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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分权制衡理念及其延伸而形成的“三权分立”制度,被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广泛采用,并以不同的形式得以体现。尽管西方国家的分权制衡特别是“三权分立”模式具有不可避免的阶级属性,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我们不可能全盘照搬,但也要看到其历史进步性和合理性。当前,我国权力结构中权力失衡现象比较突出,各级党政机关中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几乎集于领导班子一身,这种失衡的权力结构催生了一把手的体制,滋生了“一支笔”的做法,派生了“一言堂”的局面,其直接后果就是各级党政一把手腐败案件频发。要按照党的十八大要求,借鉴分权制衡理念中“权力一定要受到制约”和“用权力去制约权力”的合理价值,进一步完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在党内分权方面,要逐步打破党委“议行合一”的领导体制,并建立党代表询问质询、党内民主选举、罢免撤换等制度。在党委、人大和政府分权方面,通过将党的政策主张转变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国家意志,实现党委决策权和人大决策权有机对接,同时,大力推进党政分工和党政分开,使权力结构向“党委创议—人大审议—政府执行”模式转变;在政府及其内设部门分权方面,严格规范不同权力的使用边界和程序,在班子内部实行正职监管、副职分管、集体领导的新工作机制。要重点加强对各级党政一把手的监督,通过建立重大决策票决制、专家论证制、问责制等,强化对一把手行使人事、财务、项目安排等重大决策权的监督;通过建立完善一把手履职考核评议和责任追究机制,做到有权必有责、有错必问责。
公民社会理念
进入20世纪以来,民主政治家罗伯特•达尔等人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公民社会理论。达尔认为,一个国家要维系民主就必须有各种各样的独立社团和组织,社会对权力的制衡比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宪法制约更为重要。当前,公民社会作为西方社会生活和政治生活中的重要力量,在政治、经济、文化各个领域中都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在预防和反对腐败斗争中也不例外,公民社会的积极参与已经成为国家廉政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公民社会理念的实质在于以权利监督权力,通过保障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来确保权力正确行使。如果说人大监督、司法监督与纪检监察监督指向的是“权力监督权力”的话,那么,保障人民群众的权利、动员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指向的则是“以权利监督权力”。从当前我国情况来看,权力是倒金字塔结构,越往上权力越大,而在社会阶层上则是金字塔结构,广大人民群众是金字塔的基座。随着政治经济社会的发展,群众的权利意识与政治参与热情越来越强烈,这两种结构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解决这个矛盾,必须积极培育公民社会,强化社会监督,形成专门机关监督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完整的监督链条。借鉴公民社会的理念推进廉洁政治建设,一是主动转变政府职能,构建有限政府,扩大社会自治,使“缺位”、“错位”、“越位”的权力回归到公共权力本位,剥离附着在政治权力之上的不当经济利益,从而对腐败问题形成“釜底抽薪”式的治理。二是大力培育公民社会组织,实行社会组织直接登记制度、强化社会组织自治、完善利益协调机制、推动“去行政化”改革等,提高社会组织的自主能力,使其对政府权力形成有效监督和制约,推动形成政府—社会—公民良性互动的反腐败格局。三是拓宽公民和社会组织参与反腐败的渠道,建立健全群众利益表达和有序参与监督的机制,提高公民参与反腐败的组织化和有序化程度,进一步拓宽信访举报途径,积极开展网络问政和网络监督,建立健全网上信访举报系统,加大对举报人和证人的保护力度,鼓励群众参与监督和信访举报等。四是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
法治理念
