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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各种新兴网络媒体(如微博、facebook等)的盛行,越来越多的网民用虚拟身份在网上涉及官员腐败、执法不公、政府效能问题的信息。而现阶段多采用人工方式提取互联网海量数据中的关键信息,信息挖掘不及时、不全面,且无法深入分析信息的来源、真假情况、发帖人真实身份以及该事件的影响情况。案件查办过程中,线索查找和扩展采用传统的方式,忽略“电子数据”以及互联网信息、基础数据库资源。另外,利用相关技术手段取证也属空白。随着电子、通信、计算机技术的发展以及监督体系的逐步完善,腐败手段趋向智能化,腐败案件查处越来越难。尤其是在今后步入电子数据时代,几乎案案涉及电子介质,而当前反腐败机构和部门在技术人员和设备力量的配备上都相对欠缺。5.管理和监督缺乏创新目前监督工作的重点主要集中在事后监督上,实际效果较差。要创新监督方式,实现从被动监督到主动监督,事后监督到事前、事中监督,单一监督到复合监督的转变。
1.拓宽案件线索来源
反腐情报信息监控系统的作用,就是通过各种行之有效的方法和途径,发现腐败案件线索,收集获取腐败行为的证据,从而为案件检查工作提供条件和依据。在从初查、立案、调查、终结到移送审结的各个环节,都必须以及时掌握线索和证据为前提,否则既不能有效遏制腐败行为,也不可能及时惩治违纪违法人员。目前,我国各地反腐败机构和部门面临的共同难题就是案件线索匮乏、举报线索成案率低以及举报线索本身存有瑕疵等。反腐情报信息监控系统能够使办案人员改变传统的依靠举报办案的线索意识,依靠网络信息深挖细查案件线索,主动出击,通过多种途径开辟案源渠道。
2.提升甄别腐败发展趋势的智能条件
在传统的查办案件模式下,反腐情报信息的获取是一个相对比较封闭和被动的过程,往往是在举报人秘密举报、其他机关移送案件线索后,才介入案件线索的分析、初查,展开案件调查工作。伴随着中国经济体制的转轨以及经济全球化、信息网络化等新趋势,腐败案件出现了许多新特点:一是腐败分子中高学历、高智商者增多,裸官增多;二是窝案、串案增多,案值越来越大;三是出现了“中介”和“白手套”,技术性和隐蔽性增强;四是腐败案件面临着跨区域发展的势头;五是社会公众对反腐败的预期越来越高,对反腐败机构加大执法力度和规范执法行为的要求越来越强烈。面对这些新形势新变化,建构反腐情报信息监控系统显得越来越重要。
3.奠定预防腐败的信息基础
“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是反腐倡廉的十六字方针。强调,坚持标本兼治,当前要以治标为主,为治本赢得时间。[3]通过查处各种腐败行为,科学分析发案原因,找到腐败行为活动的特点和规律,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遏制及至消除腐败因素,将腐败行为的发生率降到最低限度,以此达到治本的效果。实践中,可以从反腐情报监控系统获取的大量信息中总结出腐败行为的基本规律和特点,分析导致腐败行为发生的原因,并据此采取防范措施,为预防腐败工作奠定坚实的基础。
4.创造提高案件检查效率的条件
办案人员担负着初步了解、核实、立案、收集证据、查明违纪违法事实等一系列任务,所有这些工作都与情报信息息息相关,在事件紧、任务重、人员配置有限的条件下,如果能在初期明确办案思路、准确把握查案方向及科学制定办案方法,就会大大提高工作效率。利用反腐情报信息监控系统,确立正确的办案思维意识,把着力点放在对信息的发掘上,从单一信息扩展出有价值线索,溯源分析出信息的本质,从而实现线索查找、扩展以及关联落地,确保案件从初核到审结的每个环节不至出现偏差。
5.提高惩治腐败的有效性
根据任建明的惩治有效性模型:E2=E1×k=(P/B)×k=Pk/B=Pk1k2k3/B。E2为统计学意义上的案件惩处的有效性;E1为单个案件惩处的有效性;k为惩处概率,即实际受到查处的官员数量与客观真实的腐败官员数量的比值,即k的取值界于0和1之间。惩处概率K由三个变量组成:K1(发现概率)、K2(调查概率)、K3(判处概率)。从惩治制度执行过程来看,要成功惩治一个腐败行为,在时间上一般要经过先后三个主要阶段:发现、调查和判处。在任何一个阶段,都不可能做到100%,即不可能100%地发现所有腐败行为,不可能100%地找到腐败犯罪证据,不可能100%地做出有罪判决。对于已经发生的腐败案件,腐败分子所获得的收益B是一定的,因此惩治腐败的有效性取决于四个要素:惩处的力度P,发现概率k1、调查概率k2和判处概率k3。反腐情报信息监控系统提高了被发现、被调查和被判处的概率,直接打击了腐败行为,对腐败分子形成了巨大的威慑力。[4]
二、反腐情报信息监控系统的建构
1.建立反腐情报信息监控处理平台
