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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群众反腐败地位的研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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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群众反腐败地位的研究

一、面临一个困境:人民群众反腐败斗争主体地位的缺失

人民群众是反腐败斗争的主体,这既是一个社会共识,也是一个学术共识,更是一个国家共识。现实情况与这些共识大相径庭:人民群众在反腐败斗争中的主体地位严重缺失。当前我们在反腐败斗争中面临的一个困境,一方面,大家一致认为,人民群众是反腐败斗争的主体,另一方面,人民群众的这种主体并未完全实现,因而,反腐败还存在一些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为何会出现这个困境?笔者认为,以下原因造成了目前我们所面临的困境。

(一)人民群众拥有的能力不够,不会反腐败反腐败斗争是非常复杂的系统性工作,需要非常高的综合素质和能力。目前,人民群众的总体素质相对不高,在反腐败斗争中存在很多问题,突出表现为:1.缺乏组织性。绝大部分群众反腐败完全是因为个体直接受害才去检举、告状,基本上处于原始、自发、无序的状态,因为对群众反腐败力量缺乏统一的组织领导,无法形成“合力”,广大群众反腐败的主力军作用就无从谈起。2.缺乏策略性。腐败分子的手段越来越巧妙化、隐蔽化、高科技化和多样化,而群众主体在思想上不够敏锐,业务上不够精通,法律上不够熟悉。群众主体的素质难以适应新时期反腐败斗争的需要,面对新情况几乎束手无策,因此在反腐败斗争中往往缺乏策略性。3.缺乏正当性。部分人民群众,对腐败恨之入骨,尤其是部分情绪容易失控的群众,面对那些直接损害自己切身利益的腐败分子,采取诸如绑架、杀害腐败分子的亲属或腐败分子本人的极端非法行为来反腐败。

(二)人民群众面对的环境欠佳,不好反腐败人民群众在反腐败斗争中面对的一个客观环境:体制机制不够健全。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好的,但党和国家的一些具体制度还存在不少的弊端。突出表现在:1.领导权力过于集中,群众话语“听”不进去。邓小平在1980年《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改革》的讲话中指出:“权力过分集中的现象,就是在加强党的一元化领导的口号下,不适当地、不加分析地把一切权力集中于党委,党委的权力又往往集中于几个书记,特别是集中于第一书记,什么事都要第一书记挂帅、拍板。”权力过于集中直接导致家长制现象层出不穷。在家长面前,小孩往往没有说话的权力,即使有说话的权力,家长也很少听得进去。2.政务财务不够公开,群众眼睛“看”不进去。近年来,我们各级党委和政府部门在政务和财务公开方面,取得了长足进展,但与人民的期望值还有差距,总体而言,人民群众还处于不知政、不悉情的局面,因此他们无法监督。3.监督机制不够健全,群众力量“统”不起来。我们的党政机关不是没有监督机制,而是这种监督机制还不够健全,甚至存在某些缺陷。例如,共产党内的监督机制,纪律检查委员会作为党内监督的专职机构,同时受上级纪委和同级党委的双重领导;纪委的人、财、物权归同级党委和政府,这种附属性的隶属关系,在一定程度上使监督主体受制于监督客体,这就使监督主体缺乏应有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这就难以对党政的主要领导者实行有力的监督。

(三)人民群众承受的风险太大,不敢反腐败人民群众在反腐败斗争中,要面对各种潜在和现实风险:1.经济风险大。反腐败,除诉诸网络外,其他任何形式的方式都要付出经济成本:写信、电话虽然成本相对较低,但对生活水平低的普通老百姓而言,也是一笔开支;到纪委、法院去,来回路费也是一笔开支。并且,这类举报,很少一次性成功,这就意味着,经济成本将进一步增加。2.政治风险大。随着网络时代的来临,网络反腐大大降低了人民群众的反腐政治风险。但无论是现代化的网络手段还是传统手段,实名制的存在意味着,一旦举报者信息被泄密,他将面对被举报者的各种报复行为,这对于举报者而言风险极大。2009年3月,中央编译局当代马克思主义研究所所长何增科曾说“10个举报人9个遭报复”。这个说法显然夸大其词,但它却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人民群众对反腐败带来的政治风险的畏惧。3.心理压力大。人民群众在社会中处于弱势地位,一旦在与腐败分子的对抗和斗争中败下阵来,将受到社会的不公正对待,他们因此不得不承受巨大的心理压力。

