励全社会积善成德、明德惟馨,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凝聚起强大的精神力量和有力的道德支撑,并指出,精神的力量是无穷的,道德的力量也是无穷的。中华文明源远流长,蕴育了中华民族的宝贵精神品格,培育了中国人民的崇高价值追求。自强不息、厚德载物的思想,支撑着中华民族生生不息、薪火相传,今天依然是我们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强大精神力量。”可见,中国共产党始终在行动上践行自己的道德观。2013年12月23日中共中央印发的《关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其中“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国家治理层面的价值取向,体现了党的最高纲领和最低纲领的统一;“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社会治理层面的价值取向,体现了党的崇高信仰和精神追求,根据马克思的思想,人的解放、自由平等和全面发展就是终极价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则是国家治理对公民个体的价值要求,体现了党员干部的职业伦理价值与精神。可以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党的道德观的丰富、升华和完善,是中国共产党执政道德的全面充分体现,其本质集中表现为以人为本、执政为民。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决定了我们党培育践行核心价值观,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虽然具有不同的历史内涵,但在本质联系上必然是一脉相承的。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新的历史实践中,中国共产党的道德观更集中地体现在执政正义的追求上。执政正义是本文的一个概括,是指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在执政活动上,将党的道德精神与传统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与时俱进、发扬光大,形成了体现特色的执政道德。执政正义在党和人民群众的关系上体现为党的先进性、代表性和纯洁性的道德自觉,在掌握了国家权力、成为执政党的条件下,不遗余力地巩固与发展党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在党与执政活动的关系上体现为以德治国和依法治国相统一,党的自身建设与领导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及生态文明建设相统一。由此就实现了党作为执政主体与作为道德主体的高度同一性。这在当代世界上由政党执掌国家政权的普遍规律中,彰显出中国共产党的执政优势与执政特色。无论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道德层面,还是在执政正义的道德层面,③这里的道德都是一种不可分割、不能化约的整体道德。整体性是其根本性质。它只能存在于党的根本主张与实际行动中,因而也只能从党的纲领、路线、方针政策及其实践结果中来认识和评价。正是由于这一特性,中国共产党的道德及其执政正义能够内在地产生极大的道德力量,使其具有自我机体的更新、修复功能;也同样由于这一特性,党内在党员个体身上存在的背德行为,特别是腐败行为,是注定要被党所清除的。由于这个过程是在充满活力的现实实践中进行的,因此,不能将其理解为是一个机械的自动的运动,而应理解为党始终在现实生活实践中回应人民群众的要求而产生的自律行动。在2014年1月30日内蒙古一行中再次强调:“推动改革发展事业,关键在党,关键在广大党员干部要有优良的工作作风。全党同志特别是领导干部一定要讲修养、讲道德、讲廉耻,追求积极向上的生活情趣,养成共产党人的高风亮节,做到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
一般来说,人们很少会对现实生活中的一些丑恶现象,特别是党内存在的消极腐败现象作出理论上的辨析,而是通常采取简单推论和简单归因的经验思维来判断事物,从而经常导致一叶障目的晕轮效应。公德不是私德之和。同理,由个体私德的丧失所导致的结果并不能推出公德的丧失的结论。目前,党内和政府内的消极腐败现象依然严重存在,反腐败的形势依然十分严峻。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在较短时间内,就发现和整治了一批“老虎”和“苍蝇”,这只是表明,执政党蕴涵着极大的道德正能量,这种正能量通过党的领导和执政活动而深入于国家治理体系中,发挥作用于党的执政实践过程,彰显于包括反腐败斗争在内的党的执政兴国的各项重大事业上。进一步而言,只有确立立党为公、立党为民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正确道德观,政党才具有合伦理道德性,中国共产党的执政才具有执政合法性。