反腐情报信息监控处理平台是以信息为核心的主动型查办案件网络平台,通过对涉及民生、政府、反腐倡廉舆情的重点互联网媒体阵地,进行舆情信息的发现、监测、跟踪、核查、评估、判定、预警,及时掌握相关情报信息进行分析、处置,定制舆情报告定期通报和反馈,并依托系统进行上下级指挥调度形成基于平台的网络化管理,提高反腐败机构对互联网上反馈的执法、廉政、效能问题信息的发现、处理能力,以及对全网舆情的掌控能力。平台建设的功能分析:(1)全面的信息监测:能够检测境内、境外80%以上的新闻网站、论坛、博客、微博等数万个监测点数据。(2)实时的信息采集:实现特定事件、关键词的集中化信息采集,及时更新。(3)深度的信息分析:基于事件/人物对信息传播趋势等进行聚类分析,根据不同媒体的特点提炼热点,发现未知舆情。(4)专业的运营队伍:专业的舆情运营队伍,深度探索互联网媒体特征和信息传播特征,帮助办案人员有效、精准地发现舆情。(5)便捷的信息推送:通过舆情专用机、舆情客户端、移动终端等多种方式,把舆情推送给相关部门。(6)综合的处置体系:支持一体化的信息报送和处置解决方案,并实现舆情在线引导。平台包含的模块分析:舆情监控系统、线索关联系统、现场勘查取证系统和电子数据检验鉴定系统,承担着从情报及初步线索的获取———虚拟人物画像———深度线索的挖掘———证据提取和固定四个阶段的功能:(1)舆情监控系统功能:及时全面地发现网上举报信息;对溯源信息进行深入分析,挖掘虚拟身份信息;上下级进行指挥调度,提供网络的管理平台。(2)线索关联系统功能:对网络虚拟身份进行网络画像,获取实名、QQ、邮箱、手机等信息;对单一的信息进行关联和扩展;虚拟身份的关联落地。(3)现场勘查取证系统功能:对在案件现场涉及到的电子介质进行勘查、证据固定以及重点信息和线索获取。(4)电子取证系统功能:对扣押的电子介质进行取证分析和检验鉴定;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检验鉴定报告。
2.设置反腐情报信息管理和执行机构
我国的反腐败机构中,纪律检查机关设立了信访部门,监察机关设立了举报中心,检察机关设立了举报中心以及控告申诉部门,但多数没有专门的情报信息机构和专职人员,对反腐情报信息的收集、研判、分析、利用水平有限。即便是信访部门和举报中心,直查快办的能力也很弱,通常只是将受理的线索经初步审查后,将相关材料移交案件检查部门,由案件检查部门对举报内容进行调查。考察境外发达国家及地区的反贪肃廉部门,其反腐机制顺利运行的一个重要保障就是拥有专门的技术支援机构。而在我国,建立一个专门的反腐情报信息工作机构,关涉的政策和法律问题相当复杂:一方面,要考虑可行性,即在现行法律法规的范围内,采用调整、重构还是新建的模式组建反腐情报信息机构。如新建一个组织系统,势必涉及权力和利益的重新分配,阻力相对会比较大;而适度调整工作职能,调配和组建的体制障碍小,但机构的工作顺畅度和高效性有待观察。另一方面,要考虑操作性,即兼顾情报信息收集、传输、分析、研判的规律。统一的平台有利于提升情报信息收集与分析工作的导向性,增强执行力和支持力;多中心的机构则有利于情报信息的印证,控制情报信息的不确定性和风险成本。目前两种模式具有可行性:
(1)设立隶属反腐败协调小组的专门情报信息工作机构。广东佛山试水将市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与监察、审计职能(部门)重组合并,组建市监察审计和反贪局,与市纪委合署办公的设想和做法得到部分专家学者的认可,但也有少数专业人士诟病其不符合《宪法》规定和大多数国家司法改革的潮流。[5]在现有政治体制和格局下,如没有更高层协调甚至修改立法,可考虑发挥好现有反腐败协调小组的功能和作用,在其下设立专门的情报信息工作机构,组成人员由反腐败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抽调组成。机构可设置信息科和综合科:信息科主要从事反腐情报信息的收集、储存、整理,即与外部相关单位联系及与协调小组相关业务部门沟通,主动获取查办案件所需的各类信息;综合科则主要从事反腐情报信息的管理、分析和运用,采用溯源、归纳、比对等方法研判分析所掌握的各类线索,为决策提供依据和参考。
(2)建立多中心情报信息工作机构。纪检、监察和检察机关的举报中心(信访部门)的职能主要是负责处理来信来电来访,从互联网上收集群众举报;提供信访信息,筛选案件线索;直查快办一些急查易查易结案件等。依据国外情报机构的经验,单一的情报信息部门容易产生手段、方式单一,情报信息真实性可靠性降低以及工作风险增大的可能性。重叠配置情报信息机构可以避免这种风险,并弥补单一情报信息手段的不足。在我国,可让纪检、监察、检察三家信访部门、举报中心承担起情报信息收集分析的职能,对案件线索进行汇集分流、分析研判,为掌握形势、科学决策、指导工作提供参考,从政策层面推动腐败案件的预防和惩治工作。
3.建立完善反腐情报信息工作法规制度