西方法治理念是建立在“人性恶”假设基础之上的,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在其著作《法律篇》中提出了“人性恶”的观点,并主张法律的统治。其学生亚里士多德发展了他的法治理念,提出人的本性都是恶的,法治起源于防恶,只有法治才能防止人性恶的膨胀。英国哲学家大卫•休谟进一步提出了著名的“无赖原则”:在设计任何政府制度时,应当把每个掌握公共权力的人都先视为无赖,必须建立一套可靠的预防机制,将他们发展成无赖的道路堵死。经济学大师哈耶克认为,制度设计关键在于假定,从“好人”的假定出发,必定设计出坏制度,导致坏结果。这些重要思想都成为西方法治理念的理论基础。法治是一种确定性最强、透明度最高、也最容易让人接受的治理模式,是以理性的方式开展反腐倡廉的最佳途径。建设廉洁政治,必须在法治的框架内进行,必须以法制规章的形式制定规则,并且强力执行,否则就会偏离正确的轨道。所以,在建设廉洁政治的进程中,强化法治的要素是一个具有战略意义的抉择,也就是说,要把建设廉洁政治放在法治视域中去谋划和运作。一是创新权力制约模式。要实现依法治权,让所有权力主体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制度面前没有特权”。二是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有限政府和责任政府。在建设廉洁政治、实现政府清廉的过程中,要抓住政府职能转变这个重要环节,坚持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社会组织分开的改革方向,推动政府从全能政府、管制型政府向有限政府、服务型政府转变,让政府从微观经济活动中退出来,最大限度地减少权力寻租机会。要健全清晰化的责任约束机制,这是建设廉洁政治的重要保障。应进一步完善失管必究、失教必究、失察必究的责任追究机制,同时拓展问责范围,既把“三乱”等问题列入责任追究范围,又把决策失误、行政不作为、管理不善、政绩平庸等纳入问责机制;进一步规范责任追究程序,形成责任追究的闭环效应。三是加大依法查处力度。在当前腐败还比较严重的阶段,惩处仍然至关重要,只有通过严厉的惩处,政治意志才能得到宣示,党员干部才能得到警醒,也才能获得公众的信任和支持。如果没有惩治的强制力做保障,教育、监督、制度的效果就会打折扣,预防就是一句空话。
透明政府理念
透明政府的理论基础在于人民主权原则,由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创立。根据该理论,人们为了维系自由和平等,自愿相互订立契约,让渡出一部分或全部权利给社会,共同组建政府。所以,政府的权力来自于人民,公众和政府之间实质是一种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作为受托人的政府在行使权力过程中,必须对作为委托人的人民和公众负责;作为委托方的公众,有权查阅公共信息,了解受托人——政府的运作过程和绩效,对政府工作进行评判和监督。近年来,一些国家广泛开展以建立“透明政治机制”为主要内容的“阳光行动”,成为及时揭露和防止腐败的有效手段。如西方国家大多实施了被称为“终极反腐制度”的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各级政府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这其中就理所当然地包括向人民公开有关信息、报告工作情况。从我国现实情况来看,政务公开工作仍停留在政府部门有限度地自愿公开的水平,几千年来“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的传统惯性导致了权力的封闭运行和暗箱操作,成为权力滥用、腐败滋生的温床。“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约束权力的最好方式就是把权力置于“阳光”下,让“阳光”成为预防腐败滋生的最好消毒剂。借鉴透明政府理念,一是加大公共事务公开力度。要牢固树立公开是党委、政府必须履行的基本义务、知情是群众的基本权利的理念,不断拓展党务、政务、厂务公开的广度和深度,特别是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重大建设项目、公共资源配置和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信息,必须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从而推动“金鱼缸”式政府的形成。二是推进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当前,以电子监察系统为代表的科技反腐风起云涌,极大地提高了反腐倡廉建设的科学化水平。要大力推进“网上政务大厅”建设,建立融合网上公开、网上办公、网上服务和网上监督等多项功能的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电子平台,推动形成运行公开、制约有效的行政权力阳光运行机制。三是积极探索官员财产申报公示制度。从我国当前情况来看,无论是高层的反腐决心,还是社会的民意基础,抑或法律和技术手段,实行领导干部家庭财产申报制的条件都已具备,应积极推行,可以采取分步实施、先易后难的步骤,如先开展新任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财产申报公示制度,积累经验后再全面推行。