合法性是指某个政权、政权的代表如何获得民众的认可、忠诚的问题,即一个政党在执政后,其所提供的统治秩序能否得到民众的认可和拥护。合法性包含合法律性和合道德性,其中合法律性是合法性的重要保障,合道德性是合法性的价值基础。我国的执政合法性的合道德性可以溯源到西周时期就已经形成的“修德配命”和“敬德保民”思想。执政者只有“修德”才能保持“天命”,才能“永保民”。之后的儒家学说继承了周人的思想,将“德治”、“仁政”作为合法性的基础。可以说,“德”一直是中国政治的最高追求。中国共产党历来都十分注重党的执政道德,合道德性也一直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合法性的重要基础。当下中国共产党仍然需要加强道德建设,以增强和巩固执政的合法性基础。
二、中国反腐败的道德力量
在反腐败问题的研究中,除个别观点外,人们一般不会否定道德在反腐败中的作用。但人们通常会将道德视为一种“软”力量,并误以为只有在体道德自觉的层次,即主体的道德水平达到较高程度,能够形成道德自律能力,这时,道德才会发挥出一定的规范权力行为的制约作用。还有不少人重“法治”,轻“德治”,不重视反腐败中道德建设的重要作用。这种具有一定普遍性的道德感知,存在如下几个误区:其一,主体的个体自律与他律的分立和分离。这种观念视内在的自觉强制与外在的他者强制为两个世界中的不同领域,两者能够各自独立存在并发挥内与外的不同作用,其中,道德居于主体的内部世界;其二,道德作用的缓慢、迟滞乃至不可靠性与外在强制制度的快速、有效和可靠性。此种观念首先在主观上淡化了道德功能,强化了外在制度的作用,并在习惯上将道德定位为一种“远水不解近渴”的反腐败手段或途径,这在实际生活中,很可能退步为道德虚无论;其三,道德发挥出的反腐败作用只是预防作用,而在一个具体的腐败行为发生以后,道德作用归零了。推而广之,集中打击和整治腐败,主要针对已经揭露出的和尚未发现但已经发生的腐败分子,因而,道德无法发挥其整治腐败的作用。上述这些观念来自于错误的道德认知,是不正确的和有害的观念,必须加以澄清和克服。在我国反腐败的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中国共产党的先进道德,即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德的巨大潜在作用。道德是中国反腐败的强有力的正能量,因而它在中国反腐败斗争中,能够产生重要力量。这是执政正义的整体力量与少数腐败分子之间的较量,因此,反腐败必胜。其中,党的每项反腐败举措,都可以看作是正义之剑,包括反腐败制度建设、体制改革、依法治腐、人民群众的有序参与等等。这就是说,在中国反腐败斗争中,道德以中国共产党的主体力量为载体,以广大人民群众的期盼与支持为强大的社会基础,通过制度与法治的现代治理方式而发挥着整体性作用。这也恰是中国特色反腐败道路的一个重要体现。
实际上,法律和道德作为两种不同的行为规范和准则,道德常常起到最根本、最重要的作用。法律的建立和实施离不开道德的基础,只有合道德的法才是良法,只有良善的法律才能获得法律的权威性,才能获得普遍的服从。“一个切实可行并有效的法律制度必须以民众的广泛接受为基础。”这种接受与服从包括外在的法律强制和内在的道德自觉。如黑格尔所言:“道德在形态上看是主观意志的法。”有学者指出:具有道德义务感的内在守法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守法,一个社会的道德水平越高,内在守法意识就越强,建立法治社会的可能性、法治的实现程度就越高。中国共产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以其代表性自觉、先进性自觉、纯洁性自觉和执政党使命的自觉,恪守自己的执政正义立场和观点,并在领导中国革命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始终树立人民主体地位和人民利益至上的政治伦理精神,在不断加强和巩固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的实践中,不断生长出强大的道德力量。如果说人民群众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物质力量,则始终坚持为人民服务宗旨、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的政治伦理精神就是中国共产党的强大的精神力量。
这个力量经过党的执政和领导活动而深深嵌入于国家治理体系,成为国家治理体系的灵魂,并通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经济制度、社会制度、文化与意识形态制度以及法律制度等,形成丰富多彩而又内涵深刻的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实践与执政特色。在这里,我们应当厘清前述一些不正确的认识。首先,应正确认识个体的自律与他律之间的关系。这里的自律是个体运用一定的价值、道德信念与规范、法律、纪律等自我约束,而使个体行为符合制度、习惯、文化传统等的自主活动。他律则指来自环境的强力制约,包括制度与法治的,也包括文化与意识形态的,还包括各种实体力量如共同体、组织、领导者与权威人士等等。