(四)人民群众前进的动力不足,不愿反腐败意愿是做好一件事的前提,目前,人民群众反腐败的动力不足,意愿不强,原因有二:1.惩罚力度不大,“伤”了人民群众的积极性。目前,我党和我国对部分腐败分子的处罚力度不大,既未达到老百姓的期望值,也未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效果不明显。有的地区、单位(领导班子)或领导干部,因自身有问题,先是阻挠、压制人民群众的参与,后是直接打击和报复举报他们的群众。2.腐败分子抱团,“泄”了人民群众的精气神。在中国,自古以来就有“官官相护”之说。现在,拔出萝卜带出泥地现象也时有发生。人民群众觉得,仅靠个人的力量去面对抱团的腐败分子,无异于蚍蜉撼树;而要发动其他社会力量,自身组织能力又不强。这些情况,在很大程度上伤害了群众反腐败斗争的信心和热情,影响了反腐败斗争的广泛深入开展。

二、提出一个方案:多措并举确保人民群众在反腐斗争中的主体地位

要走出人民群众是反腐败斗争的主体但其主体地位却严重缺失的困境,仅靠某一项措施只能扬汤止沸,只有多措并举,打出一套漂亮、科学的组合拳,才能釜底抽薪,最终有效地遏制腐败的蔓延。

(一)提升人民群众素质,使人民群众“会”反腐败全面提升人民群众的素质,是充分发挥其反腐败主体地位的基础。1.提升政治素质,确保方向正确。方向是首要问题,如果人民群众反腐败的方向错了,力度越大,结果越坏。相关部门要经常组织开展群众性的宣传教育和学习培训活动,为群众宣传党的反腐败主张和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不断增强群众的政治敏锐性和政治鉴别力,提高群众从政治和全局高度观察分析问题的能力,引导群众善于用政治的眼光去发现、认识和揭发各种腐败现象。2.提升法律素质,确保路径正确。法律法规是人民群众参与反腐败斗争的锐利武器,必须下大气力提高群众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能力素质。要教育人民群众通过法律的渠道参与反腐败斗争,认真履行法律赋予人民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步骤去反腐败;以及用法律的手段反腐败,认真理解把握法律法规对各类腐败现象的定义,用法律的武器去认识腐败,揭露腐败,做到不瞎告、不乱告、不诬告。引导群众用法律知识去解决实际问题,靠法律武器去维护合法权益,更好地彰显社会正义。3.提升文化素质,确保步伐正确。反腐败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只有提升人民群众的文化素质,人民群众才能在其中行动自如。个体的力量是有限的、分散的,人民群众应该加强社会反腐败力量的组织性。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建立、参与和使用各类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合法团体和组织,提升他们反腐败斗争的组织性、社会性和有效性。

(二)完善体制机制,使人民群众“能”反腐败国际反腐实践表明,要想真正启动公众参与反腐的机制,必须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体制机制和法律法规,为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反腐败创造一个更好的体制机制环境。1.限制一把手权力,使监督“硬”起来。要改变一把手“在决策上易‘一锤定音’,在人事任免权上的‘一言九鼎’”的现状,必须“对‘一把手’限权,这既是反腐的需要,也是对领导干部的爱护。”不能等到“一把手”出了问题时才一把“撸下”了事,而更应在制度的设计和落实层面上多下功夫,让他们没有机会腐败。2.加强机构之间的合作,使力量“统”起来。对权力监督是一个系统工程,包括人大监督、法律监督、审判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效能互补原理决定了必须加强整体监督的合力,这就要求统一思想,统一协调,及时解决监督工作中出现的全局性问题,打遏制腐败的总体战。建议建立监督协调委员会,用以互通情况、协调咨询,以提高效率。当然这个机构不应是权力机构,参加者应面广,范围大,要有人大、政府、政协、纪检、检察院、法院、公安、监察、审计、组织人事、宣传等部门的负责人或代表参加,更主要的是要有普通群众的参与。3.加大党务、政务和财务公开力度,使眼睛“亮”起来。深入推进党务、政务、村务公开,科学规范公开的范围、时间、内容、程序,在制度上保证公开及时、真实、全面。推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公示。建立正常的信息机制,主动回应社会关切。