道德教化理念
在许多西方学者看来,人性可以深刻地改变人格,可以使人放弃自私自利。因此,西方学者认为,道德教化作为国家廉政建设的一种基本手段,可以促使公职人员建立一种自我约束的道德规范,从实质上说就是一种主观意志的法。当前,道德教化已成为世界各国预防腐败的重要手段之一,凡是政府清廉指数较高的国家,都十分注重发挥道德教化在反腐败中的作用,如新加坡在反腐败道德教化上讲究“心治”,把儒家文化倡导的忠、孝、仁、爱、礼、义、廉、耻“八德”作为整个社会尊崇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芬兰公务员进入政府机关就职时必须举行仪式,宣誓遵守纪律和公务员道德规范;在瑞典,一个人在任何时期、任何领域违纪违法的不良行为,都会被记录在案,如有不良记录,在就业、晋升、贷款等各个方面都会产生极大的影响,甚至无法立足。如果说以权力制约权力和以权利制约权力是权力的外在制约的话,那么,以道德制约权力就是一种内在的制约,具有更深远的影响。任何制度的推行、法律的实施都离不开人,制度再完善,法律再健全,人在实施的过程中都有可能使之变形走样。从这一角度来看,反腐倡廉不仅要靠法律、制度等外在制约,更要靠权力主体的道德自律。建设廉洁政治,必须大力倡导自律从严的道德取向。一是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基础重构道德规范。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基础,结合我国各地传统廉洁文化,提炼具有地域特质,体现地域人民行为方式、文化艺术、价值观念的核心道德理念,并使之成为当地人民的共同价值取向和追求。要特别注重加强从政道德教育,通过“道德讲堂”、“廉政课堂”等形式,构筑“以廉为纲、以德为先、以信为重”的党员干部道德诚信高地,抑制和消除权力腐败的内心动机。二是要实现道德规范的制度化。个人的道德理性和道德意志是有限的,只有通过制度的强制性力量,才能确保道德规范被严格遵循。要大力推进党员干部从政道德的制度化工作,如制定“党员干部道德守则”、建立领导干部道德档案和考德制度等,来约束党员干部的日常行为,起到防微杜渐的警戒作用。三是要积极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权力腐败总是与政府和官员诚信缺失联系在一起的,而企业诚信缺失更是商业贿赂的源头。要大力推进以政府信用为表率、企业信用为重点、个人信用为基础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逐步建立集纪检监察、银行、税务、工商、质监、司法、民政、公共资源交易等部门信用信息于一体的综合性诚信数据库,建立企业廉洁诚信档案,实现跨部门、跨区域信用信息共享。同时,推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制度,推动企业廉洁从业、诚信守法。要突出抓好政府信用建设,坚持诚信办事、诚信服务、取信于民,推进诚信政府的建设,切实提高政府的公信力。
“零容忍”理念
“零容忍”的理论基础是“破窗理论”,该理论于1982年由美国预防犯罪学家乔治•凯林和詹姆斯•威尔逊提出。他们认为,如果一栋大楼的一扇窗户遭到破坏而无人修理,肇事者就会误认为整栋大楼都无人管理,从而得到可以任意破坏的暗示,紧接着就会发生一系列犯罪行为。“破窗理论”鲜活地说明了轻微的违规违纪与严重的违法犯罪之间的重要联系。它启发我们:完好的东西一般不会有人去破坏,而一旦这个东西被破坏,如不及时修复,可能会遭受更大的破坏。因此,对付“破窗”现象,最有效的策略就是实施“零容忍”,在违法违规行为出现苗头的时候,将其扼杀在萌芽状态,真正做到防微杜渐。一要严格落实“零容忍”的普适原则,按照中纪委二次全会的要求,既打“老虎”,又拍“苍蝇”,只要违犯了党纪国法,无论涉及什么人,都一律依纪依法严肃查处,从而对存在腐败倾向或苗头性问题的党员干部产生“伸手必被捉”的强烈震慑。二要切实完善“零容忍”的制度体系。对腐败“零容忍”,必须健全制度规范,严肃制度执行,提高对腐败行为处罚的刚性。当前在反腐实践中,存在着一种“抓大放小”的趋势,违纪违法案件立案的起始金额标准节节攀升,在适用法纪的标准上因人而异。这些都与“零容忍”理念背道而驰,要通过适当降低并严格执行腐败案件的立案标准,严禁法不责贵、以纪代法等现象。三要积极培育“零容忍”的廉洁文化。通过传递“违规无小事”、“凡腐必究”的理念,警示公职人员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培养廉洁从政的责任意识和良好风尚;通过营造“以贪为耻”的社会氛围,使“零容忍”理念深入人心,从而形成有效遏制腐败的社会心理和价值导向,凝聚廉洁从政、廉洁从业的正能量,为建设廉洁政治注入源源不断的精神动力。(本文作者:熊国建单位:中共湖南常德市纪委)