通过制度对系统的规范作用,从而确保系统的高效运转。从规范信息的采集、分析、应用的科学方法入手,确保所收集的情报信息的全面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从规范情报信息工作机构和人员的工作入手,确保情报信息采集的合法、有效;从规范反腐败机构和部门之间的协调关系入手,确保情报信息的整合、激活和应用;从严格情报信息的管理制度入手,确保情报信息应用过程中不至出现违纪违法的情况。科学技术是收集高附加值情报信息的强大支撑,只有依托一个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互联互通、高度共享的信息网络平台,整合和分析情报信息,才能形成有效的办案资源。这样整合和重构的过程必然会运用到通讯交通工具、现场勘查技术及设备、信息存储及设备等,还会涉及生物、医学、化学、物理等许多关联学科。科技元素的大量投入,一方面对腐败分子产生强大的威慑力量,另一方面提高惩治腐败的高效性和预防腐败的良好的社会效果。[6]
4.培养腐败案件调查特情人员
反腐情报信息工作的开展离不开一支情报意识敏锐、政治素质过硬、技术技能全面的特情队伍。香港廉政公署每年约有20宗案件需要派出卧底等特情人员。[7]《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也都认可谨慎而合法地使用线人、卧底等特情人员。特情人员需要有精深的专业知识和广博的社会知识。初期,可从现有的反腐败职能部门中遴选一批年轻、经验丰富、素质全面的办案人员做为主力军,并从公安、部队院校中挑选部分电子情报专业的优秀毕业生充实到反腐情报信息工作团队中来。同时,使用好现有的效能监察员、行风评议员、特邀监察员队伍,从中物色有一定收集分析能力的特情人员,注意保护好这些人员的身份和人身安全。培训过程,注重实践与学习相结合,利用多媒体技术详解反腐情报信息监控处理平台的使用;利用案例阐述情报信息的实际应用;让特情人员逐步介入一些重大案件、重点领域腐败案件的前期调查,为查办案件部门提供详尽、可靠的线索。特情人员的培养是一个政治性和政策性极强的工作,要尽量减少动静,避免争议,在探索的基础上不断推进。
三、健全反腐情报信息监控系统的对策建议
1.建立总体规划和试点应用同步推进机制
基于目前我国经济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水平的不同,各地利用科技反腐的广度和深度各异。建议由中央牵头组织课题调研组,深入各地开展查办案件科技化制度化的调查研究,充分汇集各地区信访举报、案件检查工作的需求信息,制定反腐败机构和部门办案信息采集标准规范和办案信息网络安全管理办法,形成保持适度超前建设水平的信息化建设规划和框架。鼓励信息技术水平高、经济实力相对雄厚的地区先行试点开发和应用,从而带动整体建设的快速发展。
2.建立跨地域、跨部门的信息共享平台
依据网络化治理的精神,“制度化、经常化和有效的“跨界”合作可以增进公共价值”。[8]但我国目前从中央到地方,信息化建设普遍存在信息资源条块分割、共享不足的问题,严重制约了对办案信息资源的综合利用。为此,要加大统筹协调力度,自上而下打破信息壁垒,建立相关部门的协作框架,完善系统模块设置和权限设定,建立纪检、审计、公安、国土、建设、税务、银行、海关、计生、治安等数据端口并联的信息资源库,实现信息资源的综合利用和互联共享。
3.推进科技办案的相关法制建设
要使科技办案能够合法合规,就必须通过法制建设,使其成为正式制度。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与视听资料并列为第八种证据,确定了电子数据的法定证据地位,改变了以往将其推定为书证或视听资料等证据的尴尬局面。同时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这无疑为反腐情报信息监控处理平台的运行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该决定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原则”,但“秘密技术措施”所取得的证据是否属于“非法证据”的范畴却没有明确。反腐败机构和部门通过秘密技术措施所取得的关键证据能否成为司法机关定罪量刑的依据,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要把腐败分子绳之以法,还需致力于推动秘密技术措施列为法定侦查措施。
4.构建科技与反腐相互作用的长效机制
高科技的发展日新月异,办案人员的技术更新速度显然远远比不上专业机构。但办案人员长年工作在反腐一线,对腐败现象发生的规律、腐败分子惯用的手段、腐败链条的运行有着深刻的认识。有条件的反腐败机构和部门可以选择一至二家高科技专业机构作为技术支持和战略合作伙伴,保持高度的良性互动,探索建立联合研发、委托开发、专业人才非编引进和培训外包等多种工作模式。经工作实践检验效果良好的技术和产品可以在全国推广使用。(本文作者:严洁凡单位:厦门大学公共事务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