(三)调整保护措施,使人民群众“敢”反腐败“要有群众监督制度,让群众和党员监督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凡是搞特权、特殊化,经过批评教育而又不改的,人民就有权依法进行检举、控告、弹劾、撤换、罢免,要求他们在经济上退赔,并使他们受到法律、纪律处分”[18]只有制定法律法规,从法律的高度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在反腐败斗争中的权利,人民群众才敢与腐败分子斗争。1.完善法律法律,使人民群众有“权”反腐。制定相关法规,将人民的知情权、参政议政权、决定权和监督权用法律条文固定下来,以有法可依,并明确规定人民群众的上述权利的行使应不受时间和程序的限制,以实现真正广泛的人民民主。对任何组织和个人无视或者剥夺人民群众的这些基本的政治权力的行为予以惩处。2.保护权力利益,使人民群众有“胆”反腐。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的各项民主权利。例如,在参政议政权方面。凡属重大的决策、方案及相关措施,都必须根据具体的情况,依据批准的权限范围,分别交人民代表大会、职代会或群众大会讨论通过。群众有最后的决定权。在部门或单位对重大事项讨论时,除专家外要广泛吸收各层次的群众代表参加。对于通过的决议、方案等仍允许群众有不同意见。当意见合理时,即使决议、方案已被通过也应及时修正。3.加大奖励力度,使人民群众有“励”反腐。要在防止极少数别有用心之徒毁谤和加害于广大党员领导干部的同时,加大对那些通过正当、合法途径提供有利信息群众的奖励力度。可以通过表彰大会、物质奖励和精神奖励及提高政治待遇等方式来加大对他们的奖励力度。

(四)加大惩罚腐败力度,使人民群众“愿”反腐败人民群众乐于、喜于、意参与,是动员广大群众有效参与反腐败工作的目标,这一目标必须建立在健全有力的惩罚处理和保障激励机制之上。1.加大惩罚力度,使腐败分子“终身难起”。目前,我国对腐败分子的惩罚力度不够,腐败成本不高,导致部分腐败分子对腐败行为存在漠视心理,不把自己的腐败当回事。只有零容忍腐败行为,才能有效遏制腐败行为的蔓延。建立职业资格的限制和剥夺制度,提高腐败的政治成本;健全对腐败的惩罚制度,提升腐败的法律成本;加大经济处罚力度,提高腐败的经济成本;建立社会舆论谴责制度,加大腐败的道德成本。2.扩大反腐范围,把腐败集团“连根拔起”。对在打击腐败上执法不力、包庇、阻挠查处腐败案件或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公职人员实行最严厉的制裁。我国惩治腐败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党纪不可谓不多,制度也不可谓不全,问题在于执法不力,更有甚者官官相护,包庇纵容,甚至以权压人拒不接受监督,对此要制定严格的法规,坚决惩处。对故意拖延案件解决或庇护犯罪嫌疑人的,该解职的解职,该开除的开除。对于报复举报人的一律开除,触犯刑律的追究刑事责任。对任何一级行政长官或党委书记严重违纪的,同级纪检机关要开会研究解决问题。纪检机关视而不见,应承担执法不力责任。而书记或行政长官拒不接受,就应启动特别程序,予以纪律处分,严重的撤职、罢免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只有多措并举,多管齐下,把人民群众在反腐败斗争中的主体地位落到实处,把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具体化,才能改变过去反腐治标不治本、能治一时不能治永久的局面。人民群众的智慧和力量是无穷无尽的,只有真正相信群众,真正依靠群众,真正帮助群众,真正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才能彻底解决腐败这个历史性、世界性难题。

作者:郭兵云单位:中共湖北随州市委党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