自律与他律是个体行为选择或决策的两种不同影响系统,但这两种不同影响系统只是在功能上有差别,而绝非是各自孤立、互不关联的分立与分离的两个世界。就道德在个体行为选择上的作用而言,绝非像康德所阐释的“全部道德概念都先天地坐落在理性之中,并且导源于理性”,从而个体将服从于“道德律令”。相反,依据马克思主义原理来分析,这种作用是自律与他律相统一的结果。自律的规则与要求并非是主观自生地或先验地存在于个体意志中,而是来自于他律的规则与要求所能够形成的必然性,以及个体对这种必然性的认识水平和自觉能力。当今中国共产党的道德实践,就是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实际而创造这样的必然性。在少数腐败分子身上能够发现道德失灵现象,这并非证明道德在反腐败问题上不能发挥作用,而只能说明现实生活实践中存在的道德自律与他律的分裂状况已经十分严重。
其次,应正确评价道德在反腐败问题上的时效性与可靠性。应该说,这着实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仅凭经验与直觉是难以保证正确反映道德的相关作用的,因而,也易于导致出现道德虚无论。诚如一些学者认为,由于道德规范是软约束,缺乏强制力的保障,因而道德是一种软力量,进而会带有很多负面影响。但是,我们也应正确判断形势和事物。一方面,在腐败处于高发、频发的较严重时期,社会的期望是能够快速、彻底消除腐败分子和腐败行为,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另一方面,腐败的后果,特别是严重的腐败行为的后果是对国家的政治秩序、经济秩序、社会秩序的严重破坏,是对国家法制的严重破坏,同时也严重影响社会风貌与社会心理,因此,党和国家采用政治的、法律的、经济的和道德的组合手段,强化治理力度,取得了明显成效。这一事实说明,在反腐败问题上,道德的作用是多方面、多层次的。对腐败的打击与治理必然在总体上张扬正气,促进公平正义,弘扬道义,从而大大提升道德的效应。与此同时,道德已经贯穿和渗透于反腐败的法治信念与打击行动中,从而,反腐败的成效必然是组合的成效。道德作为一种价值追求是腐败治理的重要内容,只有融入制度建设和治理工作中,在实现治理效能与道德提升相互促进的过程中,才能实现彻底的反腐败。总结上述几个方面的认识,自然就能够得出:道德对于腐败现象来说,不仅只有预防作用,而且具有德治与法治的组合作用。道德与法治在规范人们行为、引导人们观念的作用上相辅相成。道德是主观意志的法,而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法律制度可以作为维护相应道德的威慑力量,而道德可以引导人们尊重和信守法律;法律制度可以用来治理已经发生的违法行为,而道德可以防范尚未发生的违法行为。总之,道德是中国反腐败的重要力量,这个力量不是可有可无的或微不足道的,而是不可替代的和能动的正义力量。反腐败必须借助道德力量。
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进行了重点部署”。由此,中国反腐败已纳入全面深化改革的框架,这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的实际步骤与重要举措,反映了党和国家坚决消除腐败的决心和意志,也标志着中国反腐败斗争进入更加全面和深入的阶段。人们常说,要通过制度的完善和充分发挥制度的保障作用,而使掌握一定公权力的人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由此也就做到了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反腐败目标。毫无疑问,这对反腐败制度的建设提出了极高的要求。但目前在理论研究中,很少能看到人们对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中道德机制建设的重要性与必要性的阐述,这将带来一定的不良后果。历史的经验教训告诉我们,纯粹的律法主义远不足以解释人类社会文明甚至政治文明本身,现代国家的合法正当性不仅需要健全的法律或法制,而且也需要健全而高尚的道德伦理和文化精神。
在反腐败中法律与道德应当是两个最具基础性且同等重要的要素。这里从中国共产党的道德和执政正义的角度,并基于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的立场,试就强化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中的道德机制建设,阐述如下几个观点:
1.在加强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统一领导的体制创新中,强化行政道德机制《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在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的部署中,强调“加强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统一领导”,规定了“改革党的纪律检查体制”等一系列重要任务。完成这些重要任务,应强化行政道德机制,其中最主要的是责任对接机制。全党的执政正义的道德价值和意识,以及敢于担当的领导责任意识,要在全党的各级领导机构及其工作制度中,实现责任对接,形成上下责任一体贯通的道德机制网络。公务人员负责任的行为需要伦理立法和伦理规范等“外部道德控制”,即道德上的“他律”,更需要公务人员具有内在合理的道德信仰和价值观念的“内部道德控制”,即道德上的“自律”。道德作为个人的德性,属于道德内涵中美德伦理的层面,因而要加强干部对反腐重要性的认识,强化自我权力约束,巩固干部道德自律机制。当个体自我实现了高度自觉并负有自我责任时,自我的道德意识将成为廉政道德的内在根据。同时,道德不仅仅简单地限于私人生活领域,在公共生活领域,道德作为公德,即一种规范伦理,通过道德机制能起到重要的规范作用,因而需要建立健全合理的道德规范。
2.在反腐败体制机制运行过程中强化道德干预机制道德干预机制是指将道德原理运用于生活实践从而发生道德影响力的途径与方式,包括宏观层次的道德干预机制与微观层次的道德干预机制。在反腐败体制机制的宏观层次上,道德干预机制体现为制度安排中的道德价值与信念、道德准则与规范等的有机嵌入,以及体制机制运行过程中道德干预的程序设定。当前,要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加强廉洁教育;要在对党员干部进行反腐教育和执政行为的指导中,强化基本道德规范和要求的约束作用。只有具备道德信念的民族才能获得持续发展的精神动力。在微观层次上,需要进一步强化道德心理干预,诸如强化敬畏感、忠诚度、诚信度、义务感等等道德心理机制的作用,激发道德审美,试图将道德伦理与审美联系起来,将政治道德上升到主体的审美能力的高度加以认识,提升政治主体的精神生活的美学要求,以改变现实公职人员工作方式、交往方式、思维方式中的工具理性的负面影响,提高政府机构公共生活中的精神文化品位。这是反腐倡廉领导机构与具体工作部门重要的工作方式。
3.在权力及其运行的制度规范中,强化公众道德舆论监督机制公众道德舆论监督既是政治机制,也是道德机制。这其中要发挥传媒、特别是“新媒体”的重要作用。网络在民主参与、直接性、公开性等方面都达到了现代政治所能要求的最高程度;从长远上看,网络民主的参与性,是在渐进地营造一种民主决策、积极参与的公民文化。当下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强化了即时评论、即时沟通、即时分享的网络功能,通过舆论互动监督权力腐败,通过传播分享推广廉政文化,并由此激发公众的政治热情。在由中国社会科学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联合主办的“中国新媒体发展报告(2013卷)”的蓝皮书中指出,网络新闻、报纸、社区论坛成为反腐败事件首次曝光的主要媒介。党的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明确强调:“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是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根本之策。”作为一种道德机制,公众监督具有双重道德功能:一是通过有序监督活动,公众的公共精神与公德意识得到培养和训练,强化了对公众的现代公共道德的教育;二是给权力及其运行送来了“阳光”,为防止权力腐败注入了防腐剂。特别是对于主要领导干部的权力行使,要有公众监督机制的程序设计与制度保障。
4.在领导干部管理中,强化对干部人选道德品质与道德人格的评价机制各级党委、各级政府中的领导者,都是党的执政团队中的骨干力量。公权力者的道德示范具有典范作用。中国几千年的道德文化传统使得我党的道德正能量始终存在着。我们需要历史地、全面地认识社会转型所面临的道德困境。目前,在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制度安排中,已经强调了道德要素所具有的优先性,应将这种优先性纳入整个干部队伍管理中,使中国共产党的道德权威进一步获得制度保证,同时,这种道德权威也成为一种重要的道德机制,在执政的关键事项上,执行道德一票否决制,发挥其重要作用。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详细阐述了“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又继续深化了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强调要真正把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好干部选拔出来。因而,建设干部道德评价体系就尤为重要。该评价体系既要包括政治信念、法律意识、群众观念等指标,也要包括代表职业伦理的责任感、公德心、守信观、廉洁性等指标。其目标在于符合“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这一基本道德原则。从一定意义上说,这也是蓄积道德能量,培育全社会道德风尚,重振社会道德信念的重要机制,具有广泛和深远的意义。中国共产党的道德是党执政的正义之剑。在反腐败斗争中,既不能淡化、弱化这支剑的力量,更不能束之高阁,而应通过道德机制建设,使正义之剑所向披靡。
作者:陈媛单位:上海师范